丹麦养老金发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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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养老金发展及启示
2016-05-18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以及相应的老年人口社会保障问题也日渐突出。因此,我国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丹麦作为高税收、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拥有较为完善且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且是第一个采用混合贝弗里奇和俾斯麦模式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国家。在2015年墨尔本美世养老金指数中,丹麦养老金综合指数(81.7)和可持续性指数(84.7)均排名第一,其主要原因在于丹麦拥有运营良好的基金制养老金,即高额度资产、高缴费比例、高投资收益的养老金产品和监管发达的私人养老金体系。
丹麦的养老金现状
一、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丹麦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丹麦的养老保障体系由公共养老金(第一支柱)、职业养老金(第二支柱)和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组成。国家公共养老金在为全民提供养老金(故而也被称为“人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为老年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则主要为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提供其退休时相对工作时的收入降低补偿,以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其次,丹麦公共养老金的养老保障除了基本老年养老保障,还包括住房保障、供暖保障及特别支出保障,甚至对移民和在丹麦居住不到40年的人群还有补充保障(见表1)。
二、高覆盖率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丹麦的养老金体系自从1964年把公共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基本补充养老金以来,没有大的变革,但是丹麦的私人养老金(包括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覆盖率较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世纪70年代,丹麦受欧洲经济大萧条的影响,国内社会经济随之多年萎靡不振,为了应对政府的财政赤字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丹麦政府一方面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减少公共养老金受益人群,降低政府支出以减少财政赤字;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公共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丹麦政府通过税收等政策,不断鼓励居民参与私人养老金计划。这样使得丹麦政府的养老负担大大减轻,但是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不减,甚至有所提升。
2001年至2011年10年时间里,个人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的缴费占比从83.3%提升至93.7%。详细覆盖情况见表2。
三、保险机构在私人养老金中发挥主体作用
相对于银行提供的养老金产品而言,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养老金产品大多是生命年金养老金,可以为老年人退休后的生存期间持续提供养老金。从表3现实的各年份的养老金缴费和养老金资产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丹麦私人养老保险金中发挥者主体作用。
四、较高的养老金投资收益
由于丹麦的养老金运营管理更多依靠竞争性较强的保险公司、银行、基金等市场化机构,丹麦政府只是对养老金的投资等运营进行监管,而不负责实际的养老金管理,使得其养老金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根据经合组织的报告,2013年丹麦养老金近5年和近10年的平均收益率在26个经合组织国家中位居第三,仅次于英国和荷兰养老金的平均收益率(见图1、图2)。
丹麦健全完善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不仅为丹麦民众提供了充足的养老金,更为丹麦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促进了丹麦民众的收入公平
随着职业养老金的快速发展,使得技术和非技术工人都可以领取较高的养老金收入,尽管非退休人群的贫困人口数有所增加,但是最近10年来,退休老年贫困人口数大大降低,主要原因是养老金体系大大缩小了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无论是退休人群与工作人群之间的差距,还是退休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确保了丹麦经济稳定发展
职业养老金计划极大地促使私人储蓄的增长。研究表明,每增加1克朗的职业养老金缴费,可以增加0.8克朗的私人储蓄。储蓄的增加为丹麦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另外,丹麦养老金缴费的全额税收减免鼓励丹麦民众进行养老储蓄,从而缓解了丹麦政府对民众的养老支出。同时,由于养老金储蓄资金的长期性,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税收递延政策确保了政策措施的一致性,从而进一步稳定经济和财政预算。
丹麦养老金的发展
相对于同为北欧国家的瑞典对养老金大刀阔斧的改革,丹麦对养老金的改革可以用“悄无声息”来形容:通过逐渐提高公共养老金领取条件从而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同时通过集体协议机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职业补充养老金的覆盖人群和缴费水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个人不断增加个人养老金储蓄的储蓄数额而不断增加私人养老金的替代率。
丹麦的养老保障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维持国家的全民养老保障甚至国家的最低养老保障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第二支柱的完全基金积累制的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开始建立,并且快速发展;此外,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障也快速发展。不过,与其他国家的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不同的是,丹麦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
一、公共养老金的发展
1891年,为了对60岁以上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丹麦政府实施了老年福利,自此,丹麦的养老金制度开始建立。然后,要获得这种老年福利,受益者必须进
行生计调查,因此,1922年改革变为老年养老金,基于申请者的收入申报的固定金额的补助。1956年,真正全民覆盖意义上的养老金制度正式建立,老年养老金再次变革为人民养老金,人民养老金包括对所有超过67岁的老年人提供固定金额的基本养老金和对于没有其他补贴的老年人提供的基于生计调查的补充养老金。同时,1956年建立的人民养老金也使得人民养老金领取条件发生变化:首先是退休领取年龄由此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其次,养老金领取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在丹麦居住一定的年限等。1964年,为了保障高收入者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通过集体谈判,颁布实施了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法(the ATP Act),丹麦的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建立。1990年,丹麦的人民养老金固定为依据工资收入进行指数化调整。2014年,人民养老金的额度为每人每月5908克朗,大约相当于平均收入的17%。
二、职业养老金的发展
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的发展源于丹麦工会联盟和丹麦雇主联盟之间的集体协议,因此丹麦职业养老金的发展也较为缓慢。
与瑞典、挪威等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将其养老金体系改革为注重职业补充养老金的发展,其职业补充养老金在1960年以后得以快速发展不同,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1960-1980年间发展较为缓慢。起初,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仅仅是覆盖了公共部门的公务员,直到1980年,丹麦职业补充养老金的缴费人数仅仅占就业人口的22%。但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丹麦经济的快速发展,丹麦民众特别是中高收入者由于对于自身养老问题的普遍担忧,经过丹麦工会联盟与丹麦雇主联盟多年的集体谈判,最终,在丹麦不同的工会建立起了不同行业的职业补充养老金。此后,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在多次集体协议谈判的推动下得以快速发展。
三、个人养老金的发展
作为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丹麦的个人养老金的发展主要是源于自愿性提前退休养老金的领取条件的从紧和政府对于养老金储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