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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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AA市金融局《关于构建首都多层次债券市场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17]64号)的指示精神,为规范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AA地区债(以下简称“AA地区债”)业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
第二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所称AA地区债是指在AA地区登记成立的,受AA地区金融管理机构认可的法人机构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债权融资计划-AA地区债是经AA市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银行间市场产品。
第四条AA地区债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AA地区债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AA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AA地区债业务提供账户管理、备案、信息披露、挂牌、转让交易、信息记载、资金划转、后续管理、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北金所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AA地区债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参与机构与备案
第六条参与机构须根据北金所参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北金所开设账户。参与机构包括不限于:融资人、主承销商、担保机构(如有)、投资人等。
第七条AA地区债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AA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
(二)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三)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融资人如需增信可选择经市场化评议认可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进。
第九条备案时应根据北金所要求提交备案登记表、信用增进函(如有)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AA地区债的备案有效期2年,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首次挂牌应在备案后1年内完成。
第三章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北金所为AA地区债业务提供信息记载服务。
第十二条北金所为AA地区债业务提供资金划转服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融资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遵守北金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AA地区债的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备案、挂牌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照北金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向投资者定向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融资人应根据北金所要求在挂牌前、存续期间通过北金所指定系统披露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融资人应在AA地区债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北金所指定系统向AA地区债持有人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五章存续期管理
第十七条融资人应当按照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AA地区债存续期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对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融资人应按时、足额兑付本息。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定负责AA地区债存续期管理,协助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在付息兑付日前落实融资人偿债资金情况,如融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兑付本息的,须及时报送北金所。
第十九条融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兑付本息的,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发起代偿。
第二十条北金所定期或不定期地将AA地区债存续期情况及信用风险事件向AA 市金融局等管理部门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AA地区债业务的参与方除应遵从本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还应遵从北金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北金所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业务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