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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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礼制与法制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比较
Contents
• 一、法律与道德 • 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 三、中西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
一、法律与道德
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 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它们共同体 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
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
德”。
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 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 的宗法式社会。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 的特点。“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
“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这样的社会
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
“礼治”在2000多年前的周公那里已经成为自觉 地文化选择。春秋战国虽然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 面,但毕竟有孔子这样的思想家终其一生为“克 己复礼”效力,虽未能扭转乾坤,但“礼治”的
bitch , fuck you。
中国是侮辱对方的长辈或祖宗 : “他妈的”、“操你妈” “操你奶奶”、“操你祖宗” 骂后代更有杀伤力:报应;生个儿子没屁眼;断子绝孙
中国伦理的这一特征一直保持了两干多年,甚至2l世纪
的今天,仍然留有种种或明或暗的印记,仍然在不同程 度地支配着今天中国人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实践。
B. 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
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
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
服御体系、相处仪节,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
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其实质是一种预设 的等级森严的权利框架,在上者对居下者可以 拥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这就为形成传统的 “人治”体制奠定了基础。
传统的“法治”与“礼治”是一致的,都以约束 民众的自由,要求民众履行服从的义务为特征。 “礼治”要求:“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 听,罚。故而
传统“法治”最适当的称谓应当是“刑治”。
中西骂人哲学比较
骂人哲学
西方是贬低或侮辱对方的人格、才能和修养:shit,
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
的最高理想。
西方人倡法,法德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
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地法治秩 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
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1. 礼与法的背景
1)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
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由周公旦主持制定 的礼较为完善。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与规范 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其背景是以血缘谱系为前提的宗法观念和等级秩 序,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德主 刑辅之治。
• 中国伦理从家族推及社会,使家族伦理社会化, 使用的是自然的类推思维: 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 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 人之幼”。
• 《大学》 :古代用以培养高级人才的教科书 :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 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 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
为家族伦理的核心,便以理论的方式正式规定下
来。
• 中国人爱“家”,没有什么不是家的:公家、国 家、东家、浑家、本家、大家、自家、人家;农 家、渔家、船家、店家、商家、厂家;行家、专 家、阴谋家、野心家;女人家、孩子家、姑娘家、 学生家。 中国文化中个人没有独立的意义与价值。—— 中国驻法国外交官唐林与法国驻中国的外交官余 敷华讨论两国文化的幸福观时
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 所以,“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 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 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 八个步骤,三个阶段:一是个人的修身阶段,二
是家族的实践阶段,三是社会化的治国阶段。枢
纽是第二阶段,即家族伦理的实践阶段。
• 个人的修身总是在家庭的伦理实践中加以培养的, 而社会的治国之道又只是对家族伦理的放大和运 用,故伦理必然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 • 汉初的《孝经》和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孝作
•
• 因为是强调义务,所以带有指令性质,也就会常 以禁止违反其指令的方式予以表述。所以,中国 法律的表述方式通常是否定式的,是禁止型的, 它属于“刑法”、“禁律”、 刑罚(体罚),功能 是对逾越礼制、违反伦理的行为的惩罚。 刑法是家法的延伸:家法、族规、国法。
和全社会共同文化的特征。
2. 法律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在行为层面上起作用,
道德则以感召的手段,在行为与思想信念层面上
起作用。
3. 法律用理性建立社会公正的客观行为规则,道德 则凭良知建立心灵的好恶是非。
总之,法律与道德诸多本质上的联系与差异是客
观存在的,在原始文化中表现为两者的混同。
然而,自轴心时代以来,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了价 值选择和规约方式选择的不同倾向: 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
汉以后的儒家也逐渐认识到国家统治是阶级统治,
君主不可无威,激烈的阶级矛盾不可能用仁爱重
情的德治来调和。董仲舒从天人感应的宗天哲学
中推出其“刑德观”,他说:“天道之大者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 也。”他依天意提出“大德小邢”,“德主刑辅” 的主张。
由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德刑并施成为一个不容
• 中国伦理:家族伦理----社会化 西方伦理:社会伦理----家庭化
• 在中国,氏族公社制度被私有制的家族封建制度
取代,但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并末改变。
氏族公社制度下的血缘伦理后来始终成为历代所
奉行的最高伦理典范。
• 在作为基础的中国家族伦理中,“孝”占有核心 位置。在春秋以前的三代实行的是尊尊、长长、 亲亲的宗法制,在这种制度下,孝的观念高踞所 有伦理之上。孝:父母以及死去的祖先。 •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仁”,实质上就是要 “复礼”,而“礼”正是以“孝”为核心的。
B. 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在与人治思想的对立斗争中 发展成熟的。 亚里士多德:“人治是一人之治,法治是众人 之治;人有情,有情带来偏私,法无情,无情
带来公正。”“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C.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普遍相信法律反映了 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
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治思想更多地接近柏拉图,
认为大多数的人远离完美,需要法律约束,迫
使其求得自己的德行。
D.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家沿着亚里士多德的思路严 格区别德法的功能和范围。 他们指出:道德只对个人行为和思想负责,法 律对个人及他人共同负责。他们从社会政治的
•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原始氏族的血缘伦理就被割断,
代替的是直接面向社会的一个个个人伦理。
•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俄瑞斯特斯》:阿伽门侬(希腊
远征军统帅),俄瑞斯特斯(儿子),艾列克特拉(女
儿),妻子及其情人。
阿波罗神庙,雅典法庭,审判长为雅典娜女神
•阿波罗:代表城邦法治原则,为儿子辩护,双重谋杀
案
复仇女神:代表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为妻子辩护,无
治国方略,却对后世中国政治产生了深渊的影响。
2)礼治的特征
A. 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 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 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孟子:“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德治以性善论为根基,以仁爱为怀,与“亲亲” 之社会相适应,其实施表现为重视教化的作用。
韩非子不仅主张德法并举,更是将情引入法。他
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
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
矣。”他还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
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
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
故仁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
的第二要义。 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前提要求法必须使“良法”。 至于什么是“良法”,苏格拉底说:“法律和道 德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追求正义,道德是是非善
恶的标准;法律则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
戒。”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具有相同的是非善恶
标准。
4.以义务为目标的法治
• 中国法律则主要是确认义务,在“义务”意识 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就是“光宗耀祖”,即 为自己的家族争光的意识。 中国的“五伦”实为五对义务:君仁臣忠;父 慈子孝;夫义妇德;兄友弟恭;朋友有信;等 等,均为义务,没有一条属于权利。 这种普遍而强烈的“义务”意识,便是中国法 律的现实基础 。
战国时期,在诸侯争霸的局面下,法家“缘法
而治,事断于法”的任刑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
响。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本,在秦国实行
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强盛。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提出“以法为教”,要求民众广习法律。
但是管子已经看到刑律的不足,他说“刑罚不足 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 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 矣。”因此他主张德法并举,提出“故黄帝之治 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 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
否定的现象。各家之争只在于德刑的地位,不管
如何分歧,传统文化的主流观点是德主刑辅,德
前刑后,德彰刑隐。
在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中,以礼为主,在激烈的
阶级斗争面前,对内乱、犯上之罪历来都是以重 刑酷法严惩。 由此可见,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远不是现代 意义上的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
B. 法治与礼治
• 余敷华说:“对我来说,幸福有三个要素——成 功、金钱、爱情。”
• 唐林则引孟子语说:“我的幸福也有三要素——
‘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
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
2)法: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即强调制度化的法制是 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因为法律的功能是辨明是 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苏格拉底就坚信法律 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和制度 来评价。而后来的启蒙时代的学者更进一步将保 障个人权利和人人平等作为建立法制的基本原则,
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
会规范体系。
但有时它们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值分歧,如在
社会转型时期,它们中可能有一方超前或滞后于
另一方,形成价值的阶段性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制与方式各不相同
1. 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权力意志,有着鲜明的时代、 阶级特征,道德则更多地体现最大层面上约定俗 成的社会行为方式,它更多地体现着历史的承传
角度,基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社会秩序的要求,
选择了法治。
2)法治的理念
A. 法律被普遍遵守,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 西方“法治”的第一要义。 法律至上主要表现为对政府专断的抑制,因而, 西方的法制是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的分离
上限制行政权的任意性,使政府只能是一个有
限的政府,政府必须服从法律。
B. 人们所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这是西方法治理念
并推动其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
2. 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
1)礼治的渊源
从早期中国文化的演进来看,夏、商、周三代的 文化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却体 现出了一种连续的气质。这种气质在周代开始定
型,其标志就是礼制的形成。有学者认为这种气
质经过发展演化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人格:“这
种文化气质集中表现为重孝、亲人、贵民、崇
血缘关系
A.雅典由母权制(血缘)进入父权制社会(城邦法治)。 但中国没有断裂或炸毁而是顺利转移了 B.逐渐摆脱血缘关系转变为法律关系,家族伦理进入社
会伦理,群体意识进入个体意识
3. 以制约王权为目标的法治
1)法治的渊源
A. 古希腊时期,已有不少思想家、学者热衷于法
治讨论。 柏拉图:“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
C. 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 一特征。 礼治的基础在于善良民众普遍良好的德性,良 好的德性则依靠君主的德行示范。
传统德治的含义既是把道德作为手段来治国,
也要求统治者成为圣贤之君,向世人垂范其德 行,以德率民,此即理想中的圣王之治。
3)传统的“法治”与“礼治”
在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礼治并未真正实现过。 A. 传统“法治”的发展
礼制与法制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比较
Contents
• 一、法律与道德 • 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 三、中西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
一、法律与道德
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 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它们共同体 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
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
德”。
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 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 的宗法式社会。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 的特点。“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
“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这样的社会
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
“礼治”在2000多年前的周公那里已经成为自觉 地文化选择。春秋战国虽然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 面,但毕竟有孔子这样的思想家终其一生为“克 己复礼”效力,虽未能扭转乾坤,但“礼治”的
bitch , fuck you。
中国是侮辱对方的长辈或祖宗 : “他妈的”、“操你妈” “操你奶奶”、“操你祖宗” 骂后代更有杀伤力:报应;生个儿子没屁眼;断子绝孙
中国伦理的这一特征一直保持了两干多年,甚至2l世纪
的今天,仍然留有种种或明或暗的印记,仍然在不同程 度地支配着今天中国人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实践。
B. 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
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
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
服御体系、相处仪节,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
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其实质是一种预设 的等级森严的权利框架,在上者对居下者可以 拥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这就为形成传统的 “人治”体制奠定了基础。
传统的“法治”与“礼治”是一致的,都以约束 民众的自由,要求民众履行服从的义务为特征。 “礼治”要求:“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 听,罚。故而
传统“法治”最适当的称谓应当是“刑治”。
中西骂人哲学比较
骂人哲学
西方是贬低或侮辱对方的人格、才能和修养:shit,
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
的最高理想。
西方人倡法,法德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
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地法治秩 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
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1. 礼与法的背景
1)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
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由周公旦主持制定 的礼较为完善。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与规范 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其背景是以血缘谱系为前提的宗法观念和等级秩 序,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德主 刑辅之治。
• 中国伦理从家族推及社会,使家族伦理社会化, 使用的是自然的类推思维: 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 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 人之幼”。
• 《大学》 :古代用以培养高级人才的教科书 :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 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 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
为家族伦理的核心,便以理论的方式正式规定下
来。
• 中国人爱“家”,没有什么不是家的:公家、国 家、东家、浑家、本家、大家、自家、人家;农 家、渔家、船家、店家、商家、厂家;行家、专 家、阴谋家、野心家;女人家、孩子家、姑娘家、 学生家。 中国文化中个人没有独立的意义与价值。—— 中国驻法国外交官唐林与法国驻中国的外交官余 敷华讨论两国文化的幸福观时
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 所以,“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 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 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 八个步骤,三个阶段:一是个人的修身阶段,二
是家族的实践阶段,三是社会化的治国阶段。枢
纽是第二阶段,即家族伦理的实践阶段。
• 个人的修身总是在家庭的伦理实践中加以培养的, 而社会的治国之道又只是对家族伦理的放大和运 用,故伦理必然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 • 汉初的《孝经》和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孝作
•
• 因为是强调义务,所以带有指令性质,也就会常 以禁止违反其指令的方式予以表述。所以,中国 法律的表述方式通常是否定式的,是禁止型的, 它属于“刑法”、“禁律”、 刑罚(体罚),功能 是对逾越礼制、违反伦理的行为的惩罚。 刑法是家法的延伸:家法、族规、国法。
和全社会共同文化的特征。
2. 法律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在行为层面上起作用,
道德则以感召的手段,在行为与思想信念层面上
起作用。
3. 法律用理性建立社会公正的客观行为规则,道德 则凭良知建立心灵的好恶是非。
总之,法律与道德诸多本质上的联系与差异是客
观存在的,在原始文化中表现为两者的混同。
然而,自轴心时代以来,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了价 值选择和规约方式选择的不同倾向: 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
汉以后的儒家也逐渐认识到国家统治是阶级统治,
君主不可无威,激烈的阶级矛盾不可能用仁爱重
情的德治来调和。董仲舒从天人感应的宗天哲学
中推出其“刑德观”,他说:“天道之大者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 也。”他依天意提出“大德小邢”,“德主刑辅” 的主张。
由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德刑并施成为一个不容
• 中国伦理:家族伦理----社会化 西方伦理:社会伦理----家庭化
• 在中国,氏族公社制度被私有制的家族封建制度
取代,但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并末改变。
氏族公社制度下的血缘伦理后来始终成为历代所
奉行的最高伦理典范。
• 在作为基础的中国家族伦理中,“孝”占有核心 位置。在春秋以前的三代实行的是尊尊、长长、 亲亲的宗法制,在这种制度下,孝的观念高踞所 有伦理之上。孝:父母以及死去的祖先。 •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仁”,实质上就是要 “复礼”,而“礼”正是以“孝”为核心的。
B. 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在与人治思想的对立斗争中 发展成熟的。 亚里士多德:“人治是一人之治,法治是众人 之治;人有情,有情带来偏私,法无情,无情
带来公正。”“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C.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普遍相信法律反映了 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
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治思想更多地接近柏拉图,
认为大多数的人远离完美,需要法律约束,迫
使其求得自己的德行。
D.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家沿着亚里士多德的思路严 格区别德法的功能和范围。 他们指出:道德只对个人行为和思想负责,法 律对个人及他人共同负责。他们从社会政治的
•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原始氏族的血缘伦理就被割断,
代替的是直接面向社会的一个个个人伦理。
•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俄瑞斯特斯》:阿伽门侬(希腊
远征军统帅),俄瑞斯特斯(儿子),艾列克特拉(女
儿),妻子及其情人。
阿波罗神庙,雅典法庭,审判长为雅典娜女神
•阿波罗:代表城邦法治原则,为儿子辩护,双重谋杀
案
复仇女神:代表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为妻子辩护,无
治国方略,却对后世中国政治产生了深渊的影响。
2)礼治的特征
A. 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 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 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孟子:“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德治以性善论为根基,以仁爱为怀,与“亲亲” 之社会相适应,其实施表现为重视教化的作用。
韩非子不仅主张德法并举,更是将情引入法。他
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
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
矣。”他还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
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
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
故仁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
的第二要义。 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前提要求法必须使“良法”。 至于什么是“良法”,苏格拉底说:“法律和道 德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追求正义,道德是是非善
恶的标准;法律则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
戒。”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具有相同的是非善恶
标准。
4.以义务为目标的法治
• 中国法律则主要是确认义务,在“义务”意识 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就是“光宗耀祖”,即 为自己的家族争光的意识。 中国的“五伦”实为五对义务:君仁臣忠;父 慈子孝;夫义妇德;兄友弟恭;朋友有信;等 等,均为义务,没有一条属于权利。 这种普遍而强烈的“义务”意识,便是中国法 律的现实基础 。
战国时期,在诸侯争霸的局面下,法家“缘法
而治,事断于法”的任刑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
响。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本,在秦国实行
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强盛。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提出“以法为教”,要求民众广习法律。
但是管子已经看到刑律的不足,他说“刑罚不足 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 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 矣。”因此他主张德法并举,提出“故黄帝之治 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 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
否定的现象。各家之争只在于德刑的地位,不管
如何分歧,传统文化的主流观点是德主刑辅,德
前刑后,德彰刑隐。
在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中,以礼为主,在激烈的
阶级斗争面前,对内乱、犯上之罪历来都是以重 刑酷法严惩。 由此可见,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远不是现代 意义上的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
B. 法治与礼治
• 余敷华说:“对我来说,幸福有三个要素——成 功、金钱、爱情。”
• 唐林则引孟子语说:“我的幸福也有三要素——
‘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
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
2)法: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即强调制度化的法制是 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因为法律的功能是辨明是 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苏格拉底就坚信法律 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和制度 来评价。而后来的启蒙时代的学者更进一步将保 障个人权利和人人平等作为建立法制的基本原则,
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
会规范体系。
但有时它们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值分歧,如在
社会转型时期,它们中可能有一方超前或滞后于
另一方,形成价值的阶段性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制与方式各不相同
1. 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权力意志,有着鲜明的时代、 阶级特征,道德则更多地体现最大层面上约定俗 成的社会行为方式,它更多地体现着历史的承传
角度,基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社会秩序的要求,
选择了法治。
2)法治的理念
A. 法律被普遍遵守,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 西方“法治”的第一要义。 法律至上主要表现为对政府专断的抑制,因而, 西方的法制是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的分离
上限制行政权的任意性,使政府只能是一个有
限的政府,政府必须服从法律。
B. 人们所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这是西方法治理念
并推动其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
2. 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
1)礼治的渊源
从早期中国文化的演进来看,夏、商、周三代的 文化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却体 现出了一种连续的气质。这种气质在周代开始定
型,其标志就是礼制的形成。有学者认为这种气
质经过发展演化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人格:“这
种文化气质集中表现为重孝、亲人、贵民、崇
血缘关系
A.雅典由母权制(血缘)进入父权制社会(城邦法治)。 但中国没有断裂或炸毁而是顺利转移了 B.逐渐摆脱血缘关系转变为法律关系,家族伦理进入社
会伦理,群体意识进入个体意识
3. 以制约王权为目标的法治
1)法治的渊源
A. 古希腊时期,已有不少思想家、学者热衷于法
治讨论。 柏拉图:“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
C. 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 一特征。 礼治的基础在于善良民众普遍良好的德性,良 好的德性则依靠君主的德行示范。
传统德治的含义既是把道德作为手段来治国,
也要求统治者成为圣贤之君,向世人垂范其德 行,以德率民,此即理想中的圣王之治。
3)传统的“法治”与“礼治”
在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礼治并未真正实现过。 A. 传统“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