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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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02]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粤府[2002]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

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二)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监督机制。要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上级对下级实施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的法律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决定,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新闻媒体要经常向社会传播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和对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水质保护,全面治理水环境

(一)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认真落实江河水质保护规划,切实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全面加强水质保护。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对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坚决取缔。严格控制水产围网养殖。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采取一切措施实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重点解决好水质性缺水地区的“饮水难”问题。

(二)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实施《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着力抓好区域内水环境重大整治项目。以综合治理珠江为突破口,带动“八江河”(珠江广州河段、淡水河、石马河、东莞运河、枫江、练江、汾江河、天沙河)、“两湖”(惠州西湖、肇庆星湖)的综合整治和小东江、岐江河的生态恢复工程,有计划地治理城镇河段,改善污染严重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实行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考核。

(三)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必须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政策、资金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实施。“十五”期间,设市城市和实际居住人口超过50万的城镇及重点流域的村镇,都必须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各地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必须在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或市政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实际居住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要达到60%;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实际居住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不低于70%。

(四)切实促进节约用水。严格控制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合理控制用水需求的增长。限期完成对高污染、高耗水生产工艺的改造,逾期不能完成的予以关、停、并、转。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大力提倡循环用水和中水回用,工业用水的回用率达60%以上。

三、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逐年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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