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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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辅助生殖技术(ART)在解决不孕不育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ART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法律、伦理和道德上的争议。

本案即是一起因冷冻胚胎归属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6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

2017年,张某在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手术成功后,医疗机构将张某体内剩余的冷冻胚胎保存于该机构的胚胎库中。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冷冻胚胎,但李某拒绝。

张某认为,冷冻胚胎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产物,其具有生命潜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无法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且分割冷冻胚胎违背伦理道德,应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2. 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

四、判决理由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然而,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其具有生命潜能,属于生物医学领域的技术成果。

因此,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伦理道德考量:分割冷冻胚胎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胚胎应予以销毁。

分割冷冻胚胎可能导致胚胎的滥用,违背伦理道德原则。

3. 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一方面可以减轻李某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张某的权益。

至于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伦理道德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本案判决明确了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助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2. 伦理道德考量:本案判决强调了伦理道德在处理冷冻胚胎问题中的重要性,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是一起涉及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的案件。

以下是这起案件的归纳推理过程:
1. 基本案情: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在医院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治疗过程中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

后因意外双双离世,遗留的冷冻胚胎权利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2. 争议焦点:此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继承标的,以及涉案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应为何。

3.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裁判时,都回避了通过认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来确定涉案胚胎的权利归属的论证路径。

一审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需考虑胚胎的法律属性、潜在生命特性以及伦理、法律和社会的复杂因素。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这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挑战。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解密冷冻胚胎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解密冷冻胚胎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解密冷冻胚胎*导读:冷冻胚胎是将试管婴儿培育技术所得到的受精胚胎冷冻在液氮环境,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质量合格的胚胎唤醒后所孕育的宝宝和正常孕育的宝宝一样健康。

不过,冷冻胚胎有一定的指征,正常人不宜为了隔期生育而冷冻胚胎。

……江苏宜兴的一对夫妻,2010年结婚,2012年因为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决定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即试管婴儿。

不幸的是,医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后,正准备移植,夫妻俩却在车祸中双双离世。

不幸发生之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四位老人为了延续香火,都要求取得这个冷冻在医院里的胚胎的继承权,两家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驳回了老人们的起诉。

时隔3个多月,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4枚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

据了解,对于受精胚胎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法。

第一,销毁。

第二,继续冷冻在医院里。

第三,让它变成宝宝。

这也只有三种可能。

第一,找人代孕。

第二,找双方女性亲属代孕。

第三,双方女性老人自己怀孕。

第一第二种方式很明显不是老人们的选择,否则也不会对簿公堂。

而若要让胚胎发育成宝宝,于情于理于法又都不太合适。

不过,老人们千辛万苦争取到的胚胎如何处理也不是我们能够置喙的。

我们只能去解析,这个还在沉睡中的“宝宝”——冷冻胚胎。

*何谓冷冻胚胎所谓冷冻胚胎其实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所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具体方法为,医生在确定患者符合做试管婴儿的条件后,借助促排卵药物的刺激来增加成熟卵子数,一般情况下每次可以采集8-12个卵子,然后从中选出质量较好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最终培养出三到五个高质量的胚胎进行移植。

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胚胎都能置入母体孕育成生命。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35岁以下的妇女第一次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35岁以上或第二次移植可以放3个。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这个案例涉及到人体胚胎的产生、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其相关案例。

一、人体胚胎的保护程度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被告人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父母或者合法代理人同意,将其胚胎冷冻在冷冻液中长期保存,涉嫌侵犯胚胎产权。

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接受赠与、出租、抵押、继承胚胎,禁止将胚胎作为财产进行处理。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对胚胎的保护程度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人体胚胎不得作为商品流通,也不得转让、抵押等。

在日常生活中,若有人侵犯了胚胎产权,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有一方面涉及到的是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

法学界普遍认为,人体胚胎是一种有生命属性的胚胎,虽然它还没有发育成为一个具有“人”的属性,但其生命本质是不容忽视的。

对此,美国旧金山一名女性利用一款冷冻剂将自己的人体胚胎冷冻起来,希望将来可以实现受孕到妊娠并分娩。

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在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后表示,人体胚胎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胚胎,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而非被人们用来作为自己渴望的儿女的试管。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人体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也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

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还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

在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规定:“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母亲或者父母的书面同意,禁止使用、保存或销毁其受精卵或者胚胎。

”从这个角度来看,胚胎是否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案例中,一对银行夫妇将自己生下的胚胎捐赠给生育困难夫妇,后被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停止这样的捐赠。

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决,将权利授予了母亲,并判决他们不能将胚胎捐赠给别人。

由此推断,虽然人体胚胎在法律上尚未获得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其权利也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刘敏
彭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5
◆生命伦理 与法律
中 国首例冷冻胚 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术
刘敏 彭玲
摘 要: 围绕我 国首例人 体 冷 冻胚胎 权属 纠 纷案 的终 审判 决 , 引发 了对 于人 体 冷冻胚 胎 法律属 性 、 冷 冻胚 胎 能 否被 继承 等 问题 的广 泛讨 论 。 本 文从 该案例 判 决 的争议 焦点入 手 , 通 过整 理 相 关的 学说 来界 定 冷 冻胚 胎 的 法律地 位 , 明确 死者 家属 对冷 冻胚 胎 享 有特 定 的人 格 利 益 ; 并认 为 由此 而在 不 违 反公 序 良俗 的前提 下 , 应
对死者的冷冻胚胎赋予其 家属一定限度 的监 管权和处置权 , 从而实现对冷冻胚胎的保护。 关键 词 : 冷 冻胚 胎 ; 继承 ; 人格 利 益 ; 监 管
Co mme nt o n t he Fi r s t O wn e r s hi p Di s put e o f Fr o z e n Em br y o s i n Ch i n a
b yo r s ,e t c . . S t a r t i n g f r o m t h e c o n t r o v e r s i l a f o c u s o f t h e c a s e j u d g m e n t ,b y c o l l a t i n g r e l a t e d t h e o r i e s ,t h i s p a p e r
e r a t i o n ,w e s h o u l d g i v e t h e r e l a t i v e s o f t h e d e a d a l i mi t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d i s p o s i t i o n r i g h t ,s o a s t o r e a l i z e t h e

民事案例分析

民事案例分析
许,沈杰驾驶苏B5U858车途 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曦当日 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现沈杰、刘 曦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 议,沈新南、邵玉妹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杰与 儿媳刘曦(系刘金法、胡杏仙夫妇之女)死亡后, 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涉案 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 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讨论问题
1、涉案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可否为继承
标的? 2、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 何确定? 3、对于法院裁判的依据与说理,你的看法? 4、对于此类纠纷,应如何确立处理规则? 5、对于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应如何?
案例2: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


郭某诉冯某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 收益问题。 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 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 面市值为36.5万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 值状况不佳,冯某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 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 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 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 多万股。


后刘某找到李某之妻陈某协商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手续。陈某 表示,其从未同意李某出售夫妻共同房屋,也从来没有签署 过同意出售的证明,李某在出售案涉1802房屋时未经过其同 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刘某与李某、陈某多次协商办理案涉1802房屋权 属变更登记手续,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 2011年6月,刘某起诉至法院称,其购买案涉1802房屋系善 意,在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时,陈某向中介公司出具了同 意出售共有房屋的证明,且其购买该房屋系基于市场价格, 并且还高于周边的价格;另外,如果其不能购买该房屋,则 由于限购政策导致其无法再购买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强制 李某、陈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陈某协助办理 案涉1802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法学研究Һ㊀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刘㊀倩摘㊀要:冷冻胚胎的属性研究ꎬ不仅关乎着众多不孕家庭的生命繁衍ꎬ而且关乎着整个社会上伦理秩序的和谐稳定ꎮ这是伦理道德的守护和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所必需的ꎮ受精胚胎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融合物之财产利益和特定人格利益的权利客体ꎬ相较于一般物有很大的区别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该方面的滞后已经阻碍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ꎬ相关研究可谓是在诸多争议中停滞不前ꎮ我国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ꎬ尽快完善相关的民事立法ꎬ促进生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ꎮ关键词:冷冻胚胎ꎻ法律属性ꎻ立法保护ꎻ处置权中图分类号:D913.5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8-0143-03一㊁问题的提出沈杰和刘曦夫妇在结婚后由于不孕但又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妇二人决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ꎮ2012年8月小夫妻俩来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助孕手术ꎮ在这期间ꎬ鼓楼医院冷冻了夫妻俩的四枚受精胚胎ꎮ但灾难突如其来的降临到这个家庭ꎮ2013年3月20日夫妻俩在给岳母过完生日后ꎬ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了车祸ꎬ夫妻俩均当场死亡无一生还ꎮ小夫妻俩的死亡给双方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ꎬ双方老人都只有一个孩子ꎮ孩子们的死亡使得他们都成了 失独家庭 ꎮ男方父母难以忍受这样的悲痛ꎬ想到在儿子去世前ꎬ曾在鼓楼医院冷冻过受精胚胎ꎮ于是沈杰的父母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女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ꎮ双方老人都想拿回在鼓楼医院存放的四枚受精胚胎ꎬ为了胚胎的处置权归属老人们都不让步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ꎬ宜兴法院还追加了鼓楼医院为第三人ꎮ本案的一审法院宜兴法院ꎬ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ꎮ原告最初的想法是拿回这些冷冻胚胎ꎬ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 血脉 ꎬ谁曾想竟遇到了当下的法律空白ꎮ随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提出了上诉ꎬ二审的判决结果完全推翻了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ꎮ判决书从伦理㊁情感以及特殊利益的保护三个因素确定胚胎相关权利的归属ꎮ从伦理上讲ꎬ这些冷冻胚胎不仅含有小夫妻的血液信息ꎬ还含有双方父母的血液信息ꎮ将冷冻胚胎交由双方的父母是契合伦理道德的ꎮ从情理上讲胚胎如果交由双方父母保管ꎬ既合乎人伦亦可减轻丧失子女的痛楚ꎮ从特殊利益的保护来讲ꎬ父母理应是胚胎最密切利益的享有者ꎮ①以上三个方面是二审判决书的核心ꎬ二审判决也是本案的终审判决ꎮ判决一经做出立刻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ꎬ涉及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又成了社会的热点案例ꎮ(一)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困境进一步来说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关系着对人伦秩序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ꎮ宜兴案的矛盾点在于人伦与法律秩序的冲突ꎬ小夫妻去世后的冷冻胚胎是四位老人的精神寄托ꎬ老人们想拿回胚胎的心情值得我们去理解ꎮ关于我们担心的问题ꎬ四位老人得到胚胎的处置权后又能拿什么办法使胚胎存活ꎮ笔者认为ꎬ这一点担心的问题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去代替解决ꎬ老人们可以选这起胚胎继承纠纷案的问题集中在双方争夺的这四枚胚胎的属性当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胚胎在还没有植入母体前是一种权利客体ꎬ而且是可以被继承的ꎮ追加的第三人鼓楼医院认为胚胎根本无法像财产一样用来继承ꎬ因为胚胎的性质都尚未明确ꎬ何来继承之说呢?(二)冷冻胚胎实例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近年来ꎬ在我国由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越来越多ꎬ首要问题就是冷冻胚胎在法律体系中是 人 还是 物 ꎮ受术夫妻死亡后ꎬ遗留下来的受精胚胎的处置权应当交与谁?有双方均死亡的ꎬ也有夫妻打算胚胎移植后一方死亡的ꎮ一方不幸去世后ꎬ在世的一方对胚胎的权利是否会因为对方的去世而受到影响?受术夫妻生前对胚胎的指示有瑕疵或者就单纯的没有指示ꎬ将受精胚胎交与直系亲属的法律理由究竟是其享有的继承权还是监护权?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胚胎移植的机构或者后续胚胎冻存的机构ꎬ在遇到受术夫妻事后对胚胎置之不顾的情况又该作何处理?现实生活中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李某男和王某女夫妇结婚后都在广州打工ꎬ由于女方的一侧输卵管不通导致不孕ꎬ夫妇俩结婚多年后都没有自己的孩子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妻俩决定到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实施人工授精移植ꎮ第一次手术得出的受精胚胎由于质量原因ꎬ医院建议先不要进行胚胎移植ꎮ夫妇俩原本打算再进行第二次的胚胎移植ꎬ不幸的是在第二次移植之前丈夫遇车祸当场死亡ꎮ丈夫死亡后ꎬ妻子含着泪水仍然打算按期进行第二次胚胎移植ꎮ但医院根据当年广东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 单身妇女 的定义ꎬ认为丧偶的王某也属于 单身妇女 ꎬ从而终止了王某的二次胚胎移植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王某多次向省卫生厅㊁卫计委发出申请函ꎮ申请函中王某女认为ꎬ 单身妇女 是指没有结过婚的女子ꎬ像她这样已经结过婚但丧偶的育龄妇女不应该被当作 单身妇女 ꎮ文件中单身妇女不能做人工辅助生育的规定对她来说并不适用ꎮ之所以阻止王某移植胚胎的原因除了 单身妇女 这一问题外ꎬ还考虑到假设胚胎移植成功ꎬ那么出生的孩341①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ꎬ(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ꎮ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失去了父亲ꎬ以后孩子成长的道路上亲生父亲的角色由谁替代ꎮ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个不公平的待遇ꎬ会对他的身心产生巨大的影响ꎮ①在左右为难的处境下ꎬ同年10月13日ꎬ经过专家组的讨论ꎬ王某终于获准可以进行胚胎的二次移植ꎮ对于这起胚胎移植案ꎬ至今仍然是人们讨论胚胎案例的热点话题ꎮ二㊁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一)学说上的各种主张1.主体说主体说主张受精的开始也是生命的开始ꎬ冷冻胚胎等同于母体之外的胎儿ꎬ属于特殊民事主体ꎬ享有民事权利ꎮ参照外国建立的胚胎收养制度ꎬ在继承中享有与胎儿一样的特留份ꎮ出于对生命的基本尊重ꎬ反对任何以冷冻胚胎为研究对象的活动ꎮ主体说并不是直接把胚胎视为简单的人ꎬ而是委婉的重视胚胎的生命价值ꎮ每一枚受精胚胎都是一个经低温保存冷冻的人ꎬ很大可能将会从受精卵发展成为鲜活的生命ꎮ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法益ꎬ生命作为最高位阶的权利ꎬ没有理由拒绝给予保护ꎮ主体说将受精胚胎置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ꎬ就是想在受精胚胎的萌芽阶段就给予有力的保护ꎮ这样才能符合我们所一直提倡的尊重生命的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ꎬ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ꎮ主体说的另一个支持理由是面临着科技的创新ꎬ医学领域的很多技术都可以创造人体器官与人身的重新结合ꎬ被重新结合的器官不再是冰冷的可以随意抛弃的人体组织ꎮ科技的创新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ꎮ2.中间说中间说主张冷冻胚胎不是简单的法律主体ꎬ也不是最简单的物ꎮ它兼具主体与客体的元素ꎮ虽然是一种人体组织ꎬ但同时也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准物质ꎮ中间说与主体说相似的是都认为胚胎应该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保护ꎬ非生殖目的制造受精胚胎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做法ꎬ是为法律所禁止的ꎮ提倡中间说的学者们认为ꎬ冷冻胚胎即使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ꎬ但也不能间接的承认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地位ꎮ建立一种中间物的处理模式ꎬ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人物二分ꎬ是对现行民事法律框架的根本变革ꎮ变的是民事法律框架ꎬ不变的是民法所推崇的绿色原则ꎮ绿色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ꎬ既不过度提高胚胎的法律地位ꎬ也不过度降低对胚胎的保护力度ꎮ模糊于人和物的中间地带ꎬ控制胚胎出生线和死亡线上的数量ꎮ3.特殊物部分学者主张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应当定性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ꎬ对其应该进行潜在的人格保护ꎮ因为如果将物再细化分ꎬ类型化分析后可以分为特殊物㊁一般物以及伦理物ꎮ冷冻胚胎的目的既然是要发展成为生命ꎬ就应当将其归类于伦理物ꎮ现实生活中ꎬ我们可以随意丢弃身边的一个物品ꎬ可以是手上的水杯也可以是简单的白纸ꎬ但我们绝对不会随意地丢弃受精胚胎ꎮ伦理物往往都是区别于一般物的ꎬ比一般物的层次要高ꎮ至于特殊物就是类似于特殊纪念品这样的ꎬ可以被继承或请求侵权损害赔偿ꎮ但特殊物也无法上升到伦理物的高度ꎬ伦理物与人的最高权力属性相关ꎬ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和重视ꎮ(二)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分析1.冷冻胚胎非 人 之法律分析胚胎与人生活所处的环境不同ꎬ处在纷杂的社会环境中的人ꎬ必须有脱离母体后独立生存的可能ꎮ具备自我意识和经验能力ꎬ可以独自解决社会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ꎮ存活的生命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在出生后可以控诉ꎬ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ꎮ就是因为以上的特征ꎬ人才能被赋予主体资格ꎬ否则人与动物并无二异ꎮ笔者虽然在前文重复的提到冷冻胚胎具有发育为人的潜能ꎬ但人的发育岂是一蹴而就的ꎮ人的发育过程是一个动态的ꎬ连续的过程ꎮ就算把胚胎视为人ꎬ也只能是生物意义上的 人 ꎮ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是具有人格意义的ꎬ以人际交往的能力和自我意识的挖掘来衡量ꎬ冷冻胚胎显然不能划分到人格意义上的 人 的范畴ꎮ从民法学基本概念的解释来看ꎬ民事主体解释为能够参与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然人ꎬ是权利义务的可归属者ꎬ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ꎮ我国是大陆法法系ꎬ传承于罗马法系ꎮ在最古老的罗马法系中ꎬ民事主体的概念解释为可以按照自身意愿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完全自由的处置人身和行动自由的自然人ꎮ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功就是解释好民法最基本的概念ꎬ分析民事主体的概念ꎬ冷冻胚胎与其真的很难吻合ꎮ由上分析ꎬ冷冻胚胎不具有和 人 同等的法律地位ꎮ其虽具有人的生命潜能ꎬ但尚不具备人体形态ꎬ未出现人的意识能力ꎬ应被排除在理性人之外ꎬ不能将其视之为民事主体ꎮ换言之ꎬ冷冻胚胎这种含有人的潜在生命能力的遗传物质ꎬ始终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境地ꎬ植入孕育仅为其存活生命的一种可能ꎬ并非必然ꎬ如果在它们的身上没有唤醒自然人必备的理性ꎬ就不能作为私法主体ꎮ2.冷冻胚胎非 物 之法律分析如果是作为物ꎬ就一定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或者是去标志后用作科学研究ꎮ不能否认冷冻胚胎的确具有物作为客体的属性ꎬ是一种混合了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特殊物ꎮ但冷冻胚胎的目的是为了生育而存在ꎬ不能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如果单纯地去标志用作科研也无法解释ꎮ这样看来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物与流通物存在着巨大的区别ꎬ一味地将其归类于物未免太过于牵强ꎮ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和发展ꎬ虽然从伦理角度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ꎬ但并不必然要求在民事法律物质要素的评价中要进行根本性的改变ꎬ人物二分的民法基础不应失去其最基本的作用力ꎮ这段话就是本文引用的坚持胚胎在人物二分的基础上认为胚胎属于物的最著名的观点ꎮ坚持这些观点的学者都是认为传统的民法无论发展到什么时候ꎬ人物二分始终是它必须要树立的框架ꎬ我们只能在这个框架里填东西ꎬ而不应该拆掉这个历史悠久的框架ꎮ本文认为ꎬ物权是以物为客体ꎬ但何谓 物 ꎬ民法并未设规定ꎮ通说认为物是指除人的身体外ꎬ凡能为人力所支配ꎬ具有独立性ꎬ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并且能够被人类所支配使用的ꎮ但在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的当下ꎬ该定义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了ꎮ如果将物的定义范围比喻成为渔网ꎬ冷冻胚胎作为一种跟随新科技而来的新事物ꎬ区别于渔网里以往存在的鱼ꎬ已经突破了渔网的 涵盖范围 ꎬ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编织渔网ꎬ重新界定民法学中物的概念和范围ꎮ否则要是总出现以往我们不熟悉㊁不了解的物ꎬ民法学中物的相关界定就如鸡肋一般弃之不惜ꎮ传统的民法认为物质的基本构成一贯就是人物二分ꎬ不是人就是物ꎬ不是物就是人ꎮ人永远是主体ꎬ物只能是客体ꎬ不可能通过后天的变化而产生实质性的转变ꎮ除了发育过程难以解释ꎬ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如果承认冷冻胚胎是441 ①«丈夫车祸身亡妻子为留种要求继续胚胎移植»ꎬ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04-10-29/11264077883s.shtmlꎮ法学研究Һ㊀物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胚胎将随时面临着被继承ꎬ当胚胎受到侵害时还会被请求损害赔偿ꎮ受精胚胎所在的医院如果毁坏了胚胎ꎬ请求权基础能否是侵权损害ꎬ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ꎬ不能单纯为了解决问题而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3.冷冻胚胎应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民法的发展应当敢于做出改变ꎬ不能永远都是一成不变的ꎮ社会发展给传统民法带来的冲击我们应该敢于正面去回应ꎬ而不能一直死守着传统民法的那一套理论ꎮ冷冻胚胎非 人 非 物 的这样一种特殊的界定ꎬ就是对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一种大胆的挑战ꎮ我国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写过不少关于胚胎属性的文章ꎬ在他的文章中提到应当给予胚胎足够的保护ꎬ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ꎬ胚胎是凌驾于一般物之上的伦理物ꎮ伦理物在前文也提及过ꎬ伦理作为一种修饰词ꎬ并不能掩盖仍然是把胚胎定义为物的看法ꎮ无论你再怎么细分ꎬ把物再分为几个类型ꎬ只要你还在物的类型范围内就仍然是物ꎮ如果学术的发展都只是一味地妥协ꎬ没有大胆的想法ꎬ如何接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ꎮ将胚胎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ꎬ是一种保护性的过渡ꎮ既不会忽视胚胎能够发展成为人其自身潜在的人格ꎬ又能够真正地实现对胚胎的保护ꎮ冷冻胚胎不同于自然分娩的婴儿ꎬ也不同于初期就着床于母体的受精卵ꎮ冷冻胚胎的存活率以及能否发展成为生命ꎬ是与科技相关的ꎬ当然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ꎮ不能将冷冻胚胎视为人ꎬ并不是不承认胚胎的人格属性ꎬ而是冷冻胚胎与自然生殖的受精卵的确是有差别的ꎮ但为了顾及人的尊严和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和保护ꎬ也不能将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物是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任何外在物ꎬ冷冻胚胎在孕育的前期也可能去标志用作科研ꎬ但为了生殖目的培养的胚胎在后期发育成人ꎬ就不能作为简单的能够被支配的物了ꎮ三㊁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对冷冻胚胎进行立法的保护ꎬ是目前来说最中肯切实的保护ꎮ有一纸法律条文ꎬ就明确了在有关于胚胎遇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ꎮ我们不能指望在关于胚胎的问题上永远靠学者的诸多争议或学说来明确是非ꎮ可以说对于这样的新颖的科技人工结合的问题ꎬ并没有是非之争ꎬ早就应该止步于争议中ꎮ正如本文的初衷一般ꎬ积极的倡导制定相应的法律ꎬ是我们对保护冷冻胚胎问题最好的回应ꎮ为进一步推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生命科技的发展ꎬ规正冷冻胚胎相关研究的正确方向ꎬ有效预防并处理冷冻胚胎所引发的各类纠纷ꎬ对我国的法律来说ꎬ应当及早地制定相关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ꎮ以下是本文提出的关于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具体构想ꎬ从它的保护对象和相关权利主体的行使权利的内容出发ꎮ(一)保护对象:权利抑或其他利益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法定的权利ꎬ让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ꎮ但法定的权利以外还会存在着类型化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ꎬ已经制定好的法律难免会无法全部涵盖层出不穷的法益ꎮ实践中很多个案的发生都会引起我们对法益保护的思考ꎬ不是所有法益的保护都能在已经制定好的框架内解决ꎮ我们所要保护的冷冻胚胎ꎬ究竟是保护什么?是保护胚胎的本身ꎬ防止胚胎被任意的丢弃被剥夺成为生命体的可能ꎮ还是保护胚胎权利的归属ꎬ受精胚胎的父母一旦发生意外ꎬ应当将剩余的胚胎判决归于冻存机构还是归于其他家属?本文认为ꎬ既然要给胚胎相关的保护ꎬ就应当给胚胎足够的保护ꎬ这两点是不冲突并且不矛盾的ꎮ既要保护胚胎的本身ꎬ也要保护受精胚胎的原生父母出现意外事故后ꎬ受精胚胎的何去何从ꎮ胚胎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ꎬ一种是为了科研用的胚胎ꎬ一种是为了生殖目的受孕的胚胎ꎮ对于前一种胚胎给予适当的保护ꎬ在用作科研时不能随意地毁弃ꎮ对于后一种用作生育目的的胚胎ꎬ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ꎮ存放于医院或者冻存机构的受精胚胎ꎬ在父母失去联系或者父母打算丢弃时ꎬ医院或者冻存机构也不能任意的抛弃或毁坏ꎮ在受精胚胎的父母发生意外后ꎬ还要保护胚胎的去向ꎮ将胚胎交由与胚胎有紧密联系的人ꎬ以确保胚胎利益的利用能够发挥ꎮ制定法律时不能仅是在部门法或模糊的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ꎬ因为在未来的案件处理中万一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ꎬ不能排除会出现法律条文冲突的解释问题ꎮ冷冻胚胎的确值得保护而且值得全面的保护ꎬ但保护的方式不能模糊ꎬ否则在使用法律来进行保护时很难有说服力ꎮ(二)相关行权主体及其内容在涉及胚胎的处置权归属问题上ꎬ本文认为ꎬ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一方死亡的ꎬ不应该阻止另一方选择仍然移植胚胎ꎮ胚胎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生育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生育权ꎬ而不是因为受精一方的缺失就剥夺另一方的生育权ꎬ这显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ꎮ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均死亡的ꎬ剩余胚胎的处置应当首先遵循当事人生前的意思表示ꎮ如果当事人生前已经有意思表示的ꎬ应当遵从ꎮ权利行使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目前国内法律所明确禁止的ꎬ谁也不能扼杀四位老人对孩子们遗留的胚胎的殷切希望ꎮ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 [2]冷传莉.论民法中的人格物[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1. [3]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2007.[4]利明.物权本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5. [5]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ꎬ2005.[6]王素娟.民商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10.[7]徐海燕.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分权[J].法学论坛ꎬ2014(4).[8]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ꎬ2005(5).[9]杨立新.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 人的体外受精胚胎权属争议案二审判决释评[J].法律适用ꎬ2014(11).[10]沈铭贤ꎬ张利萍.走出生命伦理的两难困境[J].中国医学伦理学ꎬ2007(1).[11]刘晓枫ꎬ陈志伟.人类胚胎及胎儿的法律地位分析[J].科技与法律ꎬ2011(3).[12]刘君丽.受精卵㊁胚胎的法律地位初索[J].法治论坛ꎬ2007(29).作者简介:刘倩ꎬ女ꎬ江苏人ꎬ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ꎮ541。

冷冻胚胎案例法律分析(3篇)

冷冻胚胎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技术已经成为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冷冻胚胎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离婚、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冷冻胚胎的归属和使用问题成为法律分析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冷冻胚胎案例为切入点,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继承权、伦理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因生育问题接受试管婴儿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甲乙夫妇共同决定冷冻保存了五枚胚胎。

不久后,甲男因意外去世,乙女独自抚养女儿。

在女儿成年后,乙女想要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生育,但甲男的父母对此表示反对。

乙女遂将甲男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

二、法律分析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产物,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体的初级阶段,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应视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仅是体外受精过程中的物质载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倾向于将冷冻胚胎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具体而言,冷冻胚胎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冷冻胚胎属于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2. 冷冻胚胎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冷冻胚胎作为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然而,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即甲男去世后,乙女和甲男的父母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冷冻胚胎的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应遵循伦理原则。

即乙女作为甲男配偶,有权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而甲男的父母无权干涉。

从伦理角度出发,冷冻胚胎的使用应尊重甲男生前意愿。

在甲男去世前,双方未对冷冻胚胎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故乙女使用剩余冷冻胚胎的行为存在争议。

冷冻胚胎之争

冷冻胚胎之争

3月 2 0 日下 午 ,医 院 向夫 妻俩 发来 喜 讯 ,人 工 受 精 胚胎 发 育 很 好 , 5天后 刘 曦 就
冷冻胚胎之争
案 件背 后 , 有 许 多复杂 的 法律和 伦理 难题 需要 我们 一一解 开
文图 \ 孟 亚 生
场 惨 烈 的 车祸 ,无 情 地 夺 去 了一 一 对 年 轻 夫 妻 的生 命 ,留下 了 四位
无 助 的失 独 父 母 。 万念俱灰之时 ,
小 夫 妻 俩 保 存 在 医 院 里 孕 育 生 命 的 冷 冻 胚 胎, 成 了 双 方 二 老 最 后 的期 盼 。 然 而 , 冷 冻 胚 胎 的归 宿 却 成 了 一 个 难 题 ,如 果 不 让 继
承 ,等 于 在 已经 失 去 独 生 子 女 的 4位 老 人
伤 口上又撒 了一把 盐 , 似乎不合情理 ; 如果
让他 们 继 承 ,涉 嫌 冷 冻 胚 胎 将 来 会 找 人 代
孕, 这与现有 的法规 不符 , 似 乎违背 法理 。
情理与法理 , 孰 轻 孰 重 ?今 年 5月 1 5日 , 全 国首 例冷 冻 胚 胎 处 置 权 争 夺 案 在 江 苏 省 宜
妻俩 在 刘 曦 的娘 家为 其 母亲 庆 祝完 生 日
后 , 驱 车返 回 2 0公 里 外 的 家 中 , 谁 知 在 距 家 不 到 一 公 里 路 段 时遭 遇 了不 测 。
4个 失 独 老 人 不 敢 想 像 没 有 子 女 相 伴
的 后 半 生 ,其 孤 苦 的 晚 年 如 何 安 放 ?很 多 次, 他们想追随儿子 、 女儿而去 。
兴 市 法 院审 理 , 引 发全 民关 注 。法 院经 过 审 理, 当 庭 作 出 了判 决 。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作者:王千阁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1期摘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胚胎移植术的实施,引发了众多的伦理争议。

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开庭,经过一审二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终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此案中涉及的“失独家庭”“冷冻胚胎”等敏感词汇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老人;法律属性一、引言据相关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的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

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压力、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孕不育状况在我国愈演愈烈。

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着生育方面的问题,接近发达国家的比率。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造福了千万不孕不育的夫妇,但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伦理问题上的纠纷。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对于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因其有别于自然生殖的胚胎,在处理起来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国家应该如何立法,我们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的十分棘手。

本文所举的例子是夫妻意外离世后双方父母以及第三方医院来争夺胚胎的处置权的案例,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江苏宜兴的沈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

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这对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

男方父母为争夺已故儿子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将女方父母及鼓楼医院告至宜兴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冷冻胚胎有生命潜能,属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2014年5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近年来,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与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冷冻胚胎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全国首例胚胎被弃案:单方能否割舍“生育权”_

全国首例胚胎被弃案:单方能否割舍“生育权”_

2018年1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男方私自废弃冷冻胚胎案。

妻子徐丽和丈夫张平在感情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在美国州立医院成功移植存活了6枚胚胎,其中一枚移植到徐丽肚子里,余下5枚存放在医院内。

谁知后来徐丽流产,夫妻感情受损,丈夫张平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法院却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没有判处离婚。

为彻底斩断妻子的念想,张平在医院告知他必须续费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妻子徐丽,而是单方面选择不再续费,主动废弃了冷冻的5枚胚胎。

徐丽认为丈夫这么做侵犯了自己健康权、身体和生育知情权,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

如果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都有决定权,那么张平单方面废弃胚胎,是否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假如胚胎依旧存在,离婚后的徐丽是否还能擅自孕育生子?此案涉及的赔偿数额不大,但法律意义非凡。

2004年正月初十,北京某大学大三学生徐丽从山东枣庄老家返校,没有买到坐票只能在火车过道里站着。

旁边一位男孩见她背着书包,手上还挎着东西,便把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凳让给她坐。

徐丽十分感激,便跟对方聊了起来。

两人惊讶地得知,他们不仅是山东老乡,而且还是大学校友,只不过对方比她高一个年级,也不在一个专业。

徐丽一下子记住了这个名叫张平的男孩,并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到校后,为了表达谢意,徐丽特意请张平吃了一顿饭。

一来二往中,互有好感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这一谈就是五年,五年间,两人感情深厚,始终如热恋中的情侣,张平也是努力做到把女友当成孩子宠。

2009年,张平决定去美国留学。

虽然不舍,但徐丽还是支持男友出去看看。

好在跨国恋并没有给两人带来什么影响。

2010年9月,张平回国和徐丽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徐丽便以陪读的身份来到美国照顾丈夫的饮食起居。

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让两人的生活既稳定又幸福。

2013年12月,张平和妻子还在南京玄武区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投资和自住两用。

2014年下半年,工作稳定的张平和妻子商量后决定生孩子。

冷冻胚胎案评析

冷冻胚胎案评析

评析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

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

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

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

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冷冻胚胎将何去何从?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亦无权处分胚胎。

所以这个判决是没有逻辑性的。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是依据当死人的诉讼请求。

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09-23付金苏振胚胎能否继承?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或转移会产生哪些隐患?我国又该如何健全胚胎管理制度?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其对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而此引起公众的热烈讨论。

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人”还是“物”。

本案中,一审判决以胚胎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为由未支持“失独老人”的诉求,二审法院从伦理、情感和胚胎的特殊利益保护角度肯定了“失独老人”对已故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源在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确定并不等同于放松监管。

有关胚胎权属案的各方观点中,有观点认为不能将胚胎简单定义为“物”,不能按照普通遗产进行继承,因为这不仅和夫妻离婚时的生育权行使有冲突,更可能由此引发更为严重的胚胎滥用,典型的胚胎滥用是代孕。

虽然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并禁止实施代孕,但这仅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国内目前对于胚胎的监管仍处于空白。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广州八胞胎的事件,当事人为避免生育痛苦的出发点引起人们对社会伦理思考。

而此,引发了人们对代孕行为合法化的质疑,也让人们对胚胎继承持否定态度。

而“失独老人”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主张,赢取了人们情感上的认同,更引发了对胚胎权益的理性思考。

笔者认为,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肯定,不能等同于对代孕等行为的肯定。

在法律并不禁止随身携带冷冻胚胎的前提下,胚胎的监管和处置者将胚胎携带出国寻求合法代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冷冻胚胎能否继承

冷冻胚胎能否继承

从“冷冻胚胎继承案”解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能否继承摘要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曾经引发舆论的颇多关注。

9月17日该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判。

因二审推翻了一审裁判,在法律圈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深层次的探讨。

本文就冷冻胚胎继承案,从胚胎的法律属性、能否被继承以及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几方面对本案涉及的胚胎的法律属性及能否继承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胚胎继承;法律属性;伦理物;一般人格权一、重重波折,冷冻胚胎继承案终落幕刘某和沈某夫妻二人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冷冻了4枚受精胚胎而未实施移植。

2013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之后,双方父母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后沈某父母将刘某父母告上法院,并将南京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庭上,鼓楼医院方面表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

“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

”鼓楼医院代理律师称,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宜兴法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陈述,调查了相关证据,走访了医学和法律专家后,法院认为,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所涉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院方还表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卫生部先后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文件规定。

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二、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一)案情简介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由于沈某和刘某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因此夫妻二人于2012年8月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体外受精成功后,医院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不幸的是,2013年3月20日,沈某和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双身亡。

沈某与刘某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事故发生后,留下4位失独老人。

此时沈某与刘某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沈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都想得到冷冻胚胎。

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某的父母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的父母,请求由己方监管处置胚胎,并追加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沈某与刘某对受精胚胎可行使的权利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

现在沈某和刘某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因此,一审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沈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从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在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后,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请求权基础分析——兼议胚胎法律属性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请求权基础分析——兼议胚胎法律属性

社会文化探析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请求权基础分析——兼议胚胎法律属性赵 桉【摘 要】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由此引发的争论依然没有平息。

本文依照请求权基础体系分析本案,认为胚胎是一种特殊物,沈杰父母和刘曦父母可向医院对胚胎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

观点未必正确,仅供案例讨论之用。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 胚胎 物 法律属性本文基于请求权基础体系分析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的权利归属,以探求与胚胎相关的权利归属人,尤其是胚胎的所有权人,兼议胚胎的法律属性。

以下检查本案请求权基础,依照合同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顺序逐一分析。

下文中,涉案人沈杰父母沈新南、邵玉妹简称沈父母,刘曦父母刘金法、胡杏仙简称刘父母。

一、合同上请求权依《合同法》第377条有关保管物返还的规定,寄存人得向保管人请求返还保管物。

沈父母、刘父母共同以此规定向医院请求返还胚胎时,须沈父母、刘父母为胚胎保管合同之寄存人,医院为同一保管合同之保管人。

应当界定的是,原胚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且沈父母、刘父母可否进入该合同成为新的当事人。

(一)原合同是否成立问题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南京市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如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1]。

依《合同法》第2、9、25、365、367条,保管合同成立应当满足一系列要件。

本案中,沈杰、刘曦和医院皆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再赘述。

沈杰、刘曦委托医院保管胚胎,此为要约;医院接受保管胚胎,此为承诺。

双方签订保管合同《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保管期限和费用,双方就保管合同相关内容已相互表示一致,胚胎已经交付医院,保管合同成立且不存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二)原合同是否生效问题本案合同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不再讨论合同的效力待定问题,因此,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使合同自始不生效。

冷冻胚胎法律案件(3篇)

冷冻胚胎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等逐渐普及。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冷冻胚胎法律案件作为其中的一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冷冻胚胎法律案件的探讨与分析,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冷冻胚胎法律案件的背景1. 冷冻胚胎技术的兴起冷冻胚胎技术是指将受精卵或早期胚胎在超低温条件下冷冻保存,待患者身体状况适宜时进行解冻复苏。

自1978年世界首例试管婴儿诞生以来,冷冻胚胎技术在辅助生殖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2. 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的产生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普及,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

主要包括:(1)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冷冻胚胎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即是否属于“物”或“人”?(2)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以及继承权如何分配?(3)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冷冻胚胎的持有者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如放弃、捐献等?(4)冷冻胚胎的法律责任:冷冻胚胎在保存、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害或纠纷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三、冷冻胚胎法律案件的探讨与分析1.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1)冷冻胚胎属于“物”。

该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体的早期阶段,但尚未具备独立的生命体征,因此应属于“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能够被人们支配的物体。

冷冻胚胎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应属于“物”。

(2)冷冻胚胎属于“人”。

该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能,是未来可能成为人的生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是指具有自然生物特征、能够独立生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冷冻胚胎虽然尚未具备独立的生命体征,但其具有成为人的可能性,因此应属于“人”。

2. 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关于冷冻胚胎的继承权,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冷冻胚胎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若冷冻胚胎与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则继承人可能享有继承权。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作者:张博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从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引发的社会轩然大波,可以看出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迫在眉睫需要解决。

虽然说此案已锤敲落定,判定夫妻双方父母享有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但其所引发的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这一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关键词:冷冻胚胎;继承;监管;处置一、国内首例有关冷冻胚胎纠纷一案沈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与南京某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合同,分别取13枚精子和卵子,其中冷冻了四枚受精胚胎。

二人与医院签订了同意书,约定冷冻胚胎保存一年,超过一年,需补交费用,否则不予保存。

2013年2月,夫妻两人开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当场死去,丈夫十几天后也去世,男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之后,男方父母依《继承法》,主张四枚胚胎是沈某遗留的财产,将同样主张的刘某父母和南京某医院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其监管处置胚胎。

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一审法院驳回了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男方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将冷冻胚胎由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二、冷冻胚胎可继承性的相关法律分析冷冻胚胎并不符合《继承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至于第七款,立法者原意中并无冷冻胚胎,对其扩大解释到包括“冷冻胚胎”也并不适宜。

原因就在于,将冷冻胚胎当作“财产”貌似掩盖了其所具有的特殊伦理性和潜在人格性,这与大众的情感需要不相符合。

但反过来说,其实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不能一味的迎合社会普通大众的需要。

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底线,对待法律不能感情用事,只要在法理上可以将冷冻胚胎论证为“财产”,这些其它的旁枝末节没有必要过分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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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权)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

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

一审被驳回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据了解,原告沈某之子与儿媳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于2012年2月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

当时,该夫妇二人与鼓楼医院商定,计划在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不幸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

之后,双方家属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后沈某将其儿媳父母告上法院,并将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今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庭审中,宜兴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沈某要求从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请求。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原告沈某认为,根据其儿子、儿媳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

现这对年轻夫妻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

因此,沈某要求无锡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自己所有。

“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

”鼓楼医院代理律师称,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驳回原告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方提出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

本案中,原告的儿子、儿媳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原告儿子、儿媳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

”主审法官称,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据此,无锡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原告沈某及其儿媳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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