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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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职能履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尚未公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方法。
笔者拟就其涉及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会计核算予以探讨,以促进《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的贯彻落实,为制定相关会计核算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4)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偿收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报刊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上述范围指“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而《行政单位办法》则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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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鲁政发[2005]83号)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适应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
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我省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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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景府办字[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3〕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1日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资源)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景党发[200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占有或控制,并实际享有使用权或收益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国有资产,在本办法中视同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通过对外投资、合作、服务、担保或处置、租赁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经营服务性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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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的治理和整顿,全国行政性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步入正轨,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在罗列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有偿使用;现状;改进措施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已显得日益迫切。
1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观念淡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性质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存有偏颇,把本单位的资产当作本单位所有,自己说了算,资产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可以随意使用。
取得的收入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综合预算的范畴。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盲目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
1.2国有资产管理弱化,有偿使用管理混乱1998年以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之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相继被撤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无专业部门管理,职能并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兼管,弱化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有关规章不太了解,缺乏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制度的认识,在国有资产转作有偿使用前,部分主管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内部招租、直接定价、不履行审批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随意将房屋、设备资产出租、出借或投资,造成了内幕交易,租金价格无竞争;资产未评估,价值被低估;项目未论证,投出资金收不回等。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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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资…2010?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办法》执行之前,省直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截止目前仍未撤销投资的,不论是否在“对外投资”科目中反映,一律据实填列《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完整反映在“对外投资”科目之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对外投资收益及时收缴入库。
《办法》执行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租赁事项,截止目前租赁期限未满的,一律据实填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缴入库。
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对外租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执行前,市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如何处理,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一?年八月九日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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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为。
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计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部分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效益低下。
某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甚至有的已经报废,造成极大浪费;有的不经过科学论证,不能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出现资产闲置和资产利用效益低下,未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程序不合规。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产及利用国有资产开展对外投资和担保活动,应当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通过招标、公开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
但审计发现某些单位未经审批,自行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协议,或是未经公开招标“暗箱操作”的行为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监管盲区,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风险。
第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规范。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审计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而是直接坐收坐支,甚至隐瞒收入或将资金转移账外,形成“小金库”,成为滋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温床”。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普遍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国家无偿拨付的,其形成的资产应当为被使用单位所有,因而可以随意使用。
二是把单位的国有资产当作部门财富,作为单位领导与员工享受的物质条件。
三是由于资金来源上的供给制,致使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养成“事事伸手要”、“重用轻管”的陋习。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c372b870029bd64793e2c0f.png)
法规信息反映第 17 期财政部条法司编 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35号、第36号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财政部承担拟定政府公共财产和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制度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为此,我部制定了新的《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作为我部履行相关职能的重要制度。
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行政办法》、《事业办法》的内容做以下简要介绍。
《行政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6条。
《事业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0条。
《行政办法》、《事业办法》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随意、家底不清等现实问题做了相应规范,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自1998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撤销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日趋凸现。
为了理顺体制、合理分工,《行政办法》、《事业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
《行政办法》第七条、《事业办法》第五条分别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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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武财行资[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行资[2007]34号2007年1月27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6号)精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
对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上缴国库,逐步做到收支脱钩,相关支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对对应有还贷任务的,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单位还贷,贷款还清后,纳入正常管理;对单位原有用途符合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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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政策制定存在弊端(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未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实行“收支两条线”。
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归本单位所有,有资产可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单位,收入充足,各项福利待遇较好,没有资产可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单位经费紧张,甚至正常运转都会出现困难,单位自筹收入部分往往成为权利寻租的途径。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缺乏有效监管。
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规定价值较高,部门自主权较大,而且未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途径和方法,出租同样的国有资产价格却相差悬殊,往往成为利益输送的链条。
3)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缺乏有效监管。
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规定价值较高,未明确规定对外投资的范围,部门自主权较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通常是“一班人员、两块牌子”,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企业兼职,不可避免出现大量的关联方交易、领导干部在企业中报销个人支出等行为,往往成为为领导干部谋利的手段。
(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1)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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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布文号](95)国资事发第17号[颁布日期]1995.02.15 [实施日期]1995.02.1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抄送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大常委办公厅,政协行政管理局,高法院,高检院,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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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概述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也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应当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成为近年来关注的焦点之一。
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可以为单位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也能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和有效利用。
有偿使用的意义综合利益平衡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为公众提供服务。
但是,由于预算限制等原因,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往往无法满足所有需求。
通过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可以帮助单位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进而缓解财政压力,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
激发活力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可以激发行政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
通过将资产用于商业运营、租赁等方式,单位可以增加收入来源,扩大财政收入。
这将为单位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资源,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组织活力。
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将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培训,提高资产评估、监管、处置等方面的能力。
通过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可以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资产管理体系。
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原则和方式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申请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收益最大化原则: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应当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稳定可持续原则: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需要注重平衡和稳定,同时要注重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利益。
方式•租赁:将国有资产出租给合作方,通过租金收入来获得经济收益。
•委托经营: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运营管理,通过分成或回报等方式获取经济收益。
•资产入股:将国有资产进行股权划转,与企业共同成立合资公司,通过股权收益和分红来实现收益。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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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作者:桑峰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7期为进一步掌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规范管理,山东省莒县财政局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照2018年非税收入计划,共对20个单位进行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主要是房屋对外出租收入。
其中,13个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能按照规定及时收取并上缴财政部门;部分单位有偿使用申报审批制度执行较好,均由部门业务管理科室对周围市场租金实地考察后,经领导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租赁合同每年签订,租金根据市场价每年调整;部分单位出租房产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租单位等。
尽管如此,仍有部分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不够重视,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剖析一是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制度执行不严。
调研的20个单位共163份出租、出借事项,仅1份出租业务在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均没有申报、备案批准,而是自行出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
部分单位租赁期限违反规定,有的房屋租赁合同长达70年之久,一次性确定多年租赁价格,有的单位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有阶段性漏签现象,有的单位租金涨价后无补充协议,有的单位合同主体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有的合同签订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是出租价格偏离市场价。
有的单位建成出租后,出租收入多年未调整,租赁合同虽然每年签订,但租金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按照《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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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许政[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资产在市直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1.对外出租、出借;2.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3.其它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财政(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同时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对外投资或招租。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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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据有是否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审计发现,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未履行审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但在现实操作中,各单位往往不经相关部门审批,自行处置,这种行为容易引发寻租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是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方式不合理。
按照有关规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进行,但实际工作中,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对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三是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款人应当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缴款人缴纳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执收单位提供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将资金缴入收缴账户。
但在现实工作中,很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往往将有偿使用收入留用本单位,隐瞒不予上缴。
四是票据使用不合规。
容易发生执收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情况,而使用自制、作废的票据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其出发点,往往就是隐瞒上缴财政收入。
五是设置收入过渡账户。
执收单位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会发生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情况。
六是直接抵顶单位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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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中作者:徐春玲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第04期摘要:笔者在对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检查中,特别是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进行清查登记工作中,发现存在出租出借不规范、价值严重低估、国有资产流失、影响社会安定等亟须高度重视的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普遍存在权证缺失有些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因年代久远无房产证、土地证;有些房屋在账面上有价值,却无面积,也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有些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虽已运行多年,却无法入账,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在本市,由于1986年区划调整时,新建城区由政府统一建设,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都由政府统一调配,有的单位没有记账,有的单位账面上只有面积,没有房屋价值,也没有统一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据统计本市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还有80多家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2.有章不依,有规不循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中普遍没有审批、评估、可行性论证;没有采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进行。
有些出租价格私下商定,出租价过低,原租户对外转租,从中收取租金差额,是形成腐败的温床,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房屋对外出租的行政单位有18家,经过审批的只有4家,评估的只有5家,没有一家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房屋对外出租的事业单位有37家,经过审批的只有1家,评估的只有3家,公开招标拍卖的只有l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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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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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研究绩效评价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担负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管理的重任,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已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概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的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以及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点。
相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比较薄弱。
家底不清、产权不明、账实不符、配置不均、使用效率低下、处置随意、流失严重等问题在很多地区和部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滞后、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清晰、管理方式落后、监督管理不力等。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分别以第35、36号令发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属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规章,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两个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X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这两个部令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X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内涵和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使用方向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用以实现其自身职能部分的资产,即为履行国家职能及保证社会事业发展而必备的资产;二是转作他用以获取收益部分的资产,也就是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面的资产,即有偿使用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就是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产,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运作经营,以达到保全及增值的目的,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内涵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X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
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2、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要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或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福利和开支招待费等;不得以发放资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用于生产经营的,或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按照《财政XX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义加强和规X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和收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避免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意义重大。
第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和运作往往偏重于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对行政事业资产却关注不够。
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因此,必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以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应主要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核心要求。
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拓展政府理财领域,将公共财政管理的X围延伸至资产,通过切实加强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当前,有的部门以多占用的资产出租获取收入体外循环,充实“小金库”,改善职工福利,甚至据为己有,形成了腐败的温床,结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部门掌握的具有赢利能力的国有资产多,工作人员收入就高。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加强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有可能为个别单位谋取不合理收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第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应从政府做起。
而政府的运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大多由财政无偿拨付,行政事业单位以其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往往不计成本,不交或少交资产占用费,其结果是谁占有国有资产多,谁就受益大。
单位间盲目攀比,为了占有更多资产,特别是在财政支出日益增长、财政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找财政要拨款,财政不堪重负。
因此必须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将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综合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捆绑使用。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
四、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问题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一直没有完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X畴,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没有对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严格的专项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经营和收益缺乏必要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现状令人担忧,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
1、产权虚置,管理缺位。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部门分割管理,各单位无偿占有、使用,虽然是国家统一所有,但是实际上无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形成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和责任不清。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后,其资产的使用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明确其产权关系,理顺国有资产所有者与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者以及资产经营者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国家所有者权益不仅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而且在经济上得到体现,确保国家所有权管理的到位。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审批手续,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以投代管,只投不管,只租不管,无人对资产安全真正负责,也没有人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约束,造成管理缺位。
2、手续欠缺,逃避审批。
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有关规章不太了解,缺乏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制度的认识,在国有资产转作有偿使用前,没有认真详细地考虑市场情况、投资环境,对资产进行不完全评估,或者不对其进行评估,没有严格进行有偿使用的审批,随意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办实体、搞经营,致使财政部门并不十分掌握情况,甚至主管部门和有的主办单位也说不清,道不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严重失控。
3、收入混乱,效益低下。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然而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通过出租、出借、担保、合伙、开办经济实体等方式把多余的资产转为有偿使用,大部分收益被视为集体所有而没有上交财政,没有抵减财政拨款,没有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没有向国家交纳资产占用费,而是由单位自行支配使用,且多用于个人和消费领域,导致部门和单位之间贫富差距悬殊,社会分配不公,有的部门和单位私设“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