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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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越多,公司自治的空间就越宽广。我国《公司法》不仅使用了八十多次“可以”,而且还多次出现诸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公司章程规定”等表述,大量使用了授权型和补充型规范。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从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
公司章积的自治性特征,首先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合约束力。违反公司章程。表现为对内部自治规则的违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也体现了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即对公司自身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进一步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我国的公司自治时代。公司法在登记、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环节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内容涉及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份发行与转让、分立、解散清算等方由,可以说是全方位地强化公司自治;而实现这种自治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章程自治。
当然,公司章程自治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基于章程的法定性特征,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
和自治性比较直接地反映了公司法融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于—体的特点。同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关系,也可以看成是公司法上强制与自治关系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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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及效力
时间:2011-01-11 16:12来源:未知作者:胡律师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点击:130次
司法明确了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制定的法定性。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设立人在设立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程序。它制定于公司设立阶
第一,公司法明确了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制定的法定性。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设立人在设立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程序。它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第二,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法定的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此效力规定为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新公司法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为公司自治时代开启了大门。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等环节放宽了限制,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以其章程扩大了自治范围和自治能力。一方面新公司法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比如,新《公司法》第15条放宽了原《公司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转投资的限制;新《公司法》第35条明确允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167条第四款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以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比如,新《公司法》第13条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允许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自由选择;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2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新公司法进一步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这些调整,有利于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更符合自身情况,更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