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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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监单位:
交底人员:
交底日期:年月日
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站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书面交底。

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照国家有关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省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在每个分部工程施工前进行详细技术质量交底,使相关人员明白自己应尽的职责,应掌握的施工程序、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一、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是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实物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质量;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负责受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工程参建各方是责任主体,必须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施工中不准随意撤换和减少重要岗位人员。

人员变更必须经责任单位批准,并及时送建设单位和质监站备案。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
(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随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现场的建筑材料鉴证;并对隐蔽工程结构吊装、混凝土浇筑、屋面防水等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建设单位负责与质监站的信息联络工作。

(3)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4)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向监督站报送申报检查材料。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
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5)负责将对工程结构有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文件报建设行政管部门审查: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单位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5.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交底。

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验槽、桩基验孔、人工地基、边坡支护和基础等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参加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核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要及时写出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质量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制订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相应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编制审批工作,并按照监理规划和细则进行监理;制定的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要求;
3、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对某些工序全过程情况进行见证;应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的部位和工序进行巡视监督管理;应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按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检验或检测工作。

4、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及时审核签认;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5、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6、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分别写出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要及时写出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养护室(箱)进行有效管理;(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5.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并接受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和合同的约定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7.施工单位对监督站抽查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整改通知书或隐患通知),应及时逐条改正,并在要求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上报监督站;
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并及时报送资料,进行签证。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一)地基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地基验槽、验孔记录,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报告。

3.抽查基础砌体、钢筋、砼和防水工程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砼、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3.砼构件、建筑幕墙、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3.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份、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4.工程观感质量。

(四)抽查频率
四、对工程验收的监督
建设单位组织基础、主体结构或竣工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站重点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基础、主体验收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实物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的报验单,报验单上
已签署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同意认可的意见。

3.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在限期内已全部整改完毕,并已书面回复。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已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监理单位: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签字、盖公章应齐全。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应根据对工程的管理和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现场代表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已上报书面回复。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要求:
(1)参加验收人员签到;(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4)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各质量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对建筑节能要求
建筑节能材料及构配件必须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并上报质量监督站进行存档。

六、竣工验收及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案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并报送有关验收资料,质监站将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分户验收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局备案机关(东昌府区质监站)备案。

七、其它要求
1、技术资料、方案审批手续齐全、及时。

2、标养室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配置、使用。

3、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执行。

4、验收程序符合要求,现场资料与进度同步、真实,并保存在现场。

5、设计变更手续齐全、及时,需重新审查的要有审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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