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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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56条第1款)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水法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做了规定。(第56条第2款、第3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第57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58条第1款、第 59条第1款)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 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 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解读

制下 ,更加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保护的要求 , 全 国人大常委会在原水法的基础上 , 以修订草案形式对 水法进行重新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修订案 ) 》 于2 0 0 2年 8月 2 9日九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二 十 九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 2 0 0 2年 8月 2 9日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解 读
李换 平 , 韩瑞 丽
( 1 . 山西 省 水利 厅 政 法 处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2 . 山 西省 水 利 厅 渔 业局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1 9 8 8年 1 月2 1日六 届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第二 十 四
资源 开 发 利用 、 保护 、 加强管理 、 防治 水 害 、 促 进 水 利
事 业 的发 展 , 发 挥 了积极 的作 用 。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的建 立 , 面对 洪涝 灾 害 、 干旱 缺水 、 水 污染
严 重 、水 土 流 失 等 制 约 我 国经 济 社 会 发展 的现 实 问 题, 为使 我 国水 资源 管理 能 够在 社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体
( 四)我国水资源权属划分和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 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 第3 , 7 条) 。 ( 五 )对 我 国水资源管理 体制进行 了规定 ( 第 1 2 条) ,它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
的基本 制度 和组 织保 障 。
二、 主 要 内容
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是新 中国 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 标志着我国水利建设 与管 理 步人 了法 制轨 道 。这 部法 律 的实 施 , 对 规范 水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障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供水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水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这是我国的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水资源的保护、水权的设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配置和调度、水工程的保护与管理、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是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原则、水污染源的管控、水污染的监测和报告、水污染的治理和处罚等内容。

二、供水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这部条例是为了规范供水行为,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供水的职责和义务、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供水的质量标准和安全保障、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供水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这部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城市供水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供水水质的标准和要求、供水水质的监测和检验、供水设施的清洗和消毒、供水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等内容。

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民健康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原则、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回收、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内容。

四、总结以上介绍了一些与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供水的职责和义务,规范了供水的行为,保障了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

也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应该认真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保障供水的安全和质量。

中国水法科普

中国水法科普

中国水法科普
中国水法是指中国国内关于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水法包括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旨在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环境的持续稳定。

中国水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水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国水法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
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水权制度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主要
针对水环境污染进行管理。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责任和措施,明确了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加强了水环境监管和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水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旨在提高水
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节约的目标和要求,加强了节水设施的建设和普及,推动了节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如《水土保持法》、《石漠化治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

总的来说,中国水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的保护。

但是,由于中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严峻,水法的执行和监管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1987年11月1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水利电力部部长钱正英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人类生活和一切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的问题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我国水资源总量不少,但按人均占有量计算却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历史上水旱灾频繁。

治水问题成为历代治国安邦的大事。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艰苦奋斗,进行了大规模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多年来重建轻管,对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北方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对人民健康和生产建设造成损害;河道内设障阻水,湖泊盲目围垦,影响许多河流的泄洪、蓄洪能力;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不够,出现影响航运、竹木流放和鱼类洄游以及生态环境等问题;有些城市和地区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地面沉陷,甚至导致海水入侵;水费标准过低,使越来越多的水工程缺少维修和运行资金,出现工程效能衰减、难以为继的局面;许多地方破坏、损坏水工程设施,干扰、阻碍水工程管理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等现象不断发生;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水事纠纷时有发生,矛盾尖锐的地方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对此,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不少提案,社会各界也多次呼吁,要求国家尽快制定水法,依法治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的水法,对于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及其影响。

一、水法的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是在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迫切需要的背景下确定的。

我国水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污染严重等问题亟待解决,而水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水法的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正后的水法在原有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和补充,包括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水环境的保护、水权的确权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为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水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水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另企业和个人也将在水资源利用上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四、对水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公民,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出台表示欢迎和支持。

水资源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意义重大。

而水法的出台,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改善我国的水资源短缺和污染等问题。

我也认为水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贡献力量,共同建设美丽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这一时刻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点之一,是一部旨在规范我国水资源的管理与利用的法律。

在水法中,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许多专用术语及其相应的释义,下面将对水法中的一些重要的专用术语及其释义进行说明。

一、水资源水资源指地球上所有的水资源,不仅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湖泊水、积水、冰雪资源水以及海洋水等,同时也包括大气中的雨、雪、露等。

二、水量、水位、流量、控制水位1.水量:水量是指一定时间内通过河川断面的水的体积大小,单位是立方米/秒。

2.水位:水位是指河流中水的高度,比如预警水位、警戒水位、超警戒水位等。

3.流量:流量是指一段时间内通过河道、渠道等的水流量大小,流量和水量不同,流量是指时间单位内通过的水量,它的单位是立方米/秒。

4.控制水位:是指用于河流治理的水位,能实现调节、防洪、灌溉等目的。

三、水权、水资源利用、水资源管理1.水权:水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单位在规定的水域范围内,对水资源合法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水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是指利用各种水资源,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包括农业灌溉、城市生活、工业生产等。

3.水资源管理:指按照规划、测算、分配、监管和保护的要求,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利用和维护环境的行为。

四、水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1.水保护区:水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源地而设立的禁止破坏、破土取水的区域,它可以是山岭、山峰,也可以是湖泊、江河等。

2.水源涵养区:水源涵养区是指通过加强水土保持、改良作物组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方式,控制水源地及周围的水土流失,提高水质,增加水源的数量和质量。

3.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植被、气候等自然资源实行科学治理,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植被等自然资源的流失破坏,维护生态环境平衡。

五、水环境、水环境质量1.水环境:水环境是指水资源所处的环境,包括水的生态环境、水的社会环境等。

2.水环境质量:指水体中水质和水量等的综合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实施了10多年后,积累了经验,发现了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重新公布。

一、概述(一)我国水资源的基本情况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全国目前缺水总量约为300-400亿立方米。

造成水资源缺乏的原因主要是:(1)自然性缺水。

一是水资源在全国的分布极不均匀,南方相对宽裕,在有些地方造成洪涝灾害,而北方许多地区严重缺水,导致干旱;二是由于森林和植物的破坏导致陆地的蓄水能力大大降低。

(2)人为性缺水。

一是需求量增长过快,近20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大量水资源支持,可是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二是污染导致水资源质量下降甚至不能使用。

全国有近50%的河段、90%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总之,如果不加大保护水资源的力度,我国的缺水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二)我国保护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广义上讲,水资源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含江河、湖泊、海洋、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所有这些水资源,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水法体系,这一体系并不是只有《水法》一部法律,而是有一个法律群。

1982年宪法第9条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规定。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它们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

除了这些法律以外,还有若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这一体系中,《水法》是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三)修订《水法》的必要性1998年水法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内水资源法规标准

国内水资源法规标准

国内水资源法规标准
国内水资源的法规标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环境保护法》和《地下水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颁布,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全民参与管理的原则,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税等内容。

《水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对水污染的防治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下水法》则是针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地下水的开采、利用和保护的相关要求,保障了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水资源的国家标准,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这些标准对水质的监测和评价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指导。

总的来说,国内水资源的法规标准涵盖了从水资源管理、保护到水质监测等多个方面,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包括:1.1 水资源管理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机构和职责,并关注了各类用水单位的用水合理性和节水减排。

1.2 水环境保护水法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并设置了对违反水环境保护法规进行处罚的制度。

1.3 水权管理水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行使和转让的与水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

水法主要规定了水权的主体、范围、认定等,以及使用方式、限制和出让等事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要规定了对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其中涉及的监管机构职责、用水单位的水资源配额、灌排工程建设规划等内容,对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环境保护的法律。

在其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措施、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对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和措施、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水污染防治技术管理等内容。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水资源管理:针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设立相关机构、制定相应法规和标准。

- 水环境保护:涉及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和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 水权管理:涉及水权主体、范围、认定等,以及使用方式、限制和出让等事宜。

- 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措施、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水土保持法:规定了对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1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1
第十八条觃刉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觃刉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觃刉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觃刉。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觃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觃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觃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刉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申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法律知识:水利法的条例和保护

法律知识:水利法的条例和保护

法律知识:水利法的条例和保护水是人类生存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之一。

然而,由于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不当等原因,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水利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水利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我国水资源的利用、管理、保护、开发和维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以下将就该法规的条例和保护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水法的条例1.水资源的保护。

水法规定水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

该法鼓励节约用水,各级政府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2.水权管理。

水法规定,水权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资源的利用必须获得水权。

同时规定了水权在转让、分配、调配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3.塘堰补偿费。

水法规定,凡是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向下游支付塘堰补偿费。

补偿费的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4.水土流失治理。

水法规定,我国严重缺乏水土资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水土流失问题应该采取有效的治理方法。

5.水污染控制。

水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水体中排放有害物质和污染物。

而污染排放者应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和管理费用。

二、水法的保护1.保护生态系统。

水法规定,保护水生态系统是维护水资源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2.保障农业用水。

水法规定,农业用水是最重要的用水领域之一,应该优先保障。

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采取灌溉、水利节水等措施,确保农业用水的合理利用。

3.保护城市供水。

水法规定,城市供水是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优先保障城市的水资源和供水安全,确保市民生活用水的充足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宣传单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保障可持续利用;
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
防治结合,实现人水和谐;
强化管理,发挥综合效益。

三、主要制度
水资源规划制度:制定全国和地方水资源规划,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措施。

水资源调度制度:建立水资源调度机构,负责全国和地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节约用水制度:国家厉行节约用水,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和节水器具,
提高用水效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或者旅游、养殖、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管理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护饮用水水源。

水土保持制度: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结语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珍惜每一滴水,保护我们的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宣传单尊敬的市民朋友们:水是生命之源,对我们的生活、经济和环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的可持续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水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治理。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水法并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我们特制作了此份宣传单,希望能够为广大市民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参考。

一、水法的背景和意义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它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为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水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国家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科学调配和全面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

二、水法的基本原则1. 水资源公有制原则:水资源属于公有制,国家保护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水的开采、利用、供应和排放应当支付相应的水资源费用,鼓励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回收利用。

3. 水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水资源保护重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4. 水环境保护原则:加强水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的良好状态。

5. 全民参与原则:强调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广泛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水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水法的主要内容1. 水资源管理: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实施水资源审批制度,建立水资源监测、监控和科学评价机制。

2. 水生态保护:保护水生态环境,加强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破坏生态环境、水环境和水生物资源。

3. 水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水污染,建立水污染源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和治理。

4. 水灾防治:加强对水灾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抗洪、抗旱和防涝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履行个人责任,共建水资源健康家园1. 节约用水:从家庭、学校到工作场所,每个人都应当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文以下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国内陆河流、湖泊、水库、河口、近海水域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保护、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水资源,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库长制,规范水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行为,维护水资源的持续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的水资源优势和特点,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量控制和分配办法、水资源税、水价等经济手段。

第六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国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水资源的生态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章水资源的使用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经济性、高效性、节约性、环保性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优先保障生态水需求,严格控制超生态水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鼓励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节水型社会。

第十一条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代替耗水大的能源,减少水的使用量。

第十二条禁止乱占、乱用和滥用水资源,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排放到水环境中。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第十三条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区,保护地下水资源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水生态保护区。

第十四条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建立水资源信息网络等,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建立水源地保护制度,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

第十六条建立水污染防治制度,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减量排放、治理污染等措施,保护水环境。

第十七条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维护和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水地利用第十八条水资源利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协调、可持续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态、农业用水需求。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水害防治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人民共和国水法》考试选择题知识题库

《人民共和国水法》考试选择题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考试知识题库(300 题,单项选择231 题,多项选择 69 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订正经过,自()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2.为了合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连续利用,适应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 开发B. 利用C.节俭D. 保护3.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俭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连续利用,适应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 防治水害B.防治水灾C.防治污染D. 治理水环境4.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俭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连续利用,适应()的需要,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 经济发展B.公民经济发展C.节俭型社会发展D. 社会发展5.在()开发、利用、节俭、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C.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 开发B. 开采C.利用D. 节俭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俭、()水资源,防治水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 保护、管理B.保护C.保持D. 保护、保持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称水资源,包含()。

A. 地表水B. 河水C.湖水D.地表水和地下水9.水资源属于()全部。

水资源的全部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

A. 集体B. 国家C.国家或集体D. 国家和集体10.水资源属于国家全部。

水资源的全部权由()代表国家履行。

A.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 国务院11.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修筑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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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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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期:2002-08-29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第五条
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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