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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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口押汇
❖ 进口押汇(Inward Bill Receivable)是指银行在 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应进口 商要求先行付款并放单,待进口商得到单据、 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货款的融资活动。它 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按基 础结算方式划分,可分为进口托收押汇和进 口信用证押汇。
❖ 银行出具或加签提货担保后,对随后收到的对应信用证 项下的单据,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均必须立即偿付议付 行或交单行。因此,在受理提货担保申请时,必须要求 收货人放弃拒付的权利。
❖ 提货担保一般仅适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如客户要求对 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出具提货担保,则必须提供有关的 交易单据,以便银行审查货物的归属和真实价值,否则 银行不予受理。
❖ 信托收据需逐笔申请,进口商在付款或承兑日前向银行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明确信托收据金额、期限、申 请人的责任、还款方式、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并注 明此业务的船名、货名、唛头、金额、信用证号码。银 行所核定的信托收据额度通常按一定的比例包含在开证 额度内,信托收据额度与开证额度的比例主要是根据客 户的经营范围、商品类别、行业习惯、资金周转速度等 因素而决定的。如客户主要经营转口贸易、鲜活易腐商 品或季节性强的商品,信托收据额度的比例应适当加大, 反之则可相应降低。
❖ 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 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 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 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 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
❖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银行在收到其所开立的信用证项 下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须对外付款,而开证申请人 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 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 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在付款到期日先行代为 对外付款。从根本上说,是申请人以进口货物做抵押, 银行予以短期融资的行为。
❖ 在使用信托收据的情况下,银行仅凭一纸收据将物权单 据释放给客户,并授权客户处理货物。尽管从理论上讲, 客户处于受托人地位,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所有,但实 际上银行已经很难控制货物。如客户资信欠佳,将物权 单据抵押给第三者,或货物经加工后已改变形态或失去 标识,或将货物运往第三国进行加工或转卖,在这些情 况下,银行收回货物的机会微乎其微,银行的风险很大。 其中托收中信托收据的风险比信用证中信托收据的风险 更大些。因此,银行对信托收据的审查比开证额度更为 严格。
❖ 所谓提货担保,即收货人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 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以先行放货,保证日 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公司的各项应收 费用及赔偿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银行应收货人要 求签发担保书之前,必须查明该批货物确属银行所开 立信用证项下来货,并确定收货人申报的货值无误。 此外,还要落实收货人对银行的原担保。在一般情况 下,银行收取全额保证金,或对有信托收据额度者, 在额度内凭信托收据签发提货担保书,由收货人向船 公司凭以提货。待收到单据后,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 担保,银行的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 2.银行审查
❖ 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书,审查其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内部 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往来的有关业务记录,确定对其的授信额度 总额。
❖ 3.签订开证授信额度协议书
❖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开证义务;进口商付款义务; 进口商的保证条款;抵押及担保条款;费用条款;生效条款 等。
❖ 4.建立业务档案
❖ 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有了授信额度,银行就 必须为进口商开证。进口商每次开证时,都 要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银行除审查开证 额度是否足够外,还要对申请书本身及货物 等进行全面的了解,若认为存在较大的风险, 银行有权不予开证。
❖ 二、信托收据
❖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指进口 商为提前得到货物,在未付清货款时而出具 的文件。在此文件中,进口商将货物抵押给 银行,以银行受托人的身份提取货物,并在 一定的期限内,对银行履行其付款责任。信 托收据的主要功能就是协助进口商从银行获 得资金融通,以利于资金周转。
❖ 不管是哪种进口押汇,押汇银行一般是从垫款之日起 开始收取押汇利息,利率按市场利率加上一定的升幅。 这个升幅可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情况、回收期的长短 等因素确定。
❖ 四、提货担保
❖ 在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办理提 货手续,但有时因航程过短,货比单据先到,如收货 人急于提货,可采用提货担保(Delivery against Bank Guarantee)方式。
❖ 协议签订后,客户可以使用开证授信额度;银行则应对客户 建立业务档案,根据协议规定的总额度,对进口商的开证余 额实行余额控制。当进口商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或信用 证金额增加时,银行的授信额度应作相应递减;当进口商使 用授信额度开立的信用证而单到付款或信用证注销,或信用 证减额时,授信额度应恢复或相应增加。
❖ (二)授信额度确定的依据
❖ 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建立在银行对客户的了解 和信任基础上的,银行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 调查、了解客户情况:
❖ 1.企业的授信记录及信用水准 ❖ 2.企业的财务状况 ❖ 3.企业的管理水平 ❖ 4.企业的发展前景
❖ (三)开证授信额度申请的一般程序
❖ 1.进口商提出申请
❖ 申请开证授信额度的进口商应按银行规定格式填写授信额度申请 书,表明申请授信额度金额、种类、期限等。
第二节 出口贸易融资
❖ 出口贸易融资是指对出口商的融资,包括:信用证打包 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等。
❖ (一)打包贷款的定义和特点 ❖ 打包贷款(Packing Loan)是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
合同义务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正本信用证为抵押的贷款, 旨在提供货物出运前的周转资金,从而缓解出口商的资 金紧张,因为最初这种贷款是专向出口商提供货物的包 装费用,所以称作打包贷款。
❖ 打包贷款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融资, 它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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