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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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堂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2.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进货。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购买。
5.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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