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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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弱”

浅析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弱”

浅析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弱”作者:邱伟华来源:《人大研究》2014年第11期乡镇人大监督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如,评议基层所站是乡镇人大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乡镇人大身处民主法制第一线,对法律实施和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监督及时;乡镇人大直接面对民众,知民情、懂民意,能够真实、具体地反映民众意愿;代表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代表效应对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等等。

但乡镇人大监督工作也有其薄弱点,主要表现在监督成效不明显、监督意见难落实以及乡镇人大工作的威信未完全树立,等等。

具体分析如下:一、乡镇人大监督的最大弱势在于监督力量的不足首先,监督力量的薄弱表现在代表的力量不足。

乡镇代表的力量不足可用“软、弱、涣、散”四个字来形容。

“软”表现在大部分代表的主动作为不够。

乡镇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主动参与性不强。

在监督过程中,敢于向被监督对象提出质疑的代表少,有时会因怕得罪人,而使原本应该纠正的错误维持下去。

“弱”表现在代表的综合素质不高。

乡镇人大代表在政治素质、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文化素质、思考问题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组织纪律性、公益意识等方面表现较弱。

代表大多来自农民群体,具有分散性、个性强、现实主义浓厚的特点,与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期望值还有差距。

“涣”表现在闭会期间代表外出的多,在位不在岗现象比较严重。

代表属兼职,考虑自身的生计问题是无可厚非的。

大多数代表往返于外出务工城市与乡镇,有的长年在外地,对代表履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散”表现在代表未形成强烈的共识。

虽然乡镇人大代表大多同属农民身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代表又分别由镇村干部、企业家、务工人员、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等组成。

不同的个人身份,所关心的问题不同,彼此之间的交往、沟通甚少,因此在一些具体的监督工作中不能形成强烈一致的监督共识。

其次,监督力量的薄弱表现在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底气不足。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近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有力推动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但是,从县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确保监督不僵化、不停滞,不被任何干扰所阻碍,是当前县级人大应着力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目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县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人们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逐步提高,但是,人大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监督观念需要转变。

当前,许多人认为县级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不认真对待。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也不够强,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放不开,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怕得罪人,存在“党委不点头,不敢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想监督”的现象。

监督工作多数是从支持配合的角度去考虑,从监督制约方面去考虑得比较少,使人大监督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

(二)监督重点不够突出。

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多数是在每年召开人大会议时例行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等六个工作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对计划生育、民族教育、招商引资、社会治安等的监督,基本上已形成惯例。

而对一些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各项补贴兑现,城乡特困居民生产生活,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子女入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发展滞后、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技术服务、城镇一体化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缺乏监督。

这些问题应当力争通过人大的监督,每年督促政府重点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监督效果不明显。

目前,人大监督基本上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审查与批准计划及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质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实质性的监督不多,有些基本上没有用过。

当前,执法检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每年都有,但多数还是走过场、走形式。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地方政府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泛,资料繁多,人大代表难以全面了解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而影响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供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了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其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履职不尽职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只注重权益维护,而忽视了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监督理念和能力,并增加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再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依法监督不严格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的批评和监督态度不端正,甚至存在推脱、回避的现象,使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和职责,并加强人大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资源匮乏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的经费、人力等资源有限,难以支撑有效的监督工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增加地方人大的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调配,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机制和体制,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涉及信息不对称、履职不尽职、依法监督不严格和资源匮乏等方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加监督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考核。

只有这样,地方人大监督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地方人大监督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党内监督是指党凭借自身力量,对党组织和党员是否遵守党规党纪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1】监督议题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

如何根据实际选准、定好监督议题,是开展工作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确定监督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1.内容安排偏多。

由于顾及平衡、难以取舍,议题内容的安排往往偏多,造成重点不够集中、准备不够充分、监督不够深入。

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时间安排有限,相当一部分议题无法纳入会议内容进行审议,只能采取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组织专题视察等形式进行监督,虽也能起到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力度,也影响了实际监督效果。

2.理念存在偏差。

在选定议题时存在两个偏重:一是偏重于工作监督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种主要形式。

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监督程序相对复杂,且人大机关法律专业人才欠缺,在监督形式的选择上较多采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明显偏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刚步入正轨。

二是偏重于政府工作。

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对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重视不够,在选择议题时往往过多关注政府工作,针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议题安排较少。

3.行权不够到位。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实践中,对于常规性的监督内容,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上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议题,常委会每年都依法安排审议,但对于一些事关区域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较大的规划变动和重大建设事项,较少或未能及时列入监督的计划,导致监督“盲区”、“缺位”现象的存在,影响了人大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精品范文】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精品范文】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玉阶乡镇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主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目的是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政府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领导干部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一、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乡镇级的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农民群众,因代表的思想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或缺乏政治责任,履行职责热情不浓,鉴别是非能力不强,把参加人代会、主席团会议视之例行公事,审议报告“原案通过”,调查视察“走马观花”,执法检查“蜻蜓点水”,评议工作“泛泛而谈”。

加之因不了解和掌握内情、内幕,致使知情监督少,在审议监督和表决问题时毫无主见,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甚至甘当“表决器”,从而影响监督实效。

2、乡镇人大工作机构编制少、人员少、年龄普遍偏大,工作实在是力不从心。

加上人大在组织开展活动时常常缺乏物质保障。

人大工作经费不足,工作条件较差,也已成为制约人大监督工作的障碍和瓶颈。

?3、一些乡镇人大班子主席、副主席多味兼职,分管行政事务,忙于经济建设“中心”、抓办新农村建设、企业发展等等“实事”。

这不仅没有充裕时间和精力真正专心专职全身投入人大工作,而且人大工作被旁移。

4、乡镇人大因没有常委会,很多事情只能等到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才能解决。

每次例会政府向代表作一次全年的工作报告,由于时间跨度大,很多问题往往时过境迁,不利于开展监督工作。

有的则认为乡镇工作头绪多,经费缺,或存在怕麻烦、图省事思想,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准备仓促,时间短,有的乡镇人大例会会期甚至只安排一天或名义上的2天,在听取报告后,接着作决议,安排讨论、审议的时间少,不能充分发扬民主,或剥夺了代表的审议监督权。

二、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1、组织代表培训。

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要结合党委政府开展的读书活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进一步加强《宪法》、《监督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监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定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地做好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督权力的滥用。

一些监督人员在执行工作职责时,往往会超越其权力范围,滥用职权,甚至纵容和参与腐败行为。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也对监督对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规定监督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并加强对监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观念。

另一个存在的问题是监督工作的资源不足。

监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而这些资源往往有限。

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监督工作无法全面、深入地开展,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大对监督工作的投入,增加资源的供给,并合理分配资源,确保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还可以探索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监督对象意识淡薄的问题。

一些监督对象没有意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对监督工作不配合,甚至存在逃避和抵制的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对监督对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监督意识和配合度。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增加监督对象对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差异化监督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监督工作常常存在不公平和不尽职的现象。

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往往能够逃避监督,而一些弱势群体常常成为监督的对象。

这种差异化的监督严重损害了监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管,建立明确的监督标准和流程,并加强对监督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对监督不力的情况进行问责。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研究和创新。

监督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需求和新挑战。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建议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建议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建议一、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人大监督工作认识不够。

人大有的同志开展监督工作顾虑较多,对发现的深层次矛盾和实质性问题不敢动真碰硬,缺乏持续监督的韧劲,监督工作中存在重程序、轻实效的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有的同志把人大监督看成软任务,对决议决定的执行刚性认识不足,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重视不够,有的办理落实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监督形式刚性不强。

《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的七种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查和批准、考察调研等“柔性”监督形式。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

(三)监督重点与新时代的要求存有差距。

监督议题选定不精的现象依然存在,监督内容有时不能及时抓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经济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切入点不够精准,如对产业政策论证评估、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营商环境量化评估、财政引导基金使用绩效、大企业集团培育等领域的问题关注较少。

(四)监督方式整合不足。

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未能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五)监督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人大的监督活动主要停留于发现问题和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于是否整改以及整改成效如何,缺少规范化、刚性化的测评制度。

因此,“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监督整改的动力不足,达不到监督预期的效果。

二、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找准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重点。

X、要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中心工作,聚焦法律法规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X、要落实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重点审查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点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收入。

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易 走 向人 民的对 立 面 。马克 思 、 恩格 斯 把 人 民监 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论上说是难 以成立的 ,在现实中更是难 以落实 的。二是缺乏专门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 国宪法监督的特定机关 , 而非专任机关。特定机关 要求他们主持宪法监督工作并全权处理违宪行为 , 但 非专任机关 又势必使其不能集中时间和精 力专 注于 宪法监 督工 作 。三是 缺乏操 作 细则 。这主要 是 违宪审查 的内容和程序 问题 ,如哪些行为属于违 宪, 哪些 国家机关的哪些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宪性 审查 , 怎样 认定 和 纠 正 国家机 关 及其 组 成 人员 的职 务 行 为违 宪 , 谁 可 以提 出违 宪 控告 , 谁 受 理 和 承 办 违宪控告 , 违宪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 等等 , 都没有 明 确规定 , 不 便 于实施 和操 作 。全 国人 大有 1 5 项职 权 , 常委会更有2 1 项之 多。每一项工作都繁重复杂 , 如 仅立 法 这 一项 就 已艰 巨繁重 。同 时 , 以会 议 方式 行 使职权 的人代会每年一次例会 , 常委会一般也是每 两个月一次 , 且会期不长 , 这 样 就 可 能 出 现顾 此 失 彼, 对宪法实施的监督难 以提供 时间和精力上的保 障。 2 . 宪法 对 地方 国家 权力 机关 监督 宪 法 实施 的规 定 有缺 陷 。宪 法没 有对地 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的宪法监
违宪 、 违 法行 为 。 ( 三)人 大监 督是 实现 经济 民主的客观 需要
察 院。根据我 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 “ 国家行政机 关,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都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 对 它负 责 , 受它 监 督 。” 相应的 , 人 大 对 政府 的监督 就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是否合法 、 合理地行 使权力所实施的监督 、 监察和纠偏等活动。 地 方人 大对 政府工 作监 督的 意义 ( 一) 人 大监督是 维护人 民 民主 的有效 手段 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 实 际上 是 人 民管 理 国家 事 务 的重要体现 , 它直接关系到社会 主义 民主能否真正 实现 , 人 民民主权利能否有效行使 。发展和保障社 会 主义 民主制 度是 权力 机关 的基 本 职能 , 而 对 政府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作者:攀银亮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7期摘要:自1954年我国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对于各部门而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工作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致使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不高。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寻求克服问题的方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问题;原因;完善一、人大监督的概述(一)人大监督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检查的活动。

人大监督的内容分为工作上的监督和法律方面的监督两种。

对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国民经济计划方面进行审查和批准;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法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人大对监督实施存在的问题(一)人大监督滞后从人大监督发展过程看,人大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缺少实时性的监督。

对于政府行为,一般发生在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上,并且人大监督只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间上才进行监督,致使人大监督工作像是“守株待兔”等到出了问题后才去行使监督权,损失此时已经造成,这样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而且也使人大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导致对人大的不信任。

(二)监督权的法治不完善宪法赋予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视察、检查、调查、质询等权力,但却没有出台相应的程序法,使人大监督权没有程序可以遵循,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导致人大监督权不能完全行使。

其次,《监督法》仅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权,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县级人大监督存在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强化监督将逐步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

对此,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围绕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提出几点看法。

一、县级人大监督存在的五点问题从监督观念上看,认识存在困惑。

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够强,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便监督;遇到大问题,不敢监督”的顾虑,对人大监督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感到困惑,在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角度考虑少;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够,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是找毛病挑刺、是对工作的否定,没有引起根本上的重视。

这两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从监督体制上看,关系有待理顺。

其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办理,或者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作出决定。

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导致人大监督束手束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其二,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政府要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法院和检察院也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还要接受党委所属政法委的直接领导,牵涉的监督层次多,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其三,人大与垂直管理部门的关系。

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这些职能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行政关系较为独立,所以容易忽视对垂管部门的监督。

从监督效果上看,实效不够明显。

受体制、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较为普遍。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

如对计划、预算、重大项目规划的监督,多是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并准确把握,作出的审议意见较为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二是面上监督多,专题监督少。

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

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

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一、当代我国存在的行政监督问题1.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应说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也具有一定的效能,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着行政监督主体多元无序、缺乏核心和专门监督、受制于监督客体等问题,由此导致“虚监”、“弱监”、“漏监”、“难监”等问题。

首先,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应体现在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教育上、国家的重大方针决策上、干部的任免上,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干预每一项具体的行政事务。

现阶段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情况,使执政党的外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类似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且都附属于行政机关,降低了行政监督的独立性。

其次,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在监督同级政府时感到力不从心,有畏难情绪。

第三,人民大众在监督中尚有难度,原因有:(1)由于行政权力的单向性,使拥有权力者和不拥有权力者之间不完全平等,即使是在社会主社会,行政权力的主体与客体虽然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作用方面也是不同的。

(2)由于政府的“暗箱行政”,群众知情权难以保证。

事实上,“对透明度的任何限制都只能是特殊的不能是一般化的或制度性的,而且这种限制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非特殊情况下,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又是行使监督权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四,舆论监督中也有一些难点。

如缺乏宽松的社会环境,屡屡出现记者被刁难、干扰、威胁甚至被打的情况,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势必影响新闻工作的开展,无法形成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有利监督。

2. 行政监督立法滞后监督形式和渠道虽然很多,但制度安排不够合理。

例如,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

都存在羞明显的缺陷。

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机制是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机制。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提高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对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认识;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建设。

关键词:监督机制;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民主政治一、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概念分析(一)监督从定义上,我们可以把监督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形式,监督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指的是人对他人的监视与制约,这里当然将社会中存在的所有监督现象都包括在内。

所谓狭义的监督,从学理上讲是人们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凭借和利用一定的权力或权利,通过对政府管理机构中的内部分工制约或外部民主性参与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权力资源、主体权责、行使过程、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督促等活动[1]。

简而言之,监督就是针对政府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和约束的行为活动。

(二)监督机制现代政治科学更加注重研究公共治理的系统性和生态性,因此“政治机制”的概念被引入到对政治现象的分析当中,并逐渐被政治学者所普遍接受。

政治机制是由政治机构和运行规则两部分组成的。

监督与反馈作为政治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是政府过程中的保障机制和调控机制,是对公共权力制约的具体展现。

从政治机制的研究视角上看,监督机制就是人们在现实政治过程中开展监督活动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运用的方法和手段的总和[2]。

(三)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基于自身的权力,通过审议批准议案法案和重大人事任免等形式和程序,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监视督促和制约。

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职能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的方式方法就形成了地方监督机制。

地方人大视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地方人大视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地方人大视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视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视察调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是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础。

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笔者结合在人大工作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地方人大视察调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以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思考。

一、视察调查存在的问题(1)定位不准确。

人大既有专项视察调查,又有专题调查研究,二者概念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职能作用不同。

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思想认识不清,概念模糊,甚至把围绕议题开展的视察调查与其他单位部门的专项调查研究混为一谈,张冠李戴,定位不准,不仅弱化了人大监督职能,也直接影响了视察调查的效果。

(2)准备不充分。

一是调研方案不细。

视察前不和视察对象沟通,拟定的方案过于简单,一般只是一纸通知,仅有视察时间、内容、单位、参加人员,没有具体的调查提纲和工作要求,视察内容和方法千篇一律,没有各自侧重点,下去调查什么、怎么调查,心中无数;二是人员落实不到位。

在视察组人员的构成确定上事先不协商,通知下发后不联系,中途不来没办法,参与视察的人员局限性大,时间保证不了,中间变数大;三是调研培训跟不上。

事先对议题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学习、不了解,视察前对视察人员不培训,有关情况不熟悉,目的不明确,认识不统一。

(3)组织不严密。

一是人员难组织。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审议监督“一府两院”有关工作,必须事先组织视察调查,而人大议题视察一般都由各工作委员会承担,工委委员要全部参加, 视察调查活动才合法有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除人大工委主任外,其他委员均为兼职,参与人大视察保证不了,加之人大对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无法管理和约束,因而造成人大组织视察、参与视察的部分代表和委员来不了,或过不了半数,镇街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和有关专业人士、人大代表也邀请不来,一些委员和代表参与人大视察全凭个人兴趣和爱好,高兴了就来,不高兴或没兴趣了就不来,打电话催不是关机,就是以单位工作忙拖不开身为由借故不来,人大安排的视察人数变数很大,稀稀拉拉,不好组织,只好压缩内容、压缩时间,三天变两天,两天变一天,减少项目和行程,应付了事。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河依旧。

2021年浅谈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三篇

2021年浅谈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三篇

浅谈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三篇【篇一】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关键在于突出问题导向。

监督是制约、督促和规范之意,对问题不监不督,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并不是监督的本意,监督有力才能支持有力,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揭短亮丑,强制或督促被监督者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目的。

一切从问题入手,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监督全过程,人大监督才能精准发力、增强效能。

会前调研要坚持“以我为主”,自主选择走访对象,明察与暗访结合,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

会议审议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敢于亮剑发声,直击问题实质。

要完善督办机制,跟踪推进问题整改,形成监督闭合回路。

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责成有关方面依法整改,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或办理不认真的,要依法启动质询、撤职案等手段,让人大监督长出利牙、咬合有力。

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蕴含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彰显的是责任和担当。

人大监督刚性不足、实效不强是问题表象,根源在于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缺乏担当斗争精神。

一些同志认为在人大是“二线”歇脚,不是“一线”创业,工作“意思意思”就行了;有的存有“多栽花,少栽刺”思想,明哲保身,温情脉脉。

人大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人大监督不仅是宪法法律要求,更是制约规范“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行为、维护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保障。

人大监督越有力,人民越有获得感。

人大监督如果不严格、没有力度,就是缺位和失职,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

人大要摈弃“二线”思想和情面心理,迎难而上,敢于斗争,理直气壮履职,动真碰硬监督,持续跟踪督办。

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作用,增强履职本领,提升监督底气、硬气。

进入新时代,人大工作被赋予更多新使命。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

人大是工作机关,就要有效运作、发挥作用。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浅析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浅析
作, 维护 人大权 威 。 三是 积极争取
请 任命前 与 党委 有关部 门一 同考
察 、 织法律 考试 或政 绩考核 , 组 改 进 选举 、 命 的提名 方式等 , 断 任 不 增 强选 任 时 的择优 性 和被选 任 人
定 的询 问、 定 问题调 查 、 询 、 特 质
项 中 哪些 问题 需 要党 委 决 策 、 哪
些事项 需 要人 大决 定 、哪 些事务
由于 一 些 具体 制度 还 不 够健 全 , 再加 上体 制 、 识 、 作机 制和 方 认 工
式上 的 问题 .人大监 督工作 还 存 在一 些 薄弱环 节亟 待改进 。
尽如 人意 , 主要表 现 为 : 重大 事 对
在 履 行 监 督职 责 方面 积 极 探 索 ,
不断 强化监 督意 识、健 全监 督机
制、拓 宽监 督 渠道 、改进监 督 方
式 ,取得 了较 为显著 的成效 。 但
同时 应看 到 , 对新 的发展 形势 , 面
控 告和 检举 等 ,很 少运用 法律 规
在 审查 、 批准 决算 时予 以追认 , 很
少采 取相应 的 处置措 施。 对调查
烈 的社会热 点 、 难点 问题 , 不能及
时纳 入监督 范 围。一 些地 方人 大
研 究 中讲 一讲 、在 会上 议

事项 的监督 少 ; 促权 运用 多 , 督 处 理权 运用 少 : 弹性监 督多 , 刚性监 督 少 :一般 性监 督 多 ,跟踪 监督 少 : 事 监 督 多 , 人监 督 少 : 对 对 事 后 监督 多 , 前 、 中监 督少 。 事 事

近 年 ,地 方人 大及 其 常委会
在 现有 的监 督 方式中 ,地 方人大 及 其 常委会 运用频 率较 高 的是会 议审议、 法检查、 察和调查、 执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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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
对策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
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
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山河依旧。

二、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造成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因素很多,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

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真正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的,都还很有限。

就人大本身来讲,在开展监督时,经常会有“换位”念
头,站在政府角度来考虑问题,认为现阶段开展一些工作实施一些强硬行政手段是必要的,即使有时过激或出偏,都应理解,这样就会出现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2、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人大监督立法滞后。

主要是规范人大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组织法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规定,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规定追究责任,导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监督对象消极对待人大监督。

二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

有的规定过于笼统,有的立法“撞车”,有的立法部门色彩浓厚,有的立法过于超前,执法条件不具备。

这些情况,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给地方人大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政治体制不协调。

首先是党政不分制约人大监督。

人大的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但在现实中,一般是党委作出决定政府去组织实施,不少地方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对一些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直接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对这种党委政府行为共为一体、人大难以实施监督。

其次是行政机关权力扩张弱化人大监督。

宪法规定人大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但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可以不通过人大的授权就对公民单向设定义务和为自己创制权力,使人大监督处于被动地位。

三是现行行政司法管理体制影响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的同级地方政府,不仅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也存在着行政服从的管理关系;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后,从行政关系上脱离了当地地方政府,但其工作仍然是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这种现存的纵向领导和监督体制,给人大监督带来了不少难题。

4、自身建设不适应。

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

以区级人大常委会为例,一般只有五六个工作机构,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内才二三十人;二是监督者整体素质不高;三是领导年龄普遍偏大。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年龄普遍偏大,大多只能任职一届,每逢换届时常出现大换班,影响了人大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三、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的对策措施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要从理论上、法律上和工作上全方位推进
1、强化人大监督主体意识。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其次“一府两院”要增强人大意识,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
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是人大自身要增强监督意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认真行使监督权。

2、健全人大监督法律体系。

一是要尽快出台《监督法》。

同时,还要把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质询、撤销、罢免等具体监督处置程序,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程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重点问题的调查处置,对人大与其他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责和职权界定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人大监督有法可循、有规可依。

二是要加强人大监督的制度建设。

如:加强监督主体即常委会自身建设、干部人事监督、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和程序,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以一定形式确定下来,使监督有章可循,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突出人大监督的内容。

一是坚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为根本的任务。

要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

二是坚持把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首要职责,着力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落实、财政预算执行,重大经济项目等,要加强监督,保障健康运行。

三是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

尤其要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4、讲究监督的方法方式。

一要把常委会的监督与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结合起来,坚持监督经常性。

督促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落实,在时间安排上更能保证监督的经常性、连续性。

二要把监督人和监督事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权威性。

关键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同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权威性。

三要把调查审议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实效性。

实行审议意见书落实制度,对审议意见的落实办理提出时限的反馈要求,明确规定,每次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下次常委会的审议议题,对落实不力的不予通过。

连续两次通不过的,“一府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

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会产生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的效果。

5、加强权力机关自身建设。

第一,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其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增强专业化人员比例,提高监督者整体素质。

第二,进一步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构职能,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机关内设立法律监督委员会。

由政治、社会及法学界中的人大代表组成,对本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公务活动、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行政违法行为等进行依法监督。

第三,加强人大机关干部的交流与培训,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以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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