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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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办税指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一、事项名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省、市、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四、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出口转内销的相关税收与会计问题

企业出口转内销的相关税收与会计问题

企业出口转内销的相关税收与会计问题一、出口转内销报税所需资料出口企业发生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报送《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以下简称《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并申请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具体办法和报送资料如下:(一)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出口转内销申报;对一张进货凭证分批出口、内销的须填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

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采取《分批申报单》办法申报的货物首次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分批申报单》。

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未作单证收齐申报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二、出口转内销纳税申报操作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列资料:1.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售额”或“13%税率销售额”中填列。

2.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项税额”或“13%税率销项税额”中填列。

3.生产企业将《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的“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填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

关于下发《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11-0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闭窗口】【打印本页】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有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规定,我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外贸企业在2012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发生的符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业务,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前申请开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14.5.2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一、符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情形:(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原执行免退税办法(外贸转生产),在批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的,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五)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七)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出口转内销大全

出口转内销大全

出口转内销大全第一篇:出口转内销大全出口转内销,增值税发票跨月抵扣,办理地点:退税科。

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日后30天内办理。

1、填写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书”。

所属期:转内销月份。

序号:自“1”起。

编号:不填。

项号:不填。

转内销原因:如“未按期核销”。

发票开票日期: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

销货发票号:出口发票号。

商品代码、名称: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自动带出名称。

单位:自动带出。

发票号码:代码不填。

购货发票号:增值税发票代码+号码。

分批批次:如不分批则不填。

内销数量、内销金额、内销税率、内销税额按增值税发票信息填。

备注不填。

输入信息后,保存。

点击设置标志,设置申报标志为“1”。

回到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选择“打印到EXCEL”,打印后填写填写经办人、负责人姓名,表格左上角加盖公章。

需正本一份。

生成单证申报数据软盘,携带软盘到机审柜台机审。

2、填写“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左上角加盖公章。

正本一式三份。

3、填写“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出口计量单位、数量可与增值税发票统一,填表人签字,写日期,左上角加盖公章。

正本一式三份。

4、增值税发票认证月份的认证清单,标出抵扣的发票和要开抵扣证明的发票,带原件审查,交复印件一份。

5、认证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携带原件核查,交复印件一份。

6、出口报关单原件。

7、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

8、出口形式发票原件(加盖公章)。

软盘机审通过后,税局打出“出口转内销证明”,将以上原件和复印件交退税专管员及主管科长签字后,把单据带回机审柜台。

柜台在“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上加盖退税科公章,返回盖章的抵扣证明正本2份,“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2份。

一份抵扣留底,一份交税局(申报所)。

凭此表在申报期填写增值税附表二11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抵扣进项税。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行,计算销项税,并做相关帐务调整处理。

5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第一篇:5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

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4、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办理程序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2份给申请人3、资料归档4、全市出口企业均至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处1、2号柜台办理。

第二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

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8、企业申请报告;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关于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关于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关于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
扣证明》申报指引
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时,应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有关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一、外贸企业申请出具《证明》时应的提供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
三份及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退税联);
(四)增值税进项发票复印件(抵扣联或发票联);
(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注意事项
(一)外贸企业申报时需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税款已返纳入库的税票号码及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关联号。

(二)一份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只能填开一份《证明》,制作一个电子申报数据(一个文件夹),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制作多个电子申报数据(多个文件夹),不能以工作表形式列示每份证明数据。

(三)填写《证明》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12个号码,增值税进
项发票号码为18个号码,若一张发票对应一张关单内多项数据,发票录入时需根据对应关单按比例拆分录入。

(四)填写《证明》时金额及可抵扣税额的数值必须统一格式。

(五)外贸企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在退税款返纳入库的次日起30天内申请。

(六)外贸企业纳税申报前必须持已审批的《证明》及申报表先到税务分局进行核实。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解析[2012年]

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解析[2012年]

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第二期1、国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如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的文件规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3、什么叫退税率?出口退税率是企业产品出口后,国家根据产品的不同,退还企业已征税款的比率(与征税率相对应)。

具体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

4、退税率如何查询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点击出口退税率查询/guoshui/action/InitChukou.do12、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应抵扣率有什么规定?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13、若出口退税率为9%,这些都是针对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而言的。

但是如果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取得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时,那外贸出口退税应如何计退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8号】的规定,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即原来按3%征税的,若退税率为13%或17%,则应按3%退税;若退税率为2%,则按2%退税。

18、2006年新退税率为零的商品,以前可以退税,企业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6]22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2006年部分商品的退税率进行了更新。

办税指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办税指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设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办理材料:
(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复印件
(五)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六)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该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收费标准:
此项无收费
•样表:
(见附件)。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线申报如何操作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线申报如何操作

参考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017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7〕124号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 程(试行)》。该《规程》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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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新增加的数据会在列表中显示
方法/步骤
打开菜单【证明申报-证明申报】, 进入“证明申报”页面
方法/步骤
在下拉状态栏中选择申报方式后,点 击“确定”按钮,进行申报
方法/步骤
完成申报后,系统跳转至“证明申报 查询”页面,在该页面可查看到申报 情况
方法/步骤
申报后的数据可在菜单【转内销证明 查询】页面中查询
方法/步骤
完成申报的数据可以在菜单【报表打 印】页面中进行打印
注意事项
如选择在线申报的形式,则需在平台右上角功能设置中配置报信息
注意事项
如选择“平台自检”或“远程申报”这两种在线申报方式,则需插入税控设备
参考资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实务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实务》是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全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出口退税相关理论知识、出口退税政策汇编、出口退税操作实务,每 一部分都包含了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读者必须了解掌握的内容,通过内容归类划分,使读者可 以有针对性地查找相应的内容。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线申报 如何操作?
参考资料:退港货
退港货是指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 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内容介绍
外贸企业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 申请开具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可在线申 报,具体操作如下

外销转内销税务操作规程(3篇)

外销转内销税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外销转内销是指企业将原本用于出口的货物或服务转为在国内销售。

在进行外销转内销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相关的税务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以下是对外销转内销税务操作规程的详细说明。

二、操作流程1. 确认出口货物或服务企业在进行外销转内销前,首先要确认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已申报出口,并取得相应的出口退税。

如未申报出口,需按照规定补缴出口退税。

2. 税务申报(1)增值税申报:企业需按照国内销售货物或服务的税率和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申报。

对于原产于我国且未申报出口的货物,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

(2)消费税申报:如所转内销的货物或服务属于应税消费品,企业需按照规定申报消费税。

3. 税收缴纳(1)增值税: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增值税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如所转内销的货物或服务属于应税消费品,企业应按照申报的消费税额缴纳消费税。

4. 财务处理(1)出口退税:企业在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抵扣已申报的出口退税。

(2)销售折扣:如企业在转内销过程中给予客户销售折扣,应按照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5. 会计核算(1)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2)消费税: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

6. 税务备案企业在进行外销转内销后,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2. 税收缴纳要及时,避免因逾期缴纳而产生滞纳金。

3. 税务处理要合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面临税务风险。

4.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四、总结外销转内销税务操作规程是企业进行内外销业务的重要环节。

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确保税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提高税务处理效率。

第2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外销业务日益增多,部分企业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将外销商品转为内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口转内销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赶紧来看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出口转内销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赶紧来看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的销项税金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补缴税款。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作任何的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 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 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 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 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 一份); 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 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表一”第 4 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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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转内销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赶紧来看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很多会计人都搞不清楚出口转内销是什么,出口转内销处理流程以及出 口转内销的账务处理。
小编将这些信息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哈~ 【出口转内销是什么】 出口转内销,狭义是指本来打算出口国外的产品,因为各种原因(如 贸易壁垒、国家政策的变更,本国与外国的关系发生变化等)不能出口 到国际市场,厂家或商家为了减少损失,将货物在本国国内销售,或者 是出货到国外后,在核销单过期之前未能收汇并核销的。当发生出口转 内销之后,本次出口的这批货将由出口的商品变成内销的商品,不能再 被定义成出口商品了。 广义上的出口转内销是一种经营手法的转变,指的是经济危机背景 下,原来外贸出口型企业受到国际市场消费的压缩,产品销售压力加 大,企业为求生存,把销售途径从国外市场改为国内市场,通过转内销 的方式来获得商品出售的新渠道,进而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成为 企业在危机中寻求出路的一个途径。国内企业掉头转向做内销,不但可 以消化库存,还可以通过促销等手段尽快实现资金回笼,加大企业的利 润度和资金周转率,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通过这样一个转向的机会, 还可以拓展产品在本国国内销售渠道,增加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增加 市场机会。 【出口转内销处理流程】 一、所需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指引第一篇: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指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指引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指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311号)及•转发关于外贸企业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44号的要求,现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进项税额调整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在发生次月如实申报纳税,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二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该表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退回一份(如采取网上申报的,出口企业报送•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份到导税台转管理员收)。

如需进行进项税额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进项税额。

(一)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征收率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执行。

3、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FOB)。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核定。

(二)出口货物征税申报要求1、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贸易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4栏“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

19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19.1适用条件: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已申报的货物被视同内销处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批准后凭抵扣证明重新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19.2 操作步骤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申报未办理退税的1. 制作并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2. 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二)已申报并已办理了退税的1. 进出口科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

2. 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回已退税款,并将银行回单联复印件交回进出口科。

3. 纳税人制作并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4. 纳税人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19.3表格填写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2.《进项发票明细表》19.4 文件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20. 生产企业间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20.1 适用对象间接出口业务,即指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0.2 实行办法凡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日期为准)后间接出口业务销售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暂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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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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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有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规定,我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外贸企业在2012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发生的符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业务,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前申请开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2014.5.26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
一、符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情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原执行免退税办法(外贸转生产),在批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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