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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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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能在本行同一辖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按揭贷款除外)。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办理借新还旧手续。

第六条本行在叙做个人贷款时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控制借款人月供款支出不超过其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扣除各项日常支出后的余额。

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可将其所获的机构经营收入适当计入借款人收入来源测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固定居所;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4、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为多人的,其中至少一方)应满足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个人抵押贷款不超过70);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提供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

保证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第七条执行;保证人为法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本行企业保证人执行。

第九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本行借款人和保证人:1、在本行系统内有欠款,或因贷款被起诉(含仲裁,下同)未满三年的;2、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未履行担保义务的;3、受到起诉或特殊名单通报等制裁的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4、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贷款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5、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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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那么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那么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根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方法对各岗位进展考核和问责。

实用文档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展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视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根本情实用文档况。

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借款资料按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收集。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遵守老实守信原那么,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

支行应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展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支行承受借款人申请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

〔一〕以业主、实际控制人承贷的,调查人面谈具体参照?农村访;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职调查要求与需要,与借款人主要亲属、担保人等相关人面谈;4.根据授权查询借款人、主要亲属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实用文档5.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担保意愿性、合规性、充足性进展调查。

〔二〕尽职调查要点:1.借款人根本情况;2.借款人收入情况;3.借款用途;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三〕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四〕贷款尽职调查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五〕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否明晰;〔六〕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开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归还能力、诚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实用文档〔七〕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九〕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十〕贷款风险是否提醒,方案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否可行;〔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全辖具有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在授权范围内向购置房产、汽车和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安全第一、效益为主、服务到位、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合法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具有合法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3、具有良好个人信用和品格,无不良记录,且在本行信用评分等级为D级以上(含);4、在贷款人处开立金融卡或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存入必要的首期付款或已付首期款项证明;5、能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必要的个人资料;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7、有合法正当的贷款用途;8、符合各消费贷款品种要求的贷款条件;9、愿意接受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市场调查、细分及个人信用评级第六条各支行、部要对辖区内高层次的自然人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并按年龄、职业、经济收入、家庭资产、社会地位、存款余额及对本行的回报程度等不同角度,进行市场细分。

按细分结果摸清各个层次的消费方向与金融需求,并针对不同的金融需求,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特别要注重中高收入阶层客户的拓展。

第七条建立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凡向本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均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由客户经理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决策。

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是:180分以上为A级,179-160分为B级,159-140分为C级,139-120分为D级,120分以下为E级。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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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标准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安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方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实用文档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展审查,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实用文档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展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原那么上不超过70%,动产抵押率原那么上不超过50%。

第十一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必须在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实用文档第四章客户对象和根本条件第十二条信贷对象包括:〔一〕户籍在本行效劳区域内的自然人;〔二〕在本行效劳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七〕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根本条件实用文档〔一〕年满18周岁,原那么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三〕在本行效劳区域内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五〕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六〕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的;实用文档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的。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农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农商行向其发放并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采用“直客式”方式办理。

“直客式”是指借款人直接向农商行提交有关汽车贷款申请资料,经贷款调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通过借款人在农商行开立的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

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款方式或现金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商行包括开办此项业务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必须经法人机构授权方可开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与汽车经销商的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商行辖区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拥有稳定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年龄应在18—60岁之间;(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协议;(五)已经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农商行分支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个人信用良好;(八)贷款所购车辆必须是与农商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所提供。

第六条农商行应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业内信誉经过初选后,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汽车经销商的条件包括:(一)有合法经营的资格;(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三)在农商行开立结算账户;(四)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五)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有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行为,推动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XX农商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资金贷款。

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向XX农商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含),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重大不良记录;4.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含出租车经营权)、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1.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对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总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2.采取质押方式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要按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具体用途、借款人收入水平以及现有负债情况等因素,在总行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个⼈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贷款条件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七章罚则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拓展个⼈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民银⾏《关于开展个⼈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个⼈消费贷款管理试⾏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个⼈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向借款⼈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途的⼈民币贷款。

指定⽤途的个⼈消费贷款、信⽤卡透⽀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份),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既可以分别发放信⽤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上述四种贷款⽅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发放信⽤贷款或含信⽤⽅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信⽤等级。

借款⼈信⽤等级根据借款⼈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和信⽤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件⼀),⼀级分⾏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评级细则报总⾏备案)。

第⼆章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个⼈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为及不良信⽤记录。

(三)在农业银⾏开⽴活期存款账户或⾦穗卡账户,并存⼊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

(四)能提供农业银⾏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信⽤评级综合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可申请个⼈信⽤消费贷款及包括信⽤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信⽤消费贷款及包括信⽤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七条借款⼈申请个⼈综合消费贷款,除信⽤贷款⽅式外,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贷款审批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程序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在贷款审批阶段,农村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善相关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体系。

3.农村商业银行应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不得以任何原因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

三、贷款发放1.农村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遵循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发放手续,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划拨等环节,并将其纳入贷款管理系统进行监控。

3.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流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发放符合贷款合同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贷款管理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并指定专门的贷款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对每笔个人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进行分类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信用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等。

4.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的基本信息、还款情况等进行管理和跟踪。

五、贷款监督1.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目的。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对不良记录的个人贷款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措施,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4.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主动接受监管和检查,确保个人贷款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六、贷后服务1.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还款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贷后服务。

2.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提醒和催收机制,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时全额回收。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及企业资金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实现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行业转型、升级,银行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金融业务,不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银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保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规、有序发展,各大银行均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供各大银行参考。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规定1.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所拥有的收入稳定、信用记录优良、财务状况良好和家庭状况稳定等方面的评估,向其提供短期或中长期的综合消费贷款。

2.贷款类别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根据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类。

(1)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消费分期等。

(2)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

3.贷款额度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济实力、家庭状况及所需资金用途等因素,设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和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限制,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贷款利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并将其纳入公示范围,对外公布贷款利率及相关手续费用。

银行应制定不同类别、不同额度、不同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并不得因个人借款人的身份、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等因素进行歧视性定价。

三、贷款审批流程1.申请贷款个人借款人可通过银行网站、客户端、快捷通等电子渠道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也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受理。

2.初审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评估,并在法定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反馈给个人借款人。

3.征信查询银行可以请求个人借款人授权,查询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以辅助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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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XXXX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或公积金、养老金缴交情况综合分析,借款人税前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
3、借款人在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4、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
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类支出。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
2、住房装修;
3、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个人汽车消费除外);
4、学费支出、出国留学(商业助学、国家助学除外)。

第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
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XXXX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或公积金、养老金缴交情况综合分析,借款人税前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
3、借款人在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4、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
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类支出。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
2、住房装修;
3、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个人汽车消费除外);
4、学费支出、出国留学(商业助学、国家助学除外)。

第三:(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人的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借款人综合收入水平或家庭资产等,与贷款金额/授
信金额、授信期限/贷款期限是否相匹配;
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分析;
(四)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理,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审核借款人交易协议、首付款(定金)发票(收据)等(指贷款用途形成借款人的物权并产生权利证书的贷款);
或审核借款人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以及具有公证类效力的文书或凭据(包括各类发票、定金收据、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等;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八)就主要审查事项提出相应建议并签署审查意见,报授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调查岗应双人约见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借款人须在《个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就贷款资金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比例、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范围进行约定。

对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贷后
检查、违约贷款催收与处置、贷后客户服务等工作,主要包括:(一)贷款跟踪。

贷款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约见或走访借款人,与其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方式,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首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每季对客户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季后20个工作日后形成当季贷后检查报告,与贷款资料一并留档。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有无挪用情况;
2、借款人在有无骗取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况;
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方面有无变化,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无影响;
5、借款相关合同及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相抵触,有无变更、修改和补充完善的需要;
6、贷款风险度的变化情况及趋势;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贷后检查内容。

8、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借款人或贷款出现潜在风险因素和现象的,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必须形成风险报告报有权人和上级管理机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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