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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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285-2018
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术语定义
1、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2、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
4、汽车排放检验: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10、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
x )。氮氧化物(NO
x
)质量用二氧化氮(NO
2
)当量表示。碳氢化合
5000kg
9座
M1M2M3 3500kg12000kg
N1N2N3
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200r/m 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15、车载诊断OBD 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16、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
二、检验项目
(一)、注册登记、在用汽车环检项目规定
1、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
2、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3、排气污染物检测。
(1)、双怠速法:CO、HC、λ(高怠速,否决项)
——适用非工况法轻型汽油车、重型汽油车
(2)、简易瞬态工况法:CO、HC、NO
X
——适用于工况法检测的轻型汽油车
4、燃油蒸发检测。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况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
5、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 OBD 检查(如适用)。
6、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
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二)、外观检查项目
三、判定标准
(一)、限值判定
1、双怠速法
类别
怠速高怠速
CO (%) HC(×10 -6) 1)CO (%) HC(×10 -6) 1)
限值a 0.6 80 0.3 50 注:1)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λ应在 1.00±0.05 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2、简易瞬态工况法
类别CO(g/km) HC(g/km) 1)NOx(g/km)
限值a 8.0 1.6 1.3 注:1)对于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检验报告单无此项目判定记录。
3、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EVAP)检验
a、进油口压力:系统初始压力稳定在3500±250Pa,保持120s,压力损失不得超过1500Pa。
b、油箱盖:
压力损失测试:燃油液面顶部有1L的空间,启动时压力规定为7000±250Pa,10s测试中,压力损失不得超过1500Pa。
泄漏流量测试:7500Pa压力条件下,泄漏流量不得超过60mL/min。
4、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自 2019 年 11月1 日起,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 OBD 检查不合格,总评判定为不合格。
(二)、判定规则
1、任一外检项(否决项)不合格,总评判定为不合格。
2、任一检测参数超过限值范围,总评判定为不合格。
3、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进行复检。
注册登记、在用汽车 OBD 检查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 2019 年 11月1 日起实施。
燃油蒸发测试项目是否检查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4、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a。
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500 万辆以上,或机动车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 b 的,应符合限值b 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四、记录报送
1、所有自动检测过程信息、外检信息都需记录、保存,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
2、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10 年。
3、所有本地计算机储存的数据都应保存至少十年,保存期内不能进行修改和删除。
五、外观检查
对于在用汽车检验,外观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