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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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司法困境及建议

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司法困境及建议

风险治理Risk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司法困境及建议农发行可通过强化贷款管理、加大清收力度、提出诉求建议、优化诚信环境等方式,破除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司法困境。

■许革伟在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业信 用风险呈加速暴露态势,贷款违约率急速 上升,不良贷款大幅增加。

然而与此相反,不良贷款处置却相对缓慢,造成不良贷款 余额持续攀升,成为威胁银行业信贷资金 安全以及制约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风 险因素。

本文以某市分行为例,着重对该 行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司法困境进行调查 并提出建议。

一、 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末,该行不良率超过10%, 5年来该行对二十多户企业近40笔不 良贷款全部进行了碰呆全,并全部胜诉,支付诉讼及保全费近500万元,律师费100 多万元。

但诉讼方式清收不良资产仅4笔,金额1700多万元。

扣划保证金收回2500 多万元,最终不得不以批量转让方式处置 不良资产,涉及金额近4亿元。

从处置不 良资产的方式看,主要集中在催讨清收、诉 讼清收、$包上、呆账核销等传统方式上,资 产证券化、债转股的新几乎没有涉及。

二、 不良资产处置中面临的司法困境(一)司法保障方面1. 案件处置耗时较长。

近几年,大量经济金融纠纷案件短期集中到法院立案、排队等待,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情况也是层出不穷,特别是债务人拒收传票或失联,法院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延长了诉讼程序及时间。

从该行所有诉讼案件看,从起诉到执行大都是1-3年,个別案件因中途遇到企业破产重整,长达5年未果,难以通过处置资产快速实现债权。

2. 司法执行难度较大。

司法执行是有效收回不良资产的关键。

从该行近几年在诉讼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可以明显看出,银行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的效率比较低,即便赢得诉讼也面临执行上的诸多困难,有的以规划变更、房屋出租年限未到、房产涉及债务纠纷、债务人涉及其他案件等作为法院暂不执行的理由,还存在诸如法院拍卖执行标准不统一之类的问题。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债务人采用滥用执行异议和占用拍卖物等手段拖延执行的时限,同时延迟整个处置清收的进程。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逾期贷款、呆账等不良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清收等方式变现的过程。

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处置方式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收购等方式。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三是价格确定的标准。

不良资产处置的价格确定应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确定不良资产价格时,需参考市场价格,同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四是合同的解除和清偿。

在不良资产处置达成的交易中,原有的借款合同需要解除或清偿。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依法解除原有借款合同,并清偿相应的债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六是相关纠纷的处理。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债务人不服或不配合处置程序、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等。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依法诉诸法院解决,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钱晓晨张雪楳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

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

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许多不良资产逐渐涌现,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不良资产成为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这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让方的合法性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选择一个合法的受让方是至关重要的。

不合法的受让方可能会给不良资产处置带来大量的风险。

首先,如果受让方非法,我们无法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这样一来,不良资产处置所获得的资金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从而导致处置失败。

其次,如果受让方存在违法行为,这也可能会对不良资产处置造成影响。

例如,如果受让方本身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不良资产的处置结果也可能会被撤销。

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选择一个合法的受让方非常重要。

在选择受让方时,需要对其资质和背景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

此外,应该坚持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二、债务清算机制及法律责任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债务清算机制。

债务清算是指清算委员会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进行评估,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决定,并在债务清算后清算债务。

在债务清算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如果债务清算结果不公正,就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可能会引起诉讼。

此外,债务清算机制并不完美,可能会出现不良债务清算,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也可能会引起诉讼。

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债务清算机制,保证债务清算的公正、透明和严格执行。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债务清算机构或个人进行追责。

三、保密协议的签订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非常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

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非常重要。

保密协议需要明确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证双方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进行保密。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解决途径及完善建议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解决途径及完善建议
不良资产的分类:根据形成原因和资产性质,不良资产可分为债权性不良资产和 实物类不良资产;根据处置方式和操作环节,可分为诉讼类不良资产和非诉讼或其他途径,将不良资产变现、提升价值或实 现权利,优化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意义
通过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降低企业或金融机构的风险,提 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 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 解决途径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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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途径 •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不良资产处置的完善建议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CHAPTER 01
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不良资产的定义与分类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在法律上已丧失或即将丧失 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逾期应收账款、抵押资产、坏账和其他不良资产。
息传递和交流。
明确处置主体和责任人
明确不良资产处置的主体和责任人,包括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政府等各方职责和权限 。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良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干预。
CHAPTER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破产清算是一种常见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 ,但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明确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标准、权责等方面 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及时更新和修订法律法规,以适应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展变化。
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公正,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 为。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一、处置程序问题:
1.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缺乏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拍卖等程序;
2.在处置过程中违反了拍卖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法不合法;
3.在处置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问题,导致处置程序不公正。

二、权益保护问题:
1.处置过程中未严格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侵害债权人、股东、员工等权益;
2.处置过程中未妥善处理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救济权,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资产处置方式问题:
1.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选择了不合适的处置方式,使处置结果受到影响;
2.未合理选择处置对象,导致处置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利益最大化;
3.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财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导致处置结果无效。

四、合同问题:
1.处置过程中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违反约定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
2.处置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程序、义务等问题,使合同效力受到挑战。

五、关联交易问题:
1.处置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原则;
2.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输送、侵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等问题。

六、利益分配问题:
1.处置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利益分配,可能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利益分配不公平,存在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的情况。

以上仅是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的一部分,实际情况还可能因具体案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处置方应具体依法操作,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以保证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和难点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和难点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和难点及对策研究一、不良资产的定义和意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贷款是其主要业务之一、由于贷款的风险性质,难免会出现不良资产,即无法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不良资产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还会对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处置不良资产,以减少损失和风险。

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1.内部处理:商业银行可以选择通过内部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

例如,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通过追讨和诉讼等手段收回资金。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减值和核销等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如设立减值准备、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等。

2.外部转让: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专业处置机构。

转让方式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通过外部转让,商业银行可以将不良资产转移到专门机构,以便后者专注于处理这些问题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难点1.处置成本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到一系列的成本,如催收费用、司法费用、律师费用等。

这些成本会对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增加了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

2.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通常对于不良资产的信息不完全,加之不良贷款借款人可能故意掩盖等因素,导致商业银行很难准确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和风险。

3.缺乏专业知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员工主要是负责各种日常银行业务的,缺乏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知识和经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缺乏必要的技能和能力。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对策1.提高内部处理能力: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不良资产问题。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风险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能力。

3.创新处置方式: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创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如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不良资产的销售和转让效率,探索不良资产的国际化市场。

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制度和机制,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透明度和效率。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拥有不良资产的机构将其不良资产转让给专门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以实现其债权的回收和资产的处置。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下面将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的是债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履行债务。

资产转让也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资产评估、交易方式、交易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披露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

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当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债权人权益的变动时,债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不良资产处置还涉及到违约处理的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处理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等措施。

不良资产处置还涉及到资产的变现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协议转让、债转股等方式,以实现资产的变现。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变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要关注跨境法律问题。

如果不良资产涉及到境外资产或涉外债权人,就要涉及到跨境法律的适用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相关国际法规和国际相关约定,确保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各方应当在处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解决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现今金融机构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评估不准确导致资产定价风险、评估标准不一致引发争议、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缺乏监管和规范导致乱象等方面。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加强监管和规范、拓宽处置方式和资源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规范的处置流程,才能更有效地应对不良资产问题,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确保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问题、建议、资产定价风险、标准、处置方式、监管、规范、流程、资源渠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波动,不良资产的规模不断增加,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严重的资产质量问题。

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损失,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

在过去的实践中,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资产定价风险,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决策和风险控制能力。

评估标准不一致容易引发争议,造成评估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可信。

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无法充分满足不同类型不良资产的处置需求。

缺乏监管和规范导致不良资产市场的乱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加强监管和规范、拓宽处置方式和资源渠道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改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质量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效率。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了清理不良资产,回收资金,保障自身的利益,通过转让、追偿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

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法律问题,需要依法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责任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如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在转让不良资产时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或者在追偿不良资产时采取了违法手段,都可能会引发法律责任。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引发法律责任。

二、合同纠纷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纠纷。

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时,如果签订了不良资产处置协议,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会引发合同纠纷。

此时,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三、人身财产保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人身财产保护问题。

金融机构在追偿不良资产时,如果采取了损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方式,就会涉及到人身财产保护问题。

在追偿不良资产时,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不良资产中可能包含了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时,需要合法保护这些知识产权,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否则,就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五、环境保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环境保护问题。

某些不良资产可能是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如废弃工厂、化工厂等。

在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时,需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治理和修复,以免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责任。

七、资源有效利用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资源有效利用。

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该根据市场规律和产业政策,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利用,不能浪费资源。

不良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与解决途径

不良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与解决途径

不良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良资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良资产包括银行的坏账、不良贷款等,这些都会对银行的利润、资本充足率和信誉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不良资产的处置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以下是一些解决不良资产的途径:一、多样化的处置途径不良资产的处置途径越多,就能有更多的机会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些途径包括人力清算、资产转让、重组、管理等多种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严格的风险控制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严格进行风险控制,否则会增加自身风险。

银行可以采用各种手段限制风险,包括严格的内部管理、审查、鉴别和评估等。

另外,银行还可以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等手段,加以预测和控制风险。

三、多方合作在处理不良资产时,银行可以跟各种机构进行合作。

这些机构可能是其他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等。

这种合作可以通过买卖债券、委托代持、共同投资等方式实现。

这个方法的好处是可以将风险分摊到多个合作方身上,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压力。

四、政策支持政府政策支持是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例如鼓励外资进入、强制强制 clean-up 、让地方政府参与等。

对于不良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政府还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不良资产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不良资产的产生。

这可以通过加强银行监管、完善法律制度、提高银行的风险意识等方式来实现。

如果政府和银行能够联手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不良资产问题将会得到大大缓解。

总的来说,不良资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以及客户等多方共同合作才能解决。

只有通过由多个途径配合使用和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才能让不良资产得到严肃的处理,避免此类事情在未来的发生。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100个疑难争议问题及热点法律实务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100个疑难争议问题及热点法律实务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100个疑难争议问题及热点法律实务本文系广东法盛所创始合伙人王冰律师及其团队就从事不良资产收购、重组、处置法律服务所涉及疑难争议问题的归纳梳理,本文大多数问题较具争议性且司法判例观点相左,头条君认为这是一份值得收藏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避雷指南,为规避化解金融不良资产收购、重组、处置中的法律风险,特发本文与金融不良资产行业人士交流分享。

金融不良资产的100个疑难争议问题及热点法律实务一、管辖1.债权受让方能否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货币接受一方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债权受让方住所地主张管辖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2.公证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其持有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该上市公司位于广东省外,问债权人能否依据民诉法“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向深圳(广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诉讼时效3、金融机构对仍在住所地经营的债务人通过省级报纸公告方式催收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通过当地市级报纸公告催收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时,并未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是否有权另案主张抵押权?如另案主张行使抵押权的,应于什么期限内行使抵押权才受法律保护?如何理解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时间?5、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是导致胜诉权的丧失,还是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人是否有权要求注销抵押权登记?三、债权转让的效力6、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委托转让方商业银行保底清收,同时约定转让方在委托期内现金回收目标为转让价加固定收益,合同双方应认定为何种法律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签合同是否有效?7、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抗辩称未收到原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应否支持?8、债权人受让债务人未到期租金收益权的,债权人能否就其受让的租金收益优先受偿即对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四、委托贷款9、委托贷款债权转让,原受托银行退出并由委托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新债权人是否有权就原委托贷款的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10、委托贷款诉讼,委托人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原审未追加的,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五、复利11、原银行贷款合同未约定贷款逾期后的利息计收复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规定,就贷款逾期利息主张计收复利?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标的债权金额已经包括转让之前产生的复利,非金融机构债权受让人受让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转让之前已经形成的复利?六、对外担保的效力1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担保是否有效?14、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9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后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以未经股东会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无效的,法院是否支持?15、债权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是形式还是实质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七、保证16、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该保证合同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是属“”约定不明”还是“”约定明确”?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17、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的其中一人主张权利,并未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18、配偶一方在保证合同中“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的,是否视为配偶同意个人担保?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配偶一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是否应予支持?19、保证合同约定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如何妥善处理不良资产

如何妥善处理不良资产

如何妥善处理不良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良资产成为了银行和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良资产指的是那些无法按时获得本金和利息回收的贷款、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

处理不良资产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也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

本文将探讨如何妥善处理不良资产,以期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首先,要解决不良资产问题,银行和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分类和评估,可以更好地了解资产的风险程度和价值,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的价值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

只有准确评估了风险,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其次,银行和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早处置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滞留会给银行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

因此,及早处置不良资产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如出售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

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市场环境、资产的性质和价值等。

此外,银行和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不良资产的再生。

不良资产的产生往往与内部管理不善有关,如贷款审批不严格、风险控制不到位等。

因此,加强内部管理是预防不良资产的关键。

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此外,政府在处理不良资产问题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银行和企业积极处置不良资产。

政府还可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如提供贷款担保、税收优惠等,以减轻银行和企业的负担。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监管和监察,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妥善处理不良资产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银行、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

银行和企业应主动公开不良资产的情况,增强透明度,获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及意见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及意见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及意见1. 背景随着经济发展的逐渐成熟,不良资产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良资产主要包括银行不良贷款、企业坏账、不动产抵押品等。

这些不良资产不仅会对银行和企业的财务健康带来重大影响,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不良资产处置的意义不良资产处置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能够有效地缓解贷款不良率的问题,提升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

同时,还能够促进市场化改革进程,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 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3.1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公开发行供投资者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不良资产快速转移出银行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降低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还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3.2 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将不良资产以一定价格出售给其他机构。

这种方式可以快速实现不良资产的转移和处置,缓解银行和企业的资产负担,同时还能为其他机构提供获取高收益的机会。

3.3 转让管理转让管理是指通过合同将不良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保证不良资产的最大化处置收益。

4. 不良资产处置应注意的事项4.1 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处置不良资产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是否值得处置。

只有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够制定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处置方案。

4.2 要注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依据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整个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和可靠的投资环境。

4.3 要注重市场化和专业化不良资产处置必须注重市场化和专业化,通过市场化手段和专业化管理,实现不良资产的最大化处置收益。

同时,还能够促进市场化改革进程,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5. 总结不良资产处置是银行和企业的必经之路,也是促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手段。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日益严峻。

不良资产包括逾期贷款、呆帐和资产处置压降等,对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有效处置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银行在放贷时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预测不良资产的风险。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贷款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降低不良资产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出售、转让或租赁等。

银行可以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减少风险并提高资产回收效率。

银行还可以通过追偿和诉讼等方式来减少不良资产的损失。

商业银行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

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客户关系有助于降低不良资产的发生和处置成本。

银行应通过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和合作,帮助借款人度过困难时期,防止贷款违约。

银行还应加强对重点客户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信贷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商业银行应加强内外部监管。

内部监管是指银行自身对不良资产的识别和处置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加强内外部风险管控。

外部监管是指相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进行监督和指导。

商业银行应遵守监管要求,及时报告不良资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顺畅运行。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商业银行、政府和监管机构共同努力解决。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并加强内外部监管,以有效处置不良资产,保证金融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干货】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建议

【干货】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建议

【干货】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建议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建议▼第三部分是我今天发言的重点,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我选取了四个比较典型的法律问题,在这里跟大家探讨交流。

(一)收购重组类业务重组收益标准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时,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应支付的重组收益(或重组宽限补偿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重组收益不是随意的,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

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有些债务人抗辩说重组收益率过高、上浮后的重组收益属于违约金等。

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类业务是新兴业务,属于近年来的金融创新,法律没有规定重组收益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观点不一致,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国家规定了利率市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收益是结合市场风险等因素与债务人协商确定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有的法院认为应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予以调整,还有的法院自由裁量重组收益率。

我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协商确定的重组收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进行调整。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利率市场化。

因此,金融机构可以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收益率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可以加收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参考该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债务人约定从逾期之日起上浮30%-50%计算债务重组收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不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07]30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业务庭及辖区各基层法院进行学习,正确加以适用。

适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民二庭。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

对此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最终依据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则应侧重审查投资的事实;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则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依赖作出商业判断。

对于实际股东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际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的判决。

“新常态”背景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常态”背景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废债的行为。

()
行较


,司法处置过程过长。部分债务
人通过滥用管辖异议权、拒签法律文书等方式恶意拖延
/


行资产
, 使产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取得判决后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局面。二是诉讼费用较
多,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案件需缴纳包括诉讼费、执行
费、评估费等多项费用,有些评估机构为了收取高额的
有缩小。因此,下达硬性的不良贷款控制指标,严重阻碍
了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对策
(一)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化解风险工作中的作用
在化解产能过剩和区域担保圈风险时,建议地方政
府积极作为,创新处置模式。对于受担保圈风险波及的
优质企业,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区域产业基金的方式,通
过地方投融资平台以股权投资方式帮助其恢复流动性, 同时稳定商业银行信心。另外,建议地方政府不再简单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上级管辖行都要对不良贷款
下达控制指标,商业银行为了完成控制任务,必须加大、
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同时还需控制正常贷款(实际
已有风险)向不良贷款的迁移。快速处置不良的主要手
段主要是批量转让和贷款核销,但是需以牺牲利润为代
价。控制正常类贷款向下迁移的主要手段是贷款重组,
但现在却为了完成任务而被动重组,其实信用风险并没
难。二是受传统因素影响,保证类贷款占比较高,抵押相
对偏低,一旦发生风险,难以通过抵押物实施清收化解,
同时易受担保圈蔓延的影响。三是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
中,普遍缺乏相对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不良
资产的价格评估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影响了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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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专门大,要紧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依照。

对此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最终依据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要紧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关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样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则应侧重审查投资的事实;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则应要紧审查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依靠作出商业判定。

关于实际股东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假如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际股东能够直截了当向公司主张权益。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假如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样情形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的判决。

另有观点认为,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应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确定。

假如实际股东仅主张返还股权收益,则公司无须加入诉讼;假如实际股东诉请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则公司应参加诉讼,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实际股东加入公司的,法院不能强行判决实际股东为公司的股东。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关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通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才生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就生效。

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

目前审判实践中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该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制造条件,假如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

二、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责任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本质特点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全部或部分背地撤回。

关于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虚假出资股东除了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外,还有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1)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此种情形下的公司仍属于公司设立时期,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格,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视同合伙,因此对此期间发生的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此种情形下,由于公司差不多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差不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出资不足的范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差不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问题。

第一,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公司负有归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责任。

再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来说: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立即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债权人要求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中,一样来说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不易为外人察觉,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资产负债表等关键证据均储存于公司内部,作为原告的债权人难免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和障碍,因而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正确认定是审判过程中的难点。

因此,关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尽管原则上仍应当由债权人举证,但不宜过于苛刻,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即可。

然后,人民法院能够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否则,能够认定其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要紧是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该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否认法人人格,一样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公司法人差不多取得独立人格;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拟股东、不正当操纵等;第三,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第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无清偿能力时才能适用。

能够诉请否认法人人格的当事人,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中小股东因操纵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其能够直截了当向侵害其权益的操纵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能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诉讼。

就被告而言,也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积极操纵股东。

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时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上,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后者仅为适用于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而已。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审慎适用,防止滥用,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的,绝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四、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分为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三种类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是合意解散的情形,第(四)项是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第(五)项则是判决解散的情形。

公司一旦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赶忙消灭,它只是直截了当导致公司营业权益能力的丧失和公司清算的开始,是导致公司人格消灭的缘故。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公司解散诉讼一样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解散公司案件审查立案时,除了应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外,因该类诉讼的专门性,还应同时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或者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因公司或者相对方股东不组织进行清算,一方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均是公司的解散事由,一旦公司被决议解散或者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

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也缺乏相应的诉权,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准确把握公司解散的条件。

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公司强制解散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僵局或董事、实际操纵人压迫的确存在。

要紧是指公司经营治理发生严峻困难并陷入僵局,股东对打破这种僵局无能为力,公司僵局的连续存续将使股东和公司遭受不可补偿的重大缺失;或者公司董事、实际操纵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治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2)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它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

那个地点的其它救济手段应要紧是指公司内部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给予的股东权益,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形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3)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能够是一个股东,也能够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第二、被告的适格问题。

公司法规定了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的资格,但对公司解散诉讼的被告资格并未作出规定。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以公司为被告,有的以相对方股东为被告,还有的以公司为被告、相对方股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公司解散诉讼是有关公司组织的诉讼,关系到公司能否连续生存的问题,故公司应作为此类诉讼的被告。

至于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应一并参加诉讼的问题,因公司解散诉讼要紧涉及原告股东与相对方股东(如操纵股东或侵权股东)间的冲突,相对方股东一样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至于其他股东,能够依照案件审理需要列为第三人。

第三,将调解设置为必经程序。

公司解散往往涉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公司与交易第三人、公司与职工等诸多利益平稳问题,为了化解当事人间的纠纷,尽可能地以幸免解散公司带来的不利阻碍,人民法院在公司诉讼中应把调解设为必经程序,本着非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积极查找强制解散公司的有效替代方案。

尽量发挥股东退出机制的作用,让“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给一方股东一定的宽限期以合理价格转让股份给对方;或者承诺异议股东要求对方回购股份,以达到挽救公司的目的。

第四、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时应否一并判决公司清算的问题。

有法院认为,基于公司僵局和股东欺压的现实状况,法院在判决公司解散的同时,应一并对公司清算事宜作出裁决,合理主导公司清算,以利于纠纷全面完全地解决。

实质上,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后,也仅仅是发生了公司解散的事由,等同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其它四项解散事由。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显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判决公司解散时,公司是否能够自行清算尚无定论,人民法院不宜一并判决公司强制清算。

第五、当事人同时起诉解散及清算公司,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同时起诉解散及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应予以必要释明,告知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选择起诉解散公司或者起诉清算公司。

当事人坚持一并主张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的诉请不予受理。

差不多受理的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公司解散案件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清算要求应驳回其起诉。

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假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当事人可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先行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时可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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