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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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津静海政发〔2016〕 31 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6〕3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8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区政府要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机关单位职责和权限进行。
坚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政协协商制度。
(三)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相关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并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报区委审定。
(四)坚持廉洁高效原则。
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科学有效配置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五)坚持责任追究原则。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项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
二、事项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1.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
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部署;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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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1日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加强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精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工作要求在河西有效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三)领导班子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确保各项决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贴近河西实际、顺应群众合法诉求。
(四)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违规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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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津城管法〔2022〕133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8日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等承办部门起草的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作出和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制定程序中的必经环节。
承办部门在将决策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前,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综合分析研判,充分采纳合理意见,达成广泛一致,完善草案内容。
第七条承办部门在将决策草案向政策法规处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四)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五)市公用事业局法规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由市公用事业局作为承办部门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六)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天津市气象局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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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局“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天津市气象局党组工作规则》、《天津市气象局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气象局“三重一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控制“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风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1、重大决策:是指关系单位长远发展和短期内重要目标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1)代天津市政府起草的立法草案、重要文件。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
(3)贯彻上级党委、党组和政府重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4)全市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
(5)全市气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措施。
(6)全市气象发展规划。
(7)全市气象工作会议、全市气象局长会议和全市气象局长研讨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及全市气象专项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及主要文件。
(8)市局报中国气象局、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9)全局年度目标考核方案及重点工作计划。
(10)天津市气象局、各区县气象局及天津市气象局直属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直属单位的设置、职能划分和调整意见,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各区县气象局和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总数、科级机构数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天津市气象局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上报。
(11)全局气象事业经费、基建费的年度预算、决算及重大调整方案。
(12)局属重大资源(资产)的调整、处置。
(13)全局重大专项规划、计划和方案。
(14)局属气象台站迁建、业务布局调整等重大业务发展方案。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cb036f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93.png)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津城管法〔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津城管法〔2022〕216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进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建设法治城管,现将《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28日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目标任务,结合《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及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指出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力争到2025年初步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城管”。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完善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机构改革成果,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整合内设机构和职责,优化人员配备。
2.优化行政职能。
完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
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fcdac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59.png)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东丽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发〔2016〕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东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9日东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着眼于推进“两个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遵循决策程序,不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原则。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08讲 凝聚法治共识【解析版】
![第08讲 凝聚法治共识【解析版】](https://img.taocdn.com/s3/m/ca2a7d21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32.png)
第08讲凝聚法治共识【基础知识】一、法治政府1、★我国政府的作用、权力来源、宗旨和工作原则?P51(1)含义: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作用: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3)来源:在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4)宗旨: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谋利益。
(5)原则:政府要按照法治原则运作,各项权力都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2、★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要求及核心是什么?P52(1)重要性: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
(2)要求: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3)核心: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3、★怎样建设法治政府?P52(1)政府角度:①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②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个人角度: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3)“三张清单”:①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②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
②负面清单:明确企业哪些领域不能进行投资,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二、厉行法治1、厉行法治的重要性、内涵?P532、★如何厉行法治?(如何建设法治社会?)P53-55(1)十六字方针:坚持厉行法治,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3)党和政府:各级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e386f7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79.png)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津教委〔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系统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经市教委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5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委重大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799471c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8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08年5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二)全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三)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0db3a3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54.png)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津执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9a3d7e0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6.png)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河东政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河东政发〔2015〕5号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和《中共天津市河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东党发〔2015〕4号)等有关文件,河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指导思想“三重一大”决策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着眼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三重一大”决策遵循的原则(一)科学决策。
认真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专家论证,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贴近河东区实际、符合群众合法权益、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依法保障公民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建议权,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健全公示、听证制度,保障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得到吸纳,确保决策公正公开。
(三)依法决策。
合法性审查应贯穿决策程序的全过程,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助手和顾问作用,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
三、下列“三重一大”事项应纳入集体决策范围区政府对事关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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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河西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督查考核第十一章内外事活动制度第十二章应急值守第十三章工作纪律第十四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五章附则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八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河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初心使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建设首善之区、打造品质城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核心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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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津教委〔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5〕31号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该《办法(试行)》业经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委负责起草,以本委名义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受市政府委托,本委负责起草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风险评估是指,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及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被评估事项的分管领导是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负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牵头实施具体评估工作,法制等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二)教育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及调整;(三)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资助、学生就业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制定及调整;(五)学校办学及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六)其他教育改革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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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2013]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2【实施日期】2013.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2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天津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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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28
•【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津河西政办发〔2024〕2号
各街、局,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河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
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附件:2024年度河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4月2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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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组织拟订本级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有利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条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决策机关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决策机关指定;(二)决策机关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决策机关指定。
决策机关交有关部门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
承担研究论证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部门,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报请决策机关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包括决策机关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初步拟订的决策草案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三)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20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内容。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公告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和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听证会,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机制。
拟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德才兼备,客观公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拟入库专家的遴选,应当综合考虑其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因素择优确定,不得选用有学术道德问题、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专业机构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
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
决策机关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三)评估结果;(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本级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