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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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

《110kv 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 50《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差异综述1、增加了第二章术语、增加了第三章基本规定、在测量章节中删除了视距法测距,增加了卫星定位测量、在现场浇筑基础工程中,试块的养护修订为标准养护、在架线工程中删除了爆压工艺内容。

总则1、第1.0.3条: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应按照批准和经会审的设计文件施工。

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第1.0.4条: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前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配套的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旧版本为第1.0.3条: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2、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应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旧版本为第1.0.4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述语增加第2.0.1条:卫星定位测量:利用2台或2台以上接收机同时接收多颗定位卫星信号,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方法。

第2.0.2条:卫星定位:通过卫星定位测量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来直观地计算并显示所观测卫星的几何分布状况。

第2.0.3条:对地距离:在规定条件下,任何带电部分与地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2.0.4条:水胶比:水泥混凝土或砂浆中拌和水(不包括骨料吸收的水)与胶凝材料的质量比。

第2.0.5条:多年冻土:持续2年或2年以上冻结不融的土层,又称永久冻土。

第2.0.6条:热棒:一种由碳素无缝钢管制成的高效热导装置,具有独特的单向传热性能:热量只能从地面下端向地面上端传输,反向不能传热。

第2.0.7条:接地降阻模块:由低电阻材料预制成固定形状的接地单元。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1、增加第3.0.3条:“并应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

(完整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Word版)

(完整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Word版)

(完整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Word版)2基本规定2.0.1本标准将一条或一个施工标段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定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分为若干相同单元工程;每个单元工程中有若干检查(检验)项目。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类别划分见表2.0.1。

2.0.2 检查(检验)项目应按下列原则分类:1检查(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2主控项目:指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且不易修复和处理的项目。

3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

2.0.3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依次进行,均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元工程:合格级:—主控项目检查结果,应100%合格。

—一般项目检查结果,可有一项不合格,但不影响使用。

不合格级:主控项目检查中有一项或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中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

2分项工程:合格级:分项工程中单元工程100%合格。

不合格级:分项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不合格。

3分部工程:合格级: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100%合格。

不合格级:分部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分项工程不合格。

4单位工程:合格级: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合格不合格级: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分部工程不合格。

2.0.4不合格项目及处理后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合格项目,经设计同意且业主认可,处理后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者仍可评定为合格。

2经业主组织决定,确定为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若经修改设计或更换不合格设备、材料后,仍可参加质量评定。

3质量检验及评定范围3.0.1工程施工及验收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应由下列人员参加:1业主代表,包括业主委托的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代表。

2设计单位代表。

3监理单位代表。

4施工单位代表。

3.0.2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方式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查及评定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队(班)应按单元工程进行检查及自评;工程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及自评;施工单位应按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或抽查并进行自评。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05)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05)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33—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O.3、1.0.5、2.0.1(1、3)、5.1.2(1)、5.2.9、5.2.10 (1、2、3、4)、 6.1.1、 6.2.1、 6.3.1、 7.1.1、 7.3.1(1)、 7.4.1、7.4.2、7.4.3、7.4.5(1)、7.4.8(3、5)、7.7.3(1)、9.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九日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GBJ 233—90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修订前曾广泛征求过意见,在编制过程中也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会议讨论。

与原规范相比较,修订后的本规范删除了诸如浇筑合金锚头拉线、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的规定等。

对难以检测的内容,如:基坑的回填夯实密实度的不同要求,作了简化处理。

增加了如下内容:1.基础工程中的灌注桩基础及冬期施工;2.杆塔工程中的钢管电杆施工;3.架线工程中的光缆架设施工;4.工程验收与移交中的竣工移交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页眉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500kVl10实施1—2003—102003—06 发布连云港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架空电力500kV关于发布国家标准《l10~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号建标字第317(9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共同修订的《110~500kVGBJ223部门会审。

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架空送电线路施工-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原月1日起施行。

年5同时废止。

81GBJ223—及验收规范》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日21990年7月修订说明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架空送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进行修订而成。

81GBJ223—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页脚页眉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将原适用电压等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500kV;35级由~330kV改为110~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加了M24加了拉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及以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 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清除导线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

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2500V提高到5000V的电压等级由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 年 5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1991 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 317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81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 设 部1990 年 7 月 2 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 1986 〕 263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 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 35 ~330KV 改为 110 ~ 500KV ;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 加了 M24 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 220kV 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土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 2500V 提高到 5000V 。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GBJ 233—90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修订前曾广泛征求过意见,在编制过程中也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会议讨论。

与原规范相比较,修订后的本规范删除了诸如浇筑合金锚头拉线、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的规定等。

对难以检测的内容,如:基坑的回填夯实密实度的不同要求,作了简化处理。

增加了如下内容:1.基础工程中的灌注桩基础及冬期施工;2。

杆塔工程中的钢管电杆施工;3.架线工程中的光缆架设施工;4.工程验收与移交中的竣工移交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邮编:10005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施工技术分会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主要起草人:郑怀青李庆林许雄森马仁洲李逸白陈发宇吴九龄张会韬杨逸耘1 总则1.0。

1为确保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和验收条件,制定本规范。

1。

0.2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或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

0。

3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O。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GBJ 233—90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修订前曾广泛征求过意见,在编制过程中也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会议讨论。

与原规范相比较,修订后的本规范删除了诸如浇筑合金锚头拉线、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的规定等。

对难以检测的内容,如:基坑的回填夯实密实度的不同要求,作了简化处理。

增加了如下内容:1.基础工程中的灌注桩基础及冬期施工;2.杆塔工程中的钢管电杆施工;3.架线工程中的光缆架设施工;4.工程验收与移交中的竣工移交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邮编:10005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施工技术分会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主要起草人:郑怀青李庆林许雄森马仁洲李逸白陈发宇吴九龄张会韬杨逸耘1 总则1.0.1为确保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和验收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或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0.3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O.4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1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 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1990年7月2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 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

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了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标准__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___GB__5023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33—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5、、3)、、、 (1、2、3、4)、、、、、、、、、、、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九日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GBJ 233—90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修订前曾广泛征求过意见,在编制过程中也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会议讨论。

与原规范相比较,修订后的本规范删除了诸如浇筑合金锚头拉线、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的规定等。

对难以检测的内容,如:基坑的回填夯实密实度的不同要求,作了简化处理。

增加了如下内容:1.基础工程中的灌注桩基础及冬期施工;2.杆塔工程中的钢管电杆施工;3.架线工程中的光缆架设施工;4.工程验收与移交中的竣工移交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邮编:10005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施工技术分会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主要起草人:郑怀青李庆林许雄森马仁洲李逸白陈发宇吴九龄张会韬杨逸耘1 总则1.0.1为确保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和验收条件,制定本规范。

最新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1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1990年7月2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

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了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

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二、有符合国2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国网十八大反措修订版(输电线路)

国网十八大反措修订版(输电线路)

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为防止输电线路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05)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重覆冰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440-2009)及其它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6.1 防止倒塔事故6.1.1 设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6.1.1.1 在特殊地形、极端恶劣气象环境条件下重要输电通道宜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重要线路防冰、防洪、防风等设防水平。

6.1.1.2 线路设计时应预防不良地质条件引起的倒塔事故,应避让可能引起杆塔倾斜、沉陷的矿场采空区;不能避让的线路,应进行稳定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地基处理(如灌浆)、合理的杆塔和基础型式(如大板基础)、加长地脚螺栓等预防塌陷措施。

6.1.1.3 对于易发生水土流失、洪水冲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段的杆塔,应采取加固基础、修筑挡土墙(桩)、截(排)水沟、改造上下边坡等措施,必要时改迁路径。

分洪区和洪泛区的杆塔必要时应考虑冲刷作用及漂浮物的撞击影响,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1.1.4 对于河网、沼泽、鱼塘等区域的杆塔,应慎重选择基础型式,基础顶面应高于5 年一遇洪水位。

6.1.1.5 新建110kV(66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农田、人口密集地区不宜采用拉线塔。

6.1.2 基建阶段应注意的问题6.1.2.1 隐蔽工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并经监理单位和运行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掩埋。

6.1.2.2 新建线路在选用砼杆时,应采用在根部标有明显埋入深度标识的砼杆。

6.1.3 运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6.1.3.1 运行维护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止倒塔事故预案,并在材料、人员上予以落实;并应按照分级储备、集中使用的原则,储备一定数量的事故抢修塔。

6.1.3.2 应对遭受恶劣天气后的线路进行特巡,当线路导、地线发生覆冰、舞动时应做好观测记录,并进行杆塔螺栓松动、金具磨损等专项检查及处理。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9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三章施工测量第四章土石方工程第五章基础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浇筑基础第三节装配式预制基础第四节岩石基础第六章杆塔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铁塔第三节混凝土电杆第四节拉线第七章架线工程第一节放线(Ⅰ)一般放线(Ⅱ)张力放线第二节连接(Ⅰ)一般规定(Ⅱ)钳压连接(Ⅲ)液压连接(Ⅳ)爆压连接第三节紧线第四节附件安装第八章接地工程第九章工程验收第一节验收检查第二节竣工试验第三节工程移交资料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世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

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ppt gb50233- 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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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分坑测量前应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 应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4.0.6、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1、以相邻两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2、杆塔位中心桩或直线桩的桩间距离相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
3、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1、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有关规定;
2、不得使用海水。
3.0.10、混凝土所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 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有关规定。
3.0.11、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浇混凝土基础用钢材应符合设计规定及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有关规定。钢筋、地脚螺栓、 插入式角钢(钢管)、接地装置等的加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表面应无污物。钢 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5.0.13、石坑应以石子与土按3:1的比例掺合后回填夯实。石坑回填应密实, 回填过程中石块不得相互叠加,并应将石块间缝隙用碎石或砂土充实。
5.0.14、泥水坑应排出坑内积水后回填夯实。
5.0.15、冻土坑回填前应将坑内冰雪清除干净,把土块捣碎、冰雪清除后回填 夯实。冻土坑经历冻融期后应及时补充回填土。
6.1.2、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6.1.3、基础钢筋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的有关规定。
6.1.4、不同品种、不同厂家、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连续浇筑体中混 合使用。同一基础中使用不同水泥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差异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差异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差异综述1、增加了第二章术语、增加了第三章基本规定、在测量章节中删除了视距法测距,增加了卫星定位测量、在现场浇筑基础工程中,试块的养护修订为标准养护、在架线工程中删除了爆压工艺内容。

总则1、第 1.0.3条: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应按照批准和经会审的设计文件施工。

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第 1.0.4条: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前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配套的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旧版本为第 1.0.3条: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2、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应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旧版本为第 1.0.4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述语增加第2.0.1条:卫星定位测量:利用2台或2台以上接收机同时接收多颗定位卫星信号,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方法。

第2.0.2条:卫星定位:通过卫星定位测量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来直观地计算并显示所观测卫星的几何分布状况。

第2.0.3条:对地距离:在规定条件下,任何带电部分与地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2.0.4条:水胶比:水泥混凝土或砂浆中拌和水(不包括骨料吸收的水)与胶凝材料的质量比。

第2.0.5条:多年冻土:持续2年或2年以上冻结不融的土层,又称永久冻土。

第2.0.6条:热棒:一种由碳素无缝钢管制成的高效热导装置,具有独特的单向传热性能:热量只能从地面下端向地面上端传输,反向不能传热。

第2.0.7条:接地降阻模块:由低电阻材料预制成固定形状的接地单元。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1、增加第3.0.3条:“并应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

2、增加第3.0.4条:“工程所用的碎石、卵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有关规定”。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Word版)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Word版)

2基本规定2.0.1本标准将一条或一个施工标段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定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分为若干相同单元工程;每个单元工程中有若干检查(检验)项目。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类别划分见表2.0.1。

表2.0.1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类别划分表页脚内容1页脚内容22.0.2 检查(检验)项目应按下列原则分类:1检查(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2主控项目:指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且不易修复和处理的项目。

3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

页脚内容32.0.3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依次进行,均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元工程:合格级:—主控项目检查结果,应100%合格。

—一般项目检查结果,可有一项不合格,但不影响使用。

不合格级:主控项目检查中有一项或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中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

2分项工程:合格级:分项工程中单元工程100%合格。

不合格级:分项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不合格。

3分部工程:合格级: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100%合格。

不合格级:分部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分项工程不合格。

4单位工程:合格级: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合格页脚内容4不合格级: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分部工程不合格。

2.0.4不合格项目及处理后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合格项目,经设计同意且业主认可,处理后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者仍可评定为合格。

2经业主组织决定,确定为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若经修改设计或更换不合格设备、材料后,仍可参加质量评定。

3质量检验及评定范围3.0.1工程施工及验收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应由下列人员参加:1业主代表,包括业主委托的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代表。

2设计单位代表。

3监理单位代表。

4施工单位代表。

3.0.2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方式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查及评定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队(班)应按单元工程进行检查及自评;页脚内容5工程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及自评;施工单位应按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或抽查并进行自评。

建设部公告第48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48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48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26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487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公告
(第48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8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7、2.0.1(1、3)、
5.1.2(1)、5.2.8、5.2.9(1、2、3、4)、
6.1.1、6.2.1、
7.1.1、7.3.1、
7.3.2、7.3.3、7.3.5(1)、7.3.8(4)、7.6.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GBJ 233—90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修订前曾广泛征求过意见,在编制过程中也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会议讨论。

与原规范相比较,修订后的本规范删除了诸如浇筑合金锚头拉线、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的规定等。

对难以检测的内容,如:基坑的回填夯实密实度的不同要求,作了简化处理。

增加了如下内容:1.基础工程中的灌注桩基础及冬期施工;2。

杆塔工程中的钢管电杆施工;3.架线工程中的光缆架设施工;4.工程验收与移交中的竣工移交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邮编:10005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施工技术分会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主要起草人:郑怀青李庆林许雄森马仁洲李逸白陈发宇吴九龄张会韬杨逸耘1 总则1.0。

1为确保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和验收条件,制定本规范。

1。

0.2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或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

0。

3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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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差异综述1、增加了第二章术语、增加了第三章基本规定、在测量章节中删除了视距法测距,增加了卫星定位测量、在现场浇筑基础工程中,试块的养护修订为标准养护、在架线工程中删除了爆压工艺内容。

总则1、第1.0.3条: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应按照批准和经会审的设计文件施工。

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第1.0.4条: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前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配套的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旧版本为第1.0.3条: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2、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应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旧版本为第1.0.4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述语增加第2.0.1条:卫星定位测量:利用2台或2台以上接收机同时接收多颗定位卫星信号,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方法。

第2.0.2条:卫星定位:通过卫星定位测量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来直观地计算并显示所观测卫星的几何分布状况。

第2.0.3条:对地距离:在规定条件下,任何带电部分与地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2.0.4条:水胶比:水泥混凝土或砂浆中拌和水(不包括骨料吸收的水)与胶凝材料的质量比。

第2.0.5条:多年冻土:持续2年或2年以上冻结不融的土层,又称永久冻土。

第2.0.6条:热棒:一种由碳素无缝钢管制成的高效热导装置,具有独特的单向传热性能:热量只能从地面下端向地面上端传输,反向不能传热。

第2.0.7条:接地降阻模块:由低电阻材料预制成固定形状的接地单元。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1、增加第3.0.3条:“并应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

2、增加第3.0.4条:“工程所用的碎石、卵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有关规定”。

3、增加第3.0.5条:“工程所使用的砂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的有关规定”。

4、第3.0.6条:工程所使用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增加当采用其他品种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泥应标明出厂日期,当水泥厂超过3个月或保管不善时,应补做强度等级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强度等级使用。

②、不同制造厂改为不同厂家。

5、增加第3.0.7条: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6、增加第3.0.8条:预拌混凝土配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7、第3.0.9条:明确了混凝土拌和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8、增加第3.0.10条:混凝土所使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

9、第3.0.11条:明确了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浇混凝土基础钢材应符合设计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钢筋、地脚螺栓、插入式角钢(钢管)、接地装置等的加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表面应无污物。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99.2的规定进行检验。

10、增加第3.0.12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并应保证构件与构件之间、构件与铁件及螺栓之间安装方便。

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2、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3、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注:①、本表不包括环形混凝土电杆。

②、裂缝不包括用肉眼不能直接明显看出的网状纹、龟纹。

③、拉线盘的中心线位移是指拉线盘的U型环与图纸位置的偏差,底盘、卡盘哦中心线位移是指安装孔及底盘圆槽哦的实际加工位置与图纸位置的偏差。

④、L为对应的构件长度。

13、增加第3.0.21条:导线及金具连接使用的电力复合脂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复合脂技术条件》DL/T373的规定。

9、第3.0.22条: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盘形悬式瓷及玻璃绝缘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第1部分: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GB/T1001.1和《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盘形悬式绝缘子元件的特性》GB/T7253的规定;②、有机复合绝缘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定义、试验方法及验收准则》GB/T19519的规定;③、长棒型瓷绝缘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架空线路用长棒形瓷绝缘子元件特性》GB/T26874的规定;④、架空地线用绝缘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地线用绝缘子》JB/T9680的规定。

架空地线用针式绝缘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第1部分: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GB/T1001.1的规定。

13、第3.0.23条:电力金具螺栓及杆塔螺栓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电线路杆塔及电力金具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DL/T284的规定。

(增加了电力金具螺栓,旧版本号为DL/T764.4)14、增加第3.0.24条:工程使用的接地模块、降阻剂等接地降阻材料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接地降阻材料技术条件》DL/T380的规定。

四、测量1、第4.0.3条:使用经纬仪和全站仪和全站仪测量时,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

卫星定位测量采用100+5ppm级仪器,测量时每次至少有5颗观测卫星,卫星定位的PDOP应小于8。

(旧版本只要求经纬仪最小角度读数不应大于1′)。

2、第4.0.6条: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增加④、转角杆塔中心桩位移未满足设计要求;⑤、塔基断面与设计文件不符。

3、增加第4.0.1条:输电线路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的有关规定。

土石方工程1、第5.0.12条杆塔基础坑及拉线基础坑的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回填后坑口上应筑防沉层,其上部边宽不得小于坑口边宽。

有沉降的防沉层应及时补填夯实,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旧版本要求每回填300mm夯实一次。

验收时宜为300~500mm)。

2、第5.0.13条:石坑应以石子与土按3:1的比例掺和后回填夯实,增加石坑回填应密实,回填过程中石块不得相互叠加,并应将石块间缝隙用碎石或砂土充实。

3、第5.0.16条:接地沟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泥土回填并应夯实,回填后应筑有防沉层,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得低于地面。

(旧版本要求防沉层高度为100~300mm)。

4、增加第5.0.3条:风化岩或较坚硬岩石基坑的开挖可采用松动爆破与人工开挖相结合,但应保持坑壁完整。

岩渣及松石应清除干净。

5、增加第5.0.4条:采用机械开挖基坑,距设计深度为300mm~400mm时,宜改用人工开挖。

6、增加第5.0.5条:基坑开挖验槽后,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时,应提请设计处理。

基础工程1、第6.1.1杆塔基础和拉线基础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输电线路大体积混凝土基础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的有关规定。

(旧版本只要求符合GB50204)3、第6.1.3条:基础钢筋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旧版本只要求符合JGJ18)4、第6.1.4条:不同品种、不同厂家、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连续浇筑体中混合使用。

同一基础中使用不同水泥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旧版本是不同品种,同一个浇筑体)。

5、第6.2.5条:增加“混凝土下料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溜槽或串筒下料”。

6、第6.2.12条:试块应在现场浇筑过程中随机取样制作,并应采用标准养护。

当有特殊需要时,应加做同条件养护试块。

(旧版本要求采用同条件养护)7、第6.2.15条:现场浇筑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要求在终凝后12h内开始浇水养护,②外露的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不宜少于5昼夜,(旧版本要求浇筑后12 h,养护时间不少于7昼夜)。

8、第6.3.2条:③、孔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旧版本要求>设计深度)9、第6.3.7条: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导管底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1.5m。

(旧版本要求1.5~2m)。

10、增加第6.6.1条:冬期、高温与雨季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时,混凝土基础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及时采取可应对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可解除冬期施工。

②、当日平均气温达30℃及以上,应按高温施工要求采取措施。

③、雨季和降雨期间,应按雨季施工要求采取措施。

④、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的有关规定。

11、第6.6.2条: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增加①、用于冬期施工混凝土的粗、细骨料中,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冻裂物质。

③、最小水泥用量不宜低于280kg/m³,水胶比不应大于0.55.强度等级小于C15的混凝土可不受上述限制。

(旧版本要求浇筑C15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时,最小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³,水灰比不应大于0.6)④、拌和水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过60℃,骨料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过40℃。

(旧版本强度等级小于52.5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和水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过80℃,骨料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40℃。

强度等级等于及大于52.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和水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过60℃,骨料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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