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GMP检查细则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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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检查指南
原料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各药品生产企业:
随着GMP认证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了保证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规范和指导实施GMP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药品GMP检查指南》,该指南分为法律法规、通则、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原料药、医用氧、生物制品等部分共4本书。该指南中的GM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已作了修订,由原来的225项增加到235项,其中关键项目从56项增加到58项(1801、6802),一般项目从169项增加到177项。
该指南将作为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GMP认证检查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要求由省局统一征订。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我中心具体承办该指南征订工作。请各药品生产企业于2004年3月25日前务必将购书回执传真到培训中心。该指南每套220元(含邮寄费)。
地址:海口白龙南路48号(省科技活动中心)B座503、504室。
一、机构与人员
*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看企业组织机构图,查生产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功能设置(图示),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设备、销售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有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人员。
1. 查企业分管生产及质量的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内容包
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制药行业年限、所
在岗位等。
2. 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以文件形式规定的质量管理
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以下各项:
2.1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和否决,外销的中间体的放行和否决;
2.2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放行或拒收系统;
2.3 在决定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
2.4 确保各种重大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解决;
2.5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
2.6 批准所有与原料药或中间体质量相关的各种规程;
2.7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自检);
2.8 批准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单位;
2.9 批准对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种变更;
2.10 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2.11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给予适当处理;
2.12 确保确立有效的体系,用于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
2.13 确保物料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
2.14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及储存条件;
2.15 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回顾及审核(ICH标准)。
3. 应以文件形式阐明的生产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以下各项:
3.1 按书面程序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各种生产规程;
3.2 按照已批准的生产规程生产原料药/中间体;
3.3 审核所有的批生产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并已签名;
3.4 确保所有生产偏差均都已报告、评价,关键的偏差已作调查并有结论和记录;
3.5 确保生产设施已清洁并在必要时消毒;
3.6 确保进行必要的校准并有校准记录;
3.7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有相应记录;
3.8 确保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的审核和批准;
3.9 对产品、工艺或设备的变更作出评估;
3.10 确保新的(或经改造的)生产设施和设备通过确认。
0302 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和监督中间体、原料药生产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有足够的数量,具有相
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经过适当培训(或)有实践经验。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原料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经验。
参见《通则》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原料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参见《通则》。
*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有关知识的培训。
1. 与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包括化学反应的原理和操作要求、化学安
全防护知识、发酵操作的要求、无菌原料药生产的特殊要求等。
2. 应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员工所从事的特定操作和与其
职能有关的GMP。
3. 培训记录应归档,培训效果应定期评估。
060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70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参见《通则》
二、厂房与设施
080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
1. 厂房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
2. 化学合成、脏器组织处理及危险品库、试验动物房等的设置不得对原料药的生
产造成污染。
3. 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不得
影响原料药生产。
4. 兼有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不得对制剂生产造成污染或妨碍。
09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合理布局。
1. 工艺布局:化学合成及其他形式的前处理工序,与精、烘、包工序不得互相妨
碍。
2. 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 药品法定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
下的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 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最终处理环境应为10,000级;对
于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应为100级或
无菌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请注意无菌万级的提法!!)。
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1. 查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厂房平面布局图,厂房间距是否合理。
2. 同一厂房内设备间距是否合理,不影响生产操作。
3. 相邻厂房功能设置及所处上、下风的位置及进、排风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1001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1. 原料药的生产控制区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 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等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1. 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应为弧形,无菌操作区墙面间宜成弧形,便于清洁。
2. 检查洁净室(区)的气密性,包括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
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