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宠物犬饲养的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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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宠物。

宠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快乐和陪伴,然而宠物养护管理却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的责任。

本文将从宠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宠物日常护理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二、宠物管理的法律规定1. 登记规定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犬只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动植物防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而且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系好狗链,并携带相关证件。

否则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2. 疫苗接种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犬只必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等相关疫苗。

在没有接种疫苗的情况下,家长不仅最好不要与其他未接种疫苗的宠物接触,还需考虑为其注射相应的预防针。

3. 涉及民事责任如果因为自家宠物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饲主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宠物日常护理1. 饮食合理的饮食对于宠物健康至关重要。

不同品种、年龄和体质的宠物需要不同种类和量的食物,饲主应该咨询兽医获得合理的饮食建议。

2. 锻炼适当的运动可以增强宠物体质,提高免疫力。

每天陪伴宠物进行散步或者活动能有效促进与主人感情。

3. 定期洗澡美容不仅可以保持干净卫生,还能有效预防皮肤病和驱除寄生虫等。

但记住不要频繁洗澡,以免清洁过度导致皮肤问题。

四、注意事项1. 兽医检查经常带着宠物去兽医那里进行体检、注射针剂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治疗一些潜在性或正在发生中的疾病。

2. 安全防护家中一些危险品或有毒食物应放在宠物触及不到的地方,比如巧克力、洋葱等对于某些宠物来说有毒。

五、结语作为一个爱护生命和负责任的宠物饲主,我们必须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宠物日常护理工作,同时也要更加关注和重视宠物养护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我们所饲养的可爱小动物健康快乐地陪伴我们度过每一天。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4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4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____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小区宠物管理相关规定

小区宠物管理相关规定

小区宠物管理相关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

然而,宠物数量的增加也给小区的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宠物伤人、随地大小便、噪音扰民等。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小区宠物管理相关规定。

一、宠物登记与防疫1、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当在宠物出生后 3 个月内或者自购入、领养之日起 15 日内,携带宠物及相关证明(如免疫证明、购买凭证等)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品种、年龄、性别、毛色、名字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宠物主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宠物定期接种疫苗,并保存好相关的防疫证明。

未按时接种疫苗的宠物,物业有权要求主人限期整改。

二、宠物出行管理1、宠物外出时,主人应当使用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 2 米,并为宠物佩戴标识牌,注明宠物的名字和主人的联系方式。

2、主人应当随身携带清理宠物粪便的工具,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区域内的粪便。

3、禁止携带宠物乘坐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如需乘坐,应当将宠物装入专用的宠物箱或者袋中。

4、宠物在小区内活动时,主人应当看管好宠物,避免其追逐、惊吓他人,特别是老人、儿童和孕妇。

三、宠物饲养规范1、禁止在小区内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宠物。

2、宠物叫声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如宠物经常发出噪音扰民,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宠物主人应当为宠物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保持宠物的卫生和健康,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四、宠物伤人处理1、宠物伤人事件发生后,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2、主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宠物的相关信息和伤人情况。

3、对于多次伤人的宠物,物业有权要求主人将其送出小区。

五、处罚措施1、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宠物登记的居民,物业有权责令其限期登记,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

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

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沙市养犬活动的管理,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的秩序,维护公民和宠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沙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养犬行为和结果。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照顾养犬动物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养犬人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合法养犬。

未经许可,禁止违法养犬。

第五条养犬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妥善照料养犬动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饮食,确保其身体健康。

2.严禁虐待、殴打、侮辱养犬动物,不得进行任何伤害和虐待行为。

3.定期为养犬动物进行兽医检查和疫苗注射,保持养犬动物的健康状况。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动物的传染病传播,定期清洁、消毒生活环境。

5.确保养犬动物不对他人造成威胁和伤害,避免养犬动物无故攻击他人。

6.不得将养犬动物遗弃或者私自出售,对无法继续饲养的养犬动物应当及时寻找新的饲养人或到相应机构处理。

7.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确保养犬动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符合公共秩序要求。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控制养犬动物的数量,不得超过养犬动物的合理需求范围。

如养犬人养犬动物的数量超过合理需求范围,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证照。

第七条对于养犬人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2.罚款,根据具体情况,罚款数额不超过五千元。

3.收缴违规养犬动物。

4.暂扣养犬证照,限制养犬活动。

5.禁止养犬,撤销养犬证照。

6.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长沙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模版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模版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犬类动物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犬类动物的饲养管理。

第三条犬类动物的饲养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犬类动物的管理范围第四条犬类动物的管理范围包括家庭宠物犬、导盲犬、护卫犬等。

第五条饲养犬类动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犬类动物饲养许可证。

第六条禁止饲养危险犬和其他有攻击性的犬类动物。

第三章饲养管理要求第七条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三)具备良好的饲养条件和经济能力;(四)了解和掌握犬类动物的基本知识和养护技能。

第八条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犬类动物的登记和注射疫苗;(二)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和条件,包括住房、食品、饮水、保健、卫生等;(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犬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四)定期体检和治疗,确保犬类动物的健康。

第九条犬类动物饲养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规定将犬类动物带入禁止区域;(二)未经许可捕捉、拷打、残害犬类动物;(三)放任犬类动物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而不承担责任;(四)不按规定收容流浪犬并将其送至指定场所;(五)将犬类动物丢弃或放任流浪。

第四章犬类动物饲养许可证的办理第十条办理犬类动物饲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住房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三)饲养环境现场照片;(四)犬类动物的疫苗接种证明。

第十一条犬类动物饲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当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犬类动物饲养许可证的丧失、损毁、过期或不再饲养犬类动物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犬类动物饲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扣犬类动物饲养许可证等。

饲养犬管理制度

饲养犬管理制度

饲养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犬的饲养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区内全部持有犬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农场、宠物店、宾馆等场所。

三、犬的登记和饲养证1. 犬的登记(1)个人和单位养犬需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登记,并提供犬只的种类、数量、年龄、体重、性别等必要信息。

(2)未经登记或者超过登记数量的犬只将予以没收,并对养犬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 饲养证(1)持有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取得饲养证,才能合法饲养犬只。

(2)持有饲养证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并定期进行更新。

四、犬的饲养要求1. 住所(1)住宅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

(2)饲养犬的住所必须干净整洁,保持通风和卫生。

2. 犬舍(1)对于户外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建立符合卫生条件的犬舍。

(2)犬舍必须经常清理,定期消毒,并保证犬只有足够的生活活动空间。

3. 饲养食品(1)犬只的饲养食品应该具有合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不能喂养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2)不得向犬只喂食人类食物,特别是含有巧克力、洋葱、大蒜等对犬有毒的食物。

4. 健康护理(1)犬只的饲养者必须保证犬只的健康护理,定期带犬只进行体检、打疫苗和驱虫。

(2)犬只的生殖控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繁殖。

五、犬的管控措施1. 牵引(1)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牵引绳,不能放养或者带犬只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2)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常年佩戴标识牌,并接受行为管控训练。

2. 犬的尿便处理(1)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由养犬者及时清理处理,不能污染公共环境。

(2)在公共场所,养犬者必须带上专用清洁用品,随时清理犬只的尿液和粪便。

3. 防狂犬病(1)养犬者应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并定期复查。

(2)发现疑似狂犬病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大连市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如下:1. 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登记、养犬证办理等手续,并对犬只实行定期免疫接种、体检等健康管理,确保犬只健康。

2. 犬只的寄养、转让、赠与、出售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犬只交接的合法性和健康情况。

3.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严格管理,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必要控制,避免咬伤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4.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一般禁止养饲大型犬或攻击性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大型犬及攻击性犬只送往指定场所。

5.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养犬应当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必要的控制措施,避免犬只伤人或损坏财物。

6.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对于未办理养犬证的,有权要求养犬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履行犬只注射疫苗、接受体检等健康管理义务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犬只攻击他人、伤害他人或公共财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养犬人了解并遵守当地最新的相关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的犬只养殖和管理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犬只养殖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犬只分为家养犬只和商业繁殖犬只。

第四条家养犬只包括宠物犬和助-blind犬。

第五条宠物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具备饲养犬只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助盲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正式接受盲人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助盲犬饲养证书。

第七条宠物犬的养殖和饲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市场上的成犬或幼犬购买合同约定的犬只饲养和管理;(二)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三)妥善安置宠物犬的生活空间,确保其生活环境卫生;(四)严禁将犬只任意丢弃或者遗弃,禁止虐待、残害犬只。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一、引言在济南市,养犬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狗狗陪伴着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安慰。

然而,随着养犬人数的增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犬只咬人事件的增多、狗狗滥繁殖等。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政府决定制定养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确保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促进公共空间的安全与卫生。

二、养犬基本规定1. 养犬人应当依法登记并持证养犬,方可在济南市范围内养犬。

2. 养犬人应严格遵守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犬只的合法、健康养护。

3.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养犬,必须在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管下饲养。

4. 无论是否饲养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残害犬只,不得进行非法繁殖和销售犬只。

三、养犬环境要求1. 养犬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建议定期进行消毒,定期清理犬只排泄物。

2. 养犬场所应有合适的阳光照射和通风条件,保证犬只在室内、室外有合适的活动空间。

3. 养犬人应妥善安排犬只的休息和活动时间,不能长时间绑缚、禁锢犬只。

4. 室内养犬时,应采取防止犬只噪声扩散的措施,以避免对邻居产生影响。

四、养犬管理要求1.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驱虫,确保犬只不患病传染给他人。

2. 养犬人要保证犬只的出入户、遛犬等行为不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3. 养犬人在家养犬时,应设置围墙或栅栏,防止犬只外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 养犬人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避免犬只随意奔跑、咬伤他人。

5. 养犬人应主动为犬只收集和清理犬只的粪便,维护公共空间的清洁卫生。

养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保障市民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也是为了宠物犬的自身健康和幸福。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同时也呼吁养犬人士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共同推动养犬文明化进程。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1. 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罚款。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宠物犬品种限制:威海市规定部分品种的犬只为禁养或限养品种,具体禁养或限养的犬只品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养犬登记:威海市规定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养犬登记,包括犬只的身份信息、品种、性别以及养犬人的个人信息等。

3. 养犬场所要求:威海市规定养犬人应当提供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犬只健康需求的场所,确保犬只的生活环境卫生、安全无害,并与邻近居民和其他犬只相互不构成危险和威胁。

4. 犬只遛狗管理:威海市规定养犬人应当在规划的犬只遛狗区、公共绿地等场所内遛狗,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使用狗链等,确保犬只不伤害他人和其他犬只。

5. 犬只驱虫、疫苗接种:威海市规定养犬人应当按时驱虫和疫苗接种,确保犬只健康,并应当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6. 养犬噪声控制:威海市规定养犬人应当注意控制犬只的噪声,避免对邻近居民造成滋扰。

7. 养犬管理罚则:威海市规定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实际情况以威海市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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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

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关于宠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宠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宠物管理的若干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宠物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宠物伤人、随地大小便、扰民等。

为了规范宠物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宠物登记与免疫1、所有宠物主人应当在宠物出生后的三个月内,携带宠物至当地兽医站或指定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宠物登记证。

登记信息包括宠物的品种、性别、年龄、毛色、免疫情况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2、宠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免疫接种,预防狂犬病、犬瘟热、猫瘟等常见传染病。

免疫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在宠物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3、对于新购入或领养的宠物,主人应在一周内为其办理登记和免疫手续。

二、宠物饲养规范1、宠物主人应当为宠物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饮食、充足的饮水、舒适的休息场所和适当的运动空间。

2、禁止虐待、遗弃宠物。

对于患病或受伤的宠物,主人应及时带其就医治疗。

3、控制宠物的繁殖。

除非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否则不得从事宠物繁殖业务。

三、宠物出行管理1、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2、宠物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除非这些场所明确允许宠物进入。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宠物不得随行,导盲犬等工作犬除外。

4、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宠物主人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

四、宠物伤人处理1、宠物伤人事件发生后,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2、主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伤人事件,并配合调查处理。

3、对于多次伤人或造成严重伤害的宠物,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五、宠物噪音与扰民管理1、宠物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的叫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对于经常发出噪音扰民的宠物,相关部门有权责令主人进行整改,如给宠物佩戴止吠器等。

3、若宠物主人未能有效解决扰民问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国家养犬管理规定

国家养犬管理规定

国家养犬管理规定国家养犬管理规定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养宠物犬作为家庭成员,犬的养殖和饲养业务也得到极大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养宠物犬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养犬管理规定。

首先,关于犬只的准入标准。

为了确保养犬者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精神素质,养犬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方可准许养狗。

具体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持有身份证或户口本,有固定住所,经济条件稳定,无重大犯罪记录等。

此外,还应对养犬者进行宠物犬饲养知识培训,提高其养犬和相应法律法规的意识。

其次,关于犬只的数量限制。

对于个人住宅,每个家庭只能养一只宠物犬,以减少噪音和卫生等问题的影响。

对于宠物犬繁殖机构和养犬场等商业性养犬机构,应依法申请相应证照,并按规定数量限制养犬数量,确保规模控制在能够妥善管理的范围内。

再次,关于犬只的品种选择。

国家禁止养殖和饲养凶猛恶性的犬种,例如斗牛犬、罗威纳犬等,以确保公共安全和个人人身安全。

同时,对于保护动物等特殊品种,也应进行相应的准入和管理审查。

此外,关于犬只的养护和管理。

养犬者有责任保证犬只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水源,定期进行兽医检查和疫苗接种,保证犬只的体育锻炼和心理健康等。

同时,养犬者也有义务控制犬只的行为,包括遛犬时使用牵引带,避免在公共场所放飞自如,咬伤其他人或动物等行为。

最后,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处以罚款、收缴违规养犬等措施。

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例如养犬者长期不履行养护和管理责任导致犬只丧失健康和生命,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国家养犬管理规定旨在促进宠物犬养护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护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同时也提倡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只有养犬者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才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养犬环境,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养犬者应提高养犬和法律法规的意识,通过持续的教育和宣传,增强养犬者的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在小区等地方饲养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店铺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023年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促进人与犬的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所有养犬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养犬准备第四条养犬人应具备健康、合法的居住条件和养犬环境,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根据自身家庭条件、经济能力和精力状况等确定养犬品种和数量,不得超出其承受能力。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养犬知识,了解犬类的饲养、培训、行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犬只登记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满3个月之内,到当地公安局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提供犬只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种、年龄、性别、颜色等,并出具饲养承诺书。

第九条养犬人在登记时应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费用用于提供养犬管理服务和相关设施建设。

第四章犬只管控第十条养犬人应该牵引犬只使用犬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任意跑动、袭击行人或其他动物。

第十一条每条犬只应当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并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注射,确保犬只的健康状态。

第十二条若犬只发生传染病等疾病,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隔离或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驱虫、体检等常规护理,确保犬只的健康。

第五章养犬环境第十四条养犬人应提供干净、整洁、卫生的养犬环境,保证犬只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养犬环境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光照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清理犬只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的噪音扰民,特别是在夜间或者静音区域。

第六章犬只遛犬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遛犬,不得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场所随意遛犬。

第十九条养犬人在遛犬时应控制好犬只,不得让犬只与他人或其他动物发生冲突。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犬只的食物盆、垃圾袋等必要用品,在遛犬过程中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养管理,保护动物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是人类驯养的、供人们陪伴、观赏、劳动、保护及其他合法需要的动物。

第四条宠物饲养应遵循科学规范,注重动物福利,促进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

第五条宠物饲养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宠物饲养信息登记与统计,加强宠物饲养者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宠物饲养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宠物饲养者是指拥有宠物、负责其饲养管理、保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宠物饲养者有权依法饲养宠物,并享受与宠物相关的权益,包括获得宠物饲养教育、保护等。

第八条宠物饲养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提供宠物必需的生活条件,包括合适的食物、住所和饮水等。

2. 给予宠物良好的喂养和医疗保健,确保其身体健康。

3. 提供宠物适当的运动和娱乐,保障其正常行为发展。

4. 做好宠物废弃物的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5. 及时更新宠物信息登记,确保宠物饲养管理的可追溯性。

6. 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宠物饲养者应注重宠物的社会化训练,提高宠物的社会适应能力,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狂犬病等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者应对其宠物的行为负责,控制宠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确保不对他人及其他动物的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者应避免将宠物遗弃、虐待或进行非法交易,保障宠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规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的数量应根据居住环境和个人饲养能力确定,在不超过一定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合理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犬只、猫科动物等大型宠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饲养场地、饲养设施、健康检疫和管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宠物应定期接受兽医检查和预防接种,确保其身体健康,并依法办理免疫证明、登记等程序。

第十五条禁止饲养品种危险、凶猛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类、猫科动物的品种。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在城市居住的人们越来越喜欢饲养宠物犬,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品种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养犬人应当选择健康文明的品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病态犬或危险犬。

其中,危险犬的定义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包括斗牛犬、松狮犬、罗威纳犬、土狗等几个品种。

市民在选择养犬品种时应当注意,避免选择危险品种,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登记要求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民在养犬的同时需要对犬只进行登记。

登记包括犬只的种类、性别、年龄等信息,以及养犬人的联系方式等。

登记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部门对养犬人和犬只的情况进行监管,保障市容环境的卫生和秩序。

三、养犬环境养犬人需要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养犬环境应当干净整洁,犬舍应当通风透光,犬水、犬粮应当保持清洁,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此外,养犬人应当避免犬只长时间吠叫,给周围居民造成噪音污染。

四、出行规定市民在遛犬时应当使用绳索牵引,避免犬只随意撒欢或咬伤他人。

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的地方,犬只应当佩戴口罩,以免传染疾病。

此外,市民在遛犬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避免犬只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总的来说,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文明饲养犬只,共同打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让城市居民更好地享受养犬带来的乐趣,也更好地保障人与犬的安全和健康。

动物保护法对宠物养殖与饲养的规范

动物保护法对宠物养殖与饲养的规范

饲养行为规范
合理饮食
为宠物提供均衡、营养的饮食 ,避免过度喂食或喂食不当导 致宠物肥胖或营养不良等问题

适量运动
根据宠物的品种和年龄等特点 ,为宠物安排适量的运动时间 和方式,促进宠物的身体健康 和心理发展。
禁止虐待
严禁对宠物进行虐待、伤害或 遗弃等行为,保障宠物的生命 安全和基本权益。
免疫接种
按照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 ,定期为宠物进行免疫接种和 体检,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宠物饲养许可
在饲养宠物前,需向当地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饲养许可,确保 具备合法的饲养资格。
登记信息
申请饲养许可时,需提供宠物的品种、数量、来源等基本信息,并 留下饲养者的联系方式,以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追踪。
定期更新
饲养者需定期更新宠物的相关信息,如变更饲养地址、新增或减少 宠物数量等,确保管理部门掌握最新情况。
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宠物店非法销售未经免疫接种的宠物犬,导致多名购买者感染狂犬病。监管 部门对该宠物店进行了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吊销了其宠物 销售许可证。
案例二
某养殖户在居民区内非法养殖大量宠物猫,严重扰民并存在卫生隐患。监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养殖的宠物猫 。

05
动物保护法对宠物养殖与饲养的 监管和处罚
监管机构和职责
监管机构
动物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宠物养殖与饲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对宠物养殖、饲养、交 易、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 反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开 展宣传教育和指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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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宠物犬饲养的管理法规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2、受损害一方的
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

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
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
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
责任。

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
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
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
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发生
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
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
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唤狗的名字引起它的注意,然后发出单词命令。

把命令,不管是声音、信号还是口哨等,列一个清单,保证所有的人(包括教练)都使用一样的命令。

1.强迫:
过去许多驯狗民尝试过强迫法,现在仍有人使用这种方法。

拉狗的头,朝它大喊大叫,打它。

强迫法作为一种训练方法,不管是对小孩、狗,还是对雇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

现在不再用武力教训孩子或雇员了,也不能用武力驯服海豚和其他动物,这一点已经得到证实。

令人欣慰的是,现在驯狗已经达到了其他教育和训练的水平。

我们鼓励(培养)狗积极行动,通过奖励(如表扬、食物、游戏、卡嗒器等)强化它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是,狗做出某种行为是因为它乐意去做,而不是被强迫不得不去做。

2.控制:
驯犬包括四部分:两种积极法:通过奖励培养与强化法,注意力分散法;两种消极法:厌恶法和预防法。

控制是预防训练的基础,对人和狗的安全非常重要。

训练的思想准备:
(1)夸奖、抚摸
训练的目的是为了“教会”,而不是“骂会”。

最好的办法是经常地夸奖和抚摸,让狗明白主人快乐心情的表示方法。

(2)口令清楚
为了让狗理解和记忆,训练时口令最好使用简短、发音清楚的语句,而且不宜反复地说。

发命令时,要避免大声大气或带有发怒的口吻。

因为狗是非常敏感的,上述做法会使狗渐渐地把挨骂和训练联系在一起。

另外,对不同性情的狗要采用不同的口气。

例如,同是"座下",对神经质的狗要温柔地或爽朗地命令它,对活泼好动的
狗则大声地、断然地命令它,饲养者要根据自己狗的性格选择不同
的方式。

(3)避免多余的夸奖
对狗的夸奖要仅限于狗十分听话的时候。

如果动不动就夸奖狗,就会使它产生迷惑,它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得到夸奖。

这样一来,关
键的训练就很难进行下去。

(4)纠正及时
当狗正准备做"不可以做"的事情的瞬间,应大声、果断地制止杜宾犬。

如果事后再来训斥它,狗不会明白其中原因而且依然会继续
做那些"不可以做"的事。

更严重的是,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经常遭
到训斥,狗就会渐渐地对主人产生不信赖感,变得不再听主人的话。

(5)坚决杜绝体罚
以体罚的方式来迫使狗服从的方法是最要不得的。

同其他动物一样,狗对人抱有非常强的警戒心。

从狗的立场来看,不明原由的被打、被踢,只能造成"被虐待"的印象。

如果是非常强大的主人,狗
也许会因为害怕而服从。

但是,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狗存在着
极度不安全感,有时会攻击力量较弱小的小孩或老人,甚至会发生
咬伤人的危险事件。

因此,在狗不听从指挥的时候,大声命令的同时,用水枪冲着狗的脸射过去,大部分的狗就会安静下来。

(6)随时随地训练
训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在散步、吃饭、来客等一些日常生活中,都应耐心地教狗哪些是"该做",哪些是"不该做"的事。

(7)绝不放弃
狗不是只教一两次就能马上记住并照办的动物。

它需要在不停地训练过程中逐渐形成记忆。

因此要求饲养者要有耐心,不断地对它
进行训练。

(8)培养适应能力
狗对自己不喜欢的东西,时常是躲避,或冲着它吠叫,或干脆捣毁它。

这有时会给主人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有耐性,绝不能心急,让狗慢慢地接近它不喜欢的东西,同时要不停地以温和的声音对它讲话,使它平静下来。

如果这时候对狗进行打骂的话,反倒会使狗躲得更远。

此外,让狗远离它不喜欢的东西和场所的这种饲养法,只能是增加饲养者的苦恼,而且饲养者对此束手无策。

(9)不与别的狗攀比
狗的能力不同,因此,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速度来训练,绝不能与别的狗比差距,从而认为"我们家的狗悟性真差"。

对自家的狗要充满信心。

(10)向专家咨询在训练的过程中,如果碰到什么疑难问题,请随时向专家或兽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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