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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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 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特点: (1)劳务关系中的主体中,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的任意一 方,二者不是从属关系,是平等关系。 (2)受到 《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规调整规范,两者之间是否 签合同由双方协定。 (3)虽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更强调与实现过程与劳动成果。 (4)劳动报酬一次性、分期性支付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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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报酬持续性、定期支付
界定: (1)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2)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循其规章制度:参加培训,遵循公司章程等 (3)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4)签订劳动合同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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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关系与特点
定义: 劳务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
第一节 雇佣关系Leabharlann Baidu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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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雇员权利受损,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吴某是餐馆业主,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闵某及陈 某属于其雇佣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工伤保险)。吴某经 营的餐馆系租用水泥公司,在吴某之前,王某租赁经营,餐馆内的 煤气设施系水泥公司请当地煤气公司安装与参观厨房内。后来,王 某擅自将煤气设施接至各个雅间。煤气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王某私自 乱接行为后,责令其改正未果,但未停止供气。王某不经营后,水 泥公司与2004年8月7日将房屋连同设施出租给吴某,双方签订出租 协议,但未就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04年9月,闵某与陈 某住宿于某一雅间内值班时,屋内的煤气发生泄露,二人煤气中毒 ,送医院抢救还生并用去医疗费用10万元,并导致六级伤残。二人 多次要求吴某赔偿,吴某均不理睬,故二人诉至法院。
劳动合同法 案例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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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关系确立纠纷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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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如何区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Y公司定期租用王某的车辆为公司 商场的销售点送货,王某在约定时的时间到单位打卡出勤,送货完 毕后立即回家,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公司另付费,车辆运营的相 关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租用后期,公司每月支付运费3200元。2006 年4月,公司购买了货车后即与王某解除了雇佣关系。王某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并由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3976.96元。童年6月20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16000元。公司不服上诉。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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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公司诉称: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劳务关系后不应当支 付补偿金。
王某辩称:
1、公司所述其在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带车并负担车辆运营费用 等工作方式属实
2、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时,公司另付费实为加班工资。
3、公司同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属于事实劳动关 系,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王某补偿金。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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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闵某、陈某: 1、受雇于吴某,在其餐馆内工作。 2、属于工伤,要求吴某赔偿。
吴某: 1、出事的房子是水泥公司的,水泥公司理应保证房屋内的设施
安全。 2、现在屋内设施损坏,导致煤气泄露伤害了闵陈二人,应该由
水泥公司与煤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雇员权利受损,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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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例解析:
第一,王某从公司处获得的劳动报酬是按次计算,区别于 劳动关系中的定期支付(定期,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也就是说王某取得报酬与否与其所完成的劳动成果相关。
第二,王某与公司为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公司不享受福利 待遇。
因此,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不需要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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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用工指的是单位组织和劳动成员之间形成的由《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在 范畴之内。 这就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伤,属于劳动法律规章调整的范围。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 到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 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 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者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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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劳动关系、特点与界定
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 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 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经济法律关系。 特点: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中,一方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 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二者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2)受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调整规范,通常要 建立书面的合同。 (3)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力。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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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闵某、陈某和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区别个体雇佣与单位劳动用工:
(1)个体雇佣通常是指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 外的雇佣关系,接受劳务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作为雇主。 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利用自身技能为雇主提 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如果雇员受到人生伤害,不能依据《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工伤赔偿,应以《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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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报酬持续性、定期支付
界定: (1)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2)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循其规章制度:参加培训,遵循公司章程等 (3)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4)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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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关系与特点
定义: 劳务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
第一节 雇佣关系Leabharlann Baidu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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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雇员权利受损,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吴某是餐馆业主,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闵某及陈 某属于其雇佣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工伤保险)。吴某经 营的餐馆系租用水泥公司,在吴某之前,王某租赁经营,餐馆内的 煤气设施系水泥公司请当地煤气公司安装与参观厨房内。后来,王 某擅自将煤气设施接至各个雅间。煤气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王某私自 乱接行为后,责令其改正未果,但未停止供气。王某不经营后,水 泥公司与2004年8月7日将房屋连同设施出租给吴某,双方签订出租 协议,但未就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04年9月,闵某与陈 某住宿于某一雅间内值班时,屋内的煤气发生泄露,二人煤气中毒 ,送医院抢救还生并用去医疗费用10万元,并导致六级伤残。二人 多次要求吴某赔偿,吴某均不理睬,故二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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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关系确立纠纷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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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如何区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Y公司定期租用王某的车辆为公司 商场的销售点送货,王某在约定时的时间到单位打卡出勤,送货完 毕后立即回家,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公司另付费,车辆运营的相 关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租用后期,公司每月支付运费3200元。2006 年4月,公司购买了货车后即与王某解除了雇佣关系。王某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并由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3976.96元。童年6月20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16000元。公司不服上诉。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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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公司诉称: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劳务关系后不应当支 付补偿金。
王某辩称:
1、公司所述其在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带车并负担车辆运营费用 等工作方式属实
2、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时,公司另付费实为加班工资。
3、公司同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属于事实劳动关 系,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王某补偿金。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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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闵某、陈某: 1、受雇于吴某,在其餐馆内工作。 2、属于工伤,要求吴某赔偿。
吴某: 1、出事的房子是水泥公司的,水泥公司理应保证房屋内的设施
安全。 2、现在屋内设施损坏,导致煤气泄露伤害了闵陈二人,应该由
水泥公司与煤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雇员权利受损,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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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例解析:
第一,王某从公司处获得的劳动报酬是按次计算,区别于 劳动关系中的定期支付(定期,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也就是说王某取得报酬与否与其所完成的劳动成果相关。
第二,王某与公司为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公司不享受福利 待遇。
因此,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不需要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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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用工指的是单位组织和劳动成员之间形成的由《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在 范畴之内。 这就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伤,属于劳动法律规章调整的范围。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 到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 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 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者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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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劳动关系、特点与界定
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 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 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经济法律关系。 特点: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中,一方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 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二者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2)受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调整规范,通常要 建立书面的合同。 (3)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力。
第一节 雇佣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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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闵某、陈某和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区别个体雇佣与单位劳动用工:
(1)个体雇佣通常是指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 外的雇佣关系,接受劳务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作为雇主。 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利用自身技能为雇主提 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如果雇员受到人生伤害,不能依据《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工伤赔偿,应以《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