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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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公平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参考文献
[1]次旺拉姆.浅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J].中国经贸导刊, 2015, 05期(05).
[2]谭文娟.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 2007, 12期(12).
[3]王尧.浅析合同法基本原则内容[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4,第12期(12):98-98.
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正等内容,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终始,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合同公正”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而公平原则无疑是“合同公正”理念的代言人。
二、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中明确载入的有关公平的条款,是我国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反映。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缔约公平、合同本身公平、履约公平以及违约责任的公平上。
1、缔约公平
缔约公平,即合同成立以前缔约过程中的公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强行接受。这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公平。
2、合同本身公平
合同本身的公平,即已确定的合同条款本身的公平。
体现合同本身公平的条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合同法公Leabharlann Baidu原则的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抽象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作
用上来说,基本原则对合同法行为规则具有巨大的指导性和引领性,它贯穿了合同法实践的始终,对合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意义和决定作用。
合同法公平原则规定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公平原则不仅仅是对合同主体行为自律上的要求,而且还强调了法律的干预和司法的能动性。根据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制定了相关的条款,在执法和司法中得以有法可依。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公正是中华民族长期追求的共同价值观,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得到了高度的体现。一般而言,合同法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正合理,设立公正原则的目的自然在于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和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公正原则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它强调合同主体之间本身权利义务的均衡。合同公正原则不仅关注合同主体固定的可预期的利益,还关注合同主体面临的风险,为当事人在利益和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合理划分利益与风险,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4]徐祖林.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J].云梦学刊, 2001,第5期(05):29-31.
合同法中,体现缔约公平的条款有:
(1)要约撤销限制条款。即《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其第一款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第二款则体现公平原则要求。
(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即《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履约公平
履约公平,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规定。
相关的履约公平条款有:《合同法》第66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规定和第68条不安抗辩权规定。
4、违约责任公平
违约责任公平是指违约时合同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公平。
相关的违约责任公平条款主要有:《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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