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公司证件怎么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怎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证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公司证件的管理与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第四条公司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保证公司证件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证件管理系统,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流程,确保公司证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证件管理意识培养,加强对员工的证件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公司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证件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公司证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司证件的保管第八条公司证件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转交或外借,防止证件遗失或被盗。
第九条公司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存放在防水、防火、防盗的安全柜中,确保证件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证件应当定期进行清查,核对证件的数量和完整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公司证件应当定期备份,并存储在多个地点,以防止证件遗失或损坏。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私自涂改、塞改、转卖或丢失公司证件,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报告上级。
第十三条员工离职时应当交回公司证件,并签署交接手续,确保公司证件的安全移交。
第三章公司证件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司证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五条公司证件应当使用规定的印章和签名,不得随意涂改或篡改证件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循审批程序,凡涉及重要事项的证件使用必须经过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破损或遗失,应当立即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并重新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章公司证件的管理流程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证件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工作证管理规章制度
工作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证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工作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员工工作证是员工的身份凭证,具有辨识度高、防伪特征明显、易于核验的特点。
第四条公司员工工作证采用统一制式,包括员工姓名、工号、部门、职务等信息,并附有员工照片。
第五条公司员工工作证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如有丢失、损坏工作证的情况,需及时向人事部门申请补办。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工作证,不得私自涂改、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公司员工离职时,应将工作证归还给人事部门。
第二章工作证的发放第九条入职员工在入职之日起,应向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工作证。
第十条入职员工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进行工作证的制作。
第十一条入职员工需提供近期免冠、正面、色彩照片一张作为工作证照片。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应当及时为入职员工制作并发放工作证。
第三章工作证的使用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随身携带工作证,在公司内、外工作期间随时出示。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不得私自摘取或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发现工作证有损坏或涂改等情况,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使用工作证要注意防丢失、防被盗,如有丢失情况,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并重新办理。
第四章工作证的管理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证档案管理系统,妥善保管员工工作证信息。
第十八条人事部门应每季度对员工工作证进行盘点核对,确保工作证的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员工申请换发、补办工作证的事宜。
第二十条人事部门应当做好员工离职时的工作证交接工作,并办理工作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工作证的处置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及时归还给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职时未及时归还工作证的,人事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公司领导,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四)应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五)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六)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仓库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现代物流的装置和设备,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仓储区域应能满足物流作业流程的需要,物流中心应包括自动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存储系统、零货及整箱拣选设备、自动输送设备、条码扫描复核等设备;(七)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化各项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二)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业务知识;(四)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格培训,经执法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一)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含核与辐射)执法队伍负责人;(三)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人;(四)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县级以上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
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证件培训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对证件培训的重视和参与度,特制定本《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目标1. 使员工了解公司的证件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2. 增强员工意识,保护公司证件资料的安全性;3. 提高员工操作证件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二、培训对象全体公司员工。
三、培训内容1. 公司证件管理制度;2. 证件的种类、用途和操作方法;3. 证件的保管和使用;4. 证件遗失和补办流程;5. 证件的更新和更改。
四、培训时间1. 新员工入职前进行证件培训,持续时间为1个工作日;2. 公司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员证件培训,持续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五、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通过讲解、演示和讨论方式进行;2. 线上培训:利用公司内部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学习和考核。
六、培训考核1. 参加培训的员工需通过在线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证书;2. 出勤率低于80%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员工需重新参加培训。
七、培训记录1. 公司需建立员工证件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参与人员和成绩;2. 员工每年必须参加公司的证件培训,未参加者需列入考核不合格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
八、奖惩制度1. 通过考核的员工可获得证件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的奖励;2. 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九、处罚措施1. 未参加证件培训的员工将被扣除当月绩效奖金;2.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需接受公司的再培训,直至成绩合格为止。
十、监督和落实1.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证件培训的监督和检查;2. 各部门领导要重视证件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全员参与。
十一、其他1. 公司要不断完善证件培训方案,提高培训质量;2. 公司要定期对培训成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并认真执行。
如有违反者,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制定。
公司董事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资格认证----------------------------------------- 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 -------------------------------- 第四章年度审验-----------------------------------------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行政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牌)。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盖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执行交通部的统一规定。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审验和资格认证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我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4月19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管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国家历史记录,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归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工作原则】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全程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要求和效力】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以下要求:(一)来源可靠。
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业务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归档、移交等系统安全可控;(二)程序规范。
形成、办理、归档、移交、接收、保存、利用、鉴定、销毁等全过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三)要素合规。
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电子档案的合法合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保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管理机制、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体系、人才队伍,满足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安全保密】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密码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档案主管部门职责】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培养专门人才,推动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通知书之征求意见稿通知格式
征求意见稿通知格式【篇一:关于征求《办公室内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关于征求《办公室内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心各部门:为规范办公区域管理,营造文明整洁、井然有序的办公环境,提升企业形象,综合管理部起草了《办公室内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一),现转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二),并于2月28日前以纸质或电子版形式反馈至综合管理部。
特此通知。
附件:1. 《办公室内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办公室内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综合管理部2016年2月23日附件一:办公室内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办公区域管理,营造文明整洁、井然有序的办公环境,提升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办公室物品摆放管理第一条办公室内物品摆放应利于工作,整齐划一,符合“美观、简洁、大方、统一”的原则,利于清洁和保持。
物品摆放设置应以常用办公物品为主。
第二条文件柜上应标识名称、类别,便于查找和管理;柜顶原则上不能堆放物品;文件柜内保持整洁,文件、资料归类摆放,要整齐、有序,禁止乱摆乱放。
第三条办公桌面上除电话、电脑、笔筒、水杯、文件框(夹)、日历等必需办公用品以及花草等装饰品外,不应有其他物品。
办公桌面上所有物品应定位摆放整齐。
第四条办公室公共区域不得长时间放置废纸箱等物品。
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长期滞留办公室。
第五条下班或者长时间离开时,办公桌面物品要归位、摆放整齐,手头文件等临时物品不得留在桌面上。
第六条每位员工应爱护资产,发现损坏及时报修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章办公室安全管理第七条每间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督促本办公室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内要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电取暖器、电磁炉、电饭煲等。
第九条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须关闭所有电器、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三章办公室卫生标准第十条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浮土,无死角。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扬州市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扬州市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扬财行函〔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扬州市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扬财行函〔2019〕6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扬发〔2017〕37号)等人才政策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扬州市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请在《扬州市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扬州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逾期将不再受理。
扬州市财政局联系人:董海涛联系电话:87863549,联系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71号。
附件:《扬州市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扬州市财政局2019年3月13日附件扬州市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扬发〔2017〕37号)等人才政策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市人才培养、引进、表彰、服务保障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考试。
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三)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五)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六)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三)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公司证件原件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原件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证件原件的使用与保管,确保公司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
和合法性。
制度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的职责与义务,同时保证信息
透明和可追溯。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使用到证件原件的业务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合作、合同签订、财务审计、法律事务等。
三、管理职责
1. 综合管理部负责证件原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归档、借阅、归还等。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使用的证件原件负有监管责任,确保其按规定流程操作。
3. 财务部负责对证件原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使用流程
1. 借阅证件原件前,需填写《证件原件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原因、用途、期限等信息。
2. 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借出手续。
3. 借阅人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证件,并确保证件的完好无损。
4. 归还时,综合管理部应检查证件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完成归还手续。
五、安全管理
1. 所有证件原件应妥善保存在指定的安全地点,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对于特别重要或敏感的证件,应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需要两名授权人员共同签字方可
借阅。
3. 任何非授权人员不得随意接触或使用公司证件原件。
六、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能涉及法
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本制度将及时更新以符合最新要求。
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 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 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总体目标,并对坚持“凡进必 考”、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等提出了具体要 求。为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 伍,有必要统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执法证件是执法 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 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 场监管职能。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 法证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 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因此,在全国范围 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 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众多、工作 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承担着 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和资格管理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 12月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 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 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鉴此,加强市场监管执法证件管理是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统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
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证件待遇管理,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保护自己的证件安全,不得私自泄露、丢失或篡改证件。
第二章证件种类第八条公司员工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学历证书等。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证件。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及时更新证件或重新办理证件。
第三章证件待遇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证,并在工作证上注明员工姓名、职务、部门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按时打卡签到,如有迟到早退等情况,将影响员工的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并在请假单上填写清楚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应及时归还工作证。
第四章证件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证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员工证件信息,确保员工证件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证件,加强员工的证件意识教育。
第二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证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员工证件档案。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如违反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如涉嫌故意伪造证件或利用他人证件,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并遵守管理制度的规定。
单位员工证书管理制度
单位员工证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员工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三、证书管理流程1. 证书归集:员工入职时需将自己的各类证书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和归档,以备查验和管理。
2. 证书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将对员工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并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 证书备案:审核通过的证书将被整理归档并备案,形成员工档案。
同时,公司在员工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4. 证书更新:员工所持证书如有更新、续展或其他变更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最新证书,并进行更新备案。
5. 证书动态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检查员工的证书有效期,提醒员工注意证书的有效期,以免因证书过期而影响工作。
四、证书使用规定1. 证书仅限于员工个人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证书转借、出售或非法传播。
2. 公司可根据证书所代表的专业技能和资质,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和岗位晋升机会。
3. 员工在使用证书时,应牢记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证书的尊严和信誉。
五、证书管理责任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证书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确保证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部门经理要负责员工所持证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督促员工及时更新证书,促进员工的继续学习和提升。
3. 员工本人应自觉维护个人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从事任何伪造、涂改或欺骗行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因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书而受到严重处罚或让公司蒙受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停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2. 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更新证书或不合理使用证书影响公司业务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其接受相关培训或调整工作,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对其修改的权利。
公司员工证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员工证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员工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二、申领与领取1.员工入职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将复印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需在入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申领员工工作证。
3.员工工作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和发放,每位员工仅限持有一张有效工作证。
三、使用与保管1.员工工作证仅限用于公司内部及与公司相关的场合,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2.员工工作证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如发生违法行为,与员工工作证使用有关的员工将承担相应责任。
3.员工应妥善保管工作证,不得将其遗失、损坏或转借他人。
如遗失、损坏或转借他人,则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并重新申领。
四、有效期与更新1.员工工作证有效期为两年,届满须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更新手续。
2.员工在离职时须将工作证归还给人力资源部,不得携带离开。
3.员工工作证因个人原因或条件变更导致无法更新,需于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变更或延期。
五、违规处理1.员工证件管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处理程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将工作证借给他人使用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2)将工作证用于非法用途或参与违法活动者,将按法律法规处理,并同时受到辞退等严重处罚。
3.如发现有人冒用他人工作证,将严肃处理,涉及法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规章制度于公布后立即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2.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将通过公司内部通知予以公布。
3.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有义务了解和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以上为公司员工证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旨在明确员工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宜,以确保公司的安全和合规。
公司将严格依照该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和管理,希望每位员工遵守并认真履行相关规定。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部持证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素质管理,提高工程部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部的所有员工。
三、证件种类1. 个人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职称证、岗位证、技能证、培训合格证等。
2. 车辆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合格证等。
四、证件管理1. 全面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建立员工档案,保存各种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及时更新。
2. 严格执行证件申领、审批、报备、使用、归还等制度,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
3. 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件,不得随意挪用,不得私自篡改或伪造。
4. 车辆证件应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经常检查更新,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五、证件使用1. 员工在工作中应随身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车辆证件应随车携带,以备随时查验。
2. 在外出差或参加相关培训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领导报备,确保证件齐全。
3. 在处理工程部相关事务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证件归还1. 在离职或转岗时,应如实如期办理相关证件的归还手续,方可离开本部门。
2. 车辆调拨或交接时,应将车辆证件及时整理归还,确保车辆管理的连贯性。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故意损坏、挪用、伪造证件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2. 对于丢失、忘带证件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的行为,将责令补办并进行警告。
八、附则1. 工程部将定期开展持证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服务水平。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修订,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努力,提高工程部形象和服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联合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2年12月9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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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人事处
2019年12月15日
第一条工作证作为员工身份证明以及员工本人出入厂区的有效证件,同时具备公司食堂就餐卡的功能。
第二条工作证背面颜色为**蓝。
工作证正面分为姓名、性别、单位、岗位、证件号以及员工相片等五项内容,其中证件号由八位数字组成与员工编号一致。
第三条人事处负责工作证的制作、销毁,负责补办工作证缴费通知的开具;负责调出、辞职、内部退养人员工作证的收回。
第四条财务处负责补办工作证费用的收取以及缴费凭证的开具。
第五条二级单位(含公司机关、附属单位、直属单位,下同)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作证制作信息的采集;负责补办工作证员工信息的登记和上报;负责补办工作证费用的代收;负责退休人员工作证的收回;负责工作证的发放;负责员工临时出入厂证明的开具。
第六条三联公司负责工作证中就餐费用的清算;负责就餐账户的冻结;负责工作证中就餐卡功能的测试、维护。
第七条工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如发生丢失、损坏、单位变动等原因需重新制作的,由二级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公司人事处制作。
第八条工作证丢失后,员工应及时到三联公司办理挂失,并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带有相片的证明(附件1)作为临时出入厂凭据。
第九条工作证补办程序:
(一)登记。
因个人原造成证件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由本人到二级单位人事部门进行登记,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填写《补办工作证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
(二)代收。
因个人原因需补办的,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缴纳工作证制作工本费20元;因单位变动需补办的,不收取工作证制作工本费。
(三)上报。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将《补办工作证人员信息表》统一上报人事处。
(四)缴费。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凭人事处开具的缴费通知向财务处缴纳工作证制作工本费。
(五)制作。
人事处依据财务处开具的收款凭证和人员信息表,制作工作证。
(六)发放。
二级单位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中旬到人事处领取工作证,并及时发放。
第十条新增员工工作证制作程序:
(一)采集。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标准(见附件3)采集新入职员工的电子相片信息。
(二)上报。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新增人员工作证制作信息表》(见附件4),并汇同电子相片报人事处。
(三)制作。
人事处于上报次月底前完成工作证制作,并通知二级单位人事部门领取。
(四)发放。
二级单位将制作好的工作证及时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工作证收回程序。
(一)清算。
员工因退休、调出、辞职、内部退养等各种原因离开兰州**公司或不在岗的,到三联公司等单位清工作证中就餐等相关费用。
(二)收回。
退休人员于退休次月底之前将工作证交二级单位人事部门;调出、辞职、内部退养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交人事处。
因各种原因不能交回工作证的,必须进行书面说明(见附件5)。
(三)销毁。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于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回的工作证和书面说明上交人事处,人事处每年年底对收回的工作证进行统一销毁。
第十二条需交回工作证而未交回的,由三联公司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名单,冻结其就餐账户。
第十三条工作证转借、丢失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工作证内设IC芯片,应保持卡面光洁,勿将卡弯曲、折叠或接触高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