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校车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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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渎职行为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负责人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凡在学校辖区内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相应分数。
2.凡在学校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凡在学校辖区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免去学校校长职务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属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免谈话、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1、上学、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
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学校使用校车或租用车辆接送学生,未能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车辆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检验合格,或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非营运车接送学生;或聘用驾驶员没有具备相应资质; 或违法超速、超载等,造成师生伤亡事故发生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学校安全事故等级分类安全责任事故按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分为四类:
(一)一般安全事故:对师生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对学校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事故: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大安全事故:指造成10 人以上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章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校长(园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职工是具体责任人。
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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