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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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发布)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发布)

坚 持这一 行之 有效 的做 法 ,充分 发 挥 中央和地 方两 个 积极性 。在
作 ,主动 服务 。同时 ,要 充分 调
动和 发挥 农 民群众 的积 极性 和 主
护农 民根 本 利益 。新 时期 ,农村 公 路 建设 要 继续 坚持 以人 为 本 。 顺 应 农 民 意 愿 ,维 护农 民利 益 、 减 轻农 民 负 担 。 一要 做 到 “ 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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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与 法 趣 ・ C M ITNS N RZ I UN1 O UC IS A A ITNSEo2 M NAO D DAO I . T S 5
农亦 公路建设管理办 法 豇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交通部2 0 年第3 06 号令发布 )
身是从 根本 上减 轻农 民负担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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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策 和 行 动 主 体 作 用 .多 方 筹 资 。切 实减少 地方 配套 资金 的缺
第五 条
农 村公 路 建设 项 目
公路 法》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各 级 人 民政府 和有关 部 门投 资 的农 村 公 路新 建和改建 工程 的建设 管理。 本办法 所称农 村 公路 .包 括
县道 、乡道和村 道 。
应 当依 据农 村 公路 建设 规 划和 分 阶段 建 设 重 点 。按 照 简 便 适 用 、
中 圈分 类 号 :T 6 2 一5. 6 文 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 10 - 7 6 2 0 )4 0 0 - 4 0 24 8 (0 6 0 —0 8 0
M e s r s f r M a a e e t o r l Hi h y a u e o n g m n f Ru a g wa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9•【文号】交质监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370号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

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二00四年七月九日附件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村道路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乡村道路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省市牛场乡小山村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园区道路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编制单位: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0—八年一月十五日目录一、编制依据 (1)二、工程概况 (2)2.1工程概况 (2)2.2工程主要工作量 (4)三、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4)3.1施工总体布置说明 (4)3.2工期安排 (5)3.3设备、材料、人员运到施工现场的方法 (5)四、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6)4.1前期准备工作 (6)4.2路基工程 (6)4.3涵洞工程 (10)4.4砌筑工程 (12)4.5路面级配碎石基层 (13)4.6混凝土面层 (15)4.7培土路肩 (22)4.8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24)4.9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29)五、工期的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 (30)5.1工期目标 (30)5.2施工管理机构体系 (30)5.3工期的保证措施 (32)六、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33)6.1质量管理体系 (33)6.2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35)6.3施工过程保证措施 (39)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45)7.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5)7.2安全保证措施 (45)八、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6)8.1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 (46)8.2环境保护措施 (47)8.3环境保护专项治理 (47)8.4水土保持措施 (48)九、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9)9.1文明施工组织措施及管理办法 (49)9.2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50)9.3生活卫生管理措施 (50)9.4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51)十、项目风险预测与防、事故应急预案 (51)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3)—、编制依据1.1.1、工程提前进场施工合同及附件;1.1.2、省市牛场乡小山村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施工用图(只有电子版平面图,无剖面图、详图等;1.1.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1.4、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书》(交公路发【2014】372号);1.1.5、《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1.1.6、《省公路条列》;1.1.7、省通村油路感召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黔交建设【2011】49 号);1.1.8、省通村油路运输厅文件《省通村油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黔交建设【2011】49号;1.1.9、省公路局文件《省农村公路前期工作及设计要求》(征求意见稿);1.2.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部分);1.2.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规程以及现行有关律法、法规等;1.2.2、有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01-农村公路技术要求一公路等级与技术标准【统计学经典】

201-农村公路技术要求一公路等级与技术标准【统计学经典】


2
1 (单 ) 1×3.5 = 3.5(单) 4.5 (单) 15 30 150
四级公路的主要技术指标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设计速度 (km/h) 竖曲线最小半径(m) 凸形(米) 极限 一般 凹型(米) 极限 100 20 100 200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 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农村公路如何选用公路等级?应该根据地区的路网规划以及这条路的功能以及交通量 来确定。
选择农村公路等级

交通量是选择农村公路等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县、乡级公路选用三级、四级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对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作了如下 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 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2000 400 1000 250 1500 400 25 75 30 6 8 50 25
四级公路的主要技术指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设计速度(km/h) 20 车道数 行车道宽度(m) 2×3.0=6.0 路基宽度(m)一般 6.50 平曲线最小半径(m) 极限值 一般 不设超高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 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完整版)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完整版)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承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任。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 1 -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履行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指导职能。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道路施工图说明

道路施工图说明

目录一、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1项目区概况 (1)1.1项目名称 (1)1。

2项目区位置 (1)1.3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1)2变更说明 (1)3道路工程 (1)3.1现状分析 (1)3。

2设计依据及原则 (1)3。

2。

1设计依据 (1)3.2.2设计规范 (1)3。

2。

3设计标准 (2)3.3工程概况 (2)3。

4工程设计概要 (2)3。

4.1 机耕道设计 (2)3。

4。

2 人行道设计 (5)3.4。

3 涵洞设计 (5)3.5施工注意事项........................................................................................ 6 3.5。

1 施工放线 . (6)3。

5。

2 路基路面 (6)3.5.2.1材料技术要求 (6)3。

5。

2。

2路基路面施工技术要求 (7)3。

5.3 涵洞 (8)3。

5。

3。

1挖基 (8)3.5.3.2基础 (8)二、设计图纸三、施工图预算武隆县土坎镇狮子崖生态猪腰枣园项目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1项目区概况1。

1项目名称武隆县土坎镇狮子崖生态猪腰枣园。

1。

2项目区位置武隆县土坎镇新坪村新坪社、茶店社,五龙村五龙社、双石社,关滩村关滩社、联合社。

1.3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区红线范围1027亩,可利用面积864亩,主要种植猪腰枣,其中包含建筑205.19m2。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灌溉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种植工程、电气工程、建筑工程。

本设计为该项目的道路工程设计。

2变更说明初步设计中拟建机耕道1125.9m,拟建1。

2m宽人行道5689。

8m。

施工图设计阶段经过现场踏勘及方案优化,对道路路程做出了相应调整,施工图设计中拟建机耕道里程调整为566。

02m,人行道宽度调整为1。

2m和2m,其中1。

2m宽人行道调整为2895m,2m宽人行道调整为3286m。

3道路工程3。

1现状分析本工程道路的地理环境为山岭重丘区,现状道路的路况比较差,主要为3m宽的泥结路面,各项指标相差比较大,本设计主要针对原有道路进行各项设计指标的优化,路面进行硬化处理等。

四川省乡村道路设计编制指南

四川省乡村道路设计编制指南

四川省农村公路设计编制指南作者:发布时间:2010-4-12农村公路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加大农村公路的建设投入,基本实现水泥路(沥青路〉到乡,公路到村的总体目标,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还十分繁重。

为切实搞好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 1995] 1036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 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编写了《四川省农村公路设计文件编制指南》以指导我省农村公路设计工作。

一、设计阶段划分(一)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文件要求,通乡油路(水泥)路勘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通乡公路30公里以上的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项目以及纳入中央安排的通达工程和渡改桥,二级及其以上的公路或大型以上的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其他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两阶段设计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J 1036号)要求。

一阶段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本指南编制。

二、各阶段设计的设计要求(一)农村公路设计的基本要求农村公路的设计应重点突出,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做到简单实用,能够指导工程实施。

设计中都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技术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尽量利用原路改造,尽量不占用耕地,不拆迁民房。

通乡公路建设重点是实施路面工程,完善路基排水、桥涵及挡防工程,提高路基强度及稳定性;通村公路建设以强化路基工程为重点,排水设施满足公路使用功能,路面结构要按多样化原则灵活选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发改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发改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局、委):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期完成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1000亿元,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成立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辖区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事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2004年3月31日颁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四、受理机构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13]150号)(一)高速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点项目,其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的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二)普通公路。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1.国省干线。

(1)1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

(2)15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

(3)30公里及以上三级公路.(4)多孔跨径总长300米以上大桥、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独立项目。

2.地方路网.(1)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

(2)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

(三)农村公路。

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县级行政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五、决定机构铁山港区交通运输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需进行档案、水保、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分级进行目标考核。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8•【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六月八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程竣(交)⼯验收办法⼴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程竣(交)⼯验收办法(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2006]452号)第⼀条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程竣⼯验收⼯作,保证⼴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参照现⾏公路⼯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程是指在⼴东省⾏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硬化⼯程。

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型挡⼟墙、沥青路⾯等⼯程内容的,按照现⾏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评定验收。

第三条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程批准⽂件;2、批准的⼯程设计、预算⽂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件及图纸;4、招标、投标⽂件及合同⽂本;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件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竣⼯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程已按施⼯合同和设计⽂件要求建成,具有独⽴使⽤价值,即除完成路⾯结构外,仍需要有⼀定宽度的路肩、排⽔沟、错车道和必要的安全设施;2、建设、监理、施⼯单位编制完成竣⼯⽂件,⼯程⾃检合格和监理评定合格(如果没有监理的,对监理的要求不作要求,下同);3、经项⽬业主或地⽅公路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4、地市交通⼯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程质量鉴定报告;5、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决算表(附表3)。

第五条施⼯单位在全⾯完成所承包的⼯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竣⼯验收条件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交⼯验收和竣⼯验收可合并进⾏,但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年。

第七条⼯程完⼯后三个⽉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市交通⼯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程质量鉴定申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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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组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程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建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设标准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纵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应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安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进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出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工、备料。

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征工、备料。

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监督等费用用。

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分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设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隧道等工程程,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路基改建和和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路基改建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设部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量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质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返还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未设置质量量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未设置质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要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评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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