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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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现场评价和核定

第四条县(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评价(以下简称“现场评价”)工作。无建设安全监察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各地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现场评价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见附表3、4、5、6、7、8、9、10、11、12、13),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施工单位对评价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第五条县(区)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核定工作。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县(区)级负责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机构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

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准是否有误。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评价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一)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单位:%

注: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包括50万元)的各类工程,经过安全机构评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费)标准的40%、现场评价费率(费)标准的20%计算。

(二)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应经评价机构的现场评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附表1),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附表2)计算。

未经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工程上下水、燃气等入户管线(线路)已完工)分别申请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附表3、4、5、6、7、8、9、10、11、12、13要求进行的现场评价表;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80分及以下的,评价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再由监理单位重新现场评价。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80分及以下的,评价机构不得进行现场评价。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施工单位应不少于三次申请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各次安全评价间隔时间应根据工程工期实际,按照均匀分布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会商评价机构,并由评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九条评价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机构人员参加,每次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

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评价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定工作包括:

(一)核定现场评价分数:

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安全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分数。

2、其他工程,根据安全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分数。

(二)核定基本费率(费):

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全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率(费);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即施工单位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的,不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费)。

(三)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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