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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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成为社会现象。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离婚数量逐年增多,离婚成为一种常见的选择。

离婚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更深远地影响到家庭成员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容易造成一方或双方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损失。

1.2 研究意义离婚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离婚所带来的损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研究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人们解决离婚纠纷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指导,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平性和不稳定性。

2. 赔偿额度不足: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补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

很多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受到了损害,但由于赔偿额度的限制,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审判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争议,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缺乏专业知识,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不足和审判程序不规范等方面,亟需进行完善和改进。

2.2 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在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对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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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增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及立法现状(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缓解其生活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付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问题。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补偿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住房、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范围往往过于狭窄,难以满足离婚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二)补偿数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数额主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往往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估,容易引发争议。

(三)证据收集困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

论文-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传统的婚姻法○1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

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

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

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均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该法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过错属夫妻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

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

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还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相关的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权利主体应为“无过错”方配偶,义务主体则为有过错方配偶。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对离婚事宜的一种解决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旨在对夫妻双方离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使双方在一定范围内保持平等和公平。

论文起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社会正义,营造和谐的夫妻关系,同时也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权益保障。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以司法公平为准则的夫妻损害补偿制度,用客观标准对损害责任作出公正的裁定,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也能避免家庭纠纷的发生,防止离婚损害赔偿的滥用,有效维护和保护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和谐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和谐的基础,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经历的改变而改变,最终可能导致离婚的发生。

如果当事人等夫妻之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双方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并有助于他们彼此尊重、尊重对方的权利,维护彼此的权利和利益,从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权益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夫妻一方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诸多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举证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很多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度大,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赔偿金额时往往依据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执行困难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不仅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证据规则为了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可以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如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等。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离婚损害的证据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支持。

(二)明确赔偿标准为了确保离婚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2001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而且通过对离婚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制裁,保障离婚时配偶中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应对他方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是经济补偿的形式,也可以是家务补偿等形式。

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笔者认为,诉讼离婚程序和登记离婚程序均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如果经协商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而且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婚姻法应尊重双方意愿,不做过多干涉;而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者相辅相成,弥补受损害方配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他方的个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方都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离婚时受害方依法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有过错配偶应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否纳入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仅将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因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导致离婚,那么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离婚的第三人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第三人的责任界定值得我们探究。

准确界定配偶权的概念,是确定第三人列入赔偿义务主体的首要环节。

目前尚未明确界定配偶权的法律含义。

配偶权的确立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对于配偶双方的意义在于确立互相忠实的义务、共同居住的义务、婚内互相协助对方生活的义务等;另一方面,法律保护已确立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破坏,法律应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制裁,保护其婚姻关系。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近年来,离婚现象在社会中愈发常见,对于离婚所带来的损害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我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不足之处以及改进措施展开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本质是相互支持、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婚姻关系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当事人可能承受心理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以及其他方面的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离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然而,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首先,在现行制度中,赔偿金额缺乏具体标准,容易引发争议。

因为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由法院进行裁量,法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观点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损害赔偿制度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重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和和谐共处。

最后,现行制度仅关注财产赔偿,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离婚损害,如心理健康和子女权益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进措施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建立明确的赔偿标准,制定相应的赔偿金额计算法则。

这样可以减少主观裁量的空间,使赔偿金额具有一定的参照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为提升和解和和谐共处的机会,可以采取调解和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协商达成一致。

最后,应该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局限于财产赔偿,还应涵盖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对心理健康的关注等方面。

此外,在改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通过加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和宣传,提高离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之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教育,提倡积极的婚姻观和家庭价值观念,降低离婚的发生率,从根本上减少离婚损害赔偿的需求。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可编辑版】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可编辑版】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本文作者:王长君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

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呈逐步上升趋势,因此,婚姻关系受保护的现实需要愈趋严峻。

本文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作出详细的分析,并对在何种情形下受害者可以得到赔偿等问题深入探讨,最后结合现实情况对此制度的进行了完善,目的是能更好的实施,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内容;完善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gulation Abstract: 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fers to the divorce or divorce later, The innocent party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to lead to divorce fault party is entitled to damages system. along with society's rapid development, divorce rate in China are rising gradually trend, Therefore, Marriage relationship protected reality needs more hasten is grim.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gulation make detailed analysis, and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problems such as victims can get compensatory discussed,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this system, the purpose is the perfect can operate better and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nocent party.Keywords: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gulatio ;function;content ;perfect目录1 绪论 (4)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4)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4)2.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5)2.2.1 填补功能 (5)2.2.2 精神抚慰 (5)2.2.3 惩罚功能 (5)2.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5)2.3.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5)2.3.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 (6)2.3.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7)2.3.4赔偿情形 (8)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8-10结论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1绪论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尤其注重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注重家庭的和睦和家庭的美德,因而在1980你的婚姻法上并未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论文_2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论文_2

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婚赔偿制度,是修订婚姻家庭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各种资料表明,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由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过错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比如夫妻中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等现象大量存在, 致使过错离婚中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身心和财产方面的伤害。

而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未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一方面, 这就使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从另一方面讲, 也就助长了姘居(包二奶)现象的存在。

因此, 社会各界对修改婚姻法十分关注, 能否建立一套有效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 我国婚姻法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制度, 立法例中最早设有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是1907 年的瑞士民法。

其次是1920 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

继之有1931 年的“民法”、1941 年改正后的法国民法, 亦设了离婚损害的规定。

我国在2001 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 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前身是1993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即使“照顾”, 也大多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 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 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 如重婚、姘居、通奸、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相当的比例。

这给无过错方配偶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同时也严重地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因此适时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也是保护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在撰写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论文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
- 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 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如其是否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 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 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如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共有、配偶间的权利与义务等。

3.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 讨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 分析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如损失补偿、惩罚性赔偿等。

4. 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 描述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包括时间限制、证据要求等。

- 探讨赔偿请求权的丧失情况,如放弃、时效等。

5. 案例分析:
- 选取典型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分析,包括案件背景、法院判决及其理由等。

6. 比较法视角:
- 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分析其异同。

7. 社会与伦理考量:
- 讨论离婚损害赔偿对社会和伦理的影响,如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等。

8. 法律改革建议:
- 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提出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
改革建议。

9. 结论:
- 总结论文的主要观点,强调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和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撰写论文时,应确保内容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同时引用充分的法律
文献和案例来支撑论点。

此外,还应考虑到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
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理解和应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1)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1)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 (4)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5)结束语 (8)参考文献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损害赔偿离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我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

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到的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离婚一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来修复受损方的利益。

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并非没有争议。

本文将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实践运作、存在问题以及进行探讨。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来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保证双方的权益平衡,减少因离婚而造成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离婚一方的合法权益,遏制不公平的离婚行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运作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目前的赔偿标准缺乏具体的明确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恶意离婚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难以得到法律有效的救济,这种制度可能被滥用。

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赔偿金额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离婚一方的经济困境,使其无法自给自足,这与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离婚后双方带给子女以及对子女财产和财富分配责任是相冲突的。

另一方面,赔偿制度可能会对夫妻之间的关系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使离婚的双方产生进一步的敌意和纷争。

针对上述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法和准则,使赔偿金额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应加强司法保障,通过加强审判能力和相关法律救助机构的建设,确保受害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要加大对恶意离婚和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和目的需要明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应仅仅是对离婚一方的经济补偿,更应该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手段之一、因此,在进行制度时,应注重对家庭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虑,确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言离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对离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为了保护离婚公民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引入。

然而,这一制度既具有积极的意义,又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成立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源于对被离婚方的保护需求。

过去,离婚往往将焦点放在财产的分割和抚养权的归属上,而忽视了被离婚方的感情和身心健康。

为了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引入,并在我国的婚姻法中逐渐完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1. 保护被离婚方的利益和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防止某些方面的不公平现象出现,保护被离婚方的利益和权益。

这种制度为被离婚方提供了一种补偿手段,旨在使其从精神和经济两个方面得到应有的赔偿,弥补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

2. 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对于那些动不动就提出离婚的人来说,如果知道自己离婚后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可能会更加深思熟虑,努力维护婚姻关系,避免轻易离婚的现象。

3. 提高离婚的标准与门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离婚的标准与门槛。

如果没有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离婚可能会变得非常轻易,有些人可能会滥用婚姻制度,无视婚姻的庄严性和对家庭的责任。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争议1. 审查标准的不明确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有些案件中,赔偿的金额差异很大,造成了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对于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也会让离婚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2. 赔偿金额的不合理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金额往往过高或过低,缺乏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有些案例中,赔偿金额高得离谱,对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产生了巨大的不公平。

此外,也有一些案件中的赔偿金额过低,无法真正起到保护受害方的作用。

3. 法律的限制和漏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的设立上存在一些局限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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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目录摘要及关键词: (3)引言 (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述 (4)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6)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问题 (8)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10)参考文献 (12)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

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有其必要性。

针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本文概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法律特征和性质,重点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就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理论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争议,结合本人的认识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立法建议引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

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

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得我国婚姻法制度更趋于完善。

然而新的制度的确立,也必将在司法理论与实务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笔者拟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包二奶”和重婚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

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具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

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间“不忠”行为的禁止,因“不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对配偶的伤害是最为严重的,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而且还会延及到子女甚至家庭中的其他成员。

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感情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已造成的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救济,这是民法的基本功能所在。

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

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为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

新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同时依照新《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人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非常赞同本条规定的民间调解和必要时警察的介入,但该条之规定,显然已超出婚姻法所管辖的范围,并且在实际应用上没有任何意义。

由于大多数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发生时的社会救助,而非婚姻关系的解除。

因此不仅仅是要用婚姻来作为遏制家庭暴力的工具,更需要的是社会各个环节的配套工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具体而言:1. 法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2. 救济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3. 惩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

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

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方的不公,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在合法领域,产生损害赔偿的原因无外乎两个:一是侵权,二是违约。

对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属于违约性质,而笔者更倾向于其为侵权责任。

1. 从婚姻设立后的夫妻关系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它所调整的是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

而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来调整。

此外,虽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具有财产性利益,但它并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例如: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2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财产制原则,但那只能是在排除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并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的约定的前提下才适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

2. 从婚姻关系的解除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亦可基于法定情形。

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要件不同。

第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便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

而在夫妻关系的协议解除中,婚姻关系并不随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当然解除,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并且最终要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决定其是否可以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第二,在合同关系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当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

而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

这二者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

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定的离婚理由反映的却是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

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结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二)损害结果损害是成立各种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

侵权法上所称的损害其构成的核心要素是:须为确定和真实。

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这是根据损害可否以金钱加以衡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主要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又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在因果关系的链条里,直接和间接本是不能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

直接损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权行为侵权而直接损失的财产或为避免及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而付出的医药费等。

间接损害指由于损害的发生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

例如因配偶一方“包二奶”、婚外性行为等,势必将导致另一方的受关爱、照顾等的利益受损。

如若过错方与他人还生有子女,那么由于作为非婚生子女仍然可以要求获得抚养费、生活费等,这样也将损害到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

(三)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a.必要条件规则。

即某行为必须是指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方成其为事实上的原因。

如果没有该原因,损害同样会发生,则该行为便不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例如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受损害方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侵害方实施了虐待、遗弃、暴力等行为引起的。

b.实质要素规则。

实质要素规则指如果加害行为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它就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

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预见力理论。

预见力理论指行为人只为其所能合理预见的损害负责,除此以外的损害行为人不负责任。

b.危险理论。

危险理论是指被告人应对由其所引入到受害方的危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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