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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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摘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
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检察机关由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身份、民事原则等存在一定的矛盾,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到质疑,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必
然造成大量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民事破坏行为,因此根据司法实际情况,从理论上探讨民行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权限及方法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事情,是保护国家、集
体财产的必然要求。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是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前提。
(一)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
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检察机关是否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职权是有争论的。反对者认为,《刑诉法》中仅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在司法
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会产生四个问题:第一、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置检察机关处于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境地;第二、无法遵循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诉讼平等”等一系列原则;第三、不利于调动有关民事权利主体的诉讼积极性;第四、势必加重人民检察院的负担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1]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全国有部分检察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
得效果明显,故此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应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职权。从目前来看,这种争论还在继续。姑不论这种争论结果如何,既然《刑诉法》已明文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那么作为检察人员,我们必须肯定和灵活运用这种职权,绝不能因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和法理上的争论而放弃这种职权,而应从法理上科学分析检察机关主体地位、重构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从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方法,保证这种职权能够达到有效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内由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特的优势
按照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公诉部门负责提起刑事诉讼案件和监督侦查、刑事审判活动,民行部门负责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践中,由于公诉部门承担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任务较重、工作量大,很少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法律的掌握相对刑事法律较弱。而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足够的人力、精力面对较复杂的民事诉讼,所以,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既可充分发[2]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熟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解决公诉部门办案任务重、工作量大的问题,又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和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国家、
集体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明确的问题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由民行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首先遇到的就是诉讼地位问题。民行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参照刑事诉讼以公诉人身份,还是以民事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我国的立法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即检察院可以成为原告。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仅授权检察院可以具有民事原告身份,并
没对检察院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或身份进行限制,检察院民行部门仍然可以根据司法实际自主选择以何身份提起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检察院诉讼地位有过许多观点,包括当事人、国家监诉人、法律监督者、特殊原告、公益代理人、民事公诉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等。笔者认为,检察院民行部门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和集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民事公诉人的身份,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是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依照国家干预的原则,代表国家向
法院提出追究民事被告法律责任的请求,检察院是站在国家法律立场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确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行使起诉权,两者之间不是一般的当事人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诉讼
中的职能来看,它既有权提起诉讼,又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使它如同作为刑事公诉人的地位一样。
(二)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从上世纪90年末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山西、四川、山东、天津、湖南等地区检察院相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1998年,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在针对天马造纸厂厂长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
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就公众饮用水源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
法院判处杨军武赔偿民事损失36万元;1999年,四川省名山县检察院在针对恒达化工厂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也就公共水源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法院判处化工厂赔偿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34万元;2002年,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就古蔺县石宝镇重大森林火灾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诉,法院判处肇事者黎伯伦承担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补种林木29848株[3];2003年,山东省栖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以王某、沈某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民行部门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②; 2004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诉红星浴池经理冯某、司炉孙某涉嫌盗窃罪,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二被告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③;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在对梅城镇卫生纸厂的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就公共环境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法院判处纸厂附带赔偿7万元④。这些案件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依法维护了国家、集体财产权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为我们探索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积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