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
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
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
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
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
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
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
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
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
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
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
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
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
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
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
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
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补充: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
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
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
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
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网”http://www?mykj?gov?cn/new_Detail?aspx?newsld=2963。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宪政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宪法规范,通过分权、制衡、民主和法治等制度安排,实现社会政治稳定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宪政制度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因此,在我国推进宪政制度改革,促进国家统一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对如何实施宪政制度进行探讨。
宪政制度的创设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人权,保护私有财产,遵循法治等。
我国实施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特殊性、依法治国、全民自治、和平统一等。
这些基本原则的落实,将保证我国实施宪政制度的原则性和可行性。
首先,必须将宪法的地位上升到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确立宪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
制定宪法后,建立宪法的解释权与监督权机构,实行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最高检察院对宪法保护职能的承担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建制,来确保宪法的创制和有效运行。
同时,国家应该在领导下建立宪法解释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对宪法的条文和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保证宪法的顺畅运行。
从而,构建宪法作为各项政策和法规的基础法律,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和谐与统一。
其次,实行权力分立,建立三权分立的法治体系。
首先,创设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避免政治干预司法机关的运行。
其次,建立行政权力的监督机构,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运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创设立法权机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完备性,确保各项法律有效实施。
其次,建立有序的选举制度,增进政治民主和推动国家统一。
选举制度是整个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全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政制度的框架下,必须建立选举制度,强化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民间社会的发展。
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选举制度,才可以推进宪政制度真正的实现,实现国家统一和周边各国的和平发展。
最后,相应的宪政制度下,需要建立完善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宪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是实现想要的成果的必要条件。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西方国家宪政民主在西方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我对宪政与民主二者之间关系的粗浅认识。
一、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相对传统民主而言,现代民主的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首先,传统民主的核心内涵,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选举投票、公共决策、表达自由和人民陪审等领域和方式。
尽管也强调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但是不注重公民参与的力度和效度。
如果公民参与了选举投票和公共事务决策,可是公民在参与的全过程中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自说自话,公民参与徒具形式,公民只是被动的接收器,有参与的行为,没有参与的意志。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的协商性,即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通过对话、辩论和沟通等方式,表达意见,增进理解,融合意志,协调利益,促进和谐。
其次,现代民主更强调公民参与的经常性、过程性和动态性。
英国学者赫尔德称“自由民主制的‘动态和谐平衡’。
”美国学者科恩则认为:民主是一种过程,“民主过程就是某一种行为。
”“我们不能只是占有它,树立它,而是要继续不断地在行动中实现它,体验它。
”再次,现代民主理论更强调民主的受益功能。
自利动机是人的本质属性,任何人不管是“性善”还是“性恶”,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无不受自我利益的驱动,如果无利可图,他们要么放弃参与,要么玩世不恭,这无疑是对政治参与的亵渎。
公共选择论者认为,选民是理性的经纪人,是不无道理的。
所以,萨托利更直白地说:在自由民主的两个组成要素(对民众的保护和民众的权力)中,“民众的保护便是必要的和决定性要素。
”二、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在政治制度史上,古希腊和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是人类民主体制的试验场,是纯粹民主体制的典型代表。
什么是宪政民主?

31. 什么是宪政民主?500字
宪政民主是一种国家政体,以宪法及其它法律为基础,以民主制度进行政治管理的国家制度。
宪政民主的核心就是依据宪法实行的多党制民主政治。
它是一种政治体制,以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机制为基础,通过实施监督、制衡,保证各种宪法规定权利,各种基本自由,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推进民主国家的运作。
宪政民主是民主国家的重要特征,包括有宪法保障的国家社会秩序、分权及多党制度。
宪政民主的核心实质就是多种制度的结合,主要包括宪法政治、民主政治和多党制度。
它以宪法为基础,将宪法执行、保护等各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求法律实行,又要求人们发挥合法权利,参与到政治活动中。
另外,多党制度也是宪政民主体制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宪政民主体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通过多党制,各党派可以协商政策,有效地反映民意,从而控制宪法的实施。
宪政民主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社会稳定和财富平等化,可以说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
它不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能够满足人们对政治参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需求。
宪政民主不仅要求制定法律,而且要求遵守法律,保护国家的宪法制度,使社会团结、一致,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概述

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概述
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其基本原则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它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人民主权:民主宪政制度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宰,政府权力必须合法地由人民授予。
2. 政治平等:民主宪政制度追求政治平等,所有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政治决策。
3. 多党制和选举:民主宪政制度通常允许多个政党竞选,通过公正的选举程序选出政府和议会成员。
4. 三权分立:民主宪政制度倡导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5. 宪法保障人权:民主宪政制度通过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
6. 公民社会:民主宪政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建立独立的民间组织和媒体,扩大公众参与度。
7. 法治原则:民主宪政制度重视宪法的实施和法律的约束,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追求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和平衡,
为人民提供自由、平等、公正和参与政治的机会。
它是一种基于普遍价值观念的政治体制,旨在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引言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它们在组织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各自的优点、缺点以及应用情况。
宪政体制宪政体制是一种通过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权力的体制。
它强调政治力量的分立和制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典型的宪政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优点•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宪政体制通过设立宪法和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宪政体制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使公民能够享受基本权利。
•政治稳定:宪政体制通过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可以避免政治权力过度集中,减少政治动荡的可能性。
缺点•程序繁琐:宪政体制需要制定详细的宪法和法律,程序相对繁复。
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缓慢,难以迅速应对紧急情况。
•政治僵局:在宪政体制下,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可能出现权力对抗和僵持。
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难以有效地推动政策和改革。
•公民参与不足:宪政体制下的公民参与相对较低。
政治决策主要由政府和政党进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不够得到充分代表。
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是一种注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体制。
它强调民主平等和公开透明的政治过程,以实现人民的利益。
典型的人民民主国家有瑞士、冰岛、挪威等。
优点•人民参与程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公民的直接参与,通过民主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让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增加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政治透明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政治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政府的决策和运作能够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政府责任感强:人民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需要经常接受选民的评价和考验,使政府更有责任感,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
缺点•民意分散: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意可能分散、多样化,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统一意见和决策。
•决策周期长: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民意的表达和参与,决策过程相对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达成共识和决策。
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宪政发展与民主制度

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宪政发展与民主制度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面临着建立一个全新政府体系的任务。
在这个艰难的时期里,美国的宪政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亟需制定一部适合新国家的宪法。
为此,制宪会议于1787年召开。
会议的代表们对英国的君主制度已经感到厌倦,因此希望创建一个循序渐进的政府,确保权力分散和和谐的权力关系。
最终,在辩论和妥协的过程中,美国宪法得以诞生。
宪法确立了三个独立、平等的分支机构:行政、立法和司法。
这些机构相互制约,确保了权力的平衡,并为日后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是,宪法的制定并不能完全避免政治问题和挑战。
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美国人民对集中政府持怀疑态度,他们希望保留更多权力给州政府。
因此,宪法制定者通过联邦制度确保了两级政府的存在。
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联邦政府的权威和一致性,宪法规定联邦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这种两级政府的设计,保证了适度的集中和分权,为美国后来的民主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美国建立宪法后的几十年里,民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这一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普选制度的逐渐增加。
原本,只有白人富人才有资格参与选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选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也扩大了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
例如,在1828年的总统选举中,所有成年白人男性都有资格投票,这是一个重要的民主进步。
此外,民主制度的发展还体现在权利和自由的进一步保护上。
美国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和保护,进一步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权利和自由不断得到解释和扩大,使得美国民主制度的保护范围不断增加。
然而,美国的宪政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历史上,美国曾经经历过一系列的挑战和动荡。
例如,南北战争期间,美国陷入内战,这场战争是宪政制度和民主原则之间的严重冲突。
宪政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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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宪政与民主之间——支持与均衡 宪政与民主又相互支持,依赖、密不可分。体现 在宪政以宪法的形式将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制度化 、法律化,保障和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为了防止政府腐败与专制,宪政与民主采取了不 同的应对方式,民主是积极的公民参与来约束政 府权力;宪政是消极的宪法规范限制政府权力。 但二者有着相同的基本的价值观,即以个人尊严 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其终极目标。表现两方面 (1)民主是宪政的基础与内容。 (2)宪政保护民主。
第五,对“预先约定”的看法不同
宪政主义者认为: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 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 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 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及其它基本权利, 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将某些决定从民主过程中清除出去 如何证明这种阻挠多数人意志实现的制度为正当的呢 ?立宪主义者哈耶克认为:这些基本权利是“铭刻于 自然之中”的权利,它们当然可以凌驾于同意之上; 不受宪法限制的民主具有的缺陷。因此,设定宪法的 预先约定是宪政的根本特征。
(2)一个理想的社会,只有民主不行,只有宪政 了不行。缺少宪政的民主的确存在宪政理论所指 出的那些弊端,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 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同样,缺少民主的宪 政也存在危险:一是个人权利的滥用,二是政府 的无能和瘫痪。 (3)宪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也不能排斥宪政。 民主的运行以个人自由得以基本保障为前提条件 ,宪政对多数决定规则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民主 侵害个人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宪政并不是反对 民主,而是为了保护民主。 (4)宪政对民主的约束强化了民主,而非体制化 地反对民主。同样,民主也并不必然反对宪政, 它们是相互支持的,民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同样会 起到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作用。
分析我国的与民主法治建设

分析我国的与民主法治建设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民主法治的发展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行分析:宪政建设、法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参与型治理建设。
1. 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是保障民主法治的基础。
我国的宪政建设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上。
中国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为国家法律制度提供顶层设计和统一标准。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事权的划分以及国家决策的法律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民主法治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民主法治的重要支撑。
我国的法治建设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通过法律制定、实施和执行,实现对国家权力和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也在不断增强。
同时,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得到普及,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渐增强。
3. 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政府职能转变、权力制约与监督、国家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
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的职责由传统的“主政者”转变为“公共服务者”,通过市场调节和社会自治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权力制约与监督是维护民主法治的重要机制,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多重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家管理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提高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健全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4. 参与型治理建设参与型治理建设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
我国的参与型治理建设主要包括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参与和网络参与等方面。
公众参与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通过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开展公民投票和公共参与等形式,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
现代中国的宪政与民主思潮

现代中国的宪政与民主思潮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断推进,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思潮的兴起成为了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
这其中,宪政与民主思潮更是引领着中国在社会进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一、宪政的重要性宪政,即依照宪法法规限制国家行政权力,使政治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从而达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
在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其次,宪政建设与民主制度建设相辅相成。
只有宪法上确立了权力的制约和保障,在实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上加强保障,才能更广泛地推进民主制度建设,推进一切权力的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使政治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二、民主思潮的兴起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觉醒,民主思潮在中国社会中的兴起也成为了一个亮点,各种公民参与、权力透明、问责制度成为了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
首先,公民的参与和权力透明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象征之一。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设立多方面的社会组织,使街道、社区发挥作用,消除权力上的不透明现象、不合理现象,让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直接参与民主化建设。
同时,增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竭力消除黑箱作业和别有用心的污丑行为。
其次,问责制度的建立成为了推进社会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方向。
问题与错误如果一直不问,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和质疑,从而削弱政府及其机构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只有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将政府及其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承担明晰出来,才能获得更广泛的群众支持和信任,推动社会的民主化建设。
三、中国宪政与民主思潮的未来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人士要切实履行宪政和民主发展的规范要求,树立宪政发展和民主思潮进步的目标。
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共同才能真正执行宪法法律,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
宪政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以宪法为最高依据和唯一依据。
宪政的要义是: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力,都只能以宪法为唯一依据,并为宪法所制约。
宪政与否,不但要看权力是否受到限制,还要看它受谁所限,看它是受制于宪法,还是受制于别的权力。
目录1简介2含义3代表私有4与宪法的关系1简介宪政是指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的手段把已经达成的共识,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彼此间关系的制度和根本原则。
周叶中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宪法》(2005年第二版)第十章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是一个政治过程或一种政治形态。
[1]2含义中文含义:民主的政治。
[1]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
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
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2],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宪法、宪政与民主——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的批判性研究

宪法、宪政与民主——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的批判性研究宪法、宪政与民主——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的批判性研究一、引言宪法、宪政与民主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作为西方各国政治制度的先导,英国宪政历史与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
本文以批判性的视角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进行研究,分析其优势和不足,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宪政与民主。
二、英国宪政历史的优势1.传统革命与权力制衡英国宪政历史的优势在于其起源于传统革命时期,早期权力制衡。
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对英国宪政产生了深远影响,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认可,批判传统的君主专制。
英国大革命所带来的权力制衡性质的宪政体制,成功限制了君主权力,确保了政治权力的平衡。
2.普选权和议会主权英国的宪政历史中,普选权和议会主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从19世纪下半叶起,随着普选权的扩大,政府的合法性更多地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增强了民主性。
议会主权确保了政府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也能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3.法治文化的培养长期以来,英国宪政历史中法治文化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英国宪政发展出了一套完善的法治体系,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英国宪政理论的不足1.民主和权力过于集中英国宪政理论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权力过于集中。
虽然英国宪政实行了权力制衡,但官僚机构的权力仍然僵化和集中化。
行政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相对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限制了民主的发展。
2.宪法形式不明确英国缺乏明确的宪法文件,宪法制度主要依赖于历史发展和惯例法。
宪法不明确的缺点在于无法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持续性,给政治和司法系统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宪法权威,也限制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强制力。
3.缺乏宪政文化的普及英国宪政理论的局限之一是缺乏宪政文化的普及。
宪政并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或法规的问题,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公民行为的培养。
1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共和、民主与宪政

2、民主与共和之间的关系
• 民主有明确的主体,共和则关心的是普遍利益和 共同福祉。在某种意义上,共和与民主对立,因 为共和是所有人的公权,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 君主制则是个人的私制。
• 共和关注与众人有关的公共事务,在人类文明史 上,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段内比民主更受欢迎, 它代表了一种更有节制、更为稳健的理想。
• 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 的,宪政则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
续前
•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医治了民主与共 和的根本缺陷,为民主与共和提供了法律 上和制度上的实现手段。
• 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 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
• 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 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 力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
种主要的变异 形式)
自由(代议制)
民主(两种主 要的变异形式)
直接民主
发展型共 保护型共
和主义
和主义
保护型 民主
发展型 民主
20
竞争的精
世 纪
英民主
民
主 模 式
多元主义 民主
合法型民主
参与制民主
表示不同的理论形式
表示不同理论的影响关系
• 古典民主:休息底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伯 利克里
• 共和主义: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 纳—马西里多斯—卢梭—马基雅维利
•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代议民主制不仅是资 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而且也是从古代民主 制向现代民主制的伟大发展。各国代议制 政府之间只在基本特征方面是相同的,即: 一是设有合法的代议机关,二是代议机关 由公民普选产生;但是,代议制政府在各 国的组织形式是千差万别的。
行政集权民主制(administrative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宪政是当代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一大文明成果。
它不是哪个人或哪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主观臆造,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必由之路。
什么是宪政?首先就得从宪政的定义、概念及基本要素出发。
新中国宪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宪政问题。
中国学者普遍接受了毛泽东同志20世纪四十年代给宪政下的“民主的政治”的定义,但中国学者之间对宪政的理解又存有差微。
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为政治形态观:法学家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第二为要件宪政观:许崇德教授认为毛泽东所指出的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实施宪法这一形式要件,宪政概念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第三为“三要素”宪政观,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
宪政同时也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自愿同意与和平施政。
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
1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共和、民主与宪政

• 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 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
• 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 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 力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
3、古代共和与现代共和之分(1)
• 时代区分—— • 古代共和国:如雅典、斯巴达、古罗马,
以及中世纪到近代广泛分布于从南欧到北 欧的若干城邦共和国,如威尼斯、佛罗伦 萨和日内瓦等。 • 现代共和国:表现为在宪法约束下运作的 代议政府。当代的自由民主共和国,尊重 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实行民主、 宪政。
• 戴维赫尔德[英] ,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民主的不同模式
古 古典民主 典 模 式
共和主义(两
种主要的变异 形式)
自由(代议制)
民主(两种主 要的变异形式)
直接民主
发展型共 保护型共
和主义
和主义
保护型 民主
发展型 民主
20
竞争的精
世 纪
英民主
民
主 模 式
多元主义 民主
合法型民主
参与制民主
• 宪政的精神之一就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 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 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天平。
(四)共和、民主与宪政之关系
• 共和与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 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与共和。
• 共和分离了公域与私域,宪法则勘定了两 者间的界限。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 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与共和、 民主的根本差异在于限政的概念。
(三)宪政
• 任何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都必然包含这样两大部 分: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 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 权利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 规定政府的权限。
宪政、民主与法治

根 据一 部充 分体 现 现 代 文 明 的宪 法 进 行 治 理 , 以实
现 一 系列 民主原 则 与 制 度 为 主要 内容 , 以厉 行 法 治 为 基本 特征 , 以充分 实 现 最 广 泛 的 人权 为 目的 的一 种 政 治 制 度 。 _ 李 龙 教授 也 认 为 : 宪政 是 以宪 法 ”3 “
东 给宪 政下 的一 个 著 名 的定 义 是 : 宪政 是 什 么 呢 ? “
和法治一样 , 都是现代政 治体制 的价值选择。然而
从宪 政 的发 展历 程 来 看 , 的产 生 与 发 展 是 与 市场 它 经济 ( 自由市 场 ) 形成 、 的 中产 阶级 的 兴起 、 济 与 经 政 治 的 分 离 ( 元 化 ) 法 治 意 识 的 普 及 密 切 相 二 和
宪政 对 于我 国 来 说 是一 个 舶 来 品 , 源 自于西 它 方 。宪政 , 叫 “ 也 民主 宪政 ” “ 、 立宪 政 治 ” 它 与 民 主 ,
限 制 的权 威 , 这种 司法 审 查 可 以经 由任 何 感 到 其 受
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 的侵犯 的当事者 的请求 而开 始。行政行为的权威 , 即使是总统的行政行为 , 也必 须 以法 律为 依 据 。 …… 总 之 , 律 必 须对 所 有 的人 法
西方 学 者对 宪政 的阐释 呈现 出了多 重视 角 。一 是从 立 宪政 体 的角 度 来 阐明 宪政 , 为 真 正符 合 实 认 际的立 宪 政 体所 包 含 的 要 素 有 : 1 程 序 上 的稳 定 () 性 ;2 向选 民负责 ;3 代议 制 ;4 分 权 ;5 公 开 () () () () 和揭 露 ;6 合宪 性 , 建立 了违 宪 审 查 机制 。二 是 () 即 以宪法对 政 府权 限 的制 约来 阐 明宪政 。香 港 大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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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宪政注重对权力的规范、强调权力的规范性。
例如在一国统治权力的更替交接上,民主强调的是该统治权力更替的程序是否合法、获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坚持反对以非法的暴力无
序方式获取权力。
而宪政则更注重如何从法律上对权力进行规范,即如何制约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随着现代宪政和民主的发展,纯粹宪政主义和纯粹民主主义渐趋融合,人们追求并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制度。
宪政民主制度,是由宪法性法律文件(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立的一种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有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的政治制度。
一、宪法的制定是宪政民主的前提和基础。
宪政民主制度首先要求必须有一部至高无上的良好宪法,何为良好宪法呢?首先,在文字上,宪法应包括公民和政府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设定公共权力的根本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确定界限,明确责任。
目的是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建立一道屏障,以防止“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侵犯。
正如《独立宣言》起草人杰斐逊所言:“自由政府是以妒忌而不是以信任为基础的。
规定受限制的宪政以约束我们不得不托付以权力的人,是妒忌而不是信任。
……因而,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听到对人的信任,而只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从根本上说,宪法就是人民产生公共权力并约束公共权力的政治决议。
它既是公民权利的宣言、又是作为主权权威平等参加者的公民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最高法律保证。
因此,良好宪法应具有人民性,唯如此,才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和集团的普遍服从。
其次,宪法应在具体的保障性意义上被使用和贯彻执行。
这种保障性意义在于:宪法条文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以它为依据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人民在事实上真正具有主人的地位。
只有这样,宪法才能在社会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在这样的前提和基础上,才能发展宪政民主。
因为,宪政的基石是法治,而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已阐明的。
二、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又不一定有宪政。
这一点从中国宪政的艰难发展历程就可显见。
宪法与宪政,于中国而言,是“一字之差,百年之别”。
中国之有宪法已将近百年,却时至今日中国宪政才刚刚踏上希望之路,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
政也得到很好的建设。
反之则不然。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以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制度,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单一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它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好的宪法之一,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致使其后的宪政建设荡然无存。
从世界各国宪政发展之路来看,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英国、美国等莫不如此,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途径。
三、建立法治政治和有限政府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法治政治意味着整个社会把法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方式,所有的政治主体参加政治活动时对既定的法律规则(包括一定的程序)遵循不谕,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规则具有支配公民和政府的政治行为的至上权威。
二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就公民而言,法律的至上权威意味着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经由合法程序所产生的政治法律、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相应的义务、责任。
“因为人性是邪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因为人性是善良的,所以法治是可能的”。
(《联邦党人文集》)对政府而言,法律的至上权威意味着法律置于所有的政治和权力之上:权力依赖于法律、受制于法律;权力通过法律受托于人民,权力法定以及权力受法律的引导约束。
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行使法定权力,法未授予的权力属于非法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否则就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就是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极大威胁。
可见,建立有限政府是法治政治的内在要求。
同时,权利制约权力也正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也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指政府的合法权威只能存在于一个法律所严格限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渗透,干预到个人和社会的独立自由空间中。
主要表现有四:一是政府只能实现一个有限的目的,即为人民谋福利;二是政府行为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空范围内,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三是政府行为应公开、自愿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四是政
府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及时纠正不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四、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民主制度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
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
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
我们常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
就中国而言,由于缺乏法治宪政民主制度的约束而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已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向前发展的“瓶颈”。
历史经验和常识都告诉我们,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政府是不会自动限制自己的权力。
(这就是被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的庞然大物式的政府,它迟早会吞噬一切,包括“市场经济”)。
失去控制的权力是可怕的,因而必须建立起用法律来控制和约束权力的机制,而法律的制订依据来源于宪法,因此,宪法应具有真正的最高权威,即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政府)权力的最高权力,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民主制度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
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民主制度的集中表现。
参考书目:
《宪法》. 周叶中编写
《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冯向辉
《法理学》. 沈宗灵
《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谷春德主编
《从“潜规则”的中国到法治宪政中国》.曾祥一
《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
《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王哲著
《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