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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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2篇)

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2篇)

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引言: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而制定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细则将围绕药品的原料药、制剂、辅料等方面进行验收细则的制定,并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一、原料药验收细则1. 根据药品的药理学特性和生产工艺,对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

2. 原料药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并符合国家颁发的相关规定。

3. 对每一批原料药进行验收时,必须对其外观、溶解度、纯度、含量、相关物质和微生物等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设定的标准。

4. 原料药的采购必须有完整的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的信息、采购数量和时间等。

5.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料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相同问题不再发生。

二、制剂验收细则1. 对制剂进行质量验收时,必须对其外观、理化性质、含量、微生物等进行检测,并与药品注册批件的规定进行比对。

2. 制剂的规格、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对于液体制剂和粉剂,必须对其溶解度、稳定性和可溶性等进行检测,并与注册批件中的要求进行比对。

4. 口服制剂的含量一定要符合标准要求,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 制剂的采购、生产、销售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包括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三、辅料验收细则1. 对于药品生产中所使用的辅料,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其质量安全性。

2. 辅料的采购必须有完整的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的信息、采购数量和时间等。

3. 对辅料进行验收时,必须检测外观、纯度、含量等指标,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对于含有特殊物质的辅料(如重金属、有害溶剂等),必须进行特殊的检测和分析,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5. 对辅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辅料的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企业的监管1. 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其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稳定性。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一、验收的目的和意义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验收是确保药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合规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可以保障市民在购买药品时的权益,同时提升市场整体竞争水平。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1. 合规性要求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2. 设施设备要求(1)经营场所: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并且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场所内应设置明确的药品展示和销售区域,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仓储条件:药品的存储应符合国家药品储存标准,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盗措施。

(3)设备设施: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完善、先进的药品销售管理系统和药品质量监控设施,确保药品的售卖和存储过程符合规范。

3. 基本管理要求(1)人员素质:药品零售企业应雇佣合格的药师或药剂师,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员工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2)药品购销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有效期监控、入库、出库等环节规范。

(3)药品信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药品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性。

三、验收的程序和方法1. 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需向相关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建设规划、设施设备清单等。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核查。

企业需积极配合验收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抽样检测验收人员将抽取药品样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不合格的药品,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惩违法行为。

4. 验收结果评估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结果,验收人员将对企业的合规性和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稿)

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稿)

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稿)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稿)一、验收范围与目的1.1 验收的范围包括湖北省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

1.2 验收的目的是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的品质与安全。

二、验收准则2.1 企业资质2.1.1 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1.2 是否按规定拥有合格的检验设备及专业人员。

2.1.3 是否依法纳税缴费。

2.2 货品进货验收2.2.1 进货药品是否经过正规渠道采购。

2.2.2 药品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包括药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2.3 货品是否符合药品包装和标签要求。

2.3 药品储存条件2.3.1 药品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规定的温湿度条件。

2.3.2 药品储存区是否干燥、无异味、无霉菌等。

2.3.3 药品储存区是否设置了合理的货架、分类存放等措施。

2.4 药品销售管理2.4.1 是否有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数量、客户信息等。

2.4.2 是否依法执行非处方药不能远程销售的规定。

2.4.3 药师或药士是否按规定提供药品咨询服务。

2.5 不合格品处置2.5.1 不合格品是否及时隔离,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2.5.2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处理方式、日期、原因等。

附件:药品进货验收记录表、不合格品处置记录表、销售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经营许可证:指药品零售企业依法获得的经营药品的合法证书。

2.合格的检验设备及专业人员:指药品零售企业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检验设备,并有相关专业人员对药品进行检验。

3.药品包装和标签要求:指药品包装和标签的清晰度、完整性、真实性等要求。

4.远程销售:指通过互联网等手段进行的药品销售活动。

5.不合格品:指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药品。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药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警示语明显。
药店销售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店应设置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专柜。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药店应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内容应包括:
(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1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等。
企业应制定连锁门店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3)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4)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5)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6)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处方审核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岗位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其从业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来源:本站原创2010-10-22人气:1019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1.具有10家以上直营药品零售门店。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企业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6.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7.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8.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9.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其中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营业场所设在同一楼层的,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设施。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2019年第12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就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通告如下:一、监督管理事权省药监局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可对连锁门店进行延伸检查。

连锁门店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连锁门店的许可、检查和处罚。

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抽查不少于3家连锁门店。

二、监督检查标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应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相关规定。

连锁企业总部和连锁门店许可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分别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中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要求执行。

三、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条件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除符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相关规定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省内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自行开办的连锁门店。

(二)连锁企业在总部设配送中心的,其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并满足经营需要,其中经营冷藏药品的,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三)必须执行“六统一”管理的规定,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格式、统一服务规范。

四、药品储存和配送管理要求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包括新开办)不设配送中心,可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的通告》(〔2019〕第5号)有关规定,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单体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改变企业经营主体,但实际药品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许可。

原经营主体合规购进的合格药品可以继续销售。

第六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须使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认证门户行政审批系统。

行政审批部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或门店地址变更现场检查中要有不少于两名市级以上资格检查员,必要时可协商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关许可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依法依规须撤销、缴销、注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办理。

医药公司(连锁店)药品验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医药公司(连锁店)药品验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医药公司(连锁店)药品验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医药公司(连锁店)药品验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工作,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应当科学严谨,加强对临床、药物学、药理学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信息,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药品验收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应当加强与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等合作,建立实时沟通渠道,及时有效地掌握药品信息,更好地维护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药品知识、业务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药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药品验收管理制度第七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应当细化药品验收的标准和流程,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药品验收的职责、要求、流程、记录等内容,保证药品验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九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应当统一药品验收标准,明确各类药品的验收标准和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药品真伪的核查和识别,确保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虚假等药品,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应当强化药品储存管理,严格遵守药品储存和保管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药品验收流程第十二条医药公司(连锁店)的药品验收流程,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药品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1.验收目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旨在确保所进货物与合同或采购要求相符,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详细描述了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并细化了每个环节的要求。

2.采购流程2.1 采购计划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计划包括需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

2.2 供应商选择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药品质量、交货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选择应通过正式的供应商审批程序确定。

3.药品接收标准3.1 药品包装药品包装应完好无损,无泄漏、渗漏、破损等现象。

包装上应标明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与采购合同或订单一致。

3.2 药品外观质量药品外观应无明显变质、变色、结块等现象。

药品形状、颜色、气味等应与标准药品一致。

3.3 药品标签药品标签应完整、清晰、易读,标注内容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成分、用量、用法、剂型、适应症、禁忌、注意事项等信息。

3.4 药品包装一致性同一批次的药品包装应保持一致,外观、颜色、标签等应完全相同。

4.药品质量检验4.1 外观检验对部分药品进行外观检验,包括药品的颜色、形状、气味等。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记录并通知供应商。

4.2 药品标签核对核对药品标签与采购合同或订单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4.3 药品质量抽样检验按照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对采购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含量、纯度、溶解度等指标。

5.质量记录和处理5.1 验收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应对每一批次的药品进行验收记录,并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验收情况等信息。

5.2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不合格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协商处理措施,如退换货、索赔等。

5.3 质量投诉处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收集、处理和解决相关质量投诉,并记录处理情况。

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

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

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2021年修订稿)一、人员项目检查标准 01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02 03 企业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04 乙类非处方药柜的连锁总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乙类非处方药柜的连锁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05 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06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应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 1、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济较发达城市如武汉市等城07 区应为执业药师。

2、有中药配方的应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08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在职,不得在其他企业或门店兼职。

09 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 1、县(含县)以上城区的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为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人员。

经济较发达城市如武汉市等城区应为执业药师,企业营业面积超出开办标准15O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连锁门店应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

湖北省“示范药店”验收标准(试行)

湖北省“示范药店”验收标准(试行)

中华药网官方网站:此文档由中华药网提供,更多关于文档的信息,请讯问,湖北省“示范药店”验收标准(试行)湖北省“示范药店”验收标准(试行)申报“示范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除应符合《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的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一、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GSP管理,各项记录数据完整规范。

连续3年内无经营假劣药械行为被药监部门查处或正在查处的,药品安全信用(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连续3年评定为“守信”等级且3年内未被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销售服务、虚假宣传等原因投诉过的。

二、市级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或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

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的药店需2名执业药师和2名主管药师,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担任。

药店各类人员需10人以上,健康状况符合要求,且接受过市级药监部门岗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县级及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和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或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担任。

药店各类人员需5人以上,健康状况符合要求,且接受过市级药监部门岗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驻店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在本药店)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中药专业的验收、调配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营业时间内应在职在岗,提供药学咨询服务和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五、药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市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县及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

非药品的经营面积不得超过药店经营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设有仓库的药店,其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设施设备齐全。

药店内外卫生、整洁、美观。

建有执业(驻店)药师咨询服务台(区),明确执业(驻店)药师服公约,醒目位置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和药监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三篇)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三篇)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是指在药物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具体操作规范。

以下是药品质量验收的细则:1. 药品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 对于国内生产的药品,应验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书、药品GMP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确保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

3. 对于进口药品,应验收药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确保进口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4. 验收药品时,应检查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标识清晰且准确。

5. 对于液体制剂、固体制剂、水剂、口服固体药剂等不同类型的药品,验收时应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相应的检测。

6. 验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药品没有异物、变色、变质等现象。

7. 对于含有活性成分的药品,应进行药品成分分析和含量检测,确保药品的成分和含量符合规定标准。

8. 验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样品的抽样检验,确保样品代表药品批次的质量。

9. 验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确保药品不含有细菌、霉菌等微生物污染。

10.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进行入库管理,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防止药品的质量受损。

以上是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的一部分,不同类型的药品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要求,具体的验收细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确定。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二)是指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控制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所采购或生产的药品进行检验和验收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药品质量验收细则:1.药品标识验收:- 检查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否与采购或生产文件相符- 检查药品外包装上的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是否真实有效- 检查药品包装上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否完整、清晰、易读2.药品外观验收:- 检查药品外观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要求,如色泽、气味、形状等- 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变形、泄漏等情况3.药品物理性质验收:- 检查药品固体药品的溶解度、粒度、含水量等- 检查药品液体的外观、透明度、比重、pH值等4.药品化学成分验收:- 检查药品主要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效成分含量、辅助成分含量等- 检查药品是否含有禁用物质或超标物质5.药品微生物质量验收:- 检查药品是否符合微生物质量标准要求,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等6.药品、中间体的纯度验收:- 检查药品的纯度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要求7.药品稳定性验收:- 检查药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如药品的颜色、溶解度、有效成分含量等是否发生变化8.其他特殊要求的药品质量验收:- 根据药品的特殊性质和要求,进行特殊的质量验收,如放射性药物的辐射指标、生物制品的活性指标等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药品质量验收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别、采购或生产单位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

湖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验收评定细则(征求意稿)

湖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验收评定细则(征求意稿)

1、查阅任职文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查阅公 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是否符合本条要求;3、提问药学专业知识、 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置等,考察其知识能力是否与岗位要求 相匹配。 1、查阅任职文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查阅公 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是否符合本条要求;3、提问药学专业知识、 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置等,考察其知识能力是否与岗位要求 相匹配。 1、查阅任职文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查阅公 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是否符合本条要求;3、提问药学专业知识、 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置等,考察其知识能力是否与岗位要求 相匹配。 1、查阅任职文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查阅公 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是否符合本条要求;3、提问药学专业知识、 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置等,考察其知识能力是否与岗位要求 相匹配。 1、查阅任职文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是 否符合要求;2、查阅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是否符合本条要求; 3、提问药学专业知识、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质量 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置等,考察其知 识能力是否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1、查阅任职文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查阅公 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是否符合本条要求;3、提问药学专业知识、 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置等,考察其知识能力是否与岗位要求 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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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重要仪器与设备管理;
计量器具的管理;
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内容。
55
应制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包括:
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
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32
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3
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34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施。
35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有定期检查的记录台帐。
36
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51
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52
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养护组织或人员。
53
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管理、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四、制度与记录
项目
检查标准
54
应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内容包括: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门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12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营业的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分别经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3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最低应不少于2人)。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门店或药柜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和营业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
(2006年修订稿)
一、人员
项目
检查标准
01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02
企业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
03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但有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门店必须配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熟悉中药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4、偏远地区农村的村级药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级农家店设置的药柜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经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11
门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门店或企业兼职。
58
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等,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台帐。
59
应建立可记录配送门店、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配送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的出库复核配送记录台帐。
60
应建立与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记录台帐。
61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有记录。
2、有中药配方的应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08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在职,不得在其他企业或门店兼职。
09
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1O
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
1、县(含县)以上城区的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为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人员。经济较发达城市如武汉市等城区应为执业药师,企业营业面积超出开办标准15O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连锁门店应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
25
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一定距离的设施。
26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备。
27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28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29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30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31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或柜,并配备必要的中药标本。
14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5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16
企业员工应签订合法的用工合同或协议,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
17
营业员应着装整洁,佩带服务卡并标明职称、工作岗位。
二、场所设施
项目
检查标准
18
连锁总部应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连锁总部与门店之间应实施计算机管理(乡以上必须达到,村级有条件地区应达到)。
37
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38
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1、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门店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O平方米,(要求在同一平面,下同);有中药配方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2、乡镇及乡镇以下的门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 O平方米,有中药配方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19
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面积应与配送规模相适应;配送需冷藏药品的还应配置相适应的冷库等冷藏设施。
20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21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的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22
应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 O~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O℃;各库房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45~75%之间。
23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24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或区、合格品库或区、发货库或区、不合格品库或区、退货库或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或区。以上各库或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或区、退货药品库或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或区、零货称取库或区、待发药品库或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或区为红色。
47
门店应有温湿度调节设备并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储存的设备。
48
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的设备。
49
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药品拆零用包装袋上应印有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项目。
三、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项目
检查标准
50
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62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药品标准名称)。
63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64
门店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杏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65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66
门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乙类非处方药门店或药柜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O平方米。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门店或药柜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其面积应参照以上不同地区面积要求。
39
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40
门店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营业场所、仓储面积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
41
门店、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应有24小时供应药品的设施或公布提供24小时供应药品的服务电话。
42
有拆零药品经营的,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
43
经营处方药的应设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专柜。
4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营业场所内应分柜摆放,并有相应的指南性标识及警示语。
45
门店应配置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陈列药品要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
46
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04
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乙类非处方药柜的连锁总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05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乙类非处方药柜的连锁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06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应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07
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
1、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济较发达城市如武汉市等城区应为执业药师。
质量体系的审核;
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
质量信息管理;
药品购进、配送、储存的规定;.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质量验收的管理;
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药品陈列、拆零、搬运的管理;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2、乡镇的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学历。
但有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门店必须配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熟悉中药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3、村里的门店和乙类非处方药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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