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谢谢欣赏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和《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2009]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以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
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
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
职业指导培训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
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要将《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产业发展基金、社会捐
赠等途径。
2.资金使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分配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或个人。
2.分配比例根据培训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调整。
四、资金管理
1.接收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专门的账户,用于管理资
金的收支情况。
2.资金使用需按照培训计划和预算进行,不能擅自挪用或超支。
五、资金使用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与技能培训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培训师工资、教材费、场地租金等。
2.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培训相关的支出。
六、资金监管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接
受监督和检查。
2.如发现资金使用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并要求返还。
七、其他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保障
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
二、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二)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证书的等级分为三档: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是指针对在北京市就业的新职工,为其在岗位上进行
培训的费用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
通过此项政策,北京市旨在鼓励企业培训新职工,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根据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新职工在参加岗位培训时,可以根据实际培训
费用的一定比例获得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培训形式和内容等因素而定,但一般来说会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企业可以向所属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新职工即可获得相应的岗前培训补贴。
为了获得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和新职工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必
须是在北京市注册的企业,并且在近期内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其次,新职工必须是在北京市就业的职工,入职时间通常需要在一年内。
同时,岗前培训必须是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培训项目,并且是在北京市的培训机构进行的。
岗前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新职工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培训补贴的方式,北京市鼓励企业注重新职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有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发展空间。
总之,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为新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他们积
极参与岗位培训,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
通过此项政策的实施,北京市推动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使用培训补贴的通知
规范使用培训补贴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公司决定推出培训补贴政策。
培训补贴政策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培训课程,不断拓展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职业竞争力。
一、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1.内训: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课程,培训费用全额报销;2.外训:员工个人参加由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培训费用按照标准报销,具体标准如下:(1)证书类培训:费用全额报销,但是报名前需提前向人事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2)非证书类培训: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年。
二、培训补贴申请流程1.内部培训:公司在内部发布培训通知,员工根据通知内容报名参加培训;2.外部培训: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培训机构介绍及培训内容说明;(2)培训课程及时间表;(3)培训费用明细和收据。
三、培训补贴报销流程1.报销申请:培训结束后,员工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递交报销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1)报销申请表;(2)培训证书(如有);(3)培训费用收据原件。
2.审批流程:人事部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报销发放:经过审核通过后,培训费用将通过工资卡方式发放到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每名员工每年最多可申请报销两次培训费用,超过部分自行承担;2.培训补贴不包括差旅费和食宿费用,员工需自行承担;3.培训报销申请材料需完整、准确,如有虚假情况,将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4.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即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失效,需重新申请。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阅读和理解培训补贴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参加培训课程。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相信每位员工能够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提升个人职业发展。
特此通知。
人事部。
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京残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检验、计量人员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
1000
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
工程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行政事务人员
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计算机操作员
治安保卫、消防人员
保安员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
购销人员
营业员、收银员、营销师、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采购员、收购员、中药购销员、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加工工)、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细纱工、织布工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400
说明:标注“*”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生产制造工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陶瓷(烧成、装饰)工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音响调音员
印刷人员
凹版制版工、平板、凹版印刷工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钢琴、提琴、管乐器)制作工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制冷工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文勘测工
精品文档随意编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职业类别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元餐饮服务人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1200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制造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金属热处理工刨插工焊工通信电力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铁公道路运输机车驾驶员汽车驾驶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梱验计量人员食品梱验工化学梱验工纺织纤维梱验工贵金属首饯钻石宝玉石梱验员劢物梱疫梱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1000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工程施工人员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饯装修工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人员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精品文档随意编辑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机械制造加工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机电产品装配人员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电力机械设备安装运行梱修及供电人员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工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贵金属首饯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饯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饯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工艺编结工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服务人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乐服务员800公路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精品文档随意编辑职业类别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元医疗卫生辅劣社会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摄影师冲印师化妆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修脚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养老护理员护理员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糕点面包烘焙工司炉工电梯司机800种植业生产人员农艺工蔬菜花卉果茶桑菌类园艺工梲花茶叶蔬菜加工工林木种苗工护林员标本员畜牧业生产人员家禽家畜蜜蜂饲养工家禽畜繁殖工蜂产品加工工劢物疫病防治员草坪建植工挤奶工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 1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渠道。
具体的资金
来源和分配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逐年调整。
第三条资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机构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的拨付、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补贴对象
1.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和个人;
2.具备合法资质、规范运作和纳税合规的培训机构;
3.个人参加经认可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培训成绩者。
第五条补贴标准
1.资金补贴按照培训项目类型、课程内容等因素确定;
2.补贴标准由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补贴申请和审批
1.补贴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培训项目计划、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等;
2.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后可获得补贴资
金。
第七条资金监督和检查
1.监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
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0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7.27
【实施日期】200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京人社发〔2009〕7号)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学校,增加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等级地
址
联系
电话
联系
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京劳社培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定点培训机构),在2010年度开展的补贴培训,且未在当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以在2011年度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二、关于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就业需求和培训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面向区域内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各区县要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中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各区县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
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京劳社培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6)58号2006年4月10日)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快技能人才的提升培训,是我市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振兴现代制造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及奥运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职工参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是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启动实施“五年五万”新技师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对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职工实施理论和实操培训费用的补贴。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培训资质认定、编制补贴预算、资金使用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高级技师配套的培训教材、计划、大纲。
技师培训原则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行业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北京市组织编写的教材;论文撰写辅导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技师专业论文撰写指南》。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从事理论知识培训和论文撰写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高级讲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高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操作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内容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培训补助发放工作,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中获得的培训补助发放。
第三条公司将培训补助作为员工的福利待遇,是公司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一种奖励和鼓励。
第四条公司通过培训补助的发放,旨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员工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培训补助的发放管理,确保发放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培训补助的申请条件第六条员工须为公司正式员工,具有公司员工身份。
第七条员工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活动,获得公司认可。
第八条员工提交培训资料、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培训补助。
第九条员工在公司规定时间内申请培训补助,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员工需具备较好的工作表现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培训方向优先考虑。
第三章培训补助的发放标准第十一条公司对于不同类别的培训活动,给予不同标准的培训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培训的性质、内容和培训费用,公司将确定培训补助的数额,确保员工的合理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获得培训补助后,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销,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取消补助资格。
第四章培训补助的发放流程第十四条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前,需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员身份及资格。
第十六条经过初审合格的员工,可根据相关计划和预算进行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培训结束后,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提交报销材料,公司财务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最终领导审批,确认培训补助的发放。
第五章培训补助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补助的管理制度、方针和政策,监督公司内部培训补助的发放工作。
北京市证书补贴操作指南
北京市证书补贴操作指南
北京市证书补贴操作指南:
1. 了解证书补贴政策:在申请证书补贴之前,需要先了解北京市的证书补贴政策。
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查阅政府官网上的相关信息,了解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申请条件以及申请程序等。
2. 准备材料: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培训证书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政策要求,填写正确完整的申请表格。
注意填写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到你。
4.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相关的部门或者机构。
可以将材料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直接递交的方式提交,根据要求选择适合的方式。
5. 等待审批结果:一般情况下,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时间一般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如有需要,可以电话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审核进度。
6. 领取补贴资金:如果申请通过,相关部门会通知你领取补贴资金的具体事项。
根据通知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补贴资金。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材料。
以上是北京市证书补贴的操作指南,具体操作还需要根据政策要求和当地具体情况进行。
在申请过程中,需注意填写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保留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以备后续需要使用。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劳社厅函[2004]84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是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能力、成功开办企业为目的的面试筛选、创业课程培训、个性化指导、创业见习和后续指导服务的补助经费。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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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 〕703 号)和《关于印发< 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京人社就发〔 2010 〕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 60 %,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 %,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行清算。
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 11 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 11 月 30 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和清算函于 12 月 10 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 %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 %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第十二条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 1 ,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
《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
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 5 天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补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 (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 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 或就业率未达到60% 的,按补贴标准的 60 %给予补助。
(二)外来农民工:培训合格率达到90% 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 的,按补贴标准的60% 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 元 / 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 的,按补贴标准的40% 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 的,按补贴标准的20% 给予补助。
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 的,按补贴标准的60% 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 的,按补贴标准的 20% 给予补助。
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 2)。
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
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4);(四)就业证明材料(按照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五)区县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 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 6);(三)符合《关于印发 < 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 的通知》(京人社办发〔 2009 〕 61 号)第七条要求的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三)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8);(四)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五)企业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护理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参加家政、护理培训人员的用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