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与请示比较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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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请示比较谈
报告与请示比较谈
公文是代机关立言,有鲜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的权威性与行政约束力。因此,撰写公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这种严肃性,不单体现在公文的内容和行文格式上,也体现在公文文种的准确使用上。办什么事,用什么文种,这是撰写公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写作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报告与请示混为一谈的错误现象,且较为典型和普遍。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认识比较模糊。基于这一点,剖析一下报告和请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无疑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一、报告与请示的相似点
(一)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的源流大致相同。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如战斗要报、战斗详报等。真正将报告和请示定为公文文种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时代。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报告书这个文种,其中包括了报告和请示。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发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第一次出现了请
示的公文名称,并界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实际上常与报告混用。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这样报告和请示就取代了旧时呈的部分职能。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二)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
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0类15种,报告和请示属于其中的第七类。该章第七条七款报告、请示类表述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显然,这一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报请类上行文。
(三)从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请求批转性请示与呈转性报告,均属于呈请文书。根据行文目的不同,请示可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三种。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对上级的指示、决定以及施行有关政策、法令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变通执行的地方,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或作出解释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是指用于下级机关需要办理、解决而自己无权无力办理、解决的事项和问题,请求上级批准办理或授权解决时所使用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是指职能部门就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措施,却因职权范围所限不能自行向有关地区、部门发出指令性文件,需请求上级机关审定批准后转发执行时使用的请示。报告按内容可分为综合报告(是下级机关为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
工作情况,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专题报告(是下级机关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或某一活动,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门性和单一性。);按性质分,报告可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是只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内容,不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呈转性报告,除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外,侧重提出建议和意见,请求上级机关批准并转发有关部门参考或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呈转性报告也同请求批转性请示一样,均属于呈请性文书。近年来,在高规格的公文作中,呈转性报告和呈转性请示已被意见所取代。这是应特别予以注意的。
(四)从两种文书的结构看,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正文均由开头(又叫做报告缘由或请示缘由)、主体(又叫做报告事项或请示事项)、结尾(又叫做报告结语或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从文书的陈述方式看,都用叙述为主、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
二、请示与报告的不同点
(一)行文性质、用途、目的不同。
国务院XX年8月24日发布、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告与请示的文种作了明确规定。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具有呈报性;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公文,具有请求性。
凡是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发文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不超出所管辖的职能职权范围,是为直接的上级机关服务的,所以一般不越级报告,特殊情况下越级报告,必须同时或事后向直接上级报告;也不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报告。
报告主要用于下情上达,为上级机关了解下情、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机关,虽然同在一个层次上,如省一级或市一级或县一级,但它们的行文关系却不是平级机关,也不是不相隶属机关。必须特别强调指出:党是领导机关,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工、青、妇机关则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因此,这些机关之间不是平级机关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着领导、监督、执行的关系,具有领导与指导的关系,也就存在着报告、请示的工作制度。如公文版式中信函式格式的报告政府给党委的报告、函件格式的报告政府给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就是为了印证这种特殊的行文关系。
政府机关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不相隶属机关,相互之间没有报告、请示的行文,如有工作上的联系,只能使用函和意见。因此,报告是在事项不超越所属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使用的上行文,主要目的是让直接上级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沟通和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着重于汇报工作,只供上级参考,一般不要求上级批复,属于呈阅性文件,称为阅件。
请示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属于主管单位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请示批准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二,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甚了解,有待上级机关明确答复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三,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严重困难或出现的新情况,但又无章可循,难以处理,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和帮助解决;第四,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特殊,难以完全落实上级的统一决定,需要对此做变通或特殊处理,请求上级批准;第五,本单位意见分歧,又无法统一,要求上级机关给予裁决;第六,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或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待于上级指示或批准。由此可以看出,请示是在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