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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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32号罪犯顾文强,男,31岁(1986年6月19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盘县人,系无业,捕前住盘县羊场乡何家庄村楼板庆组25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1年5月26日投入金华分流中心,2011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2013年3月5日、2015年3月10日先后两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1个月,刑止:2018年12月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释时间为:2年5个月

实际服刑刑期:6年10个月;余刑刑期:1年4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7-2015.7;2015.8-2016.8。

经监狱初步审查: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妻子高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文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附:罪犯顾文强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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