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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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之后,很多人都会选择打官司来解决,一审打完还会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那么大家知道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吗?小编下文整理了一篇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供大家阅读。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条和欠条有明显的法律区别在我们日常来往中,很多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对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法律区别的。
▲1、内涵不同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
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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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李某诉王某某、曹某某等借贷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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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某等、曹某某、某某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并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宁波市天封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并接受原告李清之委托,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一审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是正确的。
本案二上诉人(一审被告一、被告二)于2008年7月25 日向出借人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出具借款200万元的书面《借条》1份,三天后即2008年7月28日又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约定,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200万元;月利息4%借款期限3个月(2008年7月29日至10月29日);借款逾期按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某某公司(一审被告三)和王某某(一审被告四)为借款人借款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盖章。
被上诉人是出借人并持有借款相关证据原件的事实毋庸置疑。
显而易见,本案《借款协议》,经一审原、被告签名盖章依法成立,其协议约定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要件,合法有效。
对约定利息超过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限度,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讼请求中已将原约定月息4%下调到按月息2%+算。
二、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人将借款(标的物)交付给借款人的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认定“此款项汇入某某分公司视为按指示交付了借款”的事实是完全正确的。
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即2008 年7 月28 日,二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指定划款通知书》一份,该书面通知书载明,“根据借款协议,本人作为借款人指定所借的款项由某某公司的帐户汇入某某建设集团某办,即视为本人已收到借款”。
同日,被上诉人按借款协议约定,并按借款人指定划款通知要求,由某某公司为被上诉人按二上诉人所指定的银行帐号汇款200 万元(2008 年7 月28 日汇款150 万元,7 月29 日分两次分别汇款24.2 万元和25.8 万元)。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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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2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本律师受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此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
在此,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和案件事实,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取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和还款期限。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成立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应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4.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
四、证据分析1.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2. 原告提供的催款记录、短信、邮件等证据,证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的违约行为持续存在。
五、庭审要求1. 被告应出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进行质证和答辩。
2. 法院应依法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总结陈述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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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律师XXX,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了解,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他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贷款途径,被告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其次,被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时向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原告在收到全部还款后,却无理由地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被告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信息。
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充分、明确的借款协议及其相关规定。
在缺乏相关合同及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
最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滞纳金要求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的一种手段。
然而,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同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约定,原告
对滞纳金的要求也是过高的。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滞纳金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以被告胜诉的结果。
谢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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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深入的调查了解、证据分析,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在这个案子里,大家可别小看这民间借贷啊,那可是有着非常明确的借款事实的。
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可不是一张随随便便的纸,这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X]元整,还有借款日期[具体日期]呢。
这就像两个人之间达成了一个清清楚楚的小协议,你借我钱,我给你打个条儿,简单又明白。
这借条就好比是两个人之间的信用契约,白纸黑字写着,可不是能随便耍赖的。
而且啊,咱们再看看这借款的交付情况。
这钱可不是只在纸上写写就完事儿了,是真真切切地从一方交到了另一方手里。
比如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那银行流水可不会说谎啊,转账的金额、时间都能和借条对得上号。
又或者是现金交付,当时在场的证人[证人姓名]也能证明看到了这钱的交接过程,就像一场小短剧一样,每个情节都有人证、物证来支撑。
2. 双方借款合意真实存在。
从双方当时的沟通情况来看,也能很明显地看出这借款是双方真实的想法。
在借款之前,双方肯定有过一些交流,不管是口头的商量,还是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现代的通讯方式,都能体现出一方确实有资金需求,另一方也愿意伸出援手把钱借出去。
这种借款的合意就像两个人心照不宣地达成了一个合作,你情我愿,非常纯粹。
不像有些人说的那种虚构的债务关系,在这个案子里,每一个细节都表明这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是经得起推敲的。
二、关于利息的约定与主张。
1. 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咱们再来看看利息这一块儿。
双方在借款的时候就约定好了利息,这利息的约定可不是乱定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的。
比如说,约定的年利率是[X]%,这个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没有过高到不合理的程度。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https://img.taocdn.com/s3/m/1c14306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0f.png)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篇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展开讨论,探讨在代理词中应该涵盖的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代理词的内容1. 借贷关系说明:代理词中应该对借贷关系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细节。
通过客观的描述,可以使法官更快地了解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约定分析:代理词应对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客观事实的表述提供支持。
3. 纠纷事实陈述:代理词应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出借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等。
客观、细致的事实陈述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公正审理提供参考。
4. 法律依据引用:代理词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丰富代理词的内容,增强其说服力,为当事人辩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5. 诉讼请求表述:代理词应明确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追究责任人、调解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诉讼请求表述,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提供帮助。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1. 事实真实性:代理词应基于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人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应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谎报事实。
2. 法律合规性:代理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不道德的内容。
律师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代理词中要注重合规性和合法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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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前的调查了解、证据收集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款事实。
1. 借款的发生是清晰明确的。
尊敬的法官,您看啊,这就好比我今天跟您说我借了邻居家一个鸡蛋,邻居能清楚地说出是哪一天、在什么情况下借给我的,这事儿明明白白的。
在咱们这个案子里呢,原告/被告陈述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具体日期],地点在[借款地点],这可不是随便编造的。
当时[详细描述借款场景,例如双方是怎么见面的,借款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等]。
这么清楚的借款事实经过,就像一条清晰的线,摆在我们面前,不容置疑。
2. 证据有力地支撑了借款事实。
我们可不是空口说白话的。
原告/被告提供了[列举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借条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金额、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借款日期,这就像一份合同一样严肃。
转账记录更是像一个忠实的史官,准确地记录了资金的流向。
至于聊天记录,您看看那上面的对话,每一句都能体现出借款的意向、借款的金额以及双方对借款这件事的认可。
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碎片,严丝合缝地拼凑出了借款事实这个完整的画面。
二、关于借款利息。
1. 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明确知晓。
咱们来说说这个利息啊。
当初双方在借款的时候,就像两个商人在谈一笔买卖一样,对利息是有明确约定的。
这个利息约定可不是漫天要价,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按照双方的约定,借款利息为[具体利率],这个利率既符合市场的正常水平,也没有违反咱们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就好比您去银行存钱,银行给您一个合理的利息一样,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一种收益或者成本的约定。
而且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中,都能清楚地看到被告对这个利息是完全知晓并且同意的。
这可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啊。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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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XXX与被告XXX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庭审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信任及友情,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出借了一定金额。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然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2.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
原告要求被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符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三、证据分析1.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2. 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3. 原告提供的催款记录等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四、争议焦点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
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原告在借款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诉讼请求及证据支持原告要求:1.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支持:1. 借款合同;2. 转账记录;3. 催款记录等。
六、总结陈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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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第一、关于本案被告,应当认为XXX与XXX。
债务人被告:依据借款合同,本案中债务人被告有两人:XXX与其妻XXX(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XXX死亡,应当列其法定继承人为本案被告,证据证明除XXX外,XXX父母死亡,XXX儿子放弃继承,故债务人被告为XXX。
担保人被告:XXX自愿为该笔借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其为担保人被告。
第二、关于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30万元。
依据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本金,被告受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据,同时,他项权证书上也清楚标明债权数额为30万元。
各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30万元。
第三、关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利息,部分按照月利率一分五支付,部分按照月利率二分支付,因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该利息履行并未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年利率36%即月利率三分的规定,无需返还,被告也无权要求返还。
第四、关于诉求中主张的利息,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借款合同第五条与第八条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处理,详见诉状与借款合同,月利率、违约金与逾期赔偿(利息)三者相加高于年利率24%。
原告以年利率24%主张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第五、关于抵押房产,原告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死亡,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同时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抵押权的及实现抵押权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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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的托付作为其托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非常清晰***年***月***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的,***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明这样的事实:***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元钱。
此外,依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年偿还***元,下余***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又交给******,但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状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白,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假如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爱护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始终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催要。
由于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商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详细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商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依据规定,未商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见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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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面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文篇一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刘某某与出借人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的本金数额(一)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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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今天在这里就我方当事人***与***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因生意经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万元和***万元,月息贰分。
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
***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出具收据和借据,有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出具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分别自***年**月**月利息贰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仅支付了期间的部分利息后表示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被告应该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和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而且联系
不上.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期间的剩余利息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db1537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50.png)
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____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_____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_____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_____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____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
结合____年被告吴某_____、魏某_____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_____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假设被告吴某_____与原告没有约定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被告魏某_____也无需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援引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____条规定直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一切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仅停留在简单机械的字面解释上,否则任意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重非举债夫妻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无法体现公平正义,也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极易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引诱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占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权益。
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我国婚姻法第____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____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____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____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3316a50c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d5.png)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当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如果上诉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律师要写一份二审代理词,下面就是一份二审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崔XX(一审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行为,通过仔细阅读分析本案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其上诉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现代理人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裁定对上诉人将款项借给被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用于工地的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崔善录在羁押所,上诉人曾多次向其公司问话,公司也予以认可,且妻子也说该款项是公司用了。
因此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
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二审代理词范文(上诉状格式范本)二,一审裁定程序存在瑕疵。
一审裁定只包含个别人的陈述,而没有被上诉人的表达和事实陈述,也没有对被上诉方的解释意见以及如何评论,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三,一审认定违反法律原则。
一审裁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不利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更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绝顶。
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利益冲突,不足以认定该借款行为由被上诉公司承担,这样的理由简直是荒唐可笑,崔善录是被上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崔善录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出资额为1228万元,占所有出资额的95%以上),作为公司最大股东且是法定代表人怎么会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呢。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仅程序错误,而且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可笑,敬请本院全面综合分析判断,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宗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责任或者由其与崔善录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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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
XXX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组织开庭审理,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借款关系不成立。
1.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5份借条,时间分别为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3月14日,,但是原告未实际收到前述款项。
本案庭审中原告举示的证据均未有转入到被告以及其妻子XXX的账户。
根据原告举示的2015年2月10日130万这笔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XXX收款账户,而从签订合同至今,该账户均未出现该笔资金。
而在同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具了100万元借款,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30万元,但从借款合同签订至今被告均未收到。
实际2015年2月10日两份合同并不是同一日签订的,130万的合同在前,100万元的合同在后,两份合同均是在被告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同样,2015年3月7日两份合同以及2015年3月14日共三份合同均是在同一天签订,为何同时签订而出现原为被告受到胁迫而签订(被告当庭也向法庭申请对三份借款合同申请鉴定其签订的时间)
原告主张537万的主要证据不是转账记录,相反是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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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接受被上诉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为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
《借款借据》可清楚证明借款时间这一事实.上诉人称《借款借据》中借款日期"2015年12年25日”系伪造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称实际借款期限是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 《借款借据》中借款日期"2015年12年25日”系伪造的,从两审庭审调查过程看,上诉人沒有证据证明《借款借据》中借款日期"2015年12年25日”系伪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上诉人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綜上,本案借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借款借据》可清楚证明借款时间这一事实,请二审法院给予确认.
二、本案上诉人未超过保证期间,上诉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从本案《借款借据》上约定的借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和上诉人招力才出具的《个人无限担保责任书》看,上诉人未超过保证期间,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
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诉人招力才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三、被上诉人系本案适格主体,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虽均未向法院提交《借款借据》中提到的《借款合同》(编号:Wgh2012-1203),但《借款借据》中已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借款合同需具备的基本内容,并经原审被告XXX、XX签名、撩印确认;另根据案外人XXX、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转款证明》,以证明均系受被上诉人委托各转款给原审被告李胤池100万元,并在“用途”中写明“借款”, 《借款借据》、《委托转款证明》及《转账凭证》三者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XXX、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上诉人系本案适格主体。
因此,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上诉人庭审中称被上诉人系职业放贷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退一说,既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可以认定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审被告XXX、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中对应身份栏签字
的行为,应视为其系在清楚理解借款协议内容及出借人身份的前提下签字,亦视为其放弃对借款协议内容核实的权利,因此应当原审被告XXX、XX对签字行为负责。
而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后在借款协议上补充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据此原审被告李XXX、XX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
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第三项来看,可以反证上诉人对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利息是认可的。
由此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恳请二审法院合议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足够重视并采纳!
谢谢!
代理人: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
熊五根法律工作者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