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行信贷管理中项目资本金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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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行信贷管理中项目资本金问题的研究
摘要:项目资本金管理直接关系到银行贷款安全,对银行的信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项目资本金的概念范畴出发,阐述了其对于各相关参与方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归纳了我行信贷业务中项目资本金来源、评估以及到位等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项目资本金的内涵及意义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是一种我国所独有的制度规定。
项目资本金制度始于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项目法人无需返还,且不承担任何利息。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一个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获得银行贷款,应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启动资金。
而当项目投资回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时,投资者将损失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设置一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为约束股东的风险偏
好,避免股东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
资本金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资本金的投入可增强投资者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调动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避免投资企业杠杆比率过高、债务负担过重、对银行资金过度依赖而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有利于控制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体系的传导和扩散。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有利于平抑经济周期波动,实现经济长期平稳发展。
就银行而言,首先,项目资本金制度是一种信号显示机制1。
若项目股东有意愿、也有能力投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说明股东看好该项目的市场前景,且股东实力也得到验证。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有利于银行判断项目风险状况。
其次,合理的资本金比率可以使项目公司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避免财务负担过重。
再次,项目资本金对投资主体的资金实现了硬约束,促使股东提高风险意识,有利于项目建设按期完工和正常运营,保证项目的还贷能力。
总体看,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风险约束机制,也是宏观调控手段。
主要作用是保障银行稳健经营、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宏观经济结构调整。
实践证明,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11970年阿库洛夫在《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ative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一文中提出“逆向选择理论”,解决逆向选择的一个途径就是信号显示机制。
二、目前我行项目资本金管理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10月国家试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宏观经济政策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
但在投融资体制没有实质创新、财政投入没有明显增加、直接融资有限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与现实社会能提供的资本金总量之间存在着尖锐矛盾。
对于投资者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负债性资金能否用于项目资本金,国家法律法规也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衍生出一些问题,给我行信贷业务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困惑。
具体如下: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的问题
1. 通过债券形式募集的资金作为资本金。
第一,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将国债和地方债券筹集资金转借给项目法人的国有股东,作为国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代替应投入的无息且不还本资本金。
对于这种情况,只要项目法人不直接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就应该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
第二,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
由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较高,项目法人一般难以满足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
国家现行法规也没有禁止将投资人(股东)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做法。
在此类做法中,股东未投入自有资本,无法体现项目资本金制度约束业务股东风险偏好的初衷,因此,不应将企业债券资金视为项目资本金。
2. 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
从项目资本金的定义来看,股东对项目的借款属于项目本身的负债性资金2,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一部分。
对于项目法人将股东借款调整为资本公积,然后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只要股东借款真实且投入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转为资本公积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3。
3. 银行贷款作为资本金。
《贷款通则》规定了除国开行“软贷款4”外,不应将银行信贷资金直接用作资本金。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客户或银行仍采取了一些变通手段:第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以此逃避项目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信贷审批要求,变相满足项目融资要求;第二,在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将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几经转账后用于项目资本金,然后再申请项目资金贷款。
上述做法虽然规避了国家监管部门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但有悖于银行风险防控的初衷,且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应严格禁止。
4. 信托加理财资金作为资本金。
根据当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发行理财信托计划融资筹集项目资本金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属股权性质
2严格来讲,当注明股东在风险情况下放弃一切偿还权利时,股东借款可列入项目资本金。
3根据我行现行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这条标准。
4软贷款是指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
的,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如属债务性资金,则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有关项目资本金评估的问题
区分被借款人混为一体的名义资金中对应项目建设的部分,历来是我行对项目融资调查、风险评价、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个别不良借款人放大财务杠杆、逃避监控的常用手段之一。
所涉项目的专业程度愈高,银行因专业性受限所形成的弱势就愈凸显,对因此产生的潜在风险的把控能力愈低。
在实践中,由于可用作资本金出资的财产既包括货币,也包括股本等权益性资产和土地类实物资产,借款人可能通过高估土地等固定资产价值以达到银行的资本金要求。
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增值转增资本公积,或再转增注册资本,以达到银行关于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的准入标准,但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入并没有增加。
目前,“统贷统还”模式对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部分借款人,如大型电力集团客户、公路行业客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资金池”或“统贷统还”政策,资金在不同项目间频繁划转,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几番周转可以演变成若干个项目的资本金。
由于缺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本金到位进行确认和监督,银行难以对资本金进行有效评估。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依据不明确
部分贷款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凭证不完整、不清晰,或者难以
证明资本金已实际到位。
如部分城建企业以财政部门向投融资平台或项目建设单位划拨资金进账单、银行同名划付项目建设单位进账单、工程支付收据或发票等作为项目资本金到位的确认依据,但其并未就资金运用于具体哪一个项目进行具体说明,项目资本金是否实际到位难以确认。
我行难以对资本金的实际流向和具体用途进行监控,特别是对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借款人,难以进行客观判断和全面掌握,存在资本金挪用的潜在风险,甚至部分项目存在资本金来源证明资料重复使用同一张凭证,或企业提供自筹资金投入与凭证记载金额明显不符的现象。
(四)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未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与单一的项目比较而言,多项目背景下单个具体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界定难度大。
在贷款发放前,如何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是我行在贷款审查环节的工作重点,特别是当借款人同时建设多个项目时,由于存在企业财务数据复杂、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和用途多样、项目资金到位有先后等特点。
如何审核资本金是否到位,是我行面临的一项挑战。
目前,个别分、支行仍对项目资本金不足、项目资本金尚未到位、甚至对没有资本金的项目发放贷款,不符合“项目资本金应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与贷款配套使用”的规定。
此外,有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计划变更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评估投资总额测算资本金,导致与实际投资相比,项目资本金不符
合要求。
有的借款人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后,再以对外投资或关联交易(如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抽逃。
三、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我行在项目资本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既有国家层面上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不清晰、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我行一些分支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执行监督不到位的原因。
为规范项目资本金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贷款项目资本金管理。
(一)明确项目资本金来源
对来自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建筑公司垫款、通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且明确属于债务性资金的,不得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
对除股票以外的直接融资用作项目资本金且期限低于一定期限的,也不应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
依照国家规定和监管精神,明确和细化可接受的资本金来源范畴。
对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审核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逐凭证核对资金到位证明(如银行入账凭证)等资料;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应审核客户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点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客户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是否用于项目
建设;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细化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受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限制。
因此,对一些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性和风险情况不设定资本金要求,也可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酌情设置一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对于必须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应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包涵的具体范围,区别细化资本金比例规定。
如对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行业,遵循国家最低资本金要求;在满足国家最低资本金比例的基础上,对市场竞争激烈、还贷来源不可靠、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非政府出资主导的建设项目,部分“两高一资”或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
对于国家有关规定不理解的,应积极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请其予以明确解释,以便于准确把握。
(三)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
可跳出银行领域的范畴,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解决因专业性局限而带来的劣势。
对于政府拨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如果是专项资金,要注意审查资金指定的用途是否为贷款项目,对于非专项资金,要审查用于贷款项目是否存在障碍。
对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重点审查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高估。
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能一次性到位的,要对项目出资人未来
的出资能力进行审慎评估,防止倒逼银行垫资。
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等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审核的依据。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应分析保留意见对企业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能否作为审核依据。
必须指出的是,我行在运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结果时,应考虑其与银行专业视角的差异,以及涉及的潜在利益主体,坚持自主决策为主,专业结果借鉴为辅的原则,确保授信决策行为客观科学。
(四)加强贷款监测检查,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项目贷款核准发放前要把资本金到位作为必备的前提条件。
对已发放的贷款,把项目资本金是否按比例到位作为衡量贷款安全的标准,密切关注项目资本金来源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必要时应重新评估贷款风险。
对资本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部或同比例到位的贷款,要督促客户落实资本金到位计划,尽快补足。
在补足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前,暂缓继续用款。
对项目建设延期、超支的,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求项目业务补充资本金或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同时,将项目资本金到位、来源、构成、使用等情况纳入信贷管理系统(C3),加强监控,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