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法律文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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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法律文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翻译

发表时间:2011-11-30T16:35:18.64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8月下期供稿作者:吴婧[导读] 在法律翻译中,保持原文的正式严谨一向是译者恪守的原则。

吴婧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外语学院,上海 201620 中图分类号:H31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1 摘要:在法律翻译中,保持原文的正式严谨一向是译者恪守的原则。但是一篇规范的法律译本不仅应体现在其具体法条的翻译,还应反映在整部法律译本的细节之处,如原语的翻译与目标语法律文件用词习惯的一致性。当译者遇到article, paragraph之类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翻译时,常感到难以区分。本文主要探讨英语法律文本中的相关用词的汉译,以期为今后的法律文件翻译工作提供些许借鉴。关键词:英语法律文件;条款;翻译

一、中文法律文件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比如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

二、英语法律文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

英语法律文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包括:part, chapter, 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annex, appendix等。

三、中英文法律文件表示条款概念的单词对比与翻译。

1. “Part,” “Chapter”和“Section.”“编”主要是用于法典中几个相对独立部分的划分;“章”主要用于该法律规定中几个相互联系的部分的划分;“节”是章的下一个层次的划分,但并不是每“章”都必须要有“节”,而是在某些章里,有多个层次的内容需要区分表述。因此,从中英文表示条款概念大小的用词来看,一般情况下,“part”, “chapter”和 “section”分别对应中国法律文本中的“编”、“章”和“节”,(“编”通常也称“部分。”)但在英文法律文件里,“Section”有时也从属于"article", "section"的其它译法,笔者会在下面的内容专门讨论。

2. “Article.”“Article”一般译为“条”。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 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即“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在中国,法律规范的“条”,也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如《刑法》由452条组成。又如,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320 articles(320条)。从以上中外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和现有的一些译文来看,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3. “Section.”关于“section”的译法,笔者认为该词在原英文法律文件中的位置不同,则译法不同,目前大致有三种,分别为“节”“条”和“款”。

(1)译为“节” 从已有的被广泛认可的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译文对照中, Part 3(第三部分)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的实施》)包括5个section(节),每个section(节)又包括若干article(条)。译本将Part3(第二部分)的“SECTION 1: GENERAL OBLIGATIONS”译为“第一节:一般义务。

(2)译为“条” 这种译法是在文件中没有出现一般意义上表示“条”的"article"时替代“article”使用。在此情况下,"section"译为“条,”“subsection”则译为“款”。根据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 Most statut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陈忠诚,2000:605) (3)译为“款。”这是由英文的行文习惯所决定的,如上述《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有数目不等的“section”,根据汉语条款概念大小,应译为“款”,而不译为“节。” 4.“Annex”与“Appendix。” 这两个词容易混淆,在各专业词典中的意义也不够清晰。如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6(《布莱克法律字典》)Annex, n, Something that is attached, such as a document to a report or an addition to a building. Appendix, n. a supplementary document attached to the end of writing.又如《元照英美法字典》(薛波,2003)Annex, n.(1)附加物;附件;附錄Appendix, n.附錄;附件;補遺.指附在文件末尾後的補充性文件。其中的英英解释模棱两可,英汉翻译也基本为附件、附录,并未进行详细区分。笔者认为,翻译时关键应该先弄清汉语中“附录”与“附件”的区别。

四、总结

本文对英语法律文件中常见的表示“条款”概念的单词与中文法律规范的“条款”概念用词进行了对比,通过实例分析总结了它们的翻译规律,最后得出结论,以上英文法律文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的中文译文有规律可循但同时也存在不确定性,译者需在翻译的时候通观全篇,认真分析后再确定译法。

参考文献:

[1] Black’s Law Dictionary,Bryan A. GarnerGarner Thomson, West,2007.

[2]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3]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4] 《法苑译谭》,陈忠诚,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5] 《元照英美法字典》,薛波,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05月。

[6] 《出版词典》,边春光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7]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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