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二章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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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一)法定商人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的商人。
(二)注册商人
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 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 为的商人。
(三)任意商人
任意商人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 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一)大商人 大商人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
的机构,依法设立的商人。 (二)小商人 小商人指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
依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 者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一)德国法上的分类 1 、完全商人 2 、拟制商人 3 、表见商人 (二)日本法上的分类 1 、固定商人 2 、拟制商人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以 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 12 学时。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基本的认识,对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有 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 基础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 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4)小商人
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不需要一套完整的 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典和 其他商事法规中的严格规定来进行,也不需 要对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特别规定 的保护性措施。 小商人的特殊性:不需要商号、不需要登记 注册、不必制作商事账簿、不能授予经理权、 不能从事无限责任与两合公司的经营、不适 用商法对于完全商人所作的保护性规定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1、界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商人的演变:商业流转职能与生产职能 并存 3、商人的泛化:民法与私法的商化
二、确定商事主体概念的立法体例
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 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 1807年《法国商法典》 1885年《西班牙商法典》 3、折中主义 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法典》 1899年《日本商法典》
商人分类的复杂性 以法定商人为例: (1)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购买与转让(将不动产和 权利排除在外) (2)承揽非手工经营的产品制造和加工业务 几种例外: A 若已取得原材料所有权,加工之后再出售,则属 于购买与转让行为; B 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加工后出售,因无“购买” 行为存在,既不属于购买与转让行为,也不属于承 揽制造与加工行为; 仅原材料从顾客处取得,再行加工或制造劳动,则 属于承揽制造和加工行为
(二)经营
1、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 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 2、特征: (1)营利性,以获取盈余并将盈余分配给成员或 股东为目的(反例:合作社); (2)持续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3)独立性,经营权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4)公开性,经营方式与内容对外相对公开 (5)正当性,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

商法总论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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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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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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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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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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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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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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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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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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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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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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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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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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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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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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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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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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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第1章-商法概述02(商主体)

第1章-商法概述02(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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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名称/商号
(一)商业名称概述 (二)商业名称的转让及债权债务处 理 (三)商业名称的法律要求 (四)对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一)商业名称概述
1、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即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经营 中用于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而表彰自己营 业的名称。 2、商业名称的性质 (1)人格权说; (2)财产权说; (3)知识产权说。
(2)农村承包经营户 ① 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土地承包合同为 基础而进行商品经营的自然人。 ② 特征 a.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商品经营与土地相联系; c.其经营资格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 ③ 债务责任 准用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3)个人独资企业 ① 概念: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 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② 经营资格取得的要件 实质性要件:a.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b.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资;d.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雇工在8人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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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辅助人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的人。 1、独立的商事辅助人 是独立经营的、辅助商事主体从事商业经营的人。 其本身也是商事主体。包括代理商、居间商、仓 储商、承揽运送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2、非独立商事辅助人 是基于委托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从属于商事主体, 辅助其营业的人。包括经理、职员、学徒等。
⑤ 解散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 散;②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 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⑥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a.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不得雇工;个人独资企 业是资产者(“资本家”),可以雇工。 b.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比个体工商户严格。 c.个体工商户为“户”,即商个人;而个人独资 企业为商事组织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严格 说来,将个人独资企业放在商个人中并不合适。)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 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 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继续保持安静
(二)商法人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根据一般审计原理,我国的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 会审计三种基本类型。
审计与会计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职能不同,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管理, 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
(一)商事审计的意义 商事审计的重要意义是由商事账簿本身的意义和法律效力决定的,缺少了审 计的保障,就不能对商事账簿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核查和评价, 商事账簿本身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意义,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二)商事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 2.经济鉴证 3.经济评价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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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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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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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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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三、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 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
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 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 商事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物价 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
5.在民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一) 强制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原则。法律既规定商事主体必 须设置账簿,又对账簿种类、内容及记载方法有详细规定,而且还规定政 府有关部门对商事账簿制作及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根据一般审计原理,我国的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 社会审计三种基本类型。
创设登 记
变更登 记
第三,转让登记
第四,废止登记
第五,撤销登记
转让登 记
废止登 记
撤销登 记
2.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第一,排他效力。
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 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 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
有限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三、商合伙的价值
1.人合性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共同管理,合伙人个人可对企业实施管理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 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 订的《合伙企业法》。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管理企业事务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是: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第二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2.1.2 法人
法人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制度的建立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法人制度,而英美法中虽然没 有“法人”的概念,但学术著作中也经常使用“法人”一词 ,并且事实上也存在同样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自然人 的权利能 力 (lega1 capacity;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s)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 具有和人身不可分割的性质。这种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 结束。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disposing capacity)是指以自己的行 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能力,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权 利能力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也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第一,法 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第二,法 人作为一个团体或组织,其本身是无法为具体民事行为的, 因而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
因此,在法律上存在一个法人是否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 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2.2 外国人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地 位
外国人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什么样的民 事待遇,允许外国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 民事义务。目前各国普遍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和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无差别待遇原则。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PPT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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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就是在自己得商号通过营业为商人办理业务,自己负担营业开支。 商辅:未经商人特别允许,商辅助人不得兼任其她业务。
第六节 商辅助人制度
一、商辅助人含义
★商辅助人分类★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得商辅助人,就是指依据商主体与商辅助人订立 得雇佣合同而产生得商辅助人,包括推销员、采购员等;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得商辅助人,就是指依据商主体与商辅助人之间 订立得委托合同而产生得商辅助人,包括经理人、代办人等;
第五节
二、商中间人类型·行纪商
商中间人制度
概念:行纪商就是以自己得名义为她人(委托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 职业性经营得人。
特点:
1、行纪商必须以自己得名义从事行为; 2、不仅就是契约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得结果密切相关; 3、委托人承担最后交易后果; 4、行纪商得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如我国出现得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船舶居间商、原材料居间商、动产居间 商、杂货居间商、牲畜居间商、个人贷款居间商等。
第五节
二、商中间人类型·居间商
商中间人制度
特点
(一)不以自己或她人得名义缔约。 (二)就是一种完全商人。 (三)行为基于佣金请求权而非契约。 (四)对其活动所导致得结果不负有义务。 (五)居间商从事居间行为得二种方式:
案例
某合伙企业由某甲、某乙二人依法成立,但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向供货商偿还50 万元货款,某甲,该合伙企业得合伙人与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到外地躲债。 某甲驾车中遭遇车祸,医院抢救时垫付各项费用10余万元。某甲出院后,供货商、医 院分别向某甲及其任职得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此案例涉及如何认定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得问题,还涉及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并存时,如何协调两类债权人 利益关系得问题。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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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 国范围内有效。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 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 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二、商事主体的种类 (一)商个人 1.法律特征 (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2.具体表现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安师院法学院商法课件 商事主体

安师院法学院商法课件 商事主体

• 大商人吕不韦出 巨资帮助落魄的 秦国公子子楚,后 来成为秦国之相, 商人和国相的双 重身份, 使其在 秦国统一六国的 历史进程中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
专家考证:中国商业起源于河南商丘
新华网 ( 2004-05-20 09:18:47 )

新华网郑州5月19日电(记者訾红旗)记者19日从 河南省社科院在商丘市举办的“中国· 商丘与商业起源研 讨会”获悉,来自国内的80多位研究历史、考古、经 济、伦理的国内知名专家和学者,围绕商丘与商业、商 文化起源、中国商业起源等进行热烈研讨之后,一致认 为地处豫东的商丘市不但是商族的重要发祥地,也是中 国商业的起源地。 •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科院经济所、 中国国家博物馆、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以及郑州大 学、河南大学、河南省社科院、河南博物院、河南省文 物考古研究所等20多家学术单位的80多位专家学者, 依据翔实的历史资料和个人研究成果,从多个角度对中 国商业发源于商丘进行了广泛论证。
• 河南大学历史系教授朱绍侯强调,商业起源 尽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从《竹书纪年》 《山海经》等文献来看,商人王亥“宾于有 易”是历史记载较早的商贸行为,商业源于 相当于夏王朝在商丘地区活动的商族先公时 期,而王亥则是中国最早的商人。 • 专家们认为,研究商业起源和发展,不仅 能恢复历史本来面目,更重要的是从历史积 淀中寻找、挖掘和培育当代中国商家的文化 和精神,构筑中国商家的精神文化体系,为 中华复兴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完)
• 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买卖小 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他的职业不 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专门知识和技能而 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 年仅买一次麦种,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 外他并不参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 有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因 此,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未成立, 被告胜诉。 • 由此可见,在商事交易中,商人与非商人的法律 责任是不一样的。 • 本案合同不能成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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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一)法定商人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的商人。
(二)注册商人
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 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的商人。
(三)任意商人
任意商人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 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一)大商人 大商人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
再 见!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基本的认识,对商 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有较 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基 础制度。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承认未成年人有商事 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直接或间接 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商事活 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章前沿问题:
1.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论根据如何?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 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一)商个人
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二)商法人
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 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 各种商事企业。
(三)商合伙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 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 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 生清晰了解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的联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掌 握。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商法学》教学课件Fra bibliotek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说明: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 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 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 商法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的机构,依法设立的商人。 (二)小商人 小商人指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
依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一)德国法上的分类 1.完全商人 2.拟制商人 3.表见商人 (二)日本法上的分类 1.固定商人 2.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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