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定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有效改善施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粉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成本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金融企业?2012年?第1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成本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买和更新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造成环境污染所需的费用。
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第4条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一项无竞争力的成本在编制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全额计算,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率按基本率加最高现场评估费计算1环保费率=环保基本费率* 2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率* 2安全施工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率* 2临时设施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率* 2第五条安全保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对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风险较大的项目,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出项目并计算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招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为两部分:基本费和现场评估费1。
基本费基本费是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证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建委[2013]55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2013〕55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履行,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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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施行日期】199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各市、地、州建委,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际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装饰、监理招标及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是指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是指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八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川建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1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严格施工许可审核和发放,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查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以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施工许可条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一)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建装饰装修工程,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一律实施施工许可制度。
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后,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审核法定施工许可条件一是审核项目基建程序。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即:“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
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01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川建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文件核发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办理窗口:天府新区政府服务中心038窗口(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2、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窗口电话:683810316、投诉电话:68381919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三、申请条件1、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招标备案(含合同备案),并取得《招标备案收讫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质量监督备案。
3、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安全监督备案,并取得《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表》。
四、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办理受理手续。
第二步:由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将结果反馈到窗口。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完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步:申请人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按申请要求发出《占道施工许可证》、《占用绿地许可证》、《取水排水许可证》、《建渣处理许可证》《树木移植许可证》(不含名木古树移植许可)等相关证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12-16•来源:•浏览:1597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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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
(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
(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
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
(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特征、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2、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勘察内容、勘察深度与质量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工程名称和工程规模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设计内容与质量要求;4、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范围;2、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作出的任何修改均无设计费用补偿;3、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等;4、约定承包人后期现场服务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就分包内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约定。
5、保险。
6、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三)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2、分包的范围、分包的劳务内容、分包的工作期限、质量标准、项目经理。
3、劳务报酬,包括:(1)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2)劳务报酬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3)工时及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采用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应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4)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及方式;(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与合同履行、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4、保险。
第十六条施工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二)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让利的条款;(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设置违背有关规定的条款;(四)约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的条款;(五)施工期不执行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有关的条款;(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置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风险的条款;(七)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八)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九)要求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的条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内容要求:(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委托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
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的,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3)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二)服务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合同:(1)超出服务范围,发包人交办其他工作内容不支付服务费用的条款;(2)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3)要求管理人承担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4)要求管理人承担项目管理过程中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所有风险的条款;。
2、招标代理合同:(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2)要求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纳入招标代理范围但不另行按规定支付费用的条款;(3)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未取得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未登记在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