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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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2.客户背景调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背景进行调查,包括其行业背景、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以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要求:
2.客户交易记录保存: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保存,包括客户的存款、贷款、投资等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四、保密和安全措施:
1.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非相关方披露。

2.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盗用等风险。

3.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该办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警告或罚款;
2.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3.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是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和信息保存方面的行为,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部规范金融机构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的办法。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其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将被调查客户的信息收集、整理、记录、存储和使用等环节完整地进行下来,并有效地保存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同时,《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资料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如纸质资料、电子影像资料和数据库等,并落实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客户身份资料不被泄露、篡改和遗失。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定期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检查,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说明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说明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说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一项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身份信息的管理,为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非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以下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该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中的责任和义务。

金融机构应制定尽职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客户信息和程度,并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还需要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特别审慎尽职调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办法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该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并在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调整和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还应将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一定时间,并明确保存的方式和期限。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客户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金融机构还需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明确交易记录保存的方式和期限,并保证交易记录的防篡改和防丢失。

本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和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尽职调查、客户身份信息管理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合规性。

如发现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信息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总的来说,《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资料管理的空白,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尽职调查和管理客户身份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第十七条客户身份识别的特定情形:(一)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应当经总行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这些人员的家族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二)代理行业务1、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2、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信赖代理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但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1)代理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我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三)第三方业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的,我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四)非柜台方式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业务等非柜台方式金融业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并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客户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旨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第一,金融机构应对客户实施尽职调查,以确定客户的身份、资产状况等,以便有效地办理业务。

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妥善保管,以便随时查询。

第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以保证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复核检查,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以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性。

金融机构应采取一定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资料被意外泄露或损坏。

第四,金融机构应将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内容作为公司内部规章纳入实施,并定期更新、完善,以保证客户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审查机制,定期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以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定期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以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客户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定,旨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令〔2022〕第1号)暂缓施行的公告》,本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证监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1月19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
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
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
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
目录
反洗钱法规的历史进程 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法规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
一、反洗钱法规的历史进程
2007~ 现在 《反洗钱法》 《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业20大0额6 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
2006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客户身份信息尽职调查范围,个人客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户10项,对公客户14项。
办法》
国内商业银行现状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现每笔交易,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 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 需信息。
15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的总体要求
• 身份资料、证明文件真实 • 交易真实
真实性
• 身份资料、证明文件有效 •有权机构颁发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一、客户身份识别 1、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客户的身份进行准确识别,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2、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3、金融机构需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并根据规定的身份识别规则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1、金融机构应当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有关的交易记录妥善保存,并定期更新。

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规定保存期限、存储方式和保密条款等。

3、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加以有效的安全防护,确保其安全性。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 [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2号,以下简称《交易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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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交易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内部规程)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负责。

上述内部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立境外代理行时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可持续性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存取现金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提供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跨境汇款中的客户信息登记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办理跨境汇兑业务的,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并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

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的,金融机构可登记该笔业务的唯一标识号。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的境外机构所在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等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经要求仍无法获得的,应经审核分析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识别客户的具体要求)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一)开立资金账户;(二)开立基金账户;(三)代办证券账户;(四)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五)签订其他金融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客户识别要求) 除定额保险撕票业务外,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签订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应了解投保人投保的真实目的,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签订团体寿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确认并登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第十三条(退保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的身份。

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审核代理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赔偿或给付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设立信托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在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七条(持续识别义务)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识别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基本信息应当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核实。

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提示客户及时更新已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在客户提交新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风险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洗钱风险程度,制定具体的风险划分标准,按照客户或账户类别,确定风险等级,并定期评估、调整风险级别。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股权信息、关联方、经济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对非客户本人的识别)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条(对实际受益人或控制人的识别)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的资金或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客户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且自然人拥有该客户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该自然人的身份。

第二十一条(对外国政要的识别)客户为现任和离任的高级别外国公职人员、外国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商业合作伙伴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或办理业务应当获得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书面授权,并核实客户身份,审核资金来源,逐笔审查交易。

第二十二条(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的;(二)客户的交易习惯发生显著改变的;(三)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四)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五)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说明;(三)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四)回访客户;(五)实地查访;(六)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七)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之间的客户识别责任分配)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

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识别)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六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

第二十七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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