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工作业初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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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 隐患或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因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 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因当 及时予以处理
《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7.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的 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 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 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 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受奖主体与奖励形式 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同时采 一、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奖给实物 三、晋升职务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的 基本方针。
10.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情形之 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经济补偿、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比标准支付劳动着工资的 4.解除劳动者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
三,《消防法》
6.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 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的能力)
四、《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号通过并实施。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 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如 下规定:
1.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 的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神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力、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பைடு நூலகம் 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 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 才能自觉的或科学的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 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
除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毛泽东主席与1952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 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 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 和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低压电工作业(初训)
培训教师:张希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五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已载入我国宪法 2、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
2005年5月1号实施。该法与从业人员的有关内容如下: 1.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 无偿报警提供方便,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称报警
律地位与法律效率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体现的“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的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劳动合同
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 制
5.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 同酬。
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减少职业
周恩来总理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 生矛盾时,必须要服从安全。
江泽民主席指出:必须树立“安全生产第一” 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 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 号实施。该法是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 合性基础法律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
1.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力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力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或在采取可行的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力(如 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的突出、冒顶片 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的泄露、燃烧、爆炸 等紧急情况)不适用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飞行 人员、船舶驾驶员、车辆驾驶员)根据相关的法 律、国际公约及职业惯例,在发生或危及人身安 全的情况下,他们不能或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 或岗位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 隐患或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因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 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因当 及时予以处理
《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7.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的 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 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 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 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受奖主体与奖励形式 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同时采 一、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奖给实物 三、晋升职务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的 基本方针。
10.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情形之 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经济补偿、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比标准支付劳动着工资的 4.解除劳动者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
三,《消防法》
6.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 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的能力)
四、《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号通过并实施。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 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如 下规定:
1.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 的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神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力、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பைடு நூலகம் 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 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 才能自觉的或科学的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 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
除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毛泽东主席与1952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 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 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 和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低压电工作业(初训)
培训教师:张希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五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已载入我国宪法 2、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
2005年5月1号实施。该法与从业人员的有关内容如下: 1.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 无偿报警提供方便,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称报警
律地位与法律效率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体现的“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的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劳动合同
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 制
5.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 同酬。
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减少职业
周恩来总理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 生矛盾时,必须要服从安全。
江泽民主席指出:必须树立“安全生产第一” 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 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 号实施。该法是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 合性基础法律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
1.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力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力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或在采取可行的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力(如 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的突出、冒顶片 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的泄露、燃烧、爆炸 等紧急情况)不适用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飞行 人员、船舶驾驶员、车辆驾驶员)根据相关的法 律、国际公约及职业惯例,在发生或危及人身安 全的情况下,他们不能或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 或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