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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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1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1

摘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快的今天,在中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1世纪,如何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要由适应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来,无论在制度的内容或运行方式方面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改革。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率先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并通过改革,提高了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论述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分析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的联系,指出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导致“强审批、弱监管”的行政模式,认为只有调整行政审批行为,重新配置政府行政职能,确立“弱审批、强监管”的行政模式,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建设精干、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政府行政职能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的涵义和特征关于行政审批,虽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但关于它的确切涵义,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界定。

一般认为,所谓行政审批,就是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的过程。

如果批准其申请,就意味着授予申请人从事申请名下的活动的资格或权利。

行政审批既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又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它一般包括受理、审核、核准和备案四种形式。

在立法上,行政审批常被称为行政许可。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审批有这样几个主要特征:第一,行政审批的主体是依据法定授权、有相关管理权限的政府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审批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就是说,相对人申请是启动行政审批程序的前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
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

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
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引言行政审批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审批制度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耗时长、容易出现腐败等,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必须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起一套更加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审批制度,以推进政府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审批流程繁琐行政审批的流程繁琐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交大量资料,填写各种表格,还需要不断补充、修改资料。

这些繁琐的流程耗时长、费用高、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让申报人望而却步,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审批审查标准不明确行政审批的审查标准不明确也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机关的审批标准不一,容易出现随意性、不公正等问题,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行政审批涉及到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但是现实情况下,协调不到位,沟通不畅常常发生。

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办事速度更加缓慢,在处理复杂事务中更是如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服务环境为了减少审批流程繁琐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简化审批的流程入手,建立行政审批流程信息与管理平台,简化审批材料,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引入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一网通办”,实现数据互通,去掉冗余的手续,同时推进多层次、多渠道的行政审批,减轻审批压力,让企业、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的审批服务。

明确审批标准,加强服务监督明确审批标准,加强服务监督是很关键的。

除了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还要强化行政审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透明度,确保行政审批公正、透明,防止出现乱收费、乱收费等问题。

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实行统筹协调,服务指导,信息共享,问责机制等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沟通互动,减少流程复杂性,降低复杂事务处理难度,同时还能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水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管理的制度,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大局的重要一环。

长期以来,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市场活力的释放,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服务效率,因此急需进行改革。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程序繁琐,办理周期长,审批标准不统一,审批机构多头部分,审批权过于集中,导致了相关行政审批制度不透明,效率低下,易腐败等问题。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也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使得企业的成本增加,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过多的审批环节也意味着容易产生腐败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制约。

审批标准不统一,审批机构多头部分,审批权过于集中等问题,会让市场参与者难以得知审批标准,导致市场不确定性增加,抑制了市场活力的释放。

为了解决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我们需要构想一些改革的方向。

应当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推进“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逐步减少甚至取消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无关审批。

应当建设更加规范透明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标准,合理安排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确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的法律保障,保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监督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中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违法行为严厉执法,促进审批机关依法行政。

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还可以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增加行政审批的便利性和效率,降低行政审批的成本,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还可以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行政许可的一体化管理平台,整合各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统一审批标准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批。

对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构想是通过深化改革、规范审批、加强监督、加强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来提高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企业和个人的审批负担,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精选多篇)第一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

根据统计,我国现有 150 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 [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 20 多个领域、50 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 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

[2] 改革历程编辑改革概况2022 年 9 月 24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22〕71 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妥帖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3]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销和调整了 2497 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 69.3%。

[4]2022 年 6 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

[5] 实施改革2022 年 10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 年 10 月 18 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22〕33 号】。

[6]展开研讨2022 年 5 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管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吴晓燕韩承鹏摘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政府行为规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

作为政府事前控制方式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弊端不断显露。

针对审批制度改革流于形式;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问题;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攻坚期,剩下全是“难啃的骨头”等问题,亟需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所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每一次审批制度改革都是权力的重新布局以及利益的重新分配。

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单靠通过清理行政审批条目是无法达成预期目标的,要想实现奥斯本所说的“不但要除掉花园中丛生的杂草,还要确保花园中杂草无处可生”这样一种体制再造,必须打破传统政府控制管理体制。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对于行政审批制度的内涵及外延,学术界尚无最终“定论”,不同的专家学者持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法定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以书面等方式准予或不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核准、备案及审批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正确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对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职能定位,对于市场和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领域,政府应该站在宏观调控以及服务的高度来引导。

政府的“越位”、“错位”以及“缺位”等问题,都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所引起的。

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和管不好的领域要重新还给企业、市场和社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作者:中央民族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荣仕星】一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及属性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尚有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其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制度。

首先,行政审批制度处理和协调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外部并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

从广义角度讲,行政机关内部也存在审批行为,诸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申请的审批等等,但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是使行政权力与外部关系主体之间处于合法有效的良动状态,以此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这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审批制度发展变革的动因。

其二,行政审批是依法照章做出条件选择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行政审批是对禁止的解除,似可商榷。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审批所覆含领域,是以条件设置为前提,其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审批对象条件的判衡性选择。

从判衡选择的结果,行政审批可分类为:1.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章、政策所设置的条件,对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进行审查评判后所做出的予以许可和授权的行政活动;2.否定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章、政策所设置的条件,对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进行审查评判后所做出的不予许可和授权的行政活动。

无论许可与否,行政审批的结果必须明确,不容含混,必要时还应向关系相对方阐述清楚所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

从选择的方式分类,行政审批又可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基本方式。

审批具有一定的裁量权,申请者即便是达到所设置的基本条件,也未必获得许可;行政机关对若干申请者的条件需做进一步优化性判衡选择,其中条件较优者才有可能获得许可。

核准排除了裁量权,申请者只要达到了所设置条件,原则上便可获得许可,实际上这是一种标准性选择,其所否定对象仅限于未达预设标准条件者。

浅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及意义

浅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及意义

◆法制园地2016・11(中)浅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及意义赵紫芬摘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

改革推行以来,在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等方面取得了切实的成果,但也存在着改革流于形式、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也是适应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本文认为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完善法律法规,鼓励公众参与,加强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作者简介:赵紫芬,三峡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57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运用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各方面事务的重要事前控制手段。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

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种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作出规定,涉及经济、国防、城市管理等20余领域、50多个行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2001年开始,我国在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后,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向全国。

十余年过去,梳理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探究改革的深远意义,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有必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分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非常明确,即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取得的效果,不仅要关注减少审批项目的数量,更要看制度的创新程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着取消审批、放松审批、规范审批、创新审批四个方面。

(一)取得的成果经过十几年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挑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挑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挑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都意识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本文将探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在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表现在多个方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往往存在审批流程繁琐、耗时长等问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改革后的行政审批制度能够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繁文缛节,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促进公平正义。

在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下,审批过程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出现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

改革后的行政审批制度能够建立公正透明的审批机制,确保审批结果公正合理,有效避免权力滥用。

再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过于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干预,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和竞争。

改革后的行政审批制度应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和自律机制,推动政府由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

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改革思路的制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有系统的规划和设计,要清晰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确保改革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不同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一个难题,需要寻求各方的共识和妥协。

其次是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抵触情绪。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调整和利益分配,难免会遇到利益受损者的抵制。

因此,改革的推进需要政府具备决策的果断性和坚定性,同时也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的支持和参与。

最后是制度建设和操作机制的完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建立在健全的制度基础上,并配套完善相应的操作机制。

同时,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改革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公平正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GA认证用科学评价模式,完善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访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刘剑锋副主任

GA认证用科学评价模式,完善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访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刘剑锋副主任

GA认证用科学评价模式,完善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访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刘剑锋副主任
姜玉冰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防范认证》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 GA认证的全称为"公共安全产品自愿性认证",是为适应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保证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建立规范诚信的市场体系,经公安部批准,报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负责开展的公共安全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GA"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总页数】5页(P23-27)
【作者】姜玉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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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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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国烟专〔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20〕16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国家局初步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烟草专卖许可证基本实现网上申请和电子化。

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的流程和工作要求(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的流程。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经过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后,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等申请。

申请信息由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根据申请人所在地自动分发到相应的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经办人登录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系统查看相关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同意受理的,按原有流程作出受理决定并提交审批机关审核审批;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由系统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过审核,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生成加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签章的电子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按原流程办理。

(二)工作要求。

1.规范受理,及时处理网上申请。

各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机关要及时查询许可证申请信息,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个工作日内未作处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除准运证外)办结时限均缩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4个工作日。

各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及改革途径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及改革途径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及改革途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行政审批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行政审批制度是调控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它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行政审批中,国家对企业、个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具体行为提出明确的要求,以便在限制这些行为的同时,使之有效地把握正确的行政政策目标,推动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的发展方向正常开展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的进步性和稳定性。

不过,国家行政审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当前行政审批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实施审批时缺乏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据,使行政审批活动极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加重了公民和企业的负担,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效率。

其次,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政府审批的依赖性,许多项目建设及企业发展都需要经过政府审批,以此为手段限制市场发展,增加市场准入的门槛,限制企业融资、产品开发等,这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再次,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审批流程复杂、不断变化的问题,在审批流程中,资料准备需要繁多,审批时间长等,不断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最后,行政审批制度也存在着,办事繁琐,办事效率低下,审批权力被滥用,行政审批存在明显的政策选择性等问题。

要有效地解决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首先应该完善行政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加大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力度,使审批工作合法化,透明化,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审批过程网络把关,解决审批过程复杂,审批流程繁琐,拖延等问题;其次,应该建立行政审批拒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立拒绝审批的法定原因,消除行政审批中的政策选择性,反对官僚主义,有效地防止官员的审批权力被滥用;此外,应该大力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审批领域内的处理效率,实行事实自然状态法制,消除行政审批中官僚主义的产物等。

总之,行政审批制度在调节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的弊端,要想纠正这些不良的现象,就必须全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法律规范力度,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事实自然状态法制,建立行政审批拒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等改革措施,从而推动行政审批工作向法律规范化,科学化,便捷化,责任化方向发展,有效地改善行政审批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不仅大幅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还增加了透明度和公正性。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亟待全面深化,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在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应强调优化服务。

政府部门应当将企业和公众的需求置于首位,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可以通过开展电子政务和在线申报等方式,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的电子化和在线化,加快办事效率。

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资料准备、压缩审批环节等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办事成本。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还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

为了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厉打击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还应该建立健全申诉和投诉渠道,让企业和公众能够及时反映问题和举报不当行为,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需要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

当前,我国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为繁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才能办理完毕。

因此,要进一步梳理、减少审批事项,打破行业垄断和壁垒,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备案制和告知承诺制,将一些符合条件的事项转变为备案或告知制,大幅简化审批程序。

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需要推动政务公开。

政府应主动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法规、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提供权威、透明的信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便利。

同时,还应建立行政审批结果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审批结果,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审批机构。

通过引入专业机构和专家的评估,可以提高审批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增加行政审批制度的公信力。

在体制机制上,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审批机构,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减少政府对企业和公众的过度干预。

总之,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顺应时代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优化服务、加强监督、精简审批事项、推动政务公开和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可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公正与透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公共管理手段之一,必须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面对国内外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态势,如何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审批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建立起一套运行规范、便民高效的行政运行体制,践行“服务于行,责任于心”的服务理念。

标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问题1 总述行政审批,又称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各国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经济社会宏观管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保障、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审批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和部门,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作用。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大而全的行政审批方式饱受诟病,其不仅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了滋生腐败的病灶。

因此,行政审批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意义重大,是转变政府职能、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笔者通过几年来的走访、调研,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以及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论述。

2 行政审批改革成效显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秉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十多年来,在实施依法审批、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流程和时限、削减和下放审批事项、集中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方面取得一系列成效,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幅度削减许可事项,政府职能发生转变。

以山东省青岛市为例,2013年以来青岛市对2008年后实施的46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最终保留了市级审批事项272项,承接国家、省级下放的审批事项38项,减少了审批事项158项,在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处于领先水平。

下放审批权限,有利于基层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极大的方便办事群众、提高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近年来,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通过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及审批快速绿色通道等方式,使市级机关的审批效率大幅度提升,其中,建设领域的审批提速30%以上。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一、本文概述行政审批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已逐渐显露出其僵化和低效的弊端,严重制约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

因此,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更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历程,分析改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探讨如何通过法律规制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文章首先将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后,将回顾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取得的成效。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如审批流程繁琐、审批权限不清、监管不到位等。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以期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已经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如审批事项过多、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权力滥用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滋生了腐败现象。

因此,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背景方面,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国际背景。

全球化要求各国政府减少对市场干预,提高行政效率,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同时,WTO规则要求成员国政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透明度,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改革的动因方面,首先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需要转变职能,从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转向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改革目标、主要措施等方面,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

然而,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显现出来,包括审批流程复杂、办事效率低下等。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我国开始逐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改革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

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便民化、高效化。

三、主要措施(一)简化审批流程1.减少审批环节: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或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环节、简化程序。

2.整合审批事项:对于具有相同或类似审批内容的事项,进行整合,形成单一窗口、一站式审批。

3.优化审批程序:建立统一的审批标准和流程,规范办事人员的操作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二)压缩审批时限1.明确审批时限:制定明确的审批时限要求,对于常规审批事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减少办事人员的等待时间。

2.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未及时办结或拖延审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三)推行审批“放管服”改革1.进一步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放权给市场主体,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2.优化服务:加强政府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推动在线审批1.建设电子审批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统一的电子审批平台,实现行政审批的在线化、数字化,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交和印章的盖章。

2.推行电子签章: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推行电子签章,提高行政审批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四、成效与展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及服务质量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及服务质量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及服务质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瓶颈之一。

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日益重视的重大改革之一,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创新创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进而推进社会进步和全面发展。

一、为什么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1.低效率从群众的实际体验来看,行政审批制度的审批效率极其低下,常常需要等待数日乃至数月之久,还有许多流程繁琐、程序复杂、手续繁难,极大影响了人们的创新创业积极性,甚至引发了民众的不满和抱怨。

2.滞后性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已有数十年之久,已难以适应新时代需要和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是模仿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而来,这种模仿方式不仅使得系统的效率和实用性大打折扣,还存在很多滞后性,无法有效促进创新和创业的发展。

3.成本高当前行政审批制度对企业和个人而言,成本非常高昂,因为它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同时,这种审批制度还会让很多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如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1.简化审批流程为了解决当前行政审批制度低效的问题,需要优化和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整个审批过程的时间,减少审批环节的数量,避免时间和过程中的人为干预,从而提高审批的效率。

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的审批经验和技术,尽可能地实现无纸化审批。

2.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尽快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该服务中心应设在市中心以便群众前往,设备专业的审批团队来负责各项审批,建立现代化的数字化办公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方位、多渠道、便捷的审批服务网络建设。

3.开展常规监管评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不仅要完善审批流程也要加强日常的后续监管评估工作,随时进行监管评估,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核中的问题,提高变更和申请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4.开展问责机制对于在行政审批环节中的责任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问责,模拟出漏洞,决不能让问题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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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专稿 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国已有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新要求,尝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文旨在明晰负面清单制度的法治意义,并就如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作一些探讨。

2015年年初,国家局赵洪顺副局长在面对记者“烟草行业应该怎样适应简政放权新常态”的提问时指出:“行业要坚决纠正不当设置准入条件、随意提高准入门槛和‘重许可、轻监管’的思想和行为,研究探索零售点合理布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高专卖行政许可质量、零售客户满意度、行业社会形象,努力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中持续增强专卖制度的生命力。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尝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模式的提出和实践标志着法治烟草建设的全面深化。

一、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义及法治内涵
所谓负面清单,是指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制度。

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最早出现在对外投资领域,因其管理模式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公开透明,而在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第一个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验区,实施后即成为自贸区的最大亮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决定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从法治层面上来
看,“负面清单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则,除了法律禁止的情形外,公民有广泛的行为自由;“权力清单制度”旨在限制国家权力,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即国家权力只
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授权。

而事实上“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是一体两面、紧密相连的。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谈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时明确指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一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举措,不仅适用于市场审批的领域,在公民权利、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诸多法治领域,都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以往所秉持的固有法律思维与理念产生了挑战和颠覆。

 
二、目前烟草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内容
(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我国实施的是烟草专卖制度,核心内容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专卖专营又包括三大法定许可制度:烟草专卖品生产和进出口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销售和经营主体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运输的法定准运证制度。

近年来,烟草行业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分批取消和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目前,烟草行业依法依规保留13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面最广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
制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普遍采用的间距标准、总量标准及业态面积标准在调节市场资源配置中日益呈现出弊端,“准入门槛过高、不当设置准入条件、随意提高准入门槛”,成为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热词,与当前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不相适应。

 
三、创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的有益尝试
(一)从法治思维入手,抓好负面清单制度设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逐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常态。

通过李克强总理对“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现代私法自治法律原则的正面、明确回应,可以说,“负面清单”是法治的限权与赋权思维最直接和典型的表现,其有助于将政府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却将广阔的天地留给市场主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平等地适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资与外资企业,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烟草行业作为国家专卖专营行业,长期以来,严格管控卷烟零售商的市场主体资格,有效调节市场行为。

但聚焦近年来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转变固有观念、创新思路,顺应改革潮流探索创建“依法办证、严格管理、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行政许可新模式。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要求贯穿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各个领域,落实到烟草专卖管理的各个环节,自觉学习,充分认识、领会在烟草零售许可市场准入环节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做到以知促行,知行合一。

做到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理念,切实解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
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专卖制度的隐患和风险。

当前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探索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正是切合了国家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要求,也在权力不
敢“乱作为”,只能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轨道内运行的大背景下,变得“无害化”,更多地体现出责任烟草与服务烟草的一面。

(二)从工作实际出发,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建设
在烟草零售许可市场准入环节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等角度入手,列明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或情形,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只要符合基本法定办证条件并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均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是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是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是经营模式类禁止条款。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是特殊区域禁止条款。

1.未成年人教学机构。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在充分研究、修订及评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明确市场主体的禁止性、限制性事项内容。

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必须坚决纠正随意提高准入门槛、不当设置准入条件的思想和做法,彻底消除审查、审批环节中的“灰色地带”。

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障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平等进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不断增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信力,并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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