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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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目的

①了解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②了解处方管理办法及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

③了解什么是“四查十对”。

一、概况

(一)《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

1、制定依据

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颁布时间

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颁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目的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纠正目前医药环境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4、出台背景

⑴修订背景

我国以往的《处方制度》经多次修订,一直视为管理制度;内容较简单,主要目的是规范处方书写。

⑵出台背景

社会背景: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医药市场竟争激烈;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

行业背景:处方不规范;调剂不规范;不合理用药严重,影响临床安全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后的《处方管理办法》出台。

⑶出台程序

2002年组织起草《处方管理办法》

2004年8月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1月27日,《处方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特点

《处方管理办法》为卫生部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有较强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利益。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

(二)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开具处方的依据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⑴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⑵按照诊疗规范;

⑶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四)处方的监管

⑴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⑵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⑷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

1、提出开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

挏有明确针对性:针对医药市场混乱和无序激烈竟争;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现状。

2、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增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

3、药学部门和药师作用明显加强。补充、完善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版,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内容修订为8章63条,增加两个附件:①处方标准,②处方评价表。内容增加很多,突出与重视医院药事工作。

目的: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

1、处方的时限性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医师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要符合以下规定:

⑴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⑵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⑶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

⑷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即,医师处方权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注册执业医师;

⑵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⑶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⑷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⑸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

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处方权的取消

⑴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⑵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⑶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4、药师调剂处方资格的取得

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取得调剂资格,要符合以下三条的规定:

⑴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⑵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⑶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5、处方的含义

⑴处方的含义广泛,处方含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

⑵处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不得更改。

⑶处方具有经济意义。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

处方的特殊性

《执业医师法》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才能在注册地的机构诊疗活动中开具处方。

药师符合以上三条方准调剂处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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