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探讨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2)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3)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三、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1. 适用原则(1)全面适用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2)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
2. 适用范围(1)一般侵权行为: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 适用方法(1)查明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
(2)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根据确定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四、一般侵权案件中法律适用法的具体应用1. 违法行为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那么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 损害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要查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帮助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深入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行为要素。
1.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或侵权主体的身份,在侵权责任中,通常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在法律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客体要素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侵权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如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商标权等。
3.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
主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行为,而客观行为则是指客观上表现为侵权行为的行为结果。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适用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全责。
1. 责任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免除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2. 责任减轻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
3. 全责在大部分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法律通常会要求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条款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我们举一个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内容提要」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即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形成了别具特点的中国特色。
由于刊物在发表此文的时候做了大量删节,使本文没有全面展示自己的观点,这里是完全版。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德模式埃塞俄比亚模式中国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在世界各国成文法中,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在大陆法系民法领域中是一个首创。
这样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将会对成文法民法典特别是侵权法发生重要影响,是对侵权法的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
在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上,中国《侵权责任法》有很多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制度,都特别值得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一、各国成文法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立法模式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基本体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
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 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杨立新摘要: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即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形成了别具特点的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在世界各国成文法中,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在大陆法系民法领域中是一个首创。
这样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将会对成文法民法典特别是侵权法发生重要影响,是对侵权法的开展做出的重大奉献。
在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上,中国?侵权责任法?有很多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制度,都特别值得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当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XX权、XX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一、各国成文法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立法模式世界各国侵权法的根本体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根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异,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
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根本类型,美国侵权法那么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根本类型。
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者:张溪瑨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意义重大。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四种侵权请求权不适用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原则。
从解释论出发,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竞合关系。
关键词:一般条款;归责原则;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1.引言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了《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机关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同时基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经验,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重点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学者对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侵权请求权与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以及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等问题难以达成共识。
采取不同的解释将导致不同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解释论出发,对上述问题作出阐释。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解释论上,学者对一般条款的认识仍未达成共识,主要以下三种认识: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均为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2条作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作为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侵权责任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设置法律规则,为一般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2]第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2条没有规定责任构成要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不具有独立的裁判法上的功能。
[3]第三,《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应该包括三个要素,即侵害的对象、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而第二条包含了这三个要素。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0年1月29日中华律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
“一般条款”,应当包含三项要素:保护客体、归责事由、责任形式。
例如,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中,“权利”是保护客体,“故意或者过失”是归责事由件,“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定;“依照本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毫无疑问,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由此可知,本条第一款“依照本法”四字,至关重要。
要求人民法院于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减责事由、责任形式、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各项具体规定,遇其他法律关于该类案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法
——2000年的二中院二审的案件,在《损害赔偿案例精选》
2007年版中又按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重新解释了-即
不属于直接结合。
按《侵权责任法》:1、被告彭某、被告某小学、被告赵某属于 “分别实施”——按份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 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 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评:谁的健康权?(健康不等于愉悦)-不能乱创造一 个“夫妻性生活权利”这项权利,此案对妻子来说, 就是单纯的精神痛苦——没有权利受侵害,但有痛苦。
亲吻权—”侵害与损害”
2001年7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受理了 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 赔案。一名女士因车祸嘴唇受损使自己的“亲 吻权”遭到侵害而向一名驾驶员索赔。……更 让她感到难受的是: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 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像往常一样向她 “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 愧疚。
二、《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2、与《物权法》的关联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析 4、侵害与损害的责任区别——上海二中
院一案例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联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 侵害;(二)排除妨碍;……”,可知:判决 “停止侵害”等措施也需要行为人由过错,此 为《民法通则》之不足。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困惑,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也表现出解释论上的无奈。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毫不犹豫的运用一般条款认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则表现出混乱。
一些案例是通过因果关系来判断利益是否需要保护:一些案例则是在解释论上借鉴德国模式来对利益进行保护:还有一些案例则存在说理上不充分的问题。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将权利和利益置于一个条文中规定,从文义上试图将权利和利益一体保护,但是司法实务中却导致了混乱。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充分研究比较法,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够合理解决我国侵权案件纠纷。
基于此笔者下文将从比较法考察、我国解释论的构造上展开,以求能完善我国民事司法。
二、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比较法模式分析比较法上有代表性的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英美法系在侵权法上的规定采取了对具体的侵权形态进行规定,所以一般条款只存在于大陆法系。
考察后,我们发现大陆法系有两种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一)法国模式《法国民法典》在1382条和1383条对一般侵权做了统一规定,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是做了统一规定,只要造成损害,并符合其他要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任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并且造成损害,只要符合该一般条款的相关规定,就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就享受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国法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上采取了宽泛的方式:首先就涵盖的范围上,法国法的一般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涵盖了所有的过错侵权责任:其次在保护范围上,法国法不区分损害的类型,给予了平等保护,试图将所有的过错侵权都包含在内,并且对于损害也不加区分。
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一般侵权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一般侵权条款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一般侵权条款的定义一般侵权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般侵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4. 侵权责任的时效: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1)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中,上位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特别法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
2. 案例分析(1)违法性原则: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乙的房屋拆除,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原则:丙在公共场所驾驶电动车,与行人丁相撞,导致丁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原则:戊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逆行车辆撞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司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原则:己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工人庚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一般侵权条款的具体适用1. 停止侵害: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其 构成要件为: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 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 害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采取法 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由各参与危险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参与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属于 “选择因果关系”或者“择一因果关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 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 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 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 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 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实践中,损失额本身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 价格计算,同时考虑判决时间距离损失发生 时间的长短和损失额本身大小等因素,可以 合理确定是否同时判令侵权人支付相应期间 的利息损失。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 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条旨在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 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应包括避险行为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损害的 情形,以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全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 共20分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而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2.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简答题每题7分; 共42分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一是条件说..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一、过错的含义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义:一、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二、过错分类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第二次分类: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同过错共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受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三;过错认定标准过错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概念;须在主客观相结合方面对过错进行认定..就其本质而言;过错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主观状态的评价上..所以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首先应考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当行为人之过错表现为过失时;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其过错;我们必须借助客观行为来反映其主观状态;这里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行为违法性;法律体现着一种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其二行为人之行为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4、机动车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构成及责任承担1、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过错的认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耗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是;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有证明其没有过错才可免责..6、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责任实行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之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根据新物权法的规定;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至于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责任分配问题;不是产品责任的性质问题..三、论述题28分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成功和不足不足之处:一、同命同价问题..侵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法条使前期一度热议的“同命同价”问题有了“定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同命同价”;但此条规定中“可以”一词却使其现实意义大打折扣;留给法院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自由裁量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只字未提;即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后;被扶养人“依法”将不能得到生活费的赔偿..三、精神赔偿问题..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将精神赔偿仅限于侵害“人身权”;范围过窄..四、雇主的责任问题..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雇员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不论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此条规定大大减轻了雇员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人为的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五、教育机构的担责问题..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成功之处: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二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三;侵权责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实际上;确定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这一点;并不是从侵权责任法开始的..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2.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关键.侵权责任法规定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独具特色四、案例分析10分2011年某日;35岁的李某为上海某公司职员; 年薪20万; 某日因颈部不适;带着家人去A医院进行按摩治疗;该院医师刘某在对李某实施按摩过程中;听到颈部“嘎”的一声;李某便当即倒在地上..因伤情严重;医院不得不对其实施截瘫手术..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一级伤残;且与不当按摩有直接因果关系..1. 试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谁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此次事件是A医院和该院一时刘某的诊疗行为;二是导致了李某一级伤残;三是不当按摩与李某的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四是医院以及医师刘某的过错..2.设上海2010年居民人均收入为10万元;你认为受害人获得多少残疾赔偿金为合适说明理由医疗费: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60万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计算.. 10万残疾生活补助费:一级伤残赔偿20年 4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30万合计:490万。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四)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1.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采用的是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既有第2 条规定的大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又有第6条第1款规定的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分
别起到不同的作用。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二)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发展过程 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模式,经 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几乎贯穿大 陆法系侵权责任法发展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大 致分为五个阶段。 1.古代法时期2.罗马法时期3.法国法时期4.德国 法时期5.当代法时期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三、侵权行为形态
(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单独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基于共同故 意或者客观关联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四)侵权行为的外延 侵权行为的外延,是指侵权行为这一法律概念所涵盖的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对中国侵权行为 概念的外延作了限定,即中国侵权行为包括下述三种:(1)第 16条规定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2)第 19条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3)第22条规定的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 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 私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承担⽐例怎么划分侵权⾏为是指侵权⼈存在过错,损害他⼈合法民事权益的⼀种违法⾏为。
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造成受害⼈损失的,要进⾏赔偿。
⽽有些侵权⾏为是两以上共同实施的,那么侵权责任承担⽐例如何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责任承担⽐例怎么划分两⼈以上共同实施同⼀侵权⾏为,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共同危险⾏为】⼆⼈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式有哪些(1)停⽌侵害停⽌侵害是指被侵权⼈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它可以适⽤于各种侵权⾏为,只要这种违法⾏为正在进⾏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解除因其⾏为引起的妨碍他⼈正常⾏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式主要适⽤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将其⾮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
⼀般⽽⾔,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的,还要看第三⼈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是法治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了,因而,法律法规也相对完善起来,民事活动中,侵权的行为有许多,具体也有法律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侵权责任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五条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十一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侵权行为;(二)损害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侵权人的过错。
第十二条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损害事实是指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的损害。
第十四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因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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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杨立新摘要: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即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形成了别具特点的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在世界各国成文法中,是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在大陆法系民法领域中是一个首创。
这样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将会对成文法民法典特别是侵权法发生重要影响,是对侵权法的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
在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上,中国《侵权责任法》有很多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制度,都特别值得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XX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一、各国成文法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立法模式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基本体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
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
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对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也叫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学者界定不同。
例如,有人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X。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的要求,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的全部请求权的请求基础。
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另外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条文一统天下。
而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
事实上,前者界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后者界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大陆法系各国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也是分别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
法国侵权法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法国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是在私犯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
这种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在规定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第1382条之后,在第1384条及第1385条和第1386条规定准侵权行为。
德国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是第823条,调整X围也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
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侵权法中规定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此外,再另外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别条款,对准侵权行为或者特殊侵权责任做特别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模式,其第106条第2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则规定在第121条至第127条以及第133条,共规定了八种特殊侵权责任。
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实际上是把侵权责任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种是一般侵权责任,一种是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调整,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由特别规定的法律规X调整。
另一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是埃塞俄比亚模式。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这一条款规定:第一,任何人应对因过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为自己设定的责任如何。
第二,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一个人应对因其从事的活动或所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他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
这个条文所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责任,其基础在于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经验,在其立法中规定了全面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覆盖全部的侵权责任类型。
同样,《欧洲统一侵权法》第1条规定的就是基本规则(一般条款):“(1)任何人遭受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有权依据本法之规定请求故意造成损害的人、因违反义务而造成损害的人或者对损害依法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赔偿。
(2)损害的发生处于紧急情势时,将遭受损害的人享有本法赋予的防止损害发生的权利。
(3)为了本法的目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指的是本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故意和违反义务的判定以本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第四章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所造成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为依据。
(4)本条所指权利由本法其他条款予以规定。
”这个条文也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在前述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概念界定上,前者所概括的,是后边这种埃塞俄比亚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后者所概括的,是前边这种法德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各国成文法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上,要么采取法德式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要么采取埃塞俄比亚式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二者必居其一。
二、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采纳哪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很大争论。
最主要的表现是:在理论上,学者基本上主X采取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立法上,立法机关原来主X采取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学者的主X典型地表现在我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的第1条:“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条文显然借鉴了《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并且加上了中国的特点。
在王利明、梁慧星两位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中,也是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王利明的草案第1823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机关原来一直坚持采取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
例如,2002年12月《中华人民XX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1条第1款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200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稿)的第2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显然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而不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两个规定,显然还是采取《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传统,没有采纳学者的建议。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究竟采取哪一种模式,必须进行利益衡量。
我认为,法德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特殊侵权责任适用特别规定,优点在于立法简洁、精炼,使立法的篇幅不大;缺点在于法律适用的概括性,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且需要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发挥创造性。
而埃塞俄比亚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全部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既有立法的概括性和弹性,又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便于法官适用。
相比较而言,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具有更大的优势。
因此,无论是法官还是学者都认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更便于操作,《侵权责任法》应当设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实行侵权行为的全面类型化。
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中,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指导下,将侵权责任分为三大类,即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替代责任的侵权责任,与埃塞俄比亚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基本一致。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则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指导下,将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定为特殊的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危险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物件致害责任、事故责任以及商业侵权与证券侵权。
在这个规定中包括我的意见,当初的想法是用一个大的一般条款规定,再进行类型的详细划分,不过,这种类型划分的意见并不是我的意见。
2007年,我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研究课题,主持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是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指导下,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以及事故责任四个基本类型。
对于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初期不采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建议,学者并不采取支持的态度。
三、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形成(一)《侵权责任法》设置的是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变化发生在2008年12月4日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法律委员会审议稿。
该草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结构作了调整,在第2条规定了一个新的条文,即:“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稿,又将该条改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专家予以赞同并建议该条应当增加谴责性的要素,因此,第三次审议稿将该条改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增加第二款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X围的规定。
直至《侵权责任法》正式通过,确立了第2条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尽管内容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以及《欧洲统一侵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并不相同,但其性质确实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但是,《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后,又在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这个条文,就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继承和发展。
那么,中国《侵权责任法》岂不是有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吗?确实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