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联合培养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合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联合培养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同培养研究生、本科生等教育层次学生的项目。
第四条联合培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加强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四)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保障学生权益;(五)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联合培养项目由我校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合作单位提出联合培养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二)我校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学校领导审批联合培养项目。
第七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实施:(一)合作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二)我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学生选拔、考核、评价等制度;(三)合作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等机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联合培养项目的监督与评估:(一)学校定期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二)合作单位定期向我校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共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学校组织专家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联合培养项目的要求。
第十条学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三)学生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第十一条学生在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实践活动;(二)尊重合作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三)保持良好的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四)按时完成实习、实践任务,确保学有所成。
关于报送2024年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的函
关于报送2024年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的函
尊敬的[接收单位名称]:
我方诚挚地请求贵单位接收我校研究生参加2024年的联合培养计划。
我校作为[学校名称],一直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我校计划与贵单位合作,开展2024年的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实践操作、课题研究等方式,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同时促进学校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我们相信,通过与贵单位的合作,我校研究生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
在合作期间,我们将为贵单位提供优秀的师资力量和技术支持,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协议,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我们期待着与贵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如贵单位同意接收我校研究生参加2024年的联合培养计划,请回复本函,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合作事宜。
此致
敬礼!
[学校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下简称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我校与研究生录取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各校属院(系)应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他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简称学科办)代表学校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条我校教师为导师,并在其它单位兼职招生且到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为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的培养由我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分二阶段。
第一阶段(即基础课程和公共课程)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第二阶段(即专业课教育和完成论文)根据要求可在我校完成,双方培养单位学分互认需提前协商。
第五条研究生到我校后,由学科办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学科办报到注册。
第六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到学科办请假备案。
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并报学科办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出示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科办备案。
第七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统由我校免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包括实验场所、学习工作场所、学习设备等)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图书证、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相关手续,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为了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由学科办、导师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学科办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徐州工程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徐工院行教[2015]58 号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 学时等于1 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 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 学分(含0.5 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 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 •对方成绩以A B CD 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 B+、B B-; C+ C C-; D+、D 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徐州工程学院
• 合作交流 • 截至2016年12月,徐州工程学院与北京理工大学 • 共建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并建有分中心12个;与徐州市泉山
区共建省级大学科技园(徐州2.5产业园),打造徐州地 区唯一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学校积极参与地方文 化建设,举办了两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层论坛,获批 江苏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 • 截至2016年12月,徐州工程学院学校与美国、俄罗斯、 德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20所高校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1电工电子实验中心 • 2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 3食品与生物工程实验中心 • 4经济管理教学实验中心 • 5机电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 6软件与服务外包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 7土木工程综合训练中心 • 8化学化工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 江苏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 1“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 1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园
•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 1徐州工程学院-江苏蓝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 江苏省特色专业 • 1食品科学与工程 • 2财务管理 • 3汉语言文学 •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会计电算化 • 6工程造价 • 江苏省重点专业 • 1机械类 • 2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 3工商管理类 • 4汉语言文学 •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教学建设
• 徐州工程学院针对应用型高校受制于狭隘“工程观”和“专业 观”,忽视现实工程的综合性、系统性,导致学生创新能力与 现实工程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学校以“大工程观”引领应用性 研究与服务地方,促进学科专业之间渗透交融。获批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290项、成果奖95项,新增各类授权专利1 396项; 拥有省重点建设学科5个,获批江苏省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 建有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 平台21个;学校大学科技园入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校 获评江苏省科技富民突出贡献单位。 [11]
江苏工程造价3+2联合培养
江苏工程造价3+2联合培养
12月8日,我校举办江苏省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项目——工
程造价专业“3+2”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项目开班仪式。
徐州工程
学院土木工程学院院长朱炯教授、工程造价专业带头人白玉萍教授、我校校长李雄威教授、教学工作部部长陈保国教授,建工学院党总支书记徐永红、副书记徐伟、副院长张爱芳及工程造价教研室教师和工程造价2151班全体同学参加了仪式。
活动由建工学院院长魏建军主持。
李雄威首先代表学校欢迎徐州工程学院领导的到来。
他表示工程造价专业的人才在我国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校的工程造价专业校友遍布全国各地,和徐州工程学院的联合培养更有利于我校同学专业理论的提升,让同学们在行业中更好的扎根。
朱炯介绍了徐州工程学院的基本情况和发展。
徐州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近年来在教师教学成果等多个领域都有着不菲的成绩,也希望同学们在我校努力学习,后期在徐州工程学院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随后徐永红向在座的领导和老师汇报了建工学院的基本情况和
发展,并就2151班班级的总体情况向大家做了介绍。
她希望全体同
学能抓住贯通培养的机会,成就精彩人生。
会上,工程造价工作室蒋月定老师向在座学生介绍了行业的发展、需求,并希望同学们能够静心沉淀,积极投身专业技能的实践中。
学生代表杨高远作了表态发言。
仪式结束后,参会领导、老师和工程造价2151班全体同学合影
留念。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导师,应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四条在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课题组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中如果需要更多研究生参加,导师可接收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条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从科研道德和团结合作等多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培养条件。
第三章学生基本条件第六条必须为国家正式录取且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
专业方向一般应符合我所设置的“化学”一级学科覆盖的研究范围,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
第八条原则上已完成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要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下载以下表单,认真填写,并报导师、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三)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表单下载路径:长春应化所主页——点击研究生培养或右侧招生宣传——进入研究生部主页——学籍管理栏目第十条报到、注册(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份,携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由我所研究生部统一建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母校的导师指导下,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获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的指导和支持,从而获得双方母校的研究生学位。
为了规范和管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招生要求、培养计划、导师管理、学籍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生要求1.母校导师推荐具备集中指导能力和丰富科研经验的导师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确保联合培养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声誉和指导能力。
2.研究生应符合母校招生要求,并在联合培养单位符合其招生要求,学术水平能够满足联合培养要求。
二、培养计划1.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内容和科研任务,确定培养计划的具体时间和流程。
2.培养计划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要求,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获得较好的学术培养和科研训练。
三、导师管理1.导师是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关键人物,应严格管理导师队伍,确保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指导经验,能够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和培养。
2.导师需定期向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召开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问题。
四、学籍管理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在两个母校同时注册,在学籍管理上,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需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学籍管理合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建立学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确保研究生在两个母校的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母校应按规定支付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和学费,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联合培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科研、实验室等条件和设备,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进行科研工作和实践训练。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各个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也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点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实行校一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报到。
每学期开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手续。
毕业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而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
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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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课程学习至少有半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属于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主持一定数量并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文科不少于5万元,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兼职导师由我校遴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对方院校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对方学校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和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提交与对方院校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
第五条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所兼职的高校和我校的管理。
在本校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研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负责向科研处提供开题、中期检查与毕业论文答辩的材料,审查研究生向科研处提交的
学期考核报告。
四、负责向科研处送交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料。
归档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研究生学分成绩单复印件,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条件和必要的助研津贴。
六、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及以上,学校给予理工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5000元/生,文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4000元/生;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学校给予理工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7000元/生,文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6000元/生。
第六条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需接受原培养单位和我校的共同管理,具体如下:
一、注册报到
1、凡由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进校时均须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报到,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2、各类时间段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均需按时来校上课,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以便按实际在校时间享受相关待遇。
开学后无故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我校有权退回原培养单位。
二、学业要求
1、完成原培养单位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实践,成绩合格且取得相应学分;
2、通过原培养单位规定的英语等级考试;
3、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4、由学籍所在学校评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交齐基础归档材料。
三、为来校学习研究生提供的条件
1、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水电额定数量范围内免费,超出部分的收取标准按我校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研究生图书借阅和上网查资料均享受学校助教的待遇。
3、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助研费由导师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4、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实验场地、设备等由导师所在院(系、所)负责协调、解决,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5、研究生在我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津贴,津贴标准为:博士生600元/人·月、硕士生500元/人·月(每年发放10个月)。
6、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年资助我校每位兼职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不多于一人,硕士研究生不多于二人。
如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本院职工,则不享受生活津贴。
学校鼓励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补贴。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对其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而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者;
三、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做兼职研究生导师者;
四、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五、拒不接受所在部门的其它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