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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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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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4)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4)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4)第四章、法律制定本章去年出了判断题,今年若出题,仍可能以判断题、选择题为主。

#1、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也包括认可法律。

二、特征,1、立法活动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其职能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2、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此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应作狭义上理解。

3、法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部分,而修改、补充、废止都是制定的特殊形式。

4、法的制定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三、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即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体制包含三方面内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这是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立法程序。

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包括:1、政体: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为民主制和议会制。

2、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或联邦制。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权限划分为:中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所属行政部门。

地方一级:地方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自治性法规,特区也被赋予这些权力,地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即“一元、两级、多层次”。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论述、简答)试述法律制定的原则是什幺?一、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二、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即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

三、重点原则:论述时需进一步展开1、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包括理性化、合理化、主观要符合客观。

2、法律制定民主性的原则,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在立法上民主则是多数人所通过的。

在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提供一个平等的机制。

有自由表达的机会。

法理学十二章笔记摘抄(3篇)

法理学十二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第一章:法的概念与特征1.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2. 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程序性、历史性等特征。

3.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1. 法的起源有自然起源说、神意起源说、契约起源说、暴力起源说等。

2. 古代法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

3.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第三章:法的本质与功能1.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2. 法的功能包括规范功能、教育功能、引导功能、制裁功能、调整功能等。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分类1. 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2. 法的分类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第五章:法的效力与适用1. 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

2. 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

第六章:法的解释与适用1. 法的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

2. 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法律适用原则等。

第七章:法的制定与实施1. 法的制定包括立法、修改、废止等环节。

2.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第八章:法的实施与效果1. 法的实施效果有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

2. 法的实施效果评价包括法律效果评价、社会效果评价等。

第九章:法的改革与完善1. 法的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

2. 法的完善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完善。

第十章: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法的国际化是指国际法在国内法的适用。

2. 法的全球化是指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

第十一章:法的伦理与道德1. 法的伦理是指法律在道德方面的要求。

2. 法的道德是指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价值。

第十二章:法的教育与传播1. 法的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等方面的培养。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 (1)第一节法的定义 (1)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三、法的特征 (1)四、法的作用 (1)第二节法的价值 (1)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第三节法的要素 (2)一、法律规则 (2)二、法律原则 (2)三、权利与义务 (2)四、法律概念 (3)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四、法的分类 (3)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一、法律部门 (4)二、法律体系 (4)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第六节法的效力 (4)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二、法对人的效力 (4)三、法的空间效力 (5)四、法的时间效力 (5)第七节法律关系 (5)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二、法律关系主体 (5)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四、法律关系客体 (5)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第八节法律责任 (6)一、法律责任的 (6)二、归责与免责 (6)三、法律制裁 (6)第二章法的运行 (6)第一节立法 (6)一、立法的定义 (6)二、立法体制 (7)三、立法原则 (7)四、立法程序 (7)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二、执法 (8)三、司法 (8)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一、守法 (9)二、违法 (9)第四节法律监督 (9)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9)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9)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0)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0)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一、法律解释 (10)二、法律推理 (10)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11)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11)第三章法的演进 (11)第一节法的起源 (11)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1)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1)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1)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11)一、法的历史类型 (11)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2)三、资本主义法 (12)四、社会主义法 (12)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2)第三节法的传统 (12)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2)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3)三、西方两大法系 (13)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13)一、法的现代化 (13)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3)第五节法治理论 (13)一、法治的含义 (13)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4)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第四章法与社会 (14)第一节法与经济 (14)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4)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5)第二节法与科学技术 (15)第三节法与政治 (15)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5)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5)第四节法与国家 (15)第五节法与道德 (16)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6)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6)第六节法与宗教 (16)一、法与宗教概述 (16)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16)第七节法与人权 (16)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17)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7)三、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17)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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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一)第一节法要点一: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文件,采用过许多名称,如律、令、典、赦、格、式、科、比、例等,它们都是国法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不完全等同。

要点二:清末明初,由于受日本的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则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

要点三:按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的理论,法分为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要点四: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将,乃是指“国法”。

其外延包括:(1)成文法;(2)判例法;(3)不成文法;(4)教会法等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要点五:“国法”是法理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提出来的。

要点五: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

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要点六:由技术规范构成的法,在法学上被称为“技术法规”。

要点七: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

要点八: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

要点九: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要点十: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要点十一:法的认可主要有两钟方式:(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含义)。

要点十二:“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要点十三: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要点十四:没有法,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要点十五:但法并不等同于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要点十六:宗教教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虽然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制订或认可的,因而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小胡补充一点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不能不看:在对法概念的作出定义之前,对各种“法“的名称进行清理,给定“法”概念讨论的范围,是完全有必要的。

杨帆老师法理学笔记——超清晰

杨帆老师法理学笔记——超清晰

杨帆老师法理学笔记——超清晰法理学第一讲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本体论概念与特征价值与作用法的要素渊源与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察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察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10、24法理学课堂笔记

10、24法理学课堂笔记

10月25日法理学课堂笔记整理(耿卉陈姗姗潘才华部囡)一、关于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1、为何区分二者如此重要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都是简单地一笔带过这一问题,但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应该是法理学的核心内容。

对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可以回溯到苏格拉底就义前与弟子的最后对话中,此后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就成为法理学学习不可回避的问题。

当追问“为什么法理学必须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我们就必定考察“这种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是如何被…问题化‟的,又是如何不断地将各种具体的现实问题卷入到这个问题中”的。

这种对于问题本身的问题意识是国内主流研究所欠缺的,但它却是重要的。

如果我们只看到剧场上的演出而忽视了剧场本身,我们就无从认识到台前和台后、理论与现实的区别与联系。

如果不对二者进行很好的区分,在实践中将会产生极大的难题。

2、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谈到这一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以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这也被公认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认识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

二、法律对规范环境的影响(二阶理由与法律权威)1、二阶理由做任何事情都有理由,一阶理由可以理解为所有理由都是在平行状态下的,我们在作出选择时是在同一层面上的。

二阶理由就是我们所考虑的理由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而是在不同的层面上,从而出现了上阶理由。

二阶理由同时可以被看成是排他性理由。

这也要求我们要用二阶思考的准备,也就是说比如遇到两方争论时我们不站在任何一方而是要理性的站在高于两方观点的高度找出二者的争论点。

这才是符合二阶思考的。

生活中的一阶理由需要我们对在同一层次上的所有理由进行相互权衡和衡量从而做出选择,而二阶理由已经对各层次的理由做出了权衡何选择。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授课教师:王勇法的运行立法一、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1、国家性2、合法性3、技术性:(1)制定——从无到有(2)修改——从旧到新(3)补充——从粗到精(4)废止——从是到非(5)认可——从彼到此4、程序性(三)分类: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1)立法机关的立法(2)行政机关的立法(3)授权机关的立法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二、立法体制:(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宪法b.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2)地方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地方性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特别行政区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三)总体格局: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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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律与法学法律:法律制度,是指一种规则或规范;法学: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或学科。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不仅研究法律制度本身;还研究与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生活。

✓不仅研究静态的法律制度;还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

✓不仅研究现在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不仅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科学人文科学文学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社会科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二、法学体系定义: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哲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法制史)宪法学法学民法学国内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应用法学经济法学(部门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外国法学(外国的部门法学)三、法理学(一)定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各个部门法研究对象是“一般法”古今中外的法——1——2.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中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

☐法是什么?☐法是怎么产生的?☐法的作用是什么?☐法是如何运行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会不会消亡?3.法学的方法论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不同的研究方法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思想。

因此,方法本身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PS.思考题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法理学有什么用?如何学习法理学?(二)、法理学的内容体系——2——第二讲法的概念与本质一、法、律与法律(一)、法的繁体字及其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也,从去。

(二)、法与律●《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的相李悝(kuī)制定。

●商鞅变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此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分别用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来管理自己的国家。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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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学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一)中国“法学”之词源1.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那时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是其中之一。

2.“法学”一词首见于南齐。

3.古代中国之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的“知识”,今天的“法学”一词是19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

(二)西方“法学”之词源1.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

2.现在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 或science of law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念1.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2.古罗马给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二)西方不同学派研究的侧重点1.价值法学倾向: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两罚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2.规范法学倾向: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3.社会法学倾向: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

4.美国综合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

(三)中国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法学研究对象1.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律”、“刑统”之类。

2.具体对象:(1)先秦:着重研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功能关系。

(2)秦汉以降:着重解释与宣传国家法,故法学以“律学”形式出现。

(3)进入20世纪特别是辛亥革命以来: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唯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仍强劲,已经开展国际法研究。

(4)1949年以后: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阶级斗争。

(5)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

朱景文《法理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朱景文《法理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0.1 复习笔记一、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法律现象不仅为法学所研究,而且也被许多其他社会科学所关注。

虽然,这些社会科学都关注法律现象,但是它们与法学的关注不同:①法学是把法律现象作为自己的专门研究对象,而其他社会科学只是把法律现象作为它们研究的一部分内容;②法学对法律现象的关注是从法律的角度或合法性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而其他社会科学对法律现象的关注则从自己学科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现象的。

(3)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①以法律规则本身为中心的创制、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方法、手段;②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原则;③研究法的规律性。

2.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因此只有在社会出现了法律现象以后,法学才可能产生。

(2)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很早就有了有关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论述,也出现过不同的学派,但是这些有关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观点只是他们的政治哲学的从属部分。

(3)在西方的历史上,古希腊的哲学家也有许多关于法律的论述。

(4)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整个社会科学中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内部不同学科分化的历史,从古代混沌合一的法学中逐渐分化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部门法学。

(5)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分化,在当代也出现了综合的趋势。

①经济法学就是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综合。

②在各个主要的传统部门法学中都出现了其他部门法学的渗透。

③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综合,出现了介于若干学科之间的新学科。

3.法学体系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学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着众多分支学科的法学体系。

这个体系如何构成既决定于客观发展,即各个分支学科的实际发展程度以及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也决定于构建这个体系的学者的主观意见。

4.现有的法学学科划分(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大体包括:①法理学;②法哲学;③法社会学;④实证法的理论(法实证论);⑤法经济学;⑥立法学;⑦法律解释学;⑧比较法总论;⑨法人类学;⑩法文化学等。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3)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3)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3)第三章、法律作用(重点章:分析、论述)#1、法律作用释义本节中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法的实质如何认识(详细内容参考指南),即从何种角度入手去看法的作用。

从而引出问题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的联系和区别。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1、法律作用的实质两个方面:(1)、(2)1、法律作用的定义:二、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划分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一)、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联系: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手段,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挥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区别: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点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2、法的规范作用本节着重要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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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法律解释(李建新)
法律解释是法律活动者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包括立法者、实施者。

(一)法律解释的场合
1、事前解释、事后解释;抽象解释、具体解释
在制度层面,把法律解释限制为抽象解释;在理论研究层面,把法律解释视为具体解释。

2、主体(主体不同,效力等级不同)
有权解释(法定解释)
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3、对象和目标
文本:任何由书写固定下来的话语。

注意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文本的特性。

①规范性
②权威性
言谈一般面对确定的听者
4、区分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所包含的内容。

5、分辨法律解释的目标、目的
目标:理解法律文本的意思
目的:适用法律、使法律得到实施
6、文本解释
(二)如何确定法律文本的意思
三种认知模式
立法者、解释者、文本
原义决定说、文本决定说、解释主体决定说
如何确定立法原义?
语义原义说(客观原义说)、历史原义说(主观原义说)、理性原义说
(二)法律解释的主体
(三)法律解释的对象
(四)法律解释的目标和目的
(五)法律解释的理论模式
1、
(1)法律文本的作者(立法者)
(2)法律文本本身
(3)解释者
(立法说、文本说、解释者说)
(统一认知模式)
(选择说)
2、法律人的立场
人与规则:规则是由人制定的,所有的人都要受到规则的约束。

3、立法原义说
立法决定说(建立在立法、司法、行政严格区分的基础上)
立法解释说
4、理论模式
(1)原义决定说(语义决定说、历史原义决定说、理性决定说)(2)文本决定说
(3)解释主体决定说
5、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和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
(1)传统的确定性
(2)科学的确定性
(3)交流意义的合理性
(4)疑难法律问题的确定性
二、权利本位论(晁育虎)
(一)概述
权利本位论在1988年提出,1992年流行,发源地吉林大学,张文显、郑成良、姚建宗、郭道晖
权利(right):由法律规定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力(power):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由法律规定的,主体以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具有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等值
3、功能上互补
4、价值上的主次
(三)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推定的规则不同。

①法无禁止即权利(权利);法无授权即禁止(权力)
②从法律部门来说,所有的法律部门核心内容都是权利义务。

③法律行为是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基础。

④法律责任是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而招至的第二性法律义务。

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⑥权利更好地反映了人的个性、自主性、自律性。

⑦权利更直接地反映了法的价值。

⑧古代的法律以义务为本位(从资本主义开始,天赋人权,社会
契约论)
【附:义务先进论(张恒山)
1、从法律构成而言,大多数关于义务的规则。

2、从法律使用而言,义务性规则的存在是追究个人责任的前提。

3、从法律发展史而言,先有义务性规则后有授权性规则。

4、从法律价值而言,义务性规则是保障权利的前提,同样认为权利义务是法律范畴的核心。

5、义务性规则是权利的确定。


三、法治的理念、本质、内涵
1、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应该制定法律
2、应该遵守指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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