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用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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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用地租赁合同

篇一:产业用地承包合同

三产用地承包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开拓经济市场,增加双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建设期承包土地的位臵及面积

甲、乙双方签订《三产用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承包给乙方开发项目。(土地状况以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

二、建设期承包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从乙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以发证日为准)开始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作为该地块的租赁期限。(经甲

方同意给予作为免费建设期)

三、土地承包金的支付及期限

1、自双方签订《三产用地承包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作为承包合同定金,建设期满后自动转为第一年的承包金。

2、为此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待甲方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且该地块三通一平,乙方得到开工证后予以付款,租金以转账方式交纳到甲方的帐户,甲方须开具盖有村委公章的凭证给乙方。

3、土地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提升该地块租金。该地块在协议签定时均由甲方所在生产队三产用地权属人或具有民事权力的人签章(并留身份证复印件),且一致同意该地块可以作为建设物流中心、汽车销售4S店、加油站等使用。

4、承包金每期满5年递增一次,第一次递增以上一个5年每年应交的收益金为基础递增10%、第二次递增以第二

个五年每年应交的收益金为基础递增10%、第三次递增以第三个五年每年应交的收益金为基础递增10%,第四次递增以第三个五年每年应交的收益金为基础递增10%。

第一个5年每年每亩的土地承包金为万元,共12亩,即第一个5年每年的土地承包金共为万元。

5、经双方确认,土地租金每壹年付一次,以转账方式交纳给甲方,甲方须开具盖有村委公章的凭证给乙方,以下为每年的承包金计算金额:

(1)第一个5年承包期为年月日至年月

日,每年的土地承包金为万元。

(2)第二个5年承包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期每年的土地承包金以上一个5年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基数递增10%,即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万元。

(3)第三个5年承包期为年月日至年月

日,本期每年的土地承包金以上一个5年每年应的土地承包金为基数递增10%,即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万元。

(4)第四个5年承包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期每年的土地承包金以上一个5年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基数递增10%,即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万元。

(5)第五个5年承包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期每年的土地承包金以上一个5年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基数递增10%,即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万元。

(6)第六个5年承包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期每年的土地承包金以上一个5年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基数递增10%,即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金为万元。

第四条、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乙双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合

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土地租赁期内(包含*年的建设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如果提出终止合同,即视为违约。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但甲方不能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任何费用和条件作为要挟、为乙方开具办理报建及营业等相关手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负责协助为乙方提供给排水方便、场地内的水、输变电线、

设施安装及道路开口等申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付。

4、合同期间,甲方有义务协调好甲方村民与乙方的关系,如果合作开发的土地出现权属使用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及时解决,如果因此而造成乙方不得正常经营活动的,甲方给予乙方减免土地收益金及相应延长租赁期限,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赔偿损失。

5、甲方在乙方租赁土地期间,不得将本场地作抵押,不得再将与乙方租赁

的土地出租或租赁给第三方。甲方保证该土地产权清晰,所有提供给乙方的证件材料合法有效。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并甲方收到乙方合同定金之日起**工作日内,甲方应提供办理好“三产”用地的各项合法证件,并交付土地给乙方进行办理各个项目的报建手续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工作,不能延误乙方各项工作。地内原有的林木、菜、坟墓、房屋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等由甲方拆除、搬迁等处理清楚,如果超出规定的时间,乙方有权将其作为无主物处理,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要遵纪守法、按章交纳各种经营税款,不得违法经营。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的土地用作抵押。

3、乙方在租赁期,建设期内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解决,与甲方

无关。

4、土地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期交纳甲方的土地租赁金。

5、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租用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人员就业。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土地租赁期间(包含*年的建设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征用除外),如果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签订的条款和有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履行的,即视为违约。甲方必须向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赔偿乙方已建设、增建的建筑物等各相关投资费用。

(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及乙方的全部投资额的*倍。

2、乙方在承包期间(包含*建设期)如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的,乙方必

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所述的土地所有权归甲方。

二、土地租赁期间,乙方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建设适合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并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建设物流中心、汽车销售4S店、加油站等,同意乙方采取自营、合作、转租等方式经营。如乙方变更承租人需报甲方备案。且必须保证每年的土地租赁金及时缴纳给甲方。

三、在土地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收乙方所承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国家补偿乙方投资建设的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属物及拆迁费的款项归乙方所得。

四、合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用、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政府征用、征收后调整“三产”土地给甲方、乙方认为所调整的土地适合自己使用的,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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