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一个价值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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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个价值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马胜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研究员)

价值观念是认同的核心。欧盟的自我意识必然以其价值观念为基础。如今,“打造价值共同体”已成为欧盟建设中最响亮的口号,它实际上涉及了“欧洲是什么?” “欧洲应当是什么?“它从何处来?向何处去?”等自我认同问题。欧盟强调价认同和值共同体的目的在于:使欧盟及其成员国进一步明确共同目标和道德准则,强化欧盟的精神动力和凝聚力,塑造欧盟的崇高道德形象,赋予欧盟一种必不可少的“灵魂”。有欧洲学者强调:“无论是历史、地理,还是思想、文化,都不足以作为划定欧洲边界的标准,欧盟是建立在共同的认同和价值标准之上的。” 所以,“欧盟在本质上是个价值共同体。”1

一核心价值的设定

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共同体的价值标准始终受到高度重视。从《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欧盟宪法草案》,从《单一文件》、《欧洲认同宣言》(即哥本哈根标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赫尔辛基千年宣言》、汉普敦宫峰会公报(《全球化时代的欧洲价值》)到《柏林宣言》,欧盟反复强调了它所主张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标准,其中包括:和平、进步、繁荣、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社会公正、人的尊严、公民权、宽容、多元化、辅助性原则、团结互助、反对歧视、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等等。

当然,上述欧盟价值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都来源于欧洲的宗教和哲学传统。而这一传统的基础是欧洲文明。从古代希腊罗马的文化遗产到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从城邦的兴起到市民社会,从封建割据到民族国家的形成,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从资本主义的发展到民主制的建立,欧洲文明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性。在希腊罗马文化、日耳曼传统、犹太基督教传统、市民社会的历史底蕴上,近代欧洲又逐渐产生了个人主义、人文精神、启蒙思想、理性主义、民主政治、科学思想、实证方法等思想和制度建设成果。它们构成了当代欧洲文明最重要的内涵和价值基础。

还应当指出,和所有文明一样,欧洲的文明及其价值中除了正面和积极的成分外,还存在一些负面和消极的成分。欧洲的价值观念中除了文明的一面,也有野蛮的一面2。众所周知,殖民主义、民族主义、法西斯主义,以及两次世界大战也都是欧洲文明的产物。而正是为了记取这些历史教训和反面经验,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欧洲人在二战后才决心走上了

一体化的道路,并把欧洲文明中正面和积极的价值挑选出来,加以弘扬光大。

欧盟在其官方文件中提出了众多的价值观念,欧洲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对欧盟价值的论述更是见仁见智。因此,在如何界定欧盟价值的问题上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见解和争论。例如,在起草《欧盟宪法草案》过程中,不少人主张把犹太基督教列为欧盟价值之一,但遭到了法国代表及一些人士的反对,其理由是这有悖于国家世俗化和信仰自由的原则,并应正视多种宗教在欧洲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结果,在《欧盟宪法草案》和以后的《柏林宣言》中只保留了较为含糊的“宗教传统”的提法。又如,普适主义者强调欧盟价值的普遍性;而重视欧洲特性的人则认为这些价值当属欧盟的认同标准,不宜将其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于是有人便把欧盟价值分为人类普遍性价值和欧洲特有价值两个部分。另外,在欧洲一体化的不同发展阶段,被欧盟所强调的价值重点也不尽相同:五十年代的突出价值当属和平、民主、人权;七十年代则增加了社会公正和平等;到《马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时期又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纳入了欧盟价值。

总之,鉴于欧盟价值涉及内容广泛,并存有不同评判观点的分歧,我们把欧盟官方文件中提出的众多价值归纳为六个核心价值,即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团结互助和多样性。这些核心价值的共同特点是:无论其是否具有普适性,它们都应是在欧洲这块土地上酝酿、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们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精神动力的重要作用,并仍然对欧盟的制度建设和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

二核心价值的具体体现

1.自由

“自由”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liber,它代表着人类追求的一种古老价值。李维在他的《罗马史》中描述了平民阶级向贵族阶级争取自由的斗争。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中,随着人的价值得到彰扬,专制王权受到鞭挞,自由思想逐渐发展成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从16到18世纪,无论是反抗西班牙统治的尼德兰革命、英国辉格党人对王权的限制、北美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战争,还是推翻旧制度的法国大革命,都是在争取自由的口号下进行的。到18世纪晚期,自由主义成了欧美发达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

自由诉求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文化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等方面,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如今,个人自由、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和思想自由、结社自由、个人财产、人民主权、多党制、自由民主政体、限制政府权力、民族自决、自由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等,这些自由主义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主张已被多数欧洲国家所接受和采用,它们不仅是自由派的目标,也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保守主义者、基督教民主主义者等政治派别的主张。

在欧洲层面,自由从一体化之初便被奉为一种核心价值,对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倡导在欧盟的重要文献中均有体现。但是,欧共体和欧盟在制度和政策上切实保障和推行的主要是经济自由,即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四大自由”。四大自由流通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绩效竞争所应遵循的原则。欧盟把维护四大自由流通写入了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盟宪法草案。它从1985年开始加速统一大市场建设,取消了关税,消除了内部国境关卡检查,到1992年底基本上实现了上述四大自由,欧盟成员国也从中获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收益。近年来,欧盟对人员的自由流动更为重视和提倡,认为这是“实现欧洲和解的象征”,因为它这里所指的不仅是劳动人口,还包括青年学生之间的交流(“伊拉斯谟计划”)。

实际上,欧盟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经济自由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这也涉及到欧洲应当选择何种社会模式的问题。打破保护主义,引入自由竞争,建立大市场是欧洲一体化

的初衷。但纯粹的自由竞争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必然会损害社会平等与和谐。欧盟的目标就是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外寻求第三条道路。欧盟宪法草案明确提出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一方面肯定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是加强欧盟经济实力的前提,同时也把充分就业、社会进步,社会保障、团结互助、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不可忽视的价值目标。

然而,实现欧洲社会模式并非易事,这需要欧盟付出极大的努力和牺牲。欧盟27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福利方面极不平等。而目前欧盟只具备市场调节的手段,在社会保障及税收方面尚无切实的应对措施。如果说,当年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爱尔兰入盟后很快便提高了经济和生活水平,那么人口老化,劳动力不足的东欧10国则未必能很快改变命运。另外,在劳动力成本差距显著的情况下,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也造成了西欧企业迁移和东欧劳动力涌入,这使得老成员国的高失业率更难消除。

2.人权

在欧洲,关于权利的观念则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斯多喀主义的自然法理论。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将“天赋人权”作为基本的伦理和社会准则。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提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并且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 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个人政治权利”可称作“第一代人权”。19世纪,欧洲社会主义工人运动提出了以集体的社会经济权利为内容的第二代人权。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在此后制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发达国家先后建立起人权保障机制,设立了专门负责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司法和行政机构。人的基本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1949年建立的欧洲委员会根据《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0),在斯特拉斯堡设立起两个常设机构: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以监督和落实人权条款的执行(1959)。1961年颁布的《欧洲社会宪章》弥补了《欧洲人权公约》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缺陷,它反映出欧洲人权观念和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因此,和其他地区相比,欧洲的人权保障系统建立最早,机制最完善。此外,保障人权还成为欧洲的一种社会舆论。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数百个非政府人权组织应运而生。它们把揭露世界各地违反人权的行为和救助受害者作为宗旨,其中有些还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享有谘商地位。

就欧盟层面而言,在五、六十年代,由于统一大市场的功能占据主导地位,欧共体最初并未提出自己的人权原则和确立人权保障机制,而是借助了欧洲委员会的上述基础。这也是由于欧洲委员会的40多成员国中包括了欧共体和欧盟的所有成员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起,人权才受到欧共体的格外重视,并逐渐成为其独立的核心价值4。在《罗马条约》30年后,1987年的《单一文件》首次提出尊重人权的原则,后来的《马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都把人权置于不可忽视的地位。欧盟宪法草案中则更是把“以人为本”和人权定为“欧盟的价值基础”之一。2000年12月欧盟首脑颁布了《基本权利宪章》,它为欧盟的人权价值和保障机制树立了明确的原则,与此同时,维护人权也成为欧共体法院的功能之一。

因此,在人权保障领域,两种监督机制并存成为欧洲的特点:一面是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和欧共体法院;另一面是欧洲委员会的《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而鉴于后者在捍卫人权方面的有效机制和杰出成绩,欧盟采取了一系列借鉴和交流的重大举措。欧盟宪法草案明确提出“欧盟加入《欧洲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最近,欧共体法院决定直接引用和实施《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而不再对其进行独立的解释。欧洲人权法院和欧共体法院院长之间的来往也更为频繁。两院之间的法律文化正在相互适应与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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