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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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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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蓝天不再,雾霾越来越多,天气不再仅仅是阴晴雨雪,还有一种天气叫做霾,人们也开始重视起环境问题,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出了一定的规定,那么我们今天来看看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

首先,因为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所以不管污染者有没有过错,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污染者觉得自己的排污符合排污标准而不去承担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间有些情形才让污染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那么就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别实施污染却造成的伤害是同一个,那么每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会造成全部的损害,就会让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那么对于承担责任的大小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以及危害性以及有没有排污许可证、有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的标准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大小的。

如果需要向环境侵权人请求赔偿,那么应该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关联性的相关证据材料。

但是如果污染者证明自己的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相应的损害,或者没有到达损害的发生地,或者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就已经遭受了污染等等,法院都不会认为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对需要查明污染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或者由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的报告或者监测的数据,而这些东西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环境污染属于突发性或者持续的时间比较短,证据很可能会消失,或者如果以后再取得不好取,法院应该准许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行为。

法院一旦接受了诉讼请求,就要合理的判定污染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一定的损失等等,如果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那么法院不仅要裁判污染者要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还要确定如果不履行修复义务应该承担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2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21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一、引言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和激励企业及个人对环境污染负责,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程序和标准。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二、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1. 环境损害的确认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的第一步是确认环境损害,包括对受损环境的调查和评估,以及确定污染源和责任方。

这需要专业的环境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参与,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2. 提起诉讼或和解协商确认环境损害后,受损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或与污染源进行和解协商。

在进行诉讼或协商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环境损害的发生以及污染源的责任。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决或裁决。

3. 判决或裁决的执行一旦获得判决或裁决,污染源需要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履行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可以包括修复环境损害、支付损失补偿金等方式进行。

如果污染源不履行责任,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三、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标准1. 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于环境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受损方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经营利润减少等。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评估。

2. 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环境污染责任赔偿还应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

环境修复费用是指为了恢复受损环境的正常状态而进行的修复工作所需的费用。

赔偿金额应基于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以及修复所需的技术和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惩罚性赔偿为了惩罚严重污染行为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些法律体系允许对污染源进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通常不仅包括对受损方的赔偿,还包括对污染源的罚款和其他惩罚措施。

四、国际合作与共享责任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需要在国际层面得到统一和协调。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共同应对跨境污染问题,并确保环境损害受损方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决议解散的法律后果(3篇)

决议解散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存续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当企业因经营不善、战略失误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法进行解散成为必要的选择。

决议解散作为企业解散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后果涉及到债权债务、员工权益、资产处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决议解散的法律后果。

二、决议解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应当解散。

决议解散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行为。

三、决议解散的法律后果1. 债权债务的处理(1)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决议解散后,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依法公告。

债权人有权在公告期间内申报债权。

公司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债务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决议解散后,公司应按照此顺序清偿债务。

2. 员工权益的保护(1)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决议解散后,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同时,公司还应依法支付员工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安置公司应当依法妥善安置员工,包括提供工作岗位、安排退休等。

对于因公司解散而失业的员工,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关注,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3. 资产处理(1)资产评估决议解散后,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资产价值。

(2)资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4. 税务处理(1)税收申报决议解散后,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2)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解散可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应当依法享受相关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5. 知识产权保护决议解散后,公司应依法处理知识产权,包括转让、许可等。

同时,公司应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叶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范围(二)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三)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五)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六)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益的特殊保护(七)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八)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九)《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使用,现就《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解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努力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新期盼的有力抓手。

《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系统规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环境问题愈加严重,环保责任成为企业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

企业的环保责任不仅涉及到法律责任,还包括社会责任。

本篇文章将就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进行阐述。

一、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责任企业环保涉及到法律法规,所以企业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环保的法律责任。

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当承担固体污物清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罚款和赔偿等法律责任。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环保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应当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

1.2 法律责任企业在环保方面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如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保审批,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罚款;企业造成环境损害,也将面临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也是不可小视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将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企业环保责任的社会责任企业环保责任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还要有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感。

2.1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当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企业环保措施。

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参与公益、环保等活动,为社会环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

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支持,而社会的认可和信任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2 环境责任企业应该从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从根本上保护生态环境。

企业积极开展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等项目,保护大自然的资源和环境,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在环保的道路上,每一家企业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性和独特性,积极探究和研究环保科技,研发环保型、节能型等先进产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三、结论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不可分割,这两者是互相促进、共同进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法释〔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园区内有几十家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电子、纺织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园区企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周边居民和政府的关注。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损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3. 环保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监测。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企业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4.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损害,企业应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企业内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公司解散以后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解散以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其解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公司解散之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公司债权人、股东、员工等多方利益。

本文将从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解散程序、清算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1. 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公司解散后,其法人资格随之终止。

这意味着公司不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再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解散后,其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将由清算组进行处理。

2.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公司解散后,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清偿债务。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然后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 股东权益的处置公司解散后,股东有权依法处置其在公司中的股权。

股东可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请求清算组回购其股权。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有权依法从公司财产中分得剩余财产。

4. 员工权益的保护公司解散后,员工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5. 税收问题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缴税款。

6. 知识产权的处置公司解散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处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处置需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满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遵循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解散程序1. 提出解散申请公司解散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就解散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解散申请。

2. 工商登记公司提出解散申请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 确定清算组公司解散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指定清算组。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成因与对策分析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成因与对策分析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成因与对策分析摘要]企业的社会责任既是历史的产物,又处于与时俱进的演绎中,它具有适度性和阶段性的特征。

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有所不同,对社会责任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也不一样。

基于此,本文将以衰退期企业为例,分析其履行社会责任时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找出法律上的漏洞。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几点解决方法,并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机会主义破产解散衰退期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西方已经发展了半个多世纪,但在中国,该概念的提起则仅仅是20世纪90年代的事情。

几十年来,中国企业逐步加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与此同时,人们对于企业的性质和作用,对于企业家的使命与角色,有了更新的认识,时代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迫切需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发展的过程中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

特别是处于衰退期的企业,如何实现成功的蜕变,谋求企业的重新崛起,已成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基于这一思想,我们研究衰退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衰退期企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成因分析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做好一个社会公民,对企业本身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可以凝聚企业员工力量,负起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饯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想的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越来越多地被全社会所认同,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企业的自觉行为。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同的企业,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主动性和积极性有较大差别;甚至同一家企业,由于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广度和深度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以衰退期企业为例,分析此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存在的问题。

处于衰退期的企业市场萎缩,产品销量、利润急剧下降,呈现负增长态势;企业产品、设备及工艺落后、老化,产品被替代;成本费用居高不下,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竹梅刘牧晗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因素和倍数(六)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一并提起、一并解决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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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有许多原因以及承担法律方面的问题,那么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呢。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困扰着许多人,我们都需要去了解这些知识,看看是怎样帮我们解答吧。

一、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法人代表还是最大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比如原来股东甲出资600万,乙出资400万,公司经营5年后资不抵债,净资产4000万,欠款6000万,公司清算之后偿还了4000万债务,还有2000万,这2000万不需要股东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

清算注销后,这笔债务就彻底结束了。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 、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公司倒闭法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粤法高〔2003〕20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粤法高〔2003〕20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粤法高〔2003〕200号为正确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注销、被撤销或企业自动歇业和视为自动歇业的,应认定该企业法人解散。

企业法人解散后至其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前,法院应认定该企业法人不清算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第二条清算法人作为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的,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行使。

第三条涉及清算企业法人的诉讼,该企业法人成立清算组织的,由清算组织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被解散的企业法人有多个清算义务人的,可以由清算义务人推选其中一个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未推选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指定的清算义务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代表人。

第四条下列组织或个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三)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四)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者或出资者;(五)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的投资者。

第五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对未经清算的清算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院应追加清算法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清算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算法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院应告知其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并以清算法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清算义务人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在诉讼中解散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第八条债权人对未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法人提起诉讼,要求清算法人和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法判令清算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判令清算义务人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织,对清算法人进行清算,以清算的财产偿还债务。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会给附近居民产生一定损害。

居民出于维权目的,可以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通常民事诉讼执行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环境污染侵权有别于普通侵权行为,那么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公司停止经营法律后果(3篇)

公司停止经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导致公司不得不停止经营。

公司停止经营不仅会对公司自身产生重大影响,还会涉及到与其相关的各方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停止经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停止经营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可以依法进行清算、破产或解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

根据该法,企业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公司停止经营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二、公司停止经营的法律后果1. 清算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后,首先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分配。

若清算过程中出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清算组成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破产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后,若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依法申报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

若破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引发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劳动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可能导致员工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依法进行。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裁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税收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可能涉及税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

若公司停止经营后,未依法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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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责任要件不同。

某些环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违法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前提,有些环境责任甚至只要有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即应承担环境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公法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

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就是公司终止后对终止前的环境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都必须有责任主体。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正义。

[5]因此,即使公司已经终止,其留下的污染还会继续危害人间,因而有时会出现公司终止以后的环境问题才被发现情形,这时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如何解决,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公司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一旦成立,便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这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目独立地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后,如无特殊原因,可以一直存续下去” .但是,法律理论与现实并非一回事。

现实中,每天都有很多公司成立,也有许多公司因各种原因而消灭。

公司的消灭,又称为公司终止,是指公司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在实体上已不存在。

公司注销登记和公告是公司终止的标志。

于是,公司终止后,由于其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已不存在,就不需要再为其终止前的侵害行为负责。


是符合传统公司侵害行为的特征的。

传统公司侵害行为具有特定、简单、直接、单一等特征,经常有公司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得不到补偿,“即使侵害后果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也被视为与公司交易中应承担的风险”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司环境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故需要对这个问题重新考虑,即终止后的公司要不要对其终止前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换言之,即终止后的公司要不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

污染者负担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谁污染环境谁承担责任。

日本把该原则适用于污染防治、环境复合和被害者救济这三个方面,认为污染者应当支付其污染活动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 .世界银行将前者归纳为“标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排污者如何控制污染和消除污染的费用;将后者归纳为“扩展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除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之外还得给予受环境污染的居民一定的补偿。

当代环境资源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机制。

诚如联合国《21世纪议程》所指出的:“在过去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地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手段。

例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最近的自然资源使用者付费概念。

”这种现象简称为“环境资源法的经济化”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立“污染者付费”原则(即“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来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承
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

这一原则不仅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为区域的环境保护。

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公共资源属性。


(二)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
1.延长公司责任主体资格制度
如果公司进行严重的环境污染后,宣布终止,留下一大堆的污染治理由其他人和社会承受,其行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显然不符合谁污染谁负担的公平原则。

因此,需在立法上确认公司终止后作为责任主体应存在一定时间的制度,以有利于追究其社会责任,更有利于督促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正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R. W.Hamilton)教授指出“……它所做出的任何决定,诸如工厂在何处选址,安装何种环境设备,制造何种产品等,都既是经济的选择,又是社会的决定,都将影响到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因公司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

如,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将不能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实体将继续存在3年。

在这3年内,公司可以继续为终止之前未了的诉讼辩护,同时公司也可能因为终止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问题成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3年期满之后,特拉华州的最高法院还可酌情延长。

纽约州公司法比特拉华州公司法还严格,规定公司终止后可能成为被告,但
没有具体规定年限。

从表面上看,纽约州的公司终止后无论多久都有可能因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成为被告。

但是因为除了公司法以外,各州的诉讼程序对各种不同的诉讼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追诉期,所以公司在终止后成为被告的可能性并不是无限期的。

因此,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 .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对公司终止后存在的年限做出规定。

当然,公司终止后存在期间不宜过长,过长会引起经济的不稳定。

但由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对环境侵害应规定较长的存在时间。

2.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确定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但是从我国相关法律(例如《破产法》)的规定中知道公司终止时必须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分配财产,并且这种分配是有序的、彻底的,没有剩余财产。

如果公司终止后没有剩余财产,那么拿什么来赔偿公民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呢?我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都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精神。

若允许公司以其终止为理由而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转嫁给社会或直接由受侵害人自己承担,显然有悖法律公平正义理念。

笔者建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责任负责。

从实质上讲,这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或者说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事后规制,体现的是衡平法理念和规则。

为了弥补法律空白,应当规定:“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而公司终止者,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以体现公司权利义务的一致,平衡失衡的社会利益。

3.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公司解散后,如果公司因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成为被告,原来的股东仍然只承担有限责任。

美国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82条规定,“解散的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最多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分得的资产”[14]实践中,公司因破产清算而解散后,股东往往分不到任何财产,也无力承担公司的环境责任。

所以有必要确定其他连带责任人,这里可以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规定,它主要规定了其他三类人的连带责任包括设备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污染物供应商、运输商的连带责任;出借人的连带责任。

伦敦CMS Cameron McKenna公司做的一份关于各国环境损害救济体制的报告,当中是这样描述超级基金法的:“超级基金法的环境责任体制非常广泛,政府通常都可以找到一个或者许多个主体与污染地点有关。

如果一个责任主体破产了,环境清理债权通常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的地位。

如果这个责任主体解散了,政府通常会追及到破产公司的资产继受方。

如果‘潜在责任主体’③已经不存在了,政府也可以追究继受主体的责任。

另外,如果破产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者管理层人员操纵公司污染环境,政府也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如果他们已经死了,政府可以追及到他们的遗产或者继承人。

如果导致污染的物质是从其他供应商处得到的,也可以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

”在超级基金法中对这三类承担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表述分别是:任何人在排放危险废弃物时,拥有或经营废弃物排放设备;任何人依据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在他人拥有或经营的地点或设备排放、处理或运输其所有的危险废弃物,且该地点和设备含有该危险废弃物;美国的许多判例认为,超级基金法确立了一种严格责任体系。

在UnitedStates v. Monsanto Co.案件中,Sprouse法官认为,“正如先例所理解的,107 (a)条确立了严格责任体系”,“在该严格责任体系下,超级基金法将环境清理责任扩展
到了设备所有人、设备管理人,危险废气物供应商、危险废弃物运输人等,而不考虑他们是否参与危险废弃物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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