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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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可以实现与国际法接轨,又可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责任2005年9月11日,河南农民艾绪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

法院判决艾绪强赔偿死者和家属共计100多万元。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对于没有任何可以执行财产的艾绪强来说,这笔赔偿款也只是一组无法兑现的数字。

被劫杀司机的妻子在得知艾绪强被执行死刑时第一反应就是“他一死,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而艾绪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能拿出一分钱来给生者一丝告慰。

据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都在400万起以上,这些典型案例的受害人不在少数,深刻地向世人表明了,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形式是多么的紧迫。

因此,倡导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现状(一)现行的被害人赔偿途径之不足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提及精神损失。

其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门槛高。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狭窄。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滞后。

以“刑事责任为中心”案件审理的附带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赔偿的附带性。

其四,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由于犯罪人赔偿得不到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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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论文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以矫正破坏的正义,平复被害人失衡心理,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河南农民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在繁华的北京王府井大街上,劫杀出租车司机,并驾驶抢来的出租车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一手制造了“王府井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刑事案件。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艾绪强当庭表示:愿意赔,但没钱赔给受害人,希望国家能够出钱帮自己赔偿。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议案。

使多年来倍受人们关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摆上了立法的重要议程。

所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失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

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性统计数字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都在200万起以上,而破案率不到50%,即每年有100多万被害人因为案件未审理终结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有些已审结的刑事案件,法院虽判决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因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被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在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都难以兑现,其中一些受害人家庭因失去收入主要来源的支撑,生洗已到困苦不堪的境地,有的则不断申诉、上访无法回归生活常态。

这种情况已严重伤害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国家的信任,对法律的意义也产生了怀疑,甚至一些受害人由此对社会产生了仇视,反社会心里在冷漠中悄悄增长。

在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立法已经日趋完善的今天,受害人权益保护却停留在空白的状态,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浅析。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偿和救济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刑事犯罪遭受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提升刑事司法实践效果。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收到犯罪赔偿请求的时限;2.谁可以请求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3.赔偿标准和限额;4.赔偿程序等。

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特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民主和法制和谐社会下,法制建设是最基础的建设,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需要更多的民主和法制。

为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该遵循民主法治的原则,增加民主听证和公开一审等方式,使得补偿制度更加公开和透明。

2.科学合理,便于执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应该注重科学合理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以及对赔偿程序的规定等,使得补偿制度更加规范和便于执行。

3.多元化的资源理念和谐社会视资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该具有多元化的资源理念。

既有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又应该吸引社会力量,形成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补偿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措施。

其必要性在于: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在刑事犯罪的阴霾下依然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即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权利,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新刑诉法的实施并未给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带来更多的福音,相反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新刑诉法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排除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外,限制了被害人寻求救济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依然有限。

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借助公权力的力量和仁爱补救被害人的权利,维系社会公平正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起步较晚,虽然不断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众多问题,例如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实施程序不完善,补偿范围有限,偏重于紧急救助轻公平补偿,缺少良性监督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也阻碍了人权保护时事业的发展。

随着人权保障的不断发展和刑事法律的日益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及时有效的救济被害人的情况下,我国刑事法律也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兼顾紧急救助和公平补偿的、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当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害又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及时有效救助时,由国家及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修复被害人已遭到损害的权益,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以兼顾紧急救助和公平补偿为原则。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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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论文标题】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来源】《《法学家》》【论文期号】201X05【论文页号】87~90【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论文作者】郭云忠【作者简介】郭云忠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诉讼法硕士生。

在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涉及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刑事法除了保护社会利益外,还应当注重对被害人及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996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很明确地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显不够。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法国,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十四编:“身体上遭受的受害人请求补偿金”(1997年1月5日第77—5号法令第一章),其中第706条3规定:“凡具有一种犯罪的具体性质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使人遭受伤害,同时并具备下列条件时,受害人可以向国家取得补偿金……。

”(注: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后来,对此编又进行了几次修改。

受害人受到犯罪引起的身体损害,或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受到物质损害的受害人,为获得实际的充分赔偿而提起救济申请,要求具备多项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涉及产生损害的根源与性质,另一些则涉及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行为表现、受害人受到这一损害之后的经济状况。

在美国,从各州情况来看,国家补偿只适用于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对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实际损失了财产,国家也不予补偿。

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

被害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并与司法机关合作,并提供证实暴力犯罪确实发生和自己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 的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救助, 大致包括通 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 社会援助方式 以及民政救助这三种方法 。 这些救助方式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 加上我国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 补偿制度 , 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救助。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的缺陷 一) 在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一般都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由 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自身缺 陷, 使得实际获得赔偿的却很少 。 1赔 偿 范 围 过于 狭 窄 . ‘ 民法通则》 1 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己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 2 的合法性, 但在刑事领域 , 法律0 却排 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 仅限 于对“ 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不仅 仅造成了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相互矛盾 , 给司法 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 而且过 于狭窄的赔偿范围, 使得受害人的 权益得不到有效、 充分的救济, 加剧 了社会矛盾。 2 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常会落空 . 其一, 我国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诉讼一并进行 , 使得被告 人的刑事罪名是否成立决定了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刑事罪名 不成立, 即使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构成 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所附带的 民事诉讼请求也会因刑事罪名不成立而被驳回。 其二, 国法律规定 我 的民事案件中所要达到的举证标准 比刑事案件所要达到的标准要低 , 味的要求被害人在举证时要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 并不符合法律的 精神和要求 。 最后 , 被害人的权益也可 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 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刑事案件没有侦破或犯罪嫌疑人没有捉拿归案 等原因, 使多数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或足额 的赔偿 。 ( ) 事 被 害人 社 会 援助 方式 的缺 陷 二 刑 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的权益救济 主要通过社会援助的方式 。主要有社会团体 的救助和 民政救济。不 可否认, 其在解决被 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 自 身存在的缺陷, 使得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可能得不到 有效的救助。 近年来, 生了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在作案后畏 发 罪潜逃 的情况, 致使众多的被害人得不到赔偿, 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 法得到保障。 在我 国, 当犯罪行为使妇女、 残疾人等特定社会弱势群体受到伤 害时, 妇联、 残联等社会团体会给予他们帮助, 而对上述群体外的被害 人, 就不存在专门的组织对他们进行援助。 即使那些有幸由于社会的 关注而得到了社会援助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也只是极个别 的实例 , 而且援助行为没有法律上 的依据 , 是否受援、 援至何种程度, 均有很大 的 或然 性 。 在 民政救济方面,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若无法得到被告人 的赔 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时, 可以从地方政府 的民政部 门获得适当 的救济, 但由于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实施过程中救济标准无法统一以 及资金等方面的原因, 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 限。 因此迫切需要我国构 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 保障受害人权益 的及时、 有效 、 充分得 到救济 。 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价值分析 ( ) 一 有利于保障刑 事被害 ^^权 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 理应是人权保障基本的一方面 。 对于被害人人权的保障应当包括, 在其遭受犯罪侵害之后获得犯罪损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摘要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本文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负责处理国家补偿事务的机构、补偿程序几个方面对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程序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给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和补偿,是社会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目前,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仅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主要由犯罪人承担,而刑事犯罪一般涉及暴力伤亡,赔偿数额较大,而犯罪人的存在形式又以个人居多,普遍不具备或不具备良好的经济偿付能力,这样许多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甚至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即使被害人在法律上明确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也往往因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终使得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但这一被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制度如今在我国却并未真正建立。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其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又不能寻求国家的庇护和补偿时,他往往会滋生对犯罪人的极端仇恨和对社会的强烈不满,由此而滋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安情绪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联合国《为罪行和权力滥用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在加害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设立国家补偿机制。

根据这一原则,补偿受害者,已不单是某个国家的责任,而是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义务。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恢复正义、社会公正、人道主义等原则。
0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文梳理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分析了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
03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效果
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实践中
的积极效果,包括减轻被害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增
社会福利理论
社会福利理论认为,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 害人因遭受伤害而陷入困境,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给予其必要的补偿,以体现社会福利的公 正和平等。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
03
实践与探索
国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01 英国
英国是最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 之一。在英国,刑事被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 经济损失等补偿,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提高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害人 的实际需求。
简化申请程序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简化申请流程,降低申请门槛,使被害 人及其家属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补偿。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未来发展
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
除了国家层面的补偿,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补偿机制,如 企业捐助、公益基金等,形成多元化的补偿体系。
研究背景和意义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犯罪受 害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偿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理论基 础、实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建 立该项制度提供参考。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可以实现与国际法接轨,又可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责任2005年9月11日,河南农民艾绪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

法院判决艾绪强赔偿死者和家属共计100多万元。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对于没有任何可以执行财产的艾绪强来说,这笔赔偿款也只是一组无法兑现的数字。

被劫杀司机的妻子在得知艾绪强被执行死刑时第一反应就是“他一死,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而艾绪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能拿出一分钱来给生者一丝告慰。

据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都在400万起以上,这些典型案例的受害人不在少数,深刻地向世人表明了,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形式是多么的紧迫。

因此,倡导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现状(一)现行的被害人赔偿途径之不足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提及精神损失。

其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门槛高。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狭窄。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滞后。

以“刑事责任为中心”案件审理的附带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赔偿的附带性。

其四,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由于犯罪人赔偿得不到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各界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越来越重视。

为此文章从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以及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这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司法实践一、理论依据(一)社会保险说所谓社会保险说,就是指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取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在这个社会保险中,人们可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在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社会保险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税收。

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这种途径给予救济,也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

(二)公共援助说所谓公共援助说,是基于被害人处在社会相对不公平一方时,国家给予的一种补偿。

当被害人受到各种犯罪侵害之后,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

此时,国家作为援助者的身份站出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和补偿,不论从道义上还是社会公平上,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国家责任说所谓的国家责任说,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于被害人受到侵害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弥补被害人,使其能够得到心灵的平衡。

国家和公民之间可以看成是“契约”的关系,国家对公民有保护的责任。

那当公民收到损害时,自然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补偿。

这就是国家责任说最大的理论依据。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成熟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把“有权”变成了“应当”,这对于被害人来讲,必须在经过刑事诉讼后,才能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程序没有严格把关,致使很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济体系不完善所谓社会救济,就是指当人们面临生活困难时,国家通过相关保障能够提供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救济措施。

最新-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精品

最新-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精品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和谐社会之价值选择1.以人为本。

而实际上在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时,刑事被害人又一次被伤害了。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刑事被害人又重新受到了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已成为当今国际主流趋势之一。

对被害人利益的全面关注是刑事司法领域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第二次回归,刑事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人文关怀的对象不仅应包括被告人,也应当包括刑事被害人,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度契合。

2.公平正义。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而司法公正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真谛在于兼顾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利益并使之均衡。

刑事被害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本应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的社会地位,但犯罪行为使之发生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应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赔偿。

但当被害人因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又没有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应有的赔偿而陷入经济窘迫时,会导致被害人对社会的愤恨和不满,进而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矫正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公平正义,使缺失的公正被找回,有利于重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3.安定有序。

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期盼,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致力于实现的目标。

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角色转换理论和现实表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若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时,会产生怨恨的心理,受到侵害的人们可能会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对等手段来报复,从而由刑事被害人转换为新的犯罪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同时,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不能实现公正的待遇,尽管他们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但他们会进行无休止的上访。

一个社会若出现多个涉诉上访事件,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既要通过惩罚犯罪平复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怨恨,又要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给予物质弥补,使其能够真正在社会中生存下来,这样,社会秩序才会真正趋于稳定。

浅析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

浅析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

浅析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贾俣摘要刑事被害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刑事犯罪的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于我国现在的刑事赔偿制度不够完善,刑事被害人难以在法律上获得合理的损害赔偿。

针对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政府对犯罪被害人给予过经济补偿,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被害人补偿的制度框架。

本文认为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我国人权和司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解决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史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指政府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刑事犯罪被害人给予的一些经济补助行为。

由于刑事犯罪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当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刑事犯罪的损害时,刑事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赔偿。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能够从犯罪嫌疑人那获得赔偿的比例较低,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都没有办法直接从犯罪嫌疑人那获得赔偿。

因此,从国家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便成为刑事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的唯一渠道。

可见,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就是由政府统一设立的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司法保障制度,也是一种人权保障制度。

从世界各国出台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政府补偿的必要性。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组织,对每一个社会主体遭遇的不幸都应该给予关照,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救助。

而对刑事被害人提供的国家补偿就是这种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社会救助行为。

很明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政府通过社会组织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遵循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国家对此犯罪行为有无过错,都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摘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下,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从而使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陷入生活困境。

在此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容易走极端即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为了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国家必须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建立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必要性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目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我国还未建立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导致刑事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就要高度重视遭受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

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利益以及刑事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犯,而且通常是以刑事被害人为直接承受对象的。

刑事被害人,尤其是恶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生命、财产受到侵害,其精神也受到极大的痛苦。

因此,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痛苦,帮助无辜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同情并维护他们的尊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以及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求。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会产生“复仇”和“求偿”两种强烈愿望。

但由于我国实行国家刑事追诉原则,使刑事被害人不用承担对绝大多数犯罪的追诉。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探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探析

227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探析马英作者简介:马英(1995-),女,汉,河南,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000)摘要:随着当今社会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开始逐渐重视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的救济问题而不仅仅是追求法律公平的判决,当今现代被害人学的迅速发展使人们开始意识到并且关注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

因此,在当今推动法治社会进程的大趋势下,我国有必要在科学分析的情况下建立并完善我国有关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补偿;国家补偿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被害人,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遭受损失的人,学术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事案件中自身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人,都应当归为刑事被害人。

另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中因犯罪人直接侵犯带来直接损失的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

笔者认为应当从更加广义的角度来衡量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只要是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都应当归在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内,因其遭受的侵害都是犯罪人所导致而应当被纳入被害人的范围,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定义为:当刑事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行为能力等因素导致无法从犯罪人一方获得公平合理赔偿时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用专用资金对其进行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在刑事案件中,时常会遇到犯罪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执行判决结果比如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支付赔偿金,无法将判决的结果变为现实的情况,只有通过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用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来实现法律公平以及维护社会正义。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刑事被害人在案件中受到了非法侵害,如果被害人得到的只是法院的合理判决却因种种原因该判决没有得以实现,其心里必定是难以接受的,继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的,因此,通过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制度从国家的高度来弥补被害人损失,给刑事被害人一个合理公道的补偿,有助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尽快的走出阴影回到正常的生活中,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观察马加爵案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罪犯无力赔偿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恢复的现实问题,由此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和法理基础,并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对象范围和机构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概念发展、法理基础构想一、问题的提出“马加爵一案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度喧嚣的民怨和世人对其杀人动机的猜测也随着时间的流逝归于平静。

昆明中院在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要求高达八十一万之多的民事赔偿则令人深思。

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

’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

”1 因此,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八十一万的赔偿请求无可避免的将落空,而法院的判决也成了不可能兑现的法律白条。

这种因为犯罪人死亡、逃逸或穷困无力支付刑事赔偿款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因此生活陷入困顿的情况也不少见,甚至有些被害人因此而走向报复社会、犯罪的道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同时,这种法律白条的出现也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实现。

因此,在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充足赔偿可能导致生活困顿时,如何对其进行救助呢?从世界范围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弥补和最大限度的恢复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我国亟待建立的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一)刑事损害弥补的方式:刑事损害弥补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冤狱赔偿,即国家司机对于宣告无罪而一度被扣留、逮捕、受到刑事处理者的赔偿;第二种是犯罪人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給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第三种国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但得不到犯罪人赔偿部分的补偿;第四是社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补偿。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和谐社会之价值选择1.以人为本。

而实际上在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时,刑事被害人又一次被伤害了。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刑事被害人又重新受到了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已成为当今国际主流趋势之一。

对被害人利益的全面关注是刑事司法领域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第二次回归,刑事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人文关怀的对象不仅应包括被告人,也应当包括刑事被害人,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度契合。

2.公平正义。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而司法公正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真谛在于兼顾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利益并使之均衡。

刑事被害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本应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的社会地位,但犯罪行为使之发生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应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赔偿。

但当被害人因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又没有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应有的赔偿而陷入经济窘迫时,会导致被害人对社会的愤恨和不满,进而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矫正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公平正义,使缺失的公正被找回,有利于重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3.安定有序。

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期盼,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致力于实现的目标。

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角色转换理论和现实表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若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时,会产生怨恨的心理,受到侵害的人们可能会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对等手段来报复,从而由刑事被害人转换为新的犯罪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同时,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不能实现公正的待遇,尽管他们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但他们会进行无休止的上访。

一个社会若出现多个涉诉上访事件,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既要通过惩罚犯罪平复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怨恨,又要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给予物质弥补,使其能够真正在社会中生存下来,这样,社会秩序才会真正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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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论文标题】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来源】《《法学家》》【论文期号】200005【论文页号】87~90【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论文作者】郭云忠【作者简介】郭云忠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诉讼法硕士生。

在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涉及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刑事法除了保护社会利益外,还应当注重对被害人及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996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很明确地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显不够。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法国,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十四编:“身体上遭受的受害人请求补偿金”(1997年1月5日第77—5号法令第一章),其中第706条3规定:“凡具有一种犯罪的具体性质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使人遭受伤害,同时并具备下列条件时,受害人可以向国家取得补偿金……。

”(注: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后来,对此编又进行了几次修改。

受害人受到犯罪引起的身体损害,或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受到物质损害的受害人,为获得实际的充分赔偿而提起救济申请,要求具备多项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涉及产生损害的根源与性质,另一些则涉及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行为表现、受害人受到这一损害之后的经济状况。

在美国,从各州情况来看,国家补偿只适用于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对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实际损失了财产,国家也不予补偿。

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

被害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并与司法机关合作,并提供证实暴力犯罪确实发生和自己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

国家补偿可以在罪犯被捕和定罪之前进行。

国家补偿制度禁止双重补偿。

对于外来旅游者,大多数州都规定同样适用国家补偿制度。

在日本,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具有共同生活的亲属关系或抚养与被抚养的亲属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或减额补偿。

在瑞典,《刑事损害补偿法》(1978年第4号法律)对发生在瑞典的犯罪或生活在瑞典的被害人均适用。

自1994年7月1日起,瑞典已设立支持被害人基金。

(注:(瑞典)博·斯文松着、程味秋译:《瑞典刑事司法制度》,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页。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评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远古时期出现之后,消失了数千年到20世纪又再度复活,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其倡导者和拥护者们为其合理性总结了以下几种依据:(一)社会保险说社会保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

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

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而不致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给他的损失。

该说通过分析国家补偿制度的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把犯罪的侵害理解成一种意外事故,并从损失风险的社会分担等角度,把社会保险做广义的理解,认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这是有一定道理和启发意义的。

但是,该说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那些负有很大责任的年少者、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国家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给予补偿,以及对于那些没有向本国纳税的外国旅游者,在本国受到犯罪损失时,本国政府为什么仍给予补偿等情况。

(二)公共援助说公共援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

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也变成了一种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

出于人道考虑,国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

但是,因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所以允许对补偿规定条件和设置限额。

该说着眼于国家补偿制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予以援助这一点而言,无疑是看到了国家补偿制度的一个方面,但据此就概括为公共援助,难免以偏概全。

此外,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俄国克鲁泡特金在19世纪末提出的“互助论”的影响,(注:(俄)克鲁泡特金着、李平沤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6—77页。

)只不过是公共援助说把互助论者提倡的无政府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援助换成了国家援助。

(三)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

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一般不允许公民天天携带武器防备犯罪袭击,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

如果国家不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实施私刑,那么当受害人不能从犯罪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的这一“社会契约”,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说主要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如卢梭提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注:(法)卢梭着、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23页。

)洛克则解释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

(注:(英)洛克着、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该说认识到国家对于保护其公民在受犯罪侵害者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和义务,比较符合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潮流,发现了国家补偿制度背后的主要理论依据,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但是,首先,该说没有看到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缺陷,没有注意到国家补偿制度的人道主义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等方面。

其次,该说过分强调国家对犯罪侵害应负的责任,而没有考虑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个案分析。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犯罪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模糊。

有人甚至提出“犯罪因素星群论”,认为犯罪因素多如天上的“星星”,而这些星星组成天体中的某一星系或星群,在这些“星星”的交互作用下,犯罪行为才得以产生。

因此,他们都强调应综合地研究犯罪原因,即考虑罪犯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也考虑社会方面的因素,并注意研究周围环境在犯罪过程中的影响。

(注:本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186页。

)因此,认为国家应当对所有犯罪负责是欠妥的。

上述分析表明,历史上的几种学说都是这一制度的某一方面的理论依据。

我们相信,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还会有一些新的理论被提出来。

就目前而言,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似乎是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结合公共援助、社会保险,平衡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保护,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等多种理念的综合,各种理念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的论(一)从直接目的来看,是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但这里的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不同于刑事诉讼中通常所说的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

后者是指美国学者帕尔提出的将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划分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中的诉讼目的,强调追求高效率地揭露和惩罚犯罪而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正当程序模式的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注:宋英辉着:《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的保障人权是指保障刑事受害人的人权,控制犯罪是指通过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和鼓励被害人同司法机关合作与犯罪作斗争等途径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人类对刑事受害人、犯罪人和社会三者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并且始终是同时犯罪本质和人权观念的认识紧密相联的。

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应对这三者利益进行保护,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也不能试图用一方代替另一方的利益。

(二)从根本目的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社会秩序,即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正义”(justice)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的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

(注:参见(美)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刑事被害人这一最少受惠者而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

英国着名学者哈耶克在谈到秩序时说,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显然,在社会生活中存有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久性。

如果社会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序性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或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求。

(注:(英)哈耶克着、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通过上述对正义与秩序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人们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有多少种不同的认识和多大的争论,但至少有一点共识,那就是其于社会正义的考虑。

即认为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

同时,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才会避免引起他们对罪犯及社会的极大不满,甚至产生报复情绪,从而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最终达到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此外,社会正义是内容,社会秩序是形式,当我们强调维护社会秩序时,不应忽视其内容是否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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