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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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调研组通过走访、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近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17年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25件,调阅审查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425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9次,对林业、农牧渔业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灵活优势和抗诉的刚性作用,准确把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标准,积极开展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民行检察新形势,主动推进执行监督与生效裁判监督等其他类型监督业务协调发展,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推动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后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

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

多数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均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通说认为有下列各项: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及时、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2.通过民事程序中的物质损害的查明来正确处理刑事案件;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是诉讼经济。

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

尽管两次认定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相异,但起码有相当一部分查明的事实会是相同的。

就该相同部分的诉讼支出便是重复,这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以及法院均是如此。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总是比较简单清楚,而且主要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当事人在庭上不须承担太多举证风险,需要证明的只有相关的财产损失。

完成这些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识,很少会因为程序上受挫而丧失请求权。

某种程度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平民化的精神。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支付律师费,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在“迅速”、“减少费用”成为“正当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的价值尤其明显。

对于司法裁决的整体而言,则可以尽量保持对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部冲突1.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等。

2.关于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9.09.13
•【文号】[1999]高检研发第8号
•【施行日期】1999.09.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9月13日(1999)高检研发第8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检发研字[1999]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根据院领导批示,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只要属于控告人控告的,无论是否属于法纪案件,都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被害人的申诉。

被害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以外申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可受理,复议期限参照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限执行。

三、控告人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也可受理。

四、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查后制作的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

五、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进行申诉,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所制作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同,不适用《人民检察院复查中案件规定》中规定的申诉程序。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作者:王荣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基本职权之一,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

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难题,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提高认识、健全机制、理顺关系、提高能力、浓厚氛围等五个方面的解决之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同时,通过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也与诉讼监督工作紧密相连。

①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方面不断创新思路和举措,特别是在争取人大支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上,取得较大进展。

先后有北京、上海等多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决议》。

由于当前我国“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体制,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

一、组织学习,提高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主要措施是针对各省人大《决议》等扎实开展大学习活动,通过学习转变观念,使干警充分认识到诉讼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首先要从思想上清除“出力不讨好”、怕影响工作关系、“公检法一家亲”和对部门自律寄予过分信赖的观念,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标,对刑事案件的各道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要明确诉讼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等现象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中央的要求,更是现实的需要、人民的期盼。

检察机关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准确把握诉讼监督的法律属性和基本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好诉讼监督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

再次是要切实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束——。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局限性,单纯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解决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因此,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办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条件、范围以及的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入手,拟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展开法理思考。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具体问题当某一主体的行为分别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客观上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之下,由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审理,因此必然会发生不同性质诉讼之间的交织与关联。

(1)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逐渐为实务界探索适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操作时往往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一、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处理方式形态各异。

多数情况下,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事争议过程中查明关联有具体行政行为时奉行“先行后民”原则,如涉及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民事法官在审理中一旦查知一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便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就房屋产权登记进行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

也有在行政审判过程实行“先民后行”,如房屋行政登记诉讼案件中,行政庭法官查明当事人因作为房屋登记基础行为的共有、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便终中止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

机关单位刑事案件调研报告4篇

机关单位刑事案件调研报告4篇

机关单位刑事案件调研报告4篇机关单位刑事案件调研报告110月31日,xx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

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1月至XX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

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

如赵xx故意伤害案:XX 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

如周xx交通肇事案:XX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xx、谢×等人到张xx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xx等人将张xx打伤。

同月31日19时许,张xx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变化和法律监督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变化和法律监督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变化和法律监督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刑诉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修改,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变化法律监督作者简介:张京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副处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变化(一)立法修改的特点1.修改具有针对性近年来,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理解不同,尤其对间接被害人的范围存有不同意见;(2)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难度都很大,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3)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措施和手段存有争议。

此次修改即着重回应了上述问题,具有针对性。

2.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决定》第1条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体现了尊重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决定》第36条、第37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也是以保障被害人权益为导向的。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日趋完善时,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对具体条文进行修改时,立法机关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重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与诉讼并及时、最大化地获得赔偿,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条文变化1.完善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事行为能力时,为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保证其诉讼能够顺利实现,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明确列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2.完善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中的保全措施为保证判决的执行,防止空判并息诉止争,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的呼声四起,有代表建议应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明确在刑事立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公、检、法三机关根据申请可以相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调查报告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此文为 21 0 0年 度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理 论 研 究 重 点课 题 《 会 矛 盾化 解 与检 社 察 职 能 定位 》 课 题 编 号 : J 0 0 7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 3 0 2 ( G 2 1 BI ) 50 2 ]
2 l 年第 1期(} o1 - a 法实务)总第 1 5期 - - / 1
第一 .民行 部 门在 办理 民事 行 政 申诉 案 件 中 化解 社 会 矛 盾 的主 要 做 法 : 极 主 动 与法 院沟 通 , 好 调 解 积 作 工作 : 对采 取 抗 诉 方 式 不利 于 纠纷 解 决 的 申诉 案 件 . 主 动 向本 级政 法 委 汇 报 , 争取 获 得 政 法 委 的支 持 . 力使 努 申诉 案 件依 法 及 时 结 案 : 涉 及 弱 势 群 体 、 对 困难 群 众 的 申诉 案 件 . 量 体 现 司 法 的人 文 关 怀 : 不 符 合抗 诉 条 尽 对
这 方 面 的 案件 , 件 数 量 为 7件 , 国家 、 案 为 社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当事 人挽 回损 失 7 0 0 0多元 。
第 六 . 展 民事 执行 监 督 的情 况 。全 区检 察机 关 共 开
得统 一 我们 在 考量 如 何 提 高 民事行 政 检 察部 门化 解 社会 矛 盾 能力 的 问题 时 . 将 这 一 目标作 为 立 足点 . 应 针 对存 在 的 问题 . 内外 两方 面 . 求对 策 。 从 寻
察 院 研 究 室 与 民行 处 组 成 联 合 调 研组 . 2 1 于 0 0年 2月
至 3月 问进 行 专 题 调研 , 过 召开 专 题 座 谈 会 、 放 问 通 发 卷、 现场 走 访 、 件 研 读 等 方 式 , 点 调 查 我 区 民行 检 文 重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根据要求,以下是一份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案件,即既涉及刑事追究又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对司法队伍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报告旨在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其特点、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相比单一类型的案件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证据的采集和鉴定要求更高。

2. 法律规范不明确:目前我国刑事法和民事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一致。

3. 赔偿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既关乎追究犯罪责任,又要考虑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往往需要兼顾不同利益的平衡。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刑事法和民事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

2. 制度转型困难:由于司法体制和审判权的分离,使得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

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法官的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3. 社会发展变革: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例如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民事赔偿。

四、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对策1. 立法完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2. 司法机构协同: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进行协同处理,应加强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3. 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司法人员应提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加强跨领域知识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 公众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争议与阻力。

五、结论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复杂性较高的案件类型,其处理涉及到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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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摘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
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检察机关由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身份、民事原则等存在一定的矛盾,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到质疑,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必
然造成大量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民事破坏行为,因此根据司法实际情况,从理论上探讨民行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权限及方法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事情,是保护国家、集
体财产的必然要求。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是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前提。

(一)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
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检察机关是否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职权是有争论的。

反对者认为,《刑诉法》中仅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在司法
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会产生四个问题:第一、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置检察机关处于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境地;第二、无法遵循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诉讼平等”等一系列原则;第三、不利于调动有关民事权利主体的诉讼积极性;第四、势必加重人民检察院的负担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1]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全国有部分检察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
得效果明显,故此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应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职权。

从目前来看,这种争论还在继续。

姑不论这种争论结果如何,既然《刑诉法》已明文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那么作为检察人员,我们必须肯定和灵活运用这种职权,绝不能因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和法理上的争论而放弃这种职权,而应从法理上科学分析检察机关主体地位、重构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从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方法,保证这种职权能够达到有效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内由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特的优势
按照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公诉部门负责提起刑事诉讼案件和监督侦查、刑事审判活动,民行部门负责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

实践中,由于公诉部门承担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任务较重、工作量大,很少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法律的掌握相对刑事法律较弱。

而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足够的人力、精力面对较复杂的民事诉讼,所以,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既可充分发[2]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熟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解决公诉部门办案任务重、工作量大的问题,又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和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国家、
集体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明确的问题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由民行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首先遇到的就是诉讼地位问题。

民行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参照刑事诉讼以公诉人身份,还是以民事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我国的立法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即检察院可以成为原告。

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仅授权检察院可以具有民事原告身份,并
没对检察院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或身份进行限制,检察院民行部门仍然可以根据司法实际自主选择以何身份提起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检察院诉讼地位有过许多观点,包括当事人、国家监诉人、法律监督者、特殊原告、公益代理人、民事公诉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等。

笔者认为,检察院民行部门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和集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民事公诉人的身份,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理由是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依照国家干预的原则,代表国家向
法院提出追究民事被告法律责任的请求,检察院是站在国家法律立场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确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行使起诉权,两者之间不是一般的当事人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诉讼
中的职能来看,它既有权提起诉讼,又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使它如同作为刑事公诉人的地位一样。

(二)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从上世纪90年末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山西、四川、山东、天津、湖南等地区检察院相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1998年,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在针对天马造纸厂厂长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
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就公众饮用水源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
法院判处杨军武赔偿民事损失36万元;1999年,四川省名山县检察院在针对恒达化工厂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也就公共水源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法院判处化工厂赔偿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34万元;2002年,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就古蔺县石宝镇重大森林火灾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诉,法院判处肇事者黎伯伦承担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补种林木29848株[3];2003年,山东省栖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以王某、沈某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民行部门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②; 2004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诉红星浴池经理冯某、司炉孙某涉嫌盗窃罪,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二被告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③;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在对梅城镇卫生纸厂的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就公共环境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法院判处纸厂附带赔偿7万元④。

这些案件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依法维护了国家、集体财产权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为我们探索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积累了
宝贵经验。

笔者总结这些经验,并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认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方法如下:
1、建立公诉、民行部门联合办案机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办案人员的责任分工,规范了办案程序。

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公诉案件过程中, 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提起民事诉讼的,填写《公诉、民行部门联合办案审批表》及时向科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经检察长同意后,公诉部门制作《公诉、
民行部门联合办案通知单》送民行部门,民行部门应受理此案。

2、加强附带民事诉讼活动和判决后执行的监督
民行部门就附带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附带民事判
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民行部门应审查监督法院有否按照有关执行的规定及时移送生效
判决交执行部门进入执行程序。

注释:
[1]刘广三,刘源吉.附带民事诉讼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江西公安
专科学校学报.1999,6:13-14.
[1]如我院2005年度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案件1921件272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713件2352人,人均办案96.5件。

[1][4]别涛.环境民事公诉及其进展.环境保护(法制与发展).2004,7:19.
[2]李明生,孔繁平.为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人民检察(经验交
流).2004,11:54-55.
[3]楚祺,张北.津门首起国家公益诉讼.法律与生
活.2004,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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