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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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规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规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写并要求填写规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类推。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是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资金流动、支付安全、经济秩序等方面,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正常进行和公平有序。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法规之上。

国家应出台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将支付结算行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这些法规应涵盖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包括支付工具的发行和使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支付安全的保障等。

只有明确规定,才能够为支付结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

支付结算行业属于金融业的一部分,对支付机构要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并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支付机构要符合一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才能够获得准入许可并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包括监测资金流动、风险预警、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确保支付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经营,防范支付风险。

再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支付参与方包括支付机构、商户和用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支付机构和商户而言,应规范支付机构与商户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责;对于用户而言,支付机构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应保护支付参与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支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防止垄断行为出现。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还应注重国际合作和国际统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支付跨境结算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

国际间可以进行支付结算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借鉴各国的经验和规则,制定符合国际通行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促进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和保障支付参与方权益的重要机制。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合作和统一。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

3、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应按照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压票、拖延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规则和程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和参与者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与效率,维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结算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中介机构。

其中,付款人是指应当向收款人支付货币的一方,收款人是指有权收取货币的一方,中介机构是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安全、快捷、准确、方便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结算工具第五条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

第六条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条信用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八条结算凭证是指记载支付结算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汇兑单、托收承付单、委托收款单等。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九条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第十条汇兑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汇往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指根据销售合同,收款人将商业汇票或者债权凭证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收款是指付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金额和条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支付结算原则第十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原则上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事先报开户行审批,在 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可以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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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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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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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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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意义支付结算,简单来说,就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它的意义重大。

首先,支付结算能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想象一下,如果每一笔交易都要通过现金进行,那得耗费多少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面临现金保管、运输等一系列问题。

而有了便捷的支付结算方式,资金能快速流转,促进经济活动的高效开展。

其次,支付结算有助于规范金融秩序。

它使交易更加透明、可追溯,减少了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空间。

再者,支付结算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让资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式(一)票据票据是支付结算中常用的工具之一,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信用卡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方便快捷,还能享受一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

(三)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四)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五)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参与支付结算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信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支付结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等方面,全面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广义上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和清算货币资金的媒介,并以此完成经济交换过程。

狭义上则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网络支付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

包括商法、十二五计划、金融法等相关法律。

商法第166条规定:“支付结算是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承兑、代收代付、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活动。

必须遵循商业法律的规定。

”商法明确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要遵从法律,保持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国家工商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实时性、合规性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1、支付机构监管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核心是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制订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标准,包括严格的监管资本金及适当的准备金要求、安全措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体系、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度、客户实名制及反欺诈措施等。

另外还要落实实地检查、财务审计等监管法律制度。

2、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支付机构应依据国家支付安全规范保护用户支付帐户、用户支付数据、用户身份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

支付结算中商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以协议书为基础,充分提高支付安全措施是业务合作的主要标准之一。

3、支付纠纷应对机制支付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因此,建立支付纠纷应对机制也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纠纷处理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的明确、适用业务规则的约定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证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安全守则的制定、支付纠纷的解决和支付资金的存管等。

经济法10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10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10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嘿,咱今天就来好好聊聊经济法里这让人又爱又恨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你知道吗,前阵子我去菜市场买菜,那场面可热闹了。

我挑了一把水灵灵的青菜,递给摊主大妈,准备用手机支付。

这时候我就想到了咱们要说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简单说就是经济活动中资金转移的行为。

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东西,用银行卡付款;或者公司给员工发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这都是支付结算。

就拿咱们常见的银行卡来说吧,那可是支付结算里的“大明星”。

你有没有想过,为啥你能放心地把钱存进银行卡,然后随便在各种地方刷?这背后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保障咱们的权益呢。

再比如说票据,像汇票、本票、支票,那可都是重要的支付工具。

有一次我朋友开了个小公司,要给供应商付款,就开了一张支票。

结果因为填写不规范,差点闹出了大麻烦。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票据的使用那是得严格按照规定来,一点都不能马虎。

还有结算方式,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等。

就说汇兑吧,方便是方便,但也得注意信息的准确性,不然钱可就不知道跑哪儿去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就像是一个“大管家”,管着咱们经济生活中的资金流动。

它规定了谁能参与支付结算,怎么结算才合法,出了问题该怎么解决。

比如说,要是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那可就是违法的,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还有那些利用支付结算搞诈骗的,更是不能放过。

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了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真的很重要。

你想想,要是你不明白这些规则,万一在支付的时候出了岔子,损失的可是自己的钱呐。

所以啊,不管是买个菜,还是做大生意,都得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放在心里,这样才能让咱们的钱花得放心,赚得安心。

总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们多留意,多学习,就能在经济活动中顺顺利利,不踩坑,不迷路。

希望大家以后在进行支付结算的时候,都能心里有数,明明白白!。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规范和监管。

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货币流通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自愿互利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等。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自愿互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和互利,遵循市场规律。

合法合规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主体包括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机构、商户等各个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主体。

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支付机构等。

支付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

商户是指与支付服务提供者签署合作协议,接受支付服务的经营者。

支付结算方式是指支付结算活动所使用的具体方式和工具。

目前主要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

现金支付是指通过纸币、硬币等进行支付,是一种传统的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渠道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宝等。

移动支付是指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支付,如手机支付、扫码支付等。

国家法律对于各种支付结算方式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监管。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于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例如,国家法律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对于未经授权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此外,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结算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包括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法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结算:交易双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清偿。

包括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又称“银行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现金、票据、银行卡和其他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支付结算的原则1997央行《支付结算办法》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二、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相结合央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规则。

央行分行和银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工作。

央行:负责制定与执行“结算”的基本业务规则;负责搭建与管理支付结算系统的运作。

银监会:负责银行具体支付结算业务的合规性监管;负责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批。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第二,相关立法冲突严重。

第三,有的规定不合理,或者可操作性差,形同虚设。

第四,有些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不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五,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型业务没有系统的立法加以约束,成为立法的盲点。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包括:单位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特征(1)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账户(2)活期存款账户(3)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开户行原则3.账户开立核准原则4.守法原则5.央行依法监管原则第三节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第四节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_银行卡银行卡: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银行卡的风险管理1.发卡行对银行卡客户资信的管理2.内部人员职权的控制管理3.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4.对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追偿_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
币储蓄账户的比较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账户开立的目的不同
³ 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需要,开立结 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账户服务的功能不同
³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账户
特征
³ 人民币业务账户 ³ 活期存款账户 ³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分类
³ 单位银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³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方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支付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

支付结算是金融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涉及到商业交易的资金流转、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系统、规范。

全面指法律体系覆盖了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支付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和防控等。

系统指法律体系内各部门、各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套,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

规范指法律体系对支付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则明确、权责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付机构准入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支付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支付产品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产品的分类、发行方式、功能要求和使用限制等,保护了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支付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转账限额等,保障了支付参与方的资金安全和支付便利性。

第四,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和防控措施,包括资金结算的安全性、清算的有效性和风险的预防和处置等,提高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五,支付结算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规定了支付结算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支付纠纷,为支付参与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和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了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如民事法律、商法、银行法等。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础,基本原则是自愿合同原则。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合同内容以及支付方式,但是支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对于支付结算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款项支付方式的约定、支付的时间、支付的地点、支付的方式和费用等。

此外,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等,并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法对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信用证和跨境支付。

商法中关于信用证的规定主要是指开证行、通知行(或收款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时,商法也对于跨境支付以及境内外支付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作出了规定。

境内外支付合同是指一个方位于境内,一个方位于境外的支付行为,这就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支付结算处理。

另外,银行法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之一。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的基本权限和限制,详细阐述了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出入、担保和透支等业务。

在支付结算领域中,银行最主要的作用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银行通过其系统和产品,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安全和高效保障。

同时,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保护客户账户资料以及防止洗钱等方面的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最后,电子商务法在支付结算方面也进行了有意义的补充。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支付的一些规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支付安全、支付操作、支付信息保护、支付机构的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定义。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对于在线交易、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网上支付结算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各种支付活动中涉及到的财务结算过程。

支付是一种资金活动,支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账务结算称为结算。

支付结算通常是指账户活期、定期存款、网银支付、POS机支付、ATM机支付等从账户中转移资金的一种金融活动。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

法律规范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货币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法律,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以及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 支付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许可、备案、业务范围、资本要求、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并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隐私保护、行业协同等做出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资本要求、从业资格、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 清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清算机构的设置、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4.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企业和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方式、要求、限制、批准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5. 货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在国家货币管理当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等,其目的是调节经济运行,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和效果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健、安全、高效、透明的支付结算系统,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加壹和加零的规 定: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 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 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意!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 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 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 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是指单位、个体户、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上述哪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 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 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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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题干: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签章,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的签章为该单位、
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故选项D符合规定。

2、题干:下列不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补救方法的是()
A、公示催告
B、声明作废
C、挂失止付
D、普通诉讼
答案:B
解析:票据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3、题干: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
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据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

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故选项BCD 均属于票据变造。

4、(多选)题干: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行为的有()。

A、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
B、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C、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
D、涂改出票金额
答案:AD
解析: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
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本题考查票据的变造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1)选项AD:属于票据的变造;
(2)选项B:属于合法更改;
(3)选项C:属于票据的伪造。

故选项AD符合规定。

5、(多选)题干: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下列内容中,不得更改的有()。

A、出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ABC
解析:【教材解析】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
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通俗解析】如果这三项可以随意修改,收款人把金额改大,日期更改,付款
人不用管付款期限,名称想改成谁就改成谁,不用通过背书来转让,那银行岂
不是要乱套了?所以碰到这种情况,银行是不会接收的。

6、(多选)题干: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填写票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B、收款人名称不得记载规范化简称
C、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时由原记载人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答案:AD
解析:【教材解析】(1)选项B: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选项C:“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通俗解析】(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只要是可以正确表达出这个单位就可以,比如说“中国建设银行”我们通常表达为“中国建行”大家都能明白是哪个单位,不会有歧义。

(2)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票据的必备要素,如果缺少了票据就没有意义,更别提随意更改。

7、(多选)题干: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A、本票
B、股票
C、支票
D、汇票
答案:ACD
解析: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8、(多选)题干: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

A、本票
B、汇票
C、汇兑
D、委托收款
答案:CD
解析: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9、(多选)题干: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答案:BCD
解析: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
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10、题干: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A、金额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D
解析: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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